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与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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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体育法学概述

体育法学基础

●体育法学概述

●体育法学体系

●体育法学方法

●国内外体育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本章从讨论科学定义体育法学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体育法学的学科属性,体育法学与法学、体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介绍了体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及体育法学的价值功能和意义。

第一节 体育法学的定义和对象

一、体育法学的定义

(一)体育法学定义多种表述

关于什么是体育法学,是认识体育法学的科学性和确立体育法学学科属性地位的首要任务,是需要法学界和体育界不断深入探索的基本问题。近十多年来,国内众多学者们在各自的研究中,对体育法学进行了多种定义性的表述,主要有: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规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研究体育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研究对体育活动实行法律调节的科学”,“是以体育领域中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为体育立法提供指导的科学”,“是以体育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的科学”,“是以体育法及其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新兴法学分科”,“是以体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即在体育领域中法定权利与义务这一特殊体育法律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等等。

这些研究,为我们科学定义体育法学奠定了基础。学者们对体育法学定义表述的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表明体育法学学科的新兴性。人们正在从不同的视角对体育法学进行着深入的探索和认识。

(二)科学定义体育法学概念

科学地定义体育法学的概念,需要从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限定入手。作为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体现的是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而作为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体现的则是研究对象的范围。内涵与外延相互制约,成反比关系。据此,上述关于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的定义其内涵仅限于体育法律规范的研究,显然限定的过多,难以包含其他体育法律现象。而认为体育法学“是研究对体育活动实行法律调节的科学”的这一定义,则意味着把凡是能对体育活动进行调节的法律,都纳入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外延似乎过于宽广,容易混同于其他法学而没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

综合分析上述对体育法学的各种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定义已经涉及到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明确指出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体育法规、体育法律规范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为研究对象,并将其限定于体育活动、体育领域和体育法的实践、运行等领域。但缺少对进行体育法研究的实践活动和关于研究理论知识的概括性表述。体育法学不仅应具有特定的存在领域,有专门的研究对象,而且对对象的研究本身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动态过程,同时也是系统化了的研究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

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学的普遍定义为: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分析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特定的研究对象,即社会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二是对法进行科学研究的实践活动过程;三是对法进行科学研究成果的体现。

因此,完整的体育法学的定义应当表述为:体育法学是专门以体育法律规范和各种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为对象的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知识体系和学科的总称。

二、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确定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相互关系和相互转化的运动形式。”【1】“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定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例如,数中的正数和负数,机械学中的作用与反作用,物理中的阴电和阳电,化学中的化分和化合,社会科学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阶级和阶级的相互斗争,军事学中的攻击和防御,哲学中的唯心论和唯物论,形而上学观和辩证法观等等,都是因为具有特殊的矛盾和规律的本质,才构成了不同的科学研究对象。”【2】

可见,把握体育法学这门学科的特殊性,认识这门学科同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是确定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依据。

(二)体育法学以体育法律现象为专门对象

体育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体育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当体育社会关系和矛盾程度复杂到必须由国家通过专门立法调整时才出现的特定的社会现象。人们为了研究哪些体育社会关系和体育行为需要法律调控;如何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如何实施法律去调整体育社会关系、规范体育行为,于是才出现了体育法学。因而,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现象的出现为前提的。特定的体育法律社会现象是体育法学的专门研究对象。

应当看到,体育法律现象并非只由体育法学研究,其他学科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也会不同程度地研究。如体育社会学对体育越轨行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体育伦理学对体育道德意识与体育法律意识相互关系的研究;体育管理学对如何依靠和运用体育法的强制性手段管理体育的研究等。但是体育法学对体育法律现象的研究与其他体育社会科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有两个重大的不同:一是其他体育社会科学在自己的研究中只会涉及到法律现象,一般不涉及体育法的规律性问题;二是其他体育社会科学有其自身的特定的研究对象、它们对体育法律现象的研究仅仅是边缘性的、辅助性的,而不象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现象作为专门研究的核心。

