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数字经济:中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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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服务业与相关产业

第一节 信息服务业与信息资源产业

信息资源产业是近十几年来兴起的新兴产业领域。2004年,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中,首次采用了“信息资源产业”的提法[1]。韩芸指出,所谓信息资源产业,就是以信息内容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为产业主体行为,包括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播、交易、服务的产业群体[2]。赖茂生等认为,信息资源产业和信息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等属于关系十分密切,或者说实质等同的一组概念[3][4]

关于信息服务业与信息资源产业的关系,目前大致有两种基本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服务业之间属于交叉关系,但不存在隶属关系。冯惠玲等认为,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服务业是交叉关系:两者的共性在于产业的对象都以“信息”为基础,并且都提供服务;其区别在于信息服务业既提供技术功能服务又提供资源内容服务,而信息资源产业只提供后者。信息资源产业中只提供和经营信息产品的部分,服务功能不强,不属于信息服务业[5]。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得到了较多认同。

第二种观点,则将信息资源产业定位为信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尤以各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居多。如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2004年版《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中,依据2002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结合北京市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工作和信息服务业的各种不同分类标准,将现代信息服务业具体划分为三大类:信息传输服务业、IT服务业、信息资源产业,如表3-1所示。

表3-1 2004年版《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的行业划分方案

2007年,该报告在原有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将信息服务业分类体系调整为以下三大类(见表3-2)。

表3-2 2007年版《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的行业划分方案

上述报告中,以信息内容产业替换原有信息资源产业的提法,更加与国内主流表述相一致。此外,近年来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多部专门针对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划。这些规划文件中对于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界定也大多将信息资源产业定位为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如《浙江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直接采用了上述分类体系。

笔者认为,考察信息服务业和信息资源产业的关系,需要从信息服务与信息资源的关系辨析入手。信息服务与信息资源有着复杂而密切的关系:一方面,信息资源是信息服务的产品和技术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是信息服务的社会化和产业化过程;另一方面,信息服务在涉及资源环境时又经常被看作信息资源的一部分,因为信息资源不仅包括各种形式的信息,还包括一切与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源,比如技术、机器、机构、系统、产品、服务,等等。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信息服务业和信息资源产业之间联系紧密,既有交叉又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