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规则秘史
一、走进一部隐秘的历史
本书讨论的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在任何地方,我们所有人总是处于一张规则之网中,受到它的约束和支持。规则规定工作日以及学年的开始与结束;引导高峰期和低峰期的道路上车流量的起落;规定谁可以与谁结婚;规定叉子应该放在盘子的左边还是右边;给棒球的跑垒和保送计分;管理会议和议会中的辩论;确定什么样的手提行李可以带上飞机,什么样的不可以;规定谁可以投票,以及何时投票;判断句子是否合乎语法;在杂货店引导顾客排队;告知宠物主人他们的宠物是否受欢迎;明确彼特拉克十四行诗的格律和韵律;安排出生和死亡的仪式。这些还只是显性规则,即那种书写在标识牌上或手册、指南、圣典和法律条文里的规则。此外,还有一些隐性规则。这两种规则加到一起,使得规则之网疏而不漏,任何人类行为似乎都无法从中逃脱。有一些隐性规则是不成文的,比如:打招呼时应该伸出手,还是在对方两颊上啄两下(这叫“法式吻面礼”,也有啄一下的,叫“比利时式吻面礼”);开车超过限速多少之内不会被开罚单;在什么样的餐馆里就餐应该给小费,给多少合适;交谈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提高或降低嗓门;谁应该为谁开门;应该间隔多久、以多大声音给歌剧表演者喝彩或发出嘘声;何时到达或离开晚宴会场;演讲时间应该有多长。众所周知,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规则;没有哪种文化没有规则,在有的文化中,规则还特别多。一部讲述所有这些规则的书,简直就是一部缩微版的人类历史。
规则无处不在、不可或缺,颇具权威性,以至于它们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的确,到哪去找一个没有规则的社会、一个没有规则的时代呢?然而,规则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规则的统一性;无论是在不同文化之间,还是在不同历史传统之间,规则都很难实现统一。规则多种多样,简直令人眼花缭乱,这不仅表现在内容上,而且表现在形式上。规则的不同内容为旅行者和民族志学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比如,希罗多德讲述过关于古埃及规则的故事。古埃及也是处处都有规则,但从古希腊人的角度来看,那些规则与自己的正相反:男人待在家里编织,女人去市场;女人站着小便,男人坐着小便;甚至连尼罗河都是从南向北“倒流”的。[1]规则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那是一长串可以被冠以“规则”之名的事物:法律、格言、原则、指导方针、指令、食谱、规章(regulation)、警句、规范(norm)和算法,不胜枚举。多种多样的规则凝聚成一条线索,带我们走进一部关于规则是什么、起什么作用的历史。这是一部隐秘的历史。
自古希腊罗马时代以来,“规则”一词的意思主要体现为三个语义群(详见第二章):测量和计算的工具,或称“算法”;模型或范式(paradigm);法则。此后的规则史就是规则不断扩散和串联的历史,结果,规则的种类越来越多,而每种规则又有越来越多的示例。这就像翻绳游戏,其结果是,规则变得极为复杂,程度丝毫不亚于文化本身。规则的三种原始含义如同红丝线,在千年的历史迷宫中穿梭。本书旨在通过“长时段”视角,结合许多不同的素材,从修道院教规到烹饪书,从军事手册到法律论文,从计算算法到实用的操作指南,考察规则这三种古老含义的漫长演变历程。大体上,它们都以古希腊罗马为源头,历经2 000多年的演变,形成各种学术以及本地话的传统。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8世纪,考察模型如何作为规则灵活地发挥作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上启古代,下至19世纪和20世纪,讨论算法和机械计算的兴起,考察各种运算法则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第六章和第七章纵跨13—18世纪,对具体规则与普遍规则做对比研究。前者包括一些事无巨细的规章;后者指“自然法”和“自然律”[2],它们包罗万象。第八章的内容涵盖16—20世纪,考察道德、法律和政治规则如何在顽固的例外事件面前因人类的变通而变化,甚至被破坏。