另一方面,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现象作为特定的对象,并不意味着其研究就仅仅局限于体育法律现象。事实上,体育法学研究也必然会涉及到其他社会现象。但体育法学在研究这些现象时,也是为研究体育法律现象这个中心服务的,多侧重研究体育法律现象与其他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如研究体育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现象的关系。

(三)体育法学以体育法律现象为表层对象

体育法学无疑是以体育法为研究对象。但从研究层次来看,它的表层研究对象是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现象是体育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其中,体育法的产生现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体育法的起源,二是指体育法的创制。

体育法是如何产生的?体育法产生以后以什么形式表现它的存在呢?如,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法规?这是体育法的宏观存在表现形式。体育法以中观的形式存在,表现为体育部门法,如社会体育法、学校体育法、竞技体育法等;而体育法律规范则是以微观方式表现其存在。这些是体育法的静态现象。体育法的现象不仅包括静态现象,还包括动态现象。体育法制定后,紧接着就是法的适用、遵守和监督实施,而且要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发生密切的联系,以及形成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等。这些是体育法的动态形式。体育法律现象既包括体育法的规范、思想、关系,也包括体育法的制定和实施等,都是体育法学研究的表层对象。

(四)体育法学以研究体育法律规律为深层对象

规律是客观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研究体育法的规律是对体育法理性、抽象、本质的认识和揭示。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然要以体育法的规律作为深层次的研究对象。

与其他体育社会学科相比较,体育法学对体育法的研究是全方位的,既要对体育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体育法的起源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体育法的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同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同一国家同一时期各种不同的体育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职能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体育法的内在方面——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体育法的外部方面——体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以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体育法律规范、体育法律关系和体育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要素,也要研究体育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这些研究对象既包括了体育法的各种现象,也包括体育法的各种规律。

通过对体育法律现象全方位的综合性分析研究,揭示体育法及其社会调整的动态过程和内在机制的各种规律,是体育法学本身的使命。

三、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

体育法学研究范围的确定,是对体育法学特定研究对象外延的限定。国内学者们以不同的标准就体育法学研究范围进行了探讨和界定:

(一)原子结构层次划分法

此法是按照体育法对象与外界关联的密切程度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3】宏观层次主要研究体育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体育法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体育法的职能、作用等。中观层次主要研究体育法与体育政策、体育道德、体育纪律的关系;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体育法律体系及其部门体育法等。微观层次主要研究体育法律规范、条文及其实施等。

(二)数学坐标划分法

此法是对古今中外不同历史时期各种体育法律现象发展变化的纵向性研究;或者对古今中外各种体育法律现象的横向的比较研究。

(三)哲学认识论划分法

此法是将研究对象划分为基础理论性的研究对象和实践应用性的研究对象。

对体育法学研究范围的科学界定,直接影响到体育法学体系的建构和发展。范围的限定既不能持之过宽,也不能限制过窄。过宽则等于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过窄则又会使体育法学变成单纯的体育法律规范的研究。适度限定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对于深入认识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建立体育法学的科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教材将体育法学研究结构范围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体育法学学科自身的研究;二是对体育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三是对体育法制实践应用的研究。具体为:体育法学理论的研究;体育法一般理论研究;体育法治与法制研究;体育法创制研究;体育法实施研究;不同体育领域法规制度研究;外国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研究等。

第二节 体育法学的性质

一、体育法学的总体属性

科学一般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三大类。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的特定对象之一法律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现象。因而,从总体上说,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但是,现代社会,随着法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学由过去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今天也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当后者地位日益显露的时候,法学也不得不向自然领域渗透,关注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自然现象,如生态现象、生命现象等。不少由法律调整的自然现象也被纳入法学研究的领域之内。此外,一些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大量被法学研究所利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学已不再是一门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兼有自然科学的某些属性。准确地说,现代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科学。

