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英、美、法三国宪法表现出类似的厌恶政党的思想
(一)英国宪法以限制权利保证稳定
英国宪法的发展,是在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扬弃并形成各种新宪法惯例的过程,它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文件来宣示“我们人民”的制宪思想。异邦人在考察这些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宪法惯例时,总是不可避免地带上雾里看花的朦胧感。为了不出现以讹传讹的谬误,我们需要更多地借助英国权威宪法学家的论述来了解英国宪法。当白芝浩在1870年写作《英国宪法》[2]的时候,从英国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算起,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统治地位至少已经在形式上建立起来。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以英国宪法为蓝本提出了他的分权制衡理论[3],美国宪法对其加以发挥并运用到制宪实践中。但与孟德斯鸠和美国制宪者的理解不同,白芝浩认为,分权并非英国宪法的精神,相反,尽管有着各种组成方式不同的权力机构,有着错综复杂的制约机制,但在英国宪法中,所有事务都有一个相同的最后裁判人,这就是平民院。[4]平民院的这种最后裁判人的地位尤其体现在:司法机关具有执行议会立法的义务,就议会两院的关系而言,平民院提出的财务法案,贵族院没有否决的权力;平民院提出的其他法案,若贵族院反对但平民院又坚持的话,只能延缓它生效;贵族院虽有司法职能,却要执行在平民院主导下制定的法律。[5]对于内阁即在行政机关的组成上,国王按惯例应当任命在平民院中获得最多席位政党的领袖担任首相,再由首相来领导政府行政工作。这样,当孟德斯鸠和美国制宪者都在推崇英国宪法的分权精神时,白芝浩却认为,平民院的最后裁判权是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使得英国宪法的运作可以最终有一个稳定的支点。由此看来,在白芝浩的眼中,统一、权威和秩序比分权、制衡和竞争更加重要。
但是平民院终究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权力机关,只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制度外壳。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当时的英国究竟是谁在控制着这个制度、控制着平民院,是全体人民、某个阶级还是国王?如果控制平民院的团体本身是分裂的,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平民院的内部分裂,白芝浩所追求的权威和秩序并不一定能够通过平民院的运作而实现。面对这种风险,白芝浩认为,在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法案出台以前,英国议会的贵族院与平民院实际上就已经没有什么差别了,两者的大部分成员都来自“有封号和没有封号的英国士绅阶层”。贵族们一方面垄断了贵族院的席位,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他们在英国社会中的传统影响力控制平民院的选举,将自己的代理人输送进去。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占据议会两院席位的代表们,不过是同一个社会群体的代表罢了。虽然1832年英国对议会制度做出了改革,拥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有所扩大,选区获得了重新划分,贵族们似乎逐渐丧失了对平民院的控制权,平民院开始成为中产阶级的天下,[6]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英国贵族与中产阶级的区分也不再那么明显。