规则在其漫长的历史中还表现出三种相互对立的情形:规则的表述有粗放,也有细密;规则的应用有柔性(灵活),也有刚性(严格);规则有通用性的(普遍),也有特异性的(具体)。这些对立情形可能互相重叠,一种情形可能包含另外两种情形,这取决于我们所讨论的是上述三种规则中的哪一种。如果是模型类规则,那么它们在表述上倾向于粗放,在应用中倾向于灵活(详见第二章和第三章)。“粗放型规则”(thick rule)通常附带示例、警告、观察和例外等情形。它们预设了各种情况变化,要求人们灵活应用,而且在表述上隐含了这种可变性。相比之下,算法型规则往往在表述上比较细密,在应用中比较严格,当然,这里面的情况也很复杂(详见第四章和第五章)。算法不需要简洁,而且它很少被设计用来处理不常见的或变化不定的情况。“细密型规则”(thin rule)假定存在一个可预测的、稳定的世界。在那个世界中,所有可能性都是可以预见的,所以不需要预留自由裁量的空间。细密型规则被用于解决教科书上的问题,例如简单的算术题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计算机出现之后,在迄今为止的计算机算法历史上,程序出错的例子比比皆是。从面部识别到纳税,那些程序有时被编排得太细密,执行得又太刚性,以至于无法适应日益多样化的现实。
粗放型规则和细密型规则都可能针对很具体的问题,比如,参照某个模型用某种木材制作某种桌子,或者用某种算法计算某个不规则多边形的面积;也可能针对普遍的情况。法则类规则也是如此,它既可以针对具体情形,比如星期日在这条街上停车的具体规章,也可以针对普遍情形,比如“十诫”或“热力学第二定律”等(详见第六章和第七章)。在适用中,具体规则和普遍规则都可以严格或灵活地适用。那些充满细节的规则,比如第六章将要讨论的禁奢规章(sumptuary regulation),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需要做出一些让步,因为具体细节变化实在太快。即使是最普遍的法则,包括某些可以被理解为具有永恒的、普遍约束力的神的律令,有时也可能被变通处理(详见第八章)。
如何理解这些相互对立的情形呢?应该说,它们只是代表了一系列可能性中的极端案例,而不是说任何事情都是这样,非此即彼。本书各章分析的各种规则,无论是被归为模型类的、算法类的,还是法则类的,都在细密与粗放、刚性与柔性、特异性与通用性的程度上各有不同。尽管并非所有组合都有同样的可能性,但在如此漫长的历史中,某些规则实践在今天已经十分罕见。例如,某些在描述上很细致,但在应用中又很灵活的算法(详见第四章),足以让我们大开眼界。
规则始终处于一种中间地带。在古代和中世纪的知识体系中,它们置身于一种中间地带,一边是自然哲学这类以探究宇宙万物的因果为己任的崇高的科学[3],另一边是非熟练工人最低级的、无脑的、重复的动作。早先,规则身处“艺”的地带,包含各种实践性的知识和技巧,它们融合了理性与经验,融合了可以传授的做法与只能通过实践获得的悟性(详见第三章)。在现代早期[4]的政治中,规则依然是一种中间产物,一边是充斥着本土特色的地方规章,另一边是对任何人、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有效的普遍的自然法。在现代早期的科学领域,有的定律过于具体,还配不上“伟大的自然律”这一称谓;有的定律又过于普遍,算不上对个案的观察结果。前一种定律例如,水结冰时膨胀而不是收缩;后一种定律例如,万有引力定律。但是,这些定律对某一个最遥远的行星和某一颗从树上落下的苹果同样有效(详见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则为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定义了一种类似于中间状态的秩序,总是在确定性与偶然性、通用性与特异性、完美秩序与彻底混乱之间寻求平衡。
所有这些对比归结到一点,是两个世界的巨大反差:一个世界具有高度的可变性、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而在另一个世界,可以从过去可靠地推断未来,可以通过标准化确保整齐划一,可以信赖平均值。本书展现的各种情形聚到一起,构成从前一种世界到后一种世界的粗略的历史轨迹。但是,这并非无情的现代性的结果。寻找一个稳定的孤岛,渴望动荡世界的可预测性,无论在什么时代、什么地区,都是政治意愿、技术基础设施和内部规范艰难而又脆弱的愿景。它们随时可能遭遇战争、疫情、自然灾害或革命,并突然中断。一旦遇到这类紧急情况,细密型规则会变得粗放,刚性规则(rigid rule)会变得有弹性,普遍规则会变得具体。这类不确定性的爆发被称为“例外状态”(states of exception,详见第八章),也就是说,在这种状态下,规则暂时失去约束力。如果规则为了跟上动荡不居的环境变化,改变得太频繁、太快,将不成其为规则(参见“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