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走私贸易面面观
中国台湾学者陈文石发表在《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上的长篇论文《明嘉靖年间浙福沿海寇乱与私贩贸易的关系》指出:“在贡舶贸易制度下虽然有勘合的国家,可享有贸易上的种种特殊权益,但究为贡约所限,不能随其所欲自由往还。同时,此仅为贡舶国家王室或官方支持下的贸易,一般番商因不能取得勘合,便无法进口。而贡舶输入的货物,犹为政府垄断。虽然市舶司或会同馆开市时,中国商人可承令买卖,但仅为官方所不肯收买的残余物品,货色粗劣,数量亦微,品类价格又都有限制,而且往往供求两不相投,双方俱不能满足所欲,于是贡使、中外商人,遂互相勾结,窝藏接引,进行秘密私贩活动。尤其中国海商,在政府禁海垄断,外舶特权强占的双重刺激下,既不能取得公平合法的贸易,便只有越关冒禁,挑战下海,从事非法贸易了。”[48]
陈文石论文的第二章《国人私贩贸易与沿海地理经济条件》、第三章《嘉靖前期的私贩活动》,详细论述了福建、浙江沿海人民冲破海禁,进行私贩贸易的情况。他指出,明代“寸板不许下海”的禁海措施,不但违反自唐、宋以来中外海上贸易的历史潮流,阻抑了国人向南洋开发活动的趋势;同时更严重地漠视了边海地区的自然地理因素与人民生活条件。冒禁下海者,以福建沿海最为昌盛,其中漳州、泉州尤为严重。广大贫无立锥之地的农民,只能“以船为家,以海为田,以贩番为命”,而执政者全然无视这种客观现实,严禁下海,无异于扼断了他们的生命线。他还说,明代海禁,广东较宽,浙江、福建以接近日本,禁令特严。然而日久弊生,禁令往往成为空文,常时如水上无寇,海防官员且得纳贿要利,则漫不之禁,采取半放任态度。一旦生事起衅,事态扩大,为逃避罪谴,遂张皇禁治。如此张弛反覆,欺蔽蒙骗,及至积重难返而不能制,于是朝廷简派重臣衔命禁海,穷根推排,严急追捕。私贩者生路乏绝,转而为盗,内地人民久失生理,不逞者又起而从之,相率入海,推演激荡,遂酿祸乱。大抵以嘉靖二十年(1541)为界,此前,浙闽沿海已经所在通番,不过大多为海上及滨海人民为生计所迫,冒禁下海,豪门巨室参加者较少,尚不敢公然出入。此后,情况更趋严重,此时的私贩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闽浙大姓贵家操纵主持,私枭舶主与势要土豪结合的上层势力,挟制官府,包庇窝藏,公然进出海上;另一种是沿海贫民与桀骜者结船行贩的下层势力,他们在急迫时也往往贿投势家为之掩护。[49]
张燮《东西洋考》书影
张燮《东西洋考》说:“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奸人阴开其利窦,而官人不得显收其利权。初亦渐享奇赢,久乃勾引为乱,至嘉靖而弊极矣。”[50]究其原因,与“海禁—朝贡”体制弊端日益显现有关。地方政府接待朝贡使节、运送贡物等,是沉重的财政负担,因而对于朝贡以及与此相关的勘合贸易不感兴趣,而对于打着朝贡幌子的走私贸易趋之若鹜。
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指出:正统以后,朝贡贸易萎缩,主持其事的市舶太监无事可管。非法的商舶贸易日趋兴旺,有利可图,引起市舶太监的垂涎,地方当局与市舶太监之间权利争夺随之展开。市舶太监利用权势,不按规矩办事,导致原有的制度不断崩坏,形同虚设。他列举了广东市舶太监韦眷违法乱纪的事例来加以证明。成化二十二年(1486),番商马力麻假冒苏门答腊使臣来贡,“私通贸易”,广东市舶太监韦眷“利其货,不究问之”。同年,撒马尔罕贡使由海路回国,贿赂韦眷。弘治二年(1489),撒马尔罕国王阿黑麻遣使由满剌加来贡狮子、鹦鹉等物,太监韦眷等官“违例起送”。礼部尚书倪岳上疏指出,撒马尔罕朝贡道路应该是陆路的甘肃、陕西,而不应走海路,“今若听其从海而来,则后次倘有附近本番浮海商夷,托称彼国差来入贡,则既无勘合,又无印信,何由知其真伪?”[51]由此可见,广东市舶太监假公济私,使得当地的“海禁—朝贡”体制弊端百出。
陈文石说得更为直接:“海防官军,由于待遇菲薄,且不得按时支给,往往有拖延数月或经年不发,故常卖关取贿,放纵出入。而提督市舶太监包庇主使,尤足刺激私贩活动。如宪宗时的韦眷,《实录》:‘广东布政使陈选奏,据番禺县呈鞫犯人黄肆招称:县民王凯父子招集各处客商,交结太监韦眷,私出海洋通番交易,谋财杀人,警扰乡村。’《双槐岁抄》:‘广东市舶太监韦眷,招集无赖驵侩数百十人,分布郡邑,专鱼盐之利。又私与海外诸番相贸易……’”他指出:“市舶太监除提督贡舶外,并负有代王室沿海采办任务,是以彼等得乘机弄权,挟制有司,渎法为弊。此辈不但破坏国家法令,且常启祸肇事,嘉靖二年日本贡使仇杀事件,即因此辈受贿偏颇,颠倒旧例所引起。”[52]地方当局可以从走私贸易中获取好处,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