西部大开发的秩序[1]
一、历史之镜:西部开发的经验
事实上,西部开发从理论到实践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便已引起国家高层决策部门的关注。自实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五”时期起,西部开发的序幕便已拉开,苏联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西部地区约占1/3;随后的大三线建设在西部地区掀起了开发投资的高潮,迅速崛起的一批新型企业有效地改善了全国的工业配置格局。
可以肯定地说,“一五”时期至“四五”时期,国家投资对西部地区的侧重,为后来西部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框架。迄今为止,这些重点建设项目仍然是西部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而且成长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但我们也看到了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开发投资的经济效率很低。项目建设带有强烈的政治、军事色彩,分散、封闭、孤立,资源配置从经济效率形成的整体效应来看是无序的。
其二,建设项目与当地经济基础脱节。未能广泛动员地方人力资源参与项目建设,也未能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项目建设与地方经济的二元分异。
其三,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严重脱节。为加快经济建设进行的资源开发忽视了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特别是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加剧了西部地区的生态问题,使江河源地日趋荒漠化,水土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同时,主要工业项目聚集地的“三废”污染也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伤害,从兰州、包头到贵阳、昆明,无不存在严重的工业污染问题。
因此,西部开发投资虽增强了西部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但与当地广大乡村居民的利益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区域经济利益的实现与民族发展利益的实现存在差距,边远乡村的居民很少从区域经济增长中获得实际利益。同时,由于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主要分布在山区、牧区,工业建设所强化的城乡经济二元化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民族发展问题。开发投资未能建立起期待中的经济发展秩序。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西部开发必须建立符合全局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利益的资源配置与利益实现秩序,必须重视开发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协调,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的发展利益和在开发中获得的实惠,也应当关照到开发的可持续利益,确保西部开发的可持续和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