对体育法学总体属性的认识也是如此。体育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性和自然性使得体育关系也体现出双重属性。尤其是发展到今天现代体育运动,多种因素导致人们的各种体育关系愈加错综复杂,其中体育与人类健康、体育运动对人体极限潜能的发掘、体育对自然环境的要求和利用、现代科技在体育运动中应用带来的正负面影响等,无一不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体现,而且这些关系所占的比重日趋增多,关系也更加复杂和隐蔽,如药物滥用的问题等。体育法学必然要研究如何通过体育立法调整这些关系,因而,体育法学也应当被认为是一门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同时也体现一定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性学科。

二、体育法学的交叉学科属性

体育法学是一门体育学与法学结合而成的综合性、交叉性的新学科。一方面,体育法学属于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一般来说,对现代法学所进行的分类,最主要的是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或应用法学这两大部分。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不同层次部门法规的日益增多,以调整某一个社会领域特殊关系的法规为主要对象的部门法学或应用法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体育法学便是新分化出来的一个法学分支。它所研究的主要侧重点不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而是在一般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运用法学共同的研究方法,根据社会的体育需求,研究探索体育领域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又进一步充实和丰富着整个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法律科学的整体发展。

另一方面,体育法学又是体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学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级学科,是包含所有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律的分支学科的庞大体系。在日益纷繁复杂的体育社会关系,越来越需要法律调整的情况下,体育法制已经成为现代体育管理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因此,体育法学作为以体育法制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是体育学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并且伴随体育法制化的发展日益突显其地位的重要。

三、体育法学的基本属性

体育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仅在于它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而且还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属性。

(一)体育法学的科学性

体育法学的科学性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对研究对象认识的科学性上。科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学特有的和传统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现代高科技的方法,也包括了应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马克思认为:“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点。”计算机的出现为法学研究中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法律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成为可能。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是现代法学科学性的必然要求。在对体育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科学认识上,表现为这种认识不是对体育法现象直观的、表面的认识,而是深入到体育法的本质和规律层次的认识;也不是片面的、局部的认识,而是全面的、系统的认识。

(二)体育法学的阶级性

体育法学的阶级性表现为研究主体的阶级倾向性和研究结果为阶级服务的目的性两个方面。从研究主体看,体育法学的研究者总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的人,其立场、观点、方法对体育法学有着深刻的影响。任何法学总要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和要求。从研究对象上看,体育法总是反映一定社会统治阶级和政治集团的愿望和利益的,因而决定了体育法学的研究为统治阶级和政治集团利益服务的目的性。任何法学都是具有阶级性的,没有超阶级法学。至于法学的阶级性是否与科学性对立,取决于该法学代表的阶级利益和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三)体育法学的实用性

任何法学都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映,任何阶级社会的法学都是与该社会的法律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实践离不开法学对其活动的解释、论证和评价,离不开法学的具体指导。法学是实用性科学,体育法学的存在价值就在于:其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社会的要求,服务于一定社会时代体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客观需要,服务于现实社会体育法律调整的客观需要。

(四)体育法学的理论性

法学不仅是一门实用性科学,也是理论性科学。任何一门学科如果缺少其固有而独特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则不能称其为一门科学。理论性是体育法学固有的属性。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自身的存在和进步必须依靠其基本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体育法学来源于体育法律的实践,但并不完全受法律实践的制约,而是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体育法学理论反映着体育法的现实,也指导着体育法的实践,还预示着体育法的将来。体育法学的实用性与理论性不可分离。体育法学应该是实用科学与理论科学的统一。

第三节 体育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体育法学既是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又是体育社会科学的分支学科,法学基础理论和体育学基础理论是体育法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因而体育法学与法学和体育诸理论学科有必然的联系。了解认识学科间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体育法学在法学体系与体育社会科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进一步界定和把握体育法学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范围;有利于综合运用各学科的研究成果深入进行体育法学的研究。

一、体育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关系

(一)体育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联系的必然性

体育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以其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内容、范围而存在。但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同时也具有法学的一般性特征。因而从理论上看,体育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有着天然的联系;从体育实践方面看,体育本身只是组成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部分。

