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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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1 【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2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3 【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4 【审判公开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6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7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1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第236页。

2 1983年《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第77页。

3 a. 1995年《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第900页。
e.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51—556、612—620、664—670 条,第 356—357、366—367、374—375页。

4 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38页。

5 a. 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60页。
e. 2020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470页。

6 a. 1987年《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第77页。
e. 1992年《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第1006页。
c. 1995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五,第115、118页。
d. 2015年《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3条,第507页。
e.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7—373条,第279—281页。
f.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490条,第435—438页。

7 a. 1997年《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76页。
e. 1999年《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第706页。
c.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91页。
d.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71—679条,第375—376页。
e.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374—384条,第236、281—282页。
f.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496条,第438—439页。
g. 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56—60条,第195页。
h. 2022年《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58—61条,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