需要注意的是,白芝浩使用的“中产阶级”一词,与我们现在的用法有一定的差别,从当时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规定上[7]我们可以认为,当时的“中产阶级”比今日的中产阶级要富裕得多。从这两者的社会地位上看,他们同属于社会既得利益群体,都是英国社会的上层阶层。不过从英国的宪法发展史上看,英国议会制的发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不同政治派系斗争的推动,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和谐同质群体。面对这种“斗争发展史”,白芝浩承认,没有党派就没有议会政治[8],但是他又说,英国的政党成员,即托利党人与辉格党人都是一些温和的、有教养的、不会仅考虑党派利益的谦谦君子,白芝浩甚至将议员具备这些个人素质的事实情况,描述为英国代议制能够稳定运作的前提条件。[9]正是有这些议员的优秀品格做保障,英国宪法的实施才不会因为党争恶化而使国家陷入动荡。换句话说,这些议员虽然在从事政党政治的竞争活动,但是党派利益却不是指引他们行动的主要方针。因为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这些作为党派成员而履行其职责的议员,会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而不会采取麦迪逊所鄙视的“反对社会的永久和集体利益”的行为。
与此类似,早在18世纪末休谟就认为,在1688年“光荣革命”中,当贵族和国王达成妥协的时候,托利党和辉格党的实质差别就已经消失。无论是托利党人还是辉格党人,他们都是些“爱自由的人”,只是在是否要保持英国“古老的”君主制这一政府形式问题上看法不同。[10]从表面上看,当时的英国政坛上已经形成了两个稳定的政党,但它们实际上都来源于背景基本相同的利益集团,都是在既有政治权力结构中形成的政治组织,即使是反对党也是“国王陛下的反对党”[11],因此,两党能够和谐地在宪法框架内和平运作,不至于形成有可能分裂整个国家的分歧。
但是在当时的英国,国民并不都是“谦谦君子”,如果这些“小人”加入政治活动中来,人们显然很难期待这些“小人”也会以这些温和、有教养的方式来为国家制定方针政策。于是对于那些“缺乏教育、易于激动”的普通民众,如工人阶级,白芝浩为英国宪法限制这些民众选举权的做法做出了强烈辩护,认为这是保证英国宪法能够稳定实施的重要原因。[12]
如此看来,当时英国宪法的运作没有受到严重党争的干扰,其实是普选权还未充分建立、社会政治动员程度还不高的结果。真正进行统治的利益集团在总人口中居于少数。当统治集团的人数较少、利益分化并不明显的时候,在统治集团内部达成共识的成本也会小很多。并且作为社会既得利益群体,内部的任何分歧都不会使他们做出过于激进而自我毁灭的举动。白芝浩赞赏议员的大公无私精神,支持限制政治参与的规模,在其背后,无疑是对政治活动中派系现象、政党活动的深深的担忧,他已经将政党活动与宪法的稳定实施对立起来,视政党为宪法之敌。
这种从保证宪法稳定实施的视角出发,对政党活动采取警惕的态度并非仅是白芝浩乃至休谟的个人倾向,另一位英国宪法巨擘戴雪也分享了这种宪法稳定实施与政党活动存在一定冲突的观点。1914年前后,有利于政党发展的比例代表制逐渐被一些欧洲国家采用[13],戴雪却认为,引入比例代表制会改变英国宪法中既存的两党统治结构,损害议会稳定,造成党争严重的局面,因此英国宪法不能引入比例代表制。[14]显然,到20世纪初,英国宪法和民主政治已经根基稳固的时候,在戴雪眼中,政党的存在和活动依然会对宪法稳定造成巨大危险,两党已是他容忍的极限。1716年议会立法将自己的任期从3年延长到7年,因此制定该项法律的议会可以继续任职4年,根据两百年前的这一事实,戴雪进一步认为,议会并不是选民的代理人,在英国的法律上并不存在人民主权,而只有议会主权。[15]以议会主权取代人民主权,如果该论断真实地反映了当时英国宪法的实践的话,这将说明,即使在20世纪初,英国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依然有限,大量国民被排除于正式的宪法权力结构之外。
然而,法律制度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阻止普通民众在正式的国家权力结构之外自发甚至自觉地结成政治组织以至议会外的政党,无论这些组织、政党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实际上早在1800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主要针对工人阶级的结社法令,禁止一切结社和旨在组织社团的集会和活动。但这一法令从未得到很好实施,工人运动依然蓬勃发展[16],并在1848年的人民宪章运动中达到高潮。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之下,无论当时的英国既得利益群体是否情愿,两党中无论哪个党上台都要考虑向下扩大分享权力,扩大政治参与的规模。扩大政治参与的规模势必带来对国家资源的再分配,从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分配是否公平的政治争吵,甚至引发动荡。
