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戈之影:商代的战争观念、武装者与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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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争的形态

仰韶时期的战争活动,主要是在村落之间展开的。参加战斗的人员仍然与旧石器时代的相仿,男女都投入暴力活动之中,暴力活动的范围仍是有限的。除掉猎头活动之外,资源的争夺与血族仇杀也是此时期战斗的主要主题。

姜寨一期Ⅱ区M266中一男性骨骸左眶缘被削伤,Ⅲ区M278中的人骨左腿股骨处有砍痕。姜寨二期的墓葬M75、M82墓主股、胫骨受击打而骨折。在史家墓地,有两个男性和三个女性的头部或前额部被击伤(M3、M6、M11墓中),其中M11中人骨的左股骨也有受创。姜寨二期M84中一名女性的左额骨和顶骨相接处有被硬物锤击而内陷的痕迹,该女性为头骨变形而死。另一名男子左额骨被击砸凹陷5厘米。M74中一名中年女性的太阳穴处被砸凹陷0.75厘米(49)

从这些材料分析来看,仰韶时期的氏族、村落之间频繁地发生武装冲突。除了专门的猎头活动,一般性的械斗也时有发生,参与者中甚至包括大量的妇女。这一点似乎可以印证当时的劳动分工并不是特别地明显,因为在姜寨M8、M12、M25、M32这些男性墓葬中都随葬着锉子和纺轮等陶器,表明当时的男性也从事某种程度的纺织工作。而宝鸡北首岭77—17号男性墓葬则出土了用于家务劳动的研磨器,何家湾M8、M13也有出土该器物。姜寨的M23是一座女性墓葬,其中出土了骨镞;何家湾女性墓M12出土了石斧、镞,20号出土了镞;紫荆遗址M3出土了石斧(50)。这些材料证明,仰韶时期的男女分工还并不是特别明显,男子也从事纺织与家务劳动,而女性也从事渔猎(51)。女性墓葬中出土的石斧和箭镞,一方面说明她们进行渔猎活动,另一方面也解释了仰韶女性死于暴力活动的原因。

江苏南部常州圩墩新石器时代遗址中的两座墓葬(M54、M55)的墓主皆为女性,但都失去了头骨(52)。可以推知,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的战争中,女性同样是战斗与猎头暴力的参与者。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新石器时代的战争活动中。从遗骸的创伤判断,当时战斗的主要武器是石斧。石斧除了是一种生产工具,也兼有武器的进攻功能。这些死者的死因,多是头部受到重创,可见战斗中的石斧主要用于直接攻击头部。陕西临潼的零口遗址,相当于宝鸡北首岭文化时期,此遗址的M21墓主是一个17岁的少女。她的肘、膝均被扭断,左手无存,自头部到盆骨被插入了18件骨器(53),应该是族群之间暴力仇杀的牺牲者。参战者在被敌对族群生擒之后,遭到了报复性质的残害与折磨。此类例子在人类学材料中并不少见(54)

在族群暴力冲突日渐频繁的仰韶时期,以表现战争为主题的艺术也出现了。河南临汝阎村的仰韶陶缸,是仰韶中期的文物。上面画着一幅名为《鹳鱼石斧图》的彩色作品。严文明认为,画面中的白鹳是死者本人所属氏族的图腾,鲢鱼则是敌对联盟中支配氏族的图腾。这位酋长生前必定英勇善战,高举石斧,率领白鹳氏族及其联盟同鲢鱼氏族战斗并获得胜利。所以在他死后,为了纪念他的功勋,白鹳氏族族人专门烧制了这件器物并作画(55)。此外,关于这一时期石斧的含义,严文明认为,仰韶后期以来,墓中普遍随葬石钺,说明这一时期的掠夺性战争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现象(56)

石斧不仅可以用于猎取人头,也被广泛用于聚落之间的武装械斗,甚至作为参战妇女的武器。另外,石斧也被用于表现氏族军事首领的暴力气质,这一点体现在了仰韶时期的艺术品中。日本学者冈村秀典则根据陕西北首岭M4中有石斧还有82枚骨镞,M8中有42枚镞,M11中有石钺和28枚镞等材料认为:“携带成束的镞,以镞武装起来的领导者的存在,也是仰韶文化前期集团斗争间的反映。”(57)

图1-1 仰韶陶缸上的“鹳鱼石斧图”

弓箭的使用,也为战争和暴力的扩大提供了技术手段。在与仰韶文化处于大致同一发展阶段的位于云南的元谋大墩子新石器时代遗址墓葬中,M3、M4、M7、M8、M9、M10、M11、M17墓主均为中箭身亡,少者体内有一枚石镞,多者体内有十余枚箭镞,其中既有男子,也有怀抱幼儿的母亲(58)。这一处氏族墓地,大批包括了妇孺在内的非正常死亡情况,显然是遭受了敌方一次突袭的牺牲者,在死于战乱后被本族幸存者收葬。这一材料显示,新石器时代众多有环壕的防卫型聚落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弓箭等武器技术的发展与社会暴力的增加这一大背景下的产物。农耕聚落与氏族组织间的敌对、仇杀,逼迫族群内包括妇女在内的成员都不得不参与武装活动。而暴力活动的对象,包括敌方男女老少所有成员在内。

石斧和弓箭是仰韶时期战争中最主要的武器,其中弓箭的作用是远距离射击。这种武器的作用在龙山时代到商代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功能。此外,仰韶时期已经出现了弹丸(59)。这也是一种远距离攻击性武器,在当时可能用于狩猎,但也不排除被用于战争的可能性,而这种武器在商代的战争中具有重要的实战与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