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迅速崛起,导致国际经济格局的结构性变动,因而必然会面临各种阻挠和挑战,欧盟和美国的彩电反倾销案只是其中两例,我们应以正常和正确的态度来面对,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各种贸易纠纷。
近10年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快速发展,2003年销售收入为2276亿美元,约占全球总量的18%,已超过日本,列全球第二位;其中彩电销售量为6500万台,约占全球总量的1/2。2003年电子信息产业出口总额为1421 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32.4%,约占全球电子产品贸易量的20%;其中彩电出口2277万台,价值25.56亿美元,同比增长19.5%。此外,我国生产的手机、程控交换机、显示器、激光视盘机均位居全球第一。相比之下,2002年起全球IT产业下滑,境外厂商各自寻找出路,抵制中国产品进口势在必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贸易摩擦加剧。一是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快速增加。1979—2001年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485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直接损失160多亿美元。2002年则有18个国家和地区提出针对我国的60起反倾销调查。2003年上半年又有针对我国的12起反倾销调查,在WTO成员中排名第一。二是技术壁垒加剧。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国际技术壁垒限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70亿美元。工业化国家主要运用“技术法规变化”、“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等措施来限制我国出口商品。最近工业化国家又开始推行SA8000,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该标准要求出口企业在盈利的同时应对环境、社会、员工承担责任,一旦调查表明出口企业的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不符合标准,企业产品出口就会受阻。三是加收高额专利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境外投资者不必再以技术转让作为进入我国市场的前提条件,因而他们就利用技术专利、商标使用权、冠名权等知识产权制约我国企业,或不准使用其专利,或征收高额专利费,使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成本增加,竞争优势削弱。四是采取“保障措施”限制中国产品进口。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12年内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特别保护条款,即甲国限制进口的我国电子产品,若转向乙、丙国出口,对方只要证明是贸易转移,同样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予以限制,这是十分苛刻的措施。五是境外中小企业开始加快进入中国市场,逐步成为跨国公司在华的供应链环节,导致国内元器件市场竞争加剧,国内企业面临相应的压力。
美国五河电子发明公司和两个劳工联盟对中国彩电进行反倾销申诉,只是工业化国家针对中国贸易摩擦的一个方面。
反倾销要有3 个条件:倾销及其幅度、损害及其幅度、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2002年我国出口彩电1882万台,出口平均价格117美元;2003年出口2277万台,均价112美元。鉴于出口彩电以21 英寸为主,这一价格明显高于内销价格,因此不构成倾销。由于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市场经济地位未被认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第15条规定,WTO成员可在15年内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方将替代国(印度)的生产成本作为标准,印度的彩电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相当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其生产成本自然高于我国。此外,鉴于美国国内并无彩电生产企业,因此构成倾销的后两个条件并不存在。
从彩电反倾销案中可以看出,关键的问题是中国要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欧盟已对中国应诉的企业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即若企业能达到如下5条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不用替代国的正常价格,而用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
(1)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供求关系,不得有国家干预(欧盟在此条中关注所有制问题,在欧盟看来,国有企业的价格成本就可能有行政干预的成分)。
(2)企业要有一套适用于所有场合、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会计账簿。
(3)是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法则,不得有歪曲(“债转股”按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是不允许的,国家划拨土地也不符合该项条件)。
(4)是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到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因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产权不清晰、政企分不开、缺少法律保护等)。
(5)货币的兑换按照市场汇率(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兑换,此条件基本与欧盟相一致)。
面对不断增加的国际贸易摩擦,首先要以一种平常心态去勇于面对。如何应对,关键是5条:一是熟悉WTO规则,能够灵活运用,善于保护自己,长于应对国际贸易纠纷;二是要加快转制改制,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有序融入国际经济;三是努力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更好地参与全球分工与合作;四是注重技术创新,加快研究开发,在技术瓶颈上转被动为主动;五是加快产业预警机制的建设,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