幸运的是,在英国选举制度改革、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群体不断扩大的过程中,英国的国力也处于上升期,作为统治阶层的利益集团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满足各种不断被纳入政治决策结构中的新社会利益群体的诉求,在蛋糕不断做大的过程中使蛋糕分得更加公平。基于这种审慎的改革策略,决策者可以尽可能保证原有“共识”不会因为受到太大冲击而瓦解,相反可以通过不断的主动调整而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当政治参与的规模扩大后,政党也获得了更大的活动舞台,其政治能量也更大。但是在这种渐进推进的宪法改革中,英国社会虽然小的动荡不断,但是政局整体却能保持基本稳定,政党活动并没有破坏英国的稳定,最终证明,这是一种在扩大政治参与的同时又有效预防党争消极影响的机制。而且有可能同样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等级社会传统的国家,这些社会传统和等级观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普通民众的参与欲,给予统治者更大的回旋空间。面对英国的成功经验,其他国家在自己的宪法制度设计中也想复制这种以限制参与、逐步扩大的方式“防止”党争危害的方法,但是这些国家却不一定能复制英国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当时蓬勃发展的国家经济状况。也正是在缺乏这些有利的背景条件的情况下,英国在预防党争危害上的“经验”其实并不能称为经验,相反,更多的只是一个幸运的偶然。
(二)美国宪法建立了尴尬而作用有限的预防机制
当从英王统治下独立出来的美国人在18世纪末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时候,移民国家的社会背景和美国社会不再具有一位威权统治者的事实,使得制宪者们面对着一个远比英国社会平等的国家,再寄希望于通过既有的传统社会等级结构来限制下层民众的政治诉求,保证既得利益集团的统治以及政治活动中的广泛共识,显然是不可行的。美国的制宪者显然远没有英国的统治集团那么幸运,相反,制宪者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政治参与程度要比当时的英国高很多的国家。因此期望以复制英国宪法的方式来防止党争危害,将因为前文提到的缺乏背景条件而无法有效实现其目的,美国制宪者们需要正视党派问题,认真考虑如何解决党争对美国联邦宪法实施带来的潜在威胁。预防党争也成为美国制宪者的一个重要的制宪目的。这个制宪目的的背后,是与英国的统治者们相同的对政党的警惕和厌恶。
为了预防党争的危害,美国制宪者们将孟德斯鸠的分权原则发挥到了极致。他们在横向层面利用分权制衡原则,在纵向层面利用联邦主义将联邦权力充分分割,使得不同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各不相同,又将各种选举组织权力赋予各州,并禁止州与州之间的结盟以保证州的独立性。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都是限制某一党派可以控制的权力机关的种类和程度。制宪者们还认为,美国幅员辽阔的国土将使得国家内部的利益集团众多,某一个利益集团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立起多数统治的地位,这样可以限制某个派系的政治能量,保护其他派系不会成为这个派系霸权的受害者。[17]对于最后一点,托克维尔也认为这是预防党争不至危害美国宪制稳定的重要有利因素。[18]这样,在白芝浩明确否认英国宪法有着实质性相互制约机制的时候,美国宪法却至少在宪法条文上建立起了这种机制,这种机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政党活动以防止党争危害。白芝浩是以统一、和谐来阻止党争的发生的,美国制宪者则以各个击破的方式来掏空政党破坏性的能量。但是,就像美国宪法没有明确承认黑奴的存在,却设计出一个五分之三条款一样[19],美国宪法虽然对防止党争危害设置了大量预防性措施,却依然不愿在宪法中明确承认政党存在,时至今日,“政党”一词都不见诸美国宪法的文本。回避问题永远不能解决问题,在后来的美国宪法实践中黑奴和政党这两个尴尬的问题都给美国宪法的存亡带来了严重危机,有时党争独立作用,有时它与蓄奴问题联合起来试图颠覆美国宪法。
