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国文讲义”与《支那文学史》
第二节 “国文讲义”与《支那文学史》及《奏定章程》的关系
上文提到,林传甲在非常匆忙的情况下草成这份“国文讲义”。他在这个学期完课以后不久,以拣选广西知县而离任,同年底又远赴黑龙江新职。一般授课讲义如果打算正式出版,往往通过不止一次的讲授试验,以更长的时间打磨修订;林传甲的讲义有没有机会再用,目前的资料不足以查考。事实上,当这一部讲义四处流通的时候,林传甲人在关外,其事业的重心也不在“文学史”。十年后,他曾经回到北京,但交往的是“中国地学会”中人,不再措心“文学”(参林传甲《大中华吉林省地理志序》,《吉林纪略》,25页)。其他人赋予这本讲义任何深义,与他已无关涉。
然而,今天我们重读这本早期的《中国文学史》,确能发掘到不少深义。2年代以还,郑振铎等人批评林传甲,主要是为了拆解不合时宜的“过去”,建构新的文学传统——寻求一种配合当前意识形态的历史书写模式。此一拆建工程,可说非常成功。以后,从事中国文学研究专业的学者,大概都没什么兴趣去细读这一本老朽之作。直到晚近,当时代不单容许、更催促我们反省自身的“位置”,究问一切的“理所当然”,我们才看到精彩的“林传甲研究”。
夏晓虹的《作为教科书的文学史——读林传甲《中国文学史》》(1995),最先带我们“回到现场”,看到这本《中国文学史》不外是一本“贯彻教学纲要的教科书”,不要误以为是“个人独立的撰述”(《作为教科书的文学史》,345-35页);这种举重若轻的评断,自然与八九十年代的最新思潮有关。
戴燕《中国文学史的早期写作——以林传甲《中国文学史》为例》(1997),则比照现今和过去,以林传甲的《中国文学史》刺激我们的阅读和思维的习惯,“反思近百年来文学史著述所经历的过程”,并“借助早期文学史的桥梁去沟通古代,温故而知新”(《文学史的权力》,171-179页)。
米列娜(Milena Dle□zelvá-Velingervá)又从“文学”多义的角度重读林传甲的文学史,认为他紧守旧儒家的“文以载道”的思想;所谓“文学”,于林传甲而言,只是宽泛的“人文学”(humanities)。对这本《中国文学史》,米列娜只能表示失望(“Literary Histrigraphy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the Apprpriatin f Cultural Capital,129-134)。
上述几篇精彩的论文,让我们受益匪浅。这里可以补上的一笔是:林传甲的“文学史书写”,其实是历史上一次有意无意的“错摸”。其间的周转过程,或者可以从林传甲的讲义与笹川种郎《支那文学史》的关系说起。
(一)仿日本笹川种郎《支那文学史》之意
日本文学史的书写,可以明治二十三年(189)为一个标记。作为日本第一本的国家文学史,由三上参次、高津锹三郎合著的《日本文学史》,在这一年正式面世。同年又有上田万年编选的《国文学》,芳贺矢一、立花铣三郎《国文学读本》出版;落合直文、池边义象、裻野由之的《日本文学全书》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到二十五年(189-1892)完成。这些著编的出现,代表日本学术中的“国学”蜕变为“国文学”的时代;一时间,与欧洲“民族国家”观念密切相关的“国语文学”和“国家文学史”的思潮大盛。为了适应时世,汉学研究亦进行了深刻的改革;新进的汉学研究者,开始借用新近输入的方法,重新讨论“支那”的“文学”。笹川种郎的《支那文学史》就是这个风潮下的产物。这本《文学史》出版于明治三十一年(1898),全书分九期论述“春秋以前的文学”到“清朝文学”。其特色有两点:一、从地域人种风俗的殊相讨论中国文学的特色,二、以“想象”、“优美”等概念论述文学。前者源自欧洲的“国族”思想,尤其丹纳《英国文学史》(Hipplyte Taine,Histry f English Literature,1864)的“人种、环境、时代”的分析架构;后者也是从西方输入的现代“文学”规范。至于现代中国论者将这本《文学史》与林传甲之作相比时,就特别重视笹川对小说戏曲等文体的论述(参黄霖《日本早期的中国文学史著作》,1页;夏晓虹,348页;戴燕,176页)。