体育与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发生着非常密切而复杂的关系,因而在体育法学研究中必然会涉及到其他法学学科;同样,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也可能会涉及到体育法学。如宪法学,除研究宪法的概念、本质、产生、消亡外,宪法学要研究如何通过宪法确认国家的社会的基本制度,社会成员“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其中在对社会基本制度的研究中必然涉及到国家的体育制度、体育宗旨,在公民基本权利的研究中要涉及到公民的体育权利等等;反之,体育法学的研究也会涉及到如何在体育法中贯彻、落实、实施宪法确立的体育原则等。

又如,劳动法学以劳动法及其实施为研究对象,一般包括研究劳动者平等就业、招工年龄、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劳动时间、节假日的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但劳动法对于特殊领域、特殊行业也需另外做出专门规定。如在体育领域中,以体育运动为职业的专业运动员,其入队年龄、劳动时间、规定节假日休息,则不能适用一般的规定。运动员作为一般的劳动者,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约束,但作为竞技运动职业的从业者,又需要有特殊的规定,需要体育法学从体育特殊性上加以研究,如何使体育立法与劳动立法不冲突、不矛盾等。

再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法学学科。而在竞技体育的训练或竞赛中发生的伤人或伤人致死与过失犯罪;违禁药物、兴奋剂的使用与吸毒;体育贿赂、体育赌博等问题,这些行为涉及到违反体育纪律、竞赛规则、体育道德,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等。如何界定各种行为的性质,是犯规、违纪还是违法?是一般的违法还是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需要结合体育法学与刑法学共同进行研究。

除宪法学、劳动法学、刑法学外,体育法学还与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科技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都有着紧密相关的联系。在我国深入进行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中,认识体育法学与行政法学和民法学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体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部门,其主要研究的范围包括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地位、作用、产生、历史发展等基本理论;同时还研究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创立、行政法规的内容;以及行政法的原则、规范如何在具体行政管理中的实际运用等问题。

我国的体育工作主要是由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以行政的方法进行管理的。国家设立专门的体育行政机关——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全国的体育工作进行宏观的领导、管理、决策、监督和协调,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因而体育法中必然要体现政府对体育的行政管理职能。体育法的创制也就必须考虑到行政法所具有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并与行政法相协调一致。在体育行政过程中,涉及到体育行政机关的地位、体育行政权力及其范围、体育行政措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内容,这些内容是体育法学必须研究的内容,所以体育法学研究是离不开对行政法学的学习和研究的。在行政法学的理论中,体育行政管理是与教育行政管理、科技行政管理,文化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相并列为一章出现,并加以研究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有学者将体育法划分为行政法,将体育法学归属于行政法学部门。

尽管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不一定全面,但也反映出体育法学与行政法学关系的密切性。因为发展到今天体育的参与主体已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人们在体育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也绝不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单一的关系。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体育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体育事业中的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仅仅是体育社会关系其中之一,且这种纵向的体育社会关系已不是惟一的关系。现实中的体育关系除此外,而还存在着大量的平等主体间横向协作的体育社会关系。对体育行政管理法制,可以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认识,作为行政法学的组成部分研究,也可以从现代体育法制国家对体育进行宏观调控的角度认识,作为体育法学必须研究的内容之一。当今社会对体育的依法行政,使得体育法学与行政法学两种法学学科关系极为密切。

(三)体育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反映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其特点为: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地位平等,财产关系等价有偿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种类越来越多,公民、法人、国家、非法人的组织、社会团体,甚至外国人等都可以和可能成为体育的主体,而且现代社会的体育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竞赛、训练、教学、表演、经营等。社会化了的体育,使得市场经济极大地影响着体育,体育也大范围地进入市场。因而,今天在许多体育活动中,也都反映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平等、等价、有偿等特点:如人才流动、运动员转会、俱乐部、体育市场、体育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因而体育主体之间的这种横向的平等、协调、合作、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与体育事业发生着密切的关系。人们在参与体育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民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又要遵循体育法的规范(因为民法的原则并不能取代体育法对人们参与体育过程中的调整作用)。如:体育市场的开发培育:既有市场的特点(平等、等价、有偿),又有体育专业技术、规则、标准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要求,需要由体育法规定。

