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西王村和东下冯的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
(一)关于西王村上层的文化性质
芮城西王村的堆积分为三层:下层是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中层是仰韶文化西王村类型,上层是庙底沟二期文化。以H18为代表的上层遗存,陶器以夹砂灰陶和泥质灰陶为主。制法为泥条盘筑,口沿多经轮修,流行用附加堆纹泥条加厚口沿的做法。器表以篮纹、绳纹为主。起着加固器壁作用的环带状附加堆纹,是上层陶器纹饰的显著特点之一。器形以口、腹直径相若(腹壁近直或微曲)的大型夹砂陶缸和敛口折沿夹砂罐为常见,还有喇叭口、长颈、底尖呈钝角的小口尖底瓶。就西王村上层陶器的陶质和纹饰特点看,与庙底沟遗址二期相当接近(表一)。用夹砂缸、罐作为主要炊器,是两个遗址相同之处,缸、罐的形制也较接近。因此,《山西芮城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址的发掘》(以下简称《西王村》)一文中,认为西王村上层遗存“从其器物特征来看,应属于庙底沟第二期文化的范畴”[8],是不无道理的。
拿上层的H18与西王村中层的仰韶文化遗存做比较,就会发现所出陶器在陶质上的差异很大(西王村中层泥质红陶、夹砂红陶共占84%以上,泥质灰陶和夹砂灰陶不过15.6%),但是在纹饰方面,上、中层之间的共同因素却不少。例如:在夹砂缸、罐的器周施用环带状附加堆纹的做法,西王村中层已经存在,并占相当大的比例;上层陶器纹饰中居首位的篮纹,在中层所占的比重也已达到22%。此外,上、中层陶器中都有少量的小方格纹和弦纹,以及相当数量的素面陶。
表一 豫西、晋南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址陶质、纹饰比较

表一 豫西、晋南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址陶质、纹饰比较-续表

就器形看,上层的小口尖底瓶瓶口(H18∶1∶1,《西王村》图五一,7)与中层的尖底瓶瓶口(H4∶2∶45,《西王村》图四六,1)较接近;而上层的瓶底(H18∶2∶2《西王村》图五一,10)比中层的瓶底(H4∶3∶46,《西王村》图版贰壹,6)显得胖钝。上、中层所出的夹砂缸和折沿夹砂罐,能找到个别近似的器形,例如上层H18∶2∶27陶缸(《西王村》图五一,1)与中层M2∶1陶缸(《西王村》图四四,1)接近;H18∶2∶24夹砂罐(《西王村》图五一,13)与中层H3∶3∶2夹砂罐(《西王村》图四五,2)接近,只是H18的罐上腹圆鼓不及中层所出的显著。就上、中两层所出夹砂罐的大多数来看,其特点表现为:(一)上层夹砂罐,上腹圆鼓不明显,最大腹径在器腹中部,整体略显瘦长;而中层的夹砂罐,上腹圆鼓,口径明显小于腹径。(二)上层夹砂罐的罐口(包括一部分夹砂缸的口沿)往往用泥条加厚,并捏出波浪形花边;而中层陶罐(缸)的口沿则不带花边。至于《西王村》报告原列为中层的个别花边口沿夹砂罐(图四四,4),其所处时代尚可商榷[9]。
上述一系列特点表明,西王村上层陶器与中层陶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令人信服地看到庙底沟二期文化与仰韶文化西王村类型之间存在的承袭关系。
(二)对东下冯“龙山早期”遗存的分析
就《山西夏县东下冯龙山文化遗址》发掘报告(以下简称《东下冯》)所载,东下冯遗址的“龙山早期”,情况比较复杂。原报告将东下冯的文化层堆积分为四层,2B层是“东下冯类型”文化层,第3层是龙山晚期文化层,第4层是龙山早期文化层。从地层上看,H206、H227、H260等大部分被定为“龙山早期”的灰坑是开口在第4层下,即被“龙山早期”文化层所叠压,H227且叠压在4B层下(《东下冯》图八),当是所在探方的最早堆积。只有个别房子、灰坑开口在第3层下面,但报告未说明它们所在探方有无第4层以及这些遗迹与第4层的关系。由堆积层位不难看出,所谓“龙山早期”遗存,至少包括了早于第4层和与第4层同时的两部分遗存,也许还有晚于第4层的遗存。因而,对这些遗存的早、晚关系及其文化性质做进一步区分,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现将报告发表的器物试做如下分析。
尖底瓶,敞口,长颈,最大腹径在肩、腹交接部位,腹壁呈曲线,从瓶底看有两种形态:H206∶2和H208∶2(《东下冯》图二五,2、3),泥质红陶,瓶底底尖呈直角,H206∶2尤显瘦长,与西王村中层仰韶文化尖底瓶H33∶1∶4(《西王村》图四六,4)接近;(B)H230∶1(《东下冯》图二五,4),泥质褐陶,肩腹饰交错篮纹,底圆钝呈圜状。据已知的尖底瓶形制发展序列[10],(B)种显然晚于(A)种。
折沿夹砂罐的形制同样不单纯。H227出土的两件标本(《东下冯》图二五,18、19),上腹明显圆鼓,其形制与西王村中层的夹砂罐H29∶2∶14和H3∶3∶2(《西王村》图四五,1、2)很相像。另一种罐,整体略微瘦长,最大腹径在器腹中部,即报告所称“腰鼓形罐”,见于第4层和另外一些灰坑,MT224∶4∶4、H215∶2、H230∶3(《东下冯》图二五,17、12、13),其形制与西王村上层的夹砂罐T4∶3∶1、H8∶2∶28、H18∶2∶29(《西王村》图五一,11、12、8)近似。
东下冯的陶钵分为敛口曲腹和敞口斜腹两种。敛口曲腹的一种,如H208∶12(《东下冯》图二六,14)与西王村中层的H4∶1∶6(《西王村》图四三,10)相像;H260∶15、H260∶17(《东下冯》图二六,11、19)分别与西王村中层的H4∶2∶12和H4∶2∶10(《西王村》图四三,16、8)相像。
再如,陶豆H206∶4(《东下冯》图二六,16)与西王村中层陶豆H4∶2∶14(《西王村》图四三,2)相像;陶碗H227∶5(《东下冯》图二六,18)与西王村中层器盖H4∶1∶21(《西王村》图四六,9)近似。
据以上分析可知,东下冯“龙山早期”大体可以分出早、晚两类(图一)。