第一次严重的危机发生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当时主张强化中央权力的联邦党人和对州权寸土必争的民主共和党人的斗争已经白热化了。按照当时的联邦宪法,总统与副总统由各州按照选举人制度以单一名单投票方式产生,即不区分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而是根据不同的候选人最终的得票数多少,在这些候选人中确定总统和副总统人选。[20]在全国范围的投票结束后,民主共和党获胜,来自该党的两位候选人获得了最高选票。但是非常巧合的是,民主共和党内部确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和阿伦·伯尔都得到了73张选举人票。按照宪法,众议院将以院为单位进行第二轮投票,在这两人间决定总统和副总统。但因为落败的联邦党人对伯尔有好感,而伯尔本人也看到形势有利,于是撤回了对杰斐逊的支持,想自己问鼎总统宝座,结果形成了杰斐逊和伯尔党内斗争的局面。在决定总统与副总统人选的选举中,每州只有一个投票权。由于当时美国由16个州也就是偶数州组成,在两党角力的情况下,众议院投票35次却都是8∶8,始终不能决出多数,选不出总统,美国陷入宪法危机,一些支持民主共和党人的州开始进行民兵动员,以防止落败的联邦党人篡权,国家顿时陷入了分裂危机。最后,竟然是杰斐逊的政敌汉密尔顿拉了他一把,抛弃伯尔而支持杰斐逊,这才打破了这一政治僵局,使美国走出了宪法和政治危机。但汉密尔顿为这种“背叛”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虽然伯尔最终还是按照民主共和党的竞选计划担任了副总统,但是对汉密尔顿怀恨在心的伯尔,在各种新仇旧恨的推动下,最终提出要与汉密尔顿决斗,并在决斗中杀死了汉密尔顿。[21]
在经历了这一宪法危机与政治悲剧之后,1804年,国会不得不通过宪法第十二修正案,规定选举人在投票时应当明确写明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也就是对总统和副总统进行分别投票。[22]原来宪法规定采用的单一名单投票制已经有利于大党,第十二修正案进一步细化为两个单一候选人选举方式,这样就进一步强化了政党提名制,强化了政党的内部纪律约束,以防再出现同一政党候选人在正式选举开始后还进行内斗的情况。政党的生命力在于其内部组织和团结的能力,第十二修正案对政党内部纪律的要求,实际上提高了政党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为政党活动提供了更大的舞台。[23]致力于削减政党力量的美国宪法,在通过实施后短短12年,就被迫以增强政党功能的方式来自我完善,这或许是让当初的制宪者备感尴尬的一件事情吧。
其实即使从理论层面上看,认为对国家机关进行制度形式上的分权设计就足以阻止某一政党控制所有国家机关的想法,本身就存在问题。麦迪逊曾经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解释道,三个权力机关分别由“人民”产生,产生的渠道互不沟通[24],这样就能保证这三个机关不会沆瀣一气,勾结起来为非作歹,而都要听命于人民。[25]但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的这番言论似乎忘记了他在第10篇中的说法。在第10篇中,他承认党争现象来自人类自由,如果不取消人类的自由,就不能避免党争现象的存在。而到了第51篇,他却用一个“人民”来将这种人类社会的分裂现象一笔带过。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年代,对不同国家机关进行周期选举的制度还未成熟,不同的权力机关尚可以稳定地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要求。例如在当时的英国,平民院是“民众”的代表,行政机关代表国王的意志,司法机关和贵族院是贵族集团的代言人,犹如古罗马的公民大会、贵族院和执政官分别是城邦内某一集团的稳定代言人一样。[26]在这种国家机关政治组成相对稳定的背景下,不同的国家机关实际上已经起到了不同政党的作用,机关间的独立实际上是政体内不同利益集团的独立,国家机关间的博弈也就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党争。只要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制度形式上保持了相互独立性,就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竞争的作用。