笹川种郎的《支那文学史》出版后,很快就传到中国。在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194年1月),也就是《奏定章程》颁行的同时,上海中西书局把这本书翻译,改题为《历朝文学史》印行。林传甲固然有可能看过这个翻译本,但他对日本资料似乎很熟悉,他说“仿其意”之所本,应该是指日文的《支那文学史》。不过,林传甲究竟掌握了几多笹川之“意”,实堪怀疑。除了主张“师其意”等比较概括抽象的说法之外,在他的“讲义”的细节讨论中,共引述笹川三次,其中最惹人注目的是批评笹川《文学史》之重视元代小说戏曲:
日本笹川氏撰《中国文学史》,以中国曾经禁毁之淫书,悉数录之。不知杂剧、院本、传奇之作,不足比于古之《虞初》,若载之风俗史犹可。(坂本健一有《日本风俗史》,余亦欲萃“中国风俗史”,别为一史。)笹川载于《中国文学史》,彼亦自乱其例耳。况其胪列小说戏曲,滥及明之汤若士、近世之金圣叹,可见其识见污下,与中国下等社会无异(182)。
今天我们会觉得林传甲的文学观极端保守,其实当时戏曲小说在民间已非常通行,也开始有知识分子认识到小说的社会功能。不过,林传甲这种鄙视通俗世界的态度,却是身在建制的知识分子的正常表现;尤其在京师大学堂的环境之内,他并没有很多选择。我们注意到,《奏定章程》的众多文件中包括一份《奏定各学堂管理通则》,其中《学堂禁令章第九》有一则规定:
各学堂学生,不准私自购阅稗官小说、谬报逆书。凡非学科内应用之参考书,均不准携带入堂(璩鑫圭、唐良炎,482)。
这个禁令,大概执行得颇为认真。京师大学堂光绪三十年(194)的档案中有这样的纪录:
总监督示:查《奏章》以学生购阅稗官小说,垂为禁令。瞿士勋身为班长,自应恪守学规,以身作范。乃携《野叟曝言》一书于自习室谈笑纵览。既经监学查出,犹自谓“考社会之现象,为取学之方”;似此饰词文过,应照章斥退。姑念初次犯规,从宽记大过一次,并将班长撤去。特示(北京大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252)。
我们可以想象:林传甲要督导如这位班长一类的学生,如果他的思想不能配合,也会是相当痛苦的事。由是,我们固然不会欣赏林传甲的守旧,但也不必过于深责。反之,他从体例角度去思量“文学史”与“风俗史”分流划界的问题,似乎保存了一种严格的学术态度。可惜,他大概没有真的去编写“中国风俗史”,他的“国文讲义”的体例,也不算很严谨。
林传甲在“讲义”第九篇《周秦诸子文体》另有两次提到笹川《支那文学史》:一是论庄子,另一是论韩非子。复检笹川原书,可见《支那文学史》在这两个地方的讨论都能配合全书的宗旨,以南北人种之说立论;例如说庄子与孟子分别绍述南方老子与北方孔子的精神(57-64),韩非子的文学是南北合流的表现(69-74)。笹川又能从发展的角度分析各家的思想文辞,赢得夏晓虹、黄霖、米列娜等学者的赞赏(夏晓虹,348;黄霖《日本早期的中国文学著作》,1页;Dle□zelvá,13-131)。
林传甲虽然引述笹川的论点,但他自己的观察点却完全不同。论韩非子“创刑律之文体”,重点在于韩非子的法家思想(11-111)。论庄子文辞时提及孟子,但依林传甲的体例,两者更重要的分野在孟子属“经部”,而庄子入“子部”(78、13、18-11)。又如林传甲辨屈原《楚辞》之体,结论是应入“子部”。《中国文学史》由第七篇到第十六篇,先是经、子、史等体的辨识;然后是集部的历朝各体、骈散分合等的体认。这种辨体工夫,主要从功能角度做剖析,例如说“《周髀》创天文志历之体”、“《神农》《本草》创植物科书文体”、“《孙子》创兵家测量火攻诸文体”、“《老子》创哲学卫生家之文体”。因为立足点在区别功能的异同,是“共时”(synchrnic)意味的分析描述,并没有探究“历时”(diachrnic)轨迹上的变化承传。因此,与笹川的论述倾向,明显不同。
(二)取大学堂章程以为讲义
上文指出,林传甲《中国文学史》各篇题旨,包括各种文体的标目,都是从《奏定大学堂章程》“文学科大学·中国文学门”课程中的“研究文学之要义”一节,顺次抄来,因此学者们都说林传甲这部教材“不折不扣地执行了《章程》中有关文学研究”的规定(戴燕《文学史的权力》,7页;又参夏晓虹,35;陈平原《中国大学百年》,117-118页)。然而,经过细心查考以后,我们发觉林传甲并不如大家想象的“循规蹈矩”。