图一 晋南仰韶文化西王村类型庙底沟二期文化(早期)陶器比较
注:东下冯:1.H208∶2;2.H206∶2;3.H227∶5;4.H227∶4;5.H208∶12;6.H260∶15;7.H260∶17;8.H206∶5;9.H206∶4;10.H230∶1;11.H230∶3;12.H215∶2;13.H215∶8;14.H215∶9;15.T221∶4∶2;16.H215∶7
西王村:17.H4∶2∶45;18.H33∶1∶4;19.H3∶3∶2;20.H29∶2∶14;21.H4∶1∶6;22.H4∶2∶12;23.H4∶2∶14;24.H4∶2∶10;25.H18∶1∶1;26.H18∶2∶2;27.H8∶2∶28;28.H18∶2∶30;29.T4∶3∶1
第一类:H206、H227、H260等几个叠压在第4层下的灰坑,从它们出土的小口尖底瓶、折沿夹砂罐、钵、豆、碗等器物看,其文化性质应属于(或接近)仰韶文化西王村类型。H227发表的五件标本中,夹砂红陶占四件,也足以说明它的文化性质。H208打破第3层下的F206(《东下冯》图一二),它们与第4层的关系不详,假若与第4层无涉,依据尖底瓶和陶钵的形态,H208或许也属于这一类遗存,早于它的F206自无须多加论证。
报告发表的47件“龙山早期”陶器中,有20件出于上述四个灰坑中。故所谓东下冯“龙山早期”给人的印象却是仰韶文化作风很浓,能看到一些仰韶文化习见的器物,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类:以第4层的文化堆积为代表。根据所出小口高领圜底瓶、“腰鼓形”夹砂罐,H230和H215等灰坑也应列入这一类。这部分遗存应晚于第一类,大体与西王村上层庙底沟二期文化相当。本文所涉及东下冯的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皆指这第二类而言。
东下冯的两类遗存,有明确的地层叠压关系;尖底瓶、夹砂罐等器物的形制存在区别,区别中又可看到演化的痕迹,这样就从层位关系和器物形态上,使庙底沟二期文化与仰韶文化西王村类型之间存在的承袭关系再次得到了证实。
《东下冯》对“龙山早期”陶系比例的统计是:泥质红陶约占40%,夹砂红陶约占20%,夹砂褐陶约占15%,而泥质灰陶和夹砂灰陶较少。从各种陶系所占百分比看,泥质红陶几与西王村中层仰韶晚期遗存一样多,夹砂红陶所占比重也相当大,这与西王村上层“夹砂灰陶最多,泥质灰陶次之”,又有少量泥质黑陶碎片的情况,与庙底沟遗址二期夹砂灰陶、泥质灰陶占到97%以上,泥质红陶只占2%的比例,大相径庭(表一)。上述《东下冯》的百分比,是根据全部遗址单位,还是少数单位或个别单位的统计结果,报告未加说明。倘若只是根据对一部分单位的统计,而这些单位又是属于第一类的遗存,那样就完全可能出现红陶竟占大宗的结果。当然,这样的比例关系并不能代表遗址的全貌,尤其不能代表当地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面貌。
(三)关于东下冯第二类遗存和西王村上层的相对年代
从器类和器形方面看,东下冯第二类遗存与西王村上层颇多相似之处。例如,西王村上层无鼎,东下冯虽有鼎,但数量不多,只见采集的鼎足,两处又都不见斝和釜灶,而以施环带状附加堆纹的夹砂陶缸和陶罐为主要炊具;折沿夹砂罐的形制较为接近;两处出土的小口尖底瓶,泥质褐陶或灰陶,饰篮纹或并饰方格纹,腹底间呈曲线,底尖胖钝或呈圜底,与仰韶文化的尖底瓶有所区别,但和庙底沟遗址二期领、肩、腹、底间有明显折角的尖底瓶也不同;庙底沟遗址二期的泥质灰陶篮纹小口折肩罐、小口圆肩罐、夹砂单耳罐、敞口平底盆、刻槽盆等新器形,在这两处都尚未出现。同时,庙底沟遗址二期鼎的数量和型式也明显增多。
这些都表现出东下冯与西王村的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面貌基本相同,反映出它们都早于庙底沟遗址二期。从这点着眼,可暂时将它们归为一组。这两处与庙底沟遗址二期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后者已经出现斝和釜灶[11],而前者尚未发现同类器物。
东下冯与西王村两遗址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地域性差别,如西王村流行附加堆积纹带加厚口沿的做法,就不见于东下冯。此外,它们之间是否还有早、晚的细微差别,限于材料,还无法做进一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