但是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普选权的扩大,定期选举制度也开始日益成熟,不同国家机关代言群体的界线不断模糊,它们代表政体内不同利益集团进行角力的功能也大大减弱,利益集团的角力越来越多地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进行。如果宪法的规制对象依然只是制度形式上的国家机关,那么那些真正重要的国家政治活动,例如受到政党操控的总统选举,就将脱离正式宪法制度的规制。美国宪法恰恰从其实施之初,就设计了这样一种定期选举国家领导人的制度。而且正是因为美国宪法并没有对不同的国家机关规定不同代表身份,即没有规定众议院代表平民、参议院代表贵族,这就在制度设计上使得不同的国家机关将由同一个群体产生。在这一背景条件下,即使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产生的渠道互相独立,其实也不能保证经选举组成的不同机关的确会有麦迪逊向往的各自独立的意志。当然,如果进行统治的是一个公正、不会犯错的“我们美国人民”,国家机关之间是否真正做到了分权制约,将不是关键问题了。但是“人民”只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存在,在它的内部总会分裂成不同的派别,某一派别又往往会占据政治权力优势,甚至压制其他派别的意见表达。一旦某一派别控制了所有这些渠道的入口,所有宪法制度中的分权设计都将形同虚设。1800年总统选举的危机与悲剧已经验证了这种不足。
实际上在美国宪法实施的大部分历史中,我们看到的并不是“三个”权力机关在互相制约,而是不同时期的各种“两大”政治集团以这种形式上的三权分立宪法结构作为平台争夺统治权。与其说是三权分立的宪法结构保护了美国公民的自由,还不如说是美国宪法对政治自由的保护,使得掌握政府统治权的某一政党或政治团体,无法肆无忌惮地去打压其他政党或政治团体,从而保证了政党独立与政党竞争的顺利进行,使得美国人不致成为某一利益集团专制的对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并不是以限制与消灭政党为己任的宪法,而实际上是保护政党自由和竞争的宪法保护了美国人民。
美国制宪者设计的另一类预防党争危害的机制是凭借美国广阔的幅员、联邦与州的分权以及州与州之间的独立,使某一党派只能在联邦领土有限范围内“兴风作浪”。[27]但是另一次更严重的危机证明,希望依靠地理上的距离来阻止政党联合,这种保障机制实在太脆弱了,这就是美国内战。
在19世纪50年代的中期,围绕着蓄奴问题,共和党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以与支持蓄奴的民主党抗衡。1856年,民主党人布坎南当选总统。在1857年斯科特案的审判过程中[28],布坎南总统与最高法院的两位法官通信,并让他们向其他法官施压。此前,经过反联邦主义的杰克逊总统对最高法院的改造,马歇尔法官的联邦主义思想在最高法院的影响已经江河日下。最后,如民主党人所愿,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蓄奴制发展的判决。[29]看来即使形式上最非政治化的联邦国家机构,同样不能摆脱政党政治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蓄奴州们最后联合起来采取一致行动制定新宪法并脱离联邦,这说明,麦迪逊以辽阔幅员来促进利益多元化,从而防止某一特定利益集团联合起来压迫其他社会群体的制度设计构思同样过于自信,其只不过是在人类交流方式还不够发达、“大国寡民”时代的设想。随着通信和交通方式的发展,这一保障机制只会越来越虚弱,最后失去意义。美国内战最终以北方武力收服南方、保证了国家统一、宪法得以继续实施而收场,但这绝不是在原有宪法框架内行动的结果,相反,以内战的方式来解决国家内部的政治分歧,恰恰是美国宪法要避免的党争形式中最恶劣的一种。从这些历史经验来看,最初以预防和限制党争危害为己任的美国宪法在对政党问题的处理上,远远称不上成功。美国宪法不仅没有彻底压制政党的活动,反而有时不得不利用政党的活动来保证自己的稳定实施。由此看来,在处理政党问题时,摆在制宪和行宪者面前的道路有两条:或者用更大的强制力来压制政党的发展,以至不惜“取消人类”的自由;或者正视政党的存在,并利用政党的积极方面,推动宪法的稳定实施。
(三)法国宪法经历了一个从憎恶到正视的转变过程
正如麦迪逊所言,党争的存在来源于国家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要彻底地消灭党争,就需要彻底消除利益集团间的差别,创造出一个统一的、个体之间完全平等的“人民”。西耶斯是人民主权和人人平等思想忠实的信徒,当他作为领导人之一参与到法国大革命中时,他恰恰要面对这种人民的成分构成不同的问题。他找到了一个很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消灭少数人。
