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17: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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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备案】
第四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协作】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职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 【紧急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 【事故后的人员救治和赔偿】
第五十七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服从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第六十四条 【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与报告】
第六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七十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违法举报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第八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第八十二条 【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条 【单位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