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关于文化遗产内涵的考察
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通过社会实践行为并经学术界提炼之后的系统表述,始见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有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物质形态文化遗产”的表述。其后,有关文化遗产概念或内涵的研究逐渐增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2003年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定义。近年来,我国通过对国际上“文化遗产”理念的吸纳并结合中国的自身实际情况,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说明:“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部分。
对于“文化遗产”内涵的研究,从来就没有一个比较标准化或者权威性的定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也逐步深入,渐成共识。综合目前人们对“文化遗产”内涵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3种:“物质与精神说”、“普遍价值说”和“物质与非物质说”。
2.1 物质与精神说
《汉语大词典》将“文化遗产”定义为:“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但杨志刚教授结合国际遗产学界的研究,不再将文化遗产的内涵注目停留于精神财富这一层面,而是将其扩及到精神和物质两方面。他强调文化遗产的研究,应持既见物质又见精神的态度。吴良墉教授认为:“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历史的积淀,既是宝贵的物质财富,又蕴含着精神内涵,是时代的标志,智慧的结晶。”“物质与精神说”突破了“文化遗产”仅限于精神财富层面的界定,拓宽了“文化遗产”的内涵。
2.2 普遍价值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所研究员苑利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学解读》一文中指出,所谓“文化遗产”是指人类社会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及文化产物,它应具有历史性、艺术性、纪念性以及科学性4大特征。李军则从知识考古的角度梳理了近年来文化遗产热中“文化遗产”概念的来龙去脉,考察了该语源的西方前提和东方现实。他认为,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和特殊价值是相互对立的,并依据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有关说明,将文化遗产概括为:“从历史、艺术、科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普遍价值说”明确了文化遗产的历史性、艺术性、纪念性以及科学性特点,理清了精神和物质同属于“文化遗产”的关系纽带,提炼了“文化遗产”的哲学内涵。
2.3 物质与非物质说
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这一“文化遗产”的阐释,在注重“文化遗产”的哲学内涵的同时拓展了其价值范畴,也把握了“文化遗产”的形态差异,在国内有一定的认同度,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具有指导意义。刘炳元据此解释对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分析时指出,文化遗产具有时代性、人为性、艺术性、知识性、民族性、地域性等属性,文化遗产的内涵是文化遗存的内在本质属性之总和,无形的遗存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统称为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文化遗产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时期创造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多种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遗存。它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有形的遗存可称为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或精神的遗存则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精神遗产,两者都属于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就其历史而言,不仅有历史遗存性,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一面,表现出民族性、地域性的一面;同时,就其继承者而言,它还具有时代性、人为性的一面,表现为社会文化进步、与社会文化进步有关的事物。文化遗产是人类认识自然、适应自然、利用自然,同时也是人类发展、完善自身的历史积淀过程。文化遗产反映和渗透于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内涵丰富,价值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