西耶斯认为,通过消灭法国三大等级中的第一、第二等级[30],占人口中绝大多数的第三等级就成为法国国民的全体。[31]但是在人类自由的推动下,这个在一时实现了和谐、统一的“全体”很可能会再次分裂。所以,为了防止这个通过严酷清洗而产生的同质全体不会再一次分裂成不同集团,西耶斯认为在国民之间还要禁止任何结社的活动[32],只有国民会议这个唯一的团体才能代表全体法国人民发言,在国民会议与人民之间不能再任命中间或者中介组织。这与英国19世纪早期制定的禁止工人结社法令的思想可谓殊途同归。
正是在这种对党派、利益集团对立的极度憎恶中,法国大革命拉开了帷幕。1791年9月,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在第三等级的主导下制定。[33]该宪法第三章第三节第7条规定,由各省选举产生的代表将不是某个特殊省的代表,而是整个国家的代表,不得再对他们提供规定其他委任。[34]这就是法国宪法禁止“强制委托权”思想的发端,该理论认为,即使国会议员是通过各选区选举产生的,但一旦当选他就不再对该选区负责,相反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思考问题,否则,该选区将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整个法国之上,是少数人对主权的篡夺。[35]在这种禁止强制委托权思想的背后,是将人民视作一个和谐、同质统一主体的思想,此时天然地作为“部分人民”代言人的政党,无疑将失去自己合法的立足之地。禁止强制委托理论的影响深远,它不仅影响到像魏玛宪法这样的欧洲国家的宪法[36],甚至时至今日,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宪法文本中,依然可以看到它的身影。[37]
即使国会议员真的不再对选举他的选区的利益感兴趣,但是在对于何为法国整个国家共同利益的问题上,国会议员们似乎依然分歧很大,于是法国大革命的车轮继续向前滚动。1793年,在吉伦特派的主导下,法国通过了第一部共和宪法。宪法前言“人类与公民政治权利宣言”第26条规定,任何一部分人民不得行使全体人民的权力[38],其正文第29条规定,每位代表都属于整个法国。[39]此外,早在1791年,国民议会就通过了《勒沙普利埃法》,禁止公民结社,该法律一直到第三共和中期都有效力。[40]
法国的早期宪法实践为避免党派统治,不遗余力地想铲除政党活动的空间,但是在党派倾轧中,法国在整个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不断地承受着政变、起义的折磨。正是因为憎恶政党的观点主导了制宪思想,政党得不到来自宪法的任何保护,只有胜利夺取权力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存,而那些失败的政党都有可能面临遭清洗的下场,其背后的利益集团将面临胜利者的无情打压,并且将这种无情打击和镇压“合宪化”。所以,每个胜利的政党上台后都要颁布一份宪法,力图将自己的主张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固定下来。当宪法不承认政党存在的时候,政党在宪法框架外的角力暂时分出胜负之时,就是宪法变更之时,结果造成了国家宪法实施的大起大落。法国的这段宪法发展史表明,否认政党合法性的制宪思想会进一步加剧党争的危害。
在经历了第一帝国、波旁王朝的复辟和七月王朝的统治后,直到1848年法国才迎来了第二共和。第二共和1848年宪法第34条依然规定,国民议会的成员不是选举他的省而是整个法国的代表。[41]第二共和依然不愿正视政党这一问题,于是党争继续撼动着法国的稳定。短命的第二共和只维持了四年,就让政治强人路易·波拿巴以公民投票的方式登上了皇帝宝座,重建了君主制。看来“公正的人民”有的时候也会选择放弃公正的统治方式。面对这段动荡的历史,托克维尔认为,包括法国政党在内的所有欧洲政党与美国政党的不同在于,欧洲政党没有一种互相妥协的精神,每个政党都迫不及待地想消灭其他政党,每个政党都认为自己才是“整个民族”的代表。[42]但是与其说托克维尔比较的是欧洲与美国的政党,还不如说是欧洲大陆与英国的政党,因为美国的政党至少在托克维尔游历美国时还与其“母国”英国相差不大。托克维尔其实是在指责法国的政党领导人们欠缺白芝浩所推崇的那种谦谦君子、更多地从公共利益,而不是只从自己的党派利益出发思考问题的精神。在前文对美国宪法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当托克维尔离去后,美国的政党活动也日渐走上了激烈对立的道路,如美国内战。与英国宪法的稳定发展形成对照,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的社会动员程度要比英国高许多,其中涉及的利益集团的区分和对立更激烈也更复杂,这就使得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失去了英国宪法发展享有的,在保持基本共识的情况下不断扩大社会参与程度的回旋余地。所以,欧洲大陆党争的激烈与英国政党政治平稳发展的强烈反差,不是来自不同国家政客的个性差异,而是更多地取决于不同的历史背景条件。