上一章分析《奏定大学堂章程》“中国文学门”的设计,曾指出这是一个形式上相当工整匀称的架构,具备现代“学科”的规模。虽然就“文学”定义的内容来看,其观念还是不离传统“词章”之学;但规划方式却有现代意义:论文学的本体有“周秦至今文章名家”,从历时角度讨论文学的有“历代文章流别”,从作品于读者的接受层面着眼的有“古人论文要言”;周边的支援科目有“说文学”、“音韵学”、“周秦传记杂史·周秦诸子”、“四库集部提要”、“西国文学史”等。“研究文学要义”是总纲科目“文学研究法”的说明,其范围当然广及整个课程的各个环节;这四十一款的说明与“历代文章流别”或者“中国文学史”根本广狭有别,重点不同。林传甲为了讲授“优级师范科”的课程,顺手借用另一级别、另一科目的课程说明头十六款,其效果必然超出《奏定章程》原来的设计。
再者,林传甲还有不少“不依规矩”的地方。例如《奏定大学堂章程》特别交代:“文学家于周秦诸子当论其文,非宗其学术也”(璩鑫圭、唐良炎,357);《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再声明“周秦诸子……文章家尤不能废”(璩鑫圭、唐良炎,424)。其原意固然是“尊经卫道”,却适时地带给“文学”一个“专业”的学科地位。于此,林传甲完全表现出一种反抗的态度,说:
“文学家于周秦诸子当论其文,非宗其学术也”,此张南皮之说也。窃以为学周秦诸子,必取其合于儒者学之,不合儒者置之,则儒家之言已备,何必旁及诸子?所以习诸子者,正以补助儒家所不及也。吾读诸子之文,必辨其学术,不问其合于儒家不合儒家,惟求其可以致用者读之;果能相业如管仲、将略如孙吴,胜于俗儒自命为文人矣(116)。
林传甲这套论说,大概是维新派的主张,与康、梁的思想相近。然而,若就“文学”专科的发展而言,林传甲之轻蔑“文人”,可说是“走回头路”。我们又说过,林传甲在《周秦诸子文体》一篇,曾征引笹川《文学史》两次。可是,同篇中却曾引述日本小宫山绥介《孙子讲义》三次、大田才次郎《庄子讲义》一次、远藤隆吉《中国哲学史》三次(15、16、18、19、112、113)。由此可见林传甲对诸子“学”的兴趣,远远大于诸子“文”。再如论《史记》,林传甲批评“今人”之“不求其实,而求其文”,他的愿望是:“愿学者博考乎图史,以成有用之文”(129);又批评《昭明文选》及“近世选古文者”,不收江统“关系民族兴衰”的《徙戎论》,“可谓无识”(156);又说:“吾惟祝今日之实学,远胜古人;不欲使才智之士,与古人争胜于文艺”(169)。这种思考,充斥全书。从这个角度而言,林传甲的见解并不反映《奏定学务纲要》所说“大学堂设有文学专科,听好此者研究”的“专业”取向(璩鑫圭、唐良炎,493)。
林传甲于《奏定大学堂章程》的“变通”,还见于“研究文学要义”中两则纲领式说明的借用。原来《章程》第五则是:“‘修辞立诚’、‘辞达而已’二语为文章之本”,第六则是:“古经‘言有物’、‘言有序’、‘言有章’三语为作文之法”(璩鑫圭、唐良炎,355)。两项说明都是传统文学观念的表现:前句认为文字著述要本于至诚之心,不慕浮华;后句说明为文必须言之有物,也要合乎规式程序,有一定章法。然而到了林传甲手中,却变成“修辞”、“章法”和“篇法”的讲授,变成纯粹的语文操作的指导了。他的“国文讲义”第五篇题下注说:
日本文学士武岛又次郎所著《修辞学》较《文典》更有进者,今略用《文典》意,但以修辞达意之“字法”、“句法”,著于此篇;又以“章法”、“篇法”,著于下篇。其详则别见《文典》(52)。
不过“国文讲义”中,以两篇共三十六章来讨论“修辞”、“章法”,看来是要照顾《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的课程要求;因为按规定,“公共科”和“分类科”的“中国文学”都要“练习各体文字”。“写作”及“指导写作”,都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环节。篇中若干夹注如:“此篇多本家慈刘安人之家庭教育法……谨质之留心教育者”(52)。“此章为蒙学教授法”(53)。“此章原于《内则》,今西人蒙师多以妇人充之,中国乃以为老儒娱老之事,故不能体察孩提性情,诸多窒碍”(54)。清楚说明“教育法”是这些章节的目标之一。林传甲这个做法,以“师范科”来说,当然合情合理;但把这部分课程的讲义,归并到题作《中国文学史》的著作中,就不伦不类了。所谓《文典》,大概是讲授规范语法的教本;有没有正式成编,一时未能详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