当人性与现实发生冲突时,人们不能总是指望人性会突然发生洗心革面的变化。而且,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也看到,或许并不是什么谦谦君子的精神铸就了英国宪法实施的稳定,而是英国当时昌盛的国运、长期的等级制度以及不断上升的国力,使得英国可以在为政党提供更大的舞台的同时,控制党争的破坏力。当法国无法幸运地拥有英国的这些良好背景条件时,当政党和政党活动不可能被彻底消灭时,法国制宪者们就更有必要对政党活动进行细致耐心的调控,而不是一味否认政党正当性,从而变相地放弃对它的控制权。但是法国制宪者们却在人民主权、全体一致的理想中固执坚守着这一不切实际的压制政策,直到经历了大量教训之后,才开始有所反思。
1870年,第三共和成立。第三共和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文件,只有三部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原则的组织法。这三部宪法性文件没有再对国会议员的大公无私精神做出强制规定,也没有再提及议员应当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其所属选区的代表这一要求,相反,1901年,国会最终通过结社法,允许公民结社,禁止结社的《勒沙普利埃法》被废除。[43]在狄骥等宪法学家的支持和鼓吹下[44],1919年,法国国会制定了新的选举法,开始在国会选举中部分引入比例代表制[45],这些都是有利于政党发展的规定,这表明法国人极度憎恶政党的态度开始转变,开始正视政党现象和作用。
实际上,第三共和维持了70年,是1791年以来包括第四、第五共和在内的法国历次政体中维持时间最长的一个,如果不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入侵的影响,也许其还能维持更长的时间。第三共和实行的是实质上的内阁制,在短短的70年的时间里,第三共和更换了108届内阁,而同为内阁制的英国在1875~1940年仅更换了20届政府。[46]第三共和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保持相对稳定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在维持第三共和稳定的诸多因素中,政党恰恰扮演了一个积极的角色。
在整个第三共和时期,代表广大中小阶级利益的激进党始终作为第一大政党存在,无论哪个内阁上台都会有激进党成员入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47]而且,经过近一个世纪的争斗,众多法国政党开始两极化,形成两大阵营。第三共和以前,法国政体中都存在一个强势的总统或皇帝,围绕着这个政治强人,不同政党进行着势不两立的斗争。第三共和则开始引入实质内阁制,并且在宪法框架内给予政党尤其是小党更大的生存空间,如部分引入比例代表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政党想上台执政都需要结成政党联盟,从而要执行中间路线[48],这样就有利于党争温和化。即使是在1914年以后,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第三共和也开始出现动荡,但是由于左右两派众多政党已经联合成两大集团,有规律地轮流上台执政,第三共和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稳定的实质性两党制的代议制度。[49]与此相对照的是,法国共产党一贯奉行激进路线,独自参加选举,不与其他党派联合,结果在第三共和后期影响力不断下降。从对这段历史发展的分析中,人们或许可以得出结论,恰恰是因为法国人开始正视政党活动并且有意发挥政党在组织、协调人民参与政治活动时的积极作用,才使法国宪法实施有了更大的稳定性。后来的1946年第四共和宪法也终于正式承认了比例代表制[50],第五共和宪法第4条更进一步承认了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51]但是法国人的这种从憎恶到正视的态度转变却在承受了大量教训之后花费了将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