体育法与民法的这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使得作为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的民法学所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成为体育法学研究的借鉴。调整当今社会体育领域内平等体育主体之间的横向体育关系时,必须借鉴民法的调整方法和手段,因而,研究体育法学离不开对民法学的研究。

二、体育法学与相关体育学科的关系

(一)体育法学与体育哲学的关系

体育哲学是研究体育与哲学之间关系的科学,即:用哲学的观点研究体育运动和体育科学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运动规律的学科,既是哲学与体育科学结盟的产物,也是哲学在体育领域中应用的产物。体育哲学研究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生命观、人体观、体育观、体育价值观、体育科学观、运动技术论、方法论等等。其任务是揭示体育运动和体育科学的共同本质和一般规律,为体育运动和体育科学研究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被认为是全部科学研究之母。体育哲学在全部体育科学的体系中是处于最高层次和居于指导地位的基础理论学科。但是体育哲学的发展又是离不开体育科学的发展的,因为体育哲学是建立在体育科学各学科成果的基础之上,是对人们对体育认识的哲学概括。

因此,体育法学与体育哲学的关系是:体育哲学是体育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体育法学的研究必须运用体育哲学所提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进行。体育法学通过对体育领域内法律、法规及其法律现象的研究,并揭示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可以为体育哲学的发展提供丰富的科学材料和论证。体育法学离不开体育哲学的指导;体育哲学的发展依赖于体育法学等体育社会学科的发展。

(二)体育法学与体育社会学的关系

体育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一般原理为依据,研究体育的社会属性,揭示体育与人类社会关系规律的学科。从总体上看,体育社会学主要研究体育与体育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研究体育各组成部分之间诸社会因素的关系;研究体育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等。具体包括:体育与人的社会化、体育群体、体育组织、体育制度、体育越轨行为与社会控制、体育人口、社区体育、体育社会、体育现代化、体育改革等等。揭示体育的社会机制和发展规律,促进体育事业取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是体育社会学的研究目的。

体育法学,作为研究如何运用法制的手段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学科,必然要研究体育制度、体育人口、体育群体与体育团体组织、体育社会结构、体育社会关系、体育社会控制等内容。这些内容并非是体育法学的直接研究对象,而是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因而,进行体育法学的研究,必须借助体育社会学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反之,体育社会学的研究,也必然要运用体育法学中的研究成果。如:体育社会学所研究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调节、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管理、体育的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等内容,与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相重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系体育社会秩序,控制现代体育社会中日益严重的“赛场暴力”、“体育贿赂”、“体育色情”、“兴奋剂与毒品”、“体育赌博”等越轨体育行为,已成为体育社会学和体育法学共同关注的课题。体育法学与体育社会学两学科之间存在着相互借助,运用其研究成果的关系。

(三)体育法学与体育经济学的关系

体育经济学是研究体育领域内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它揭示一般经济规律在体育领域中的性质、表现方式、作用及特点;阐述体育领域内特有的经济规律以及体育部门与其它国民经济部门间相互的经济关系;研究如何充分利用经济的手段,增大体育经济效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等。体育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大致有:体育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体育产业的经济性质与所有制结构;体育物质基础的建设和利用;体育领域内劳动效率及提高;体育经济效果的评价等等。

体育法的本质与其它法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体育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在体育领域中的意志和利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认为: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条件、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体育法的内容与社会物质条件,与体育经济基础是不能分开的。体育法一但产生,又会能动地反作用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维护其经济基础。

体育法与体育经济的这种关系,自然决定着研究他们的体育法学与体育经济学这两门学科的关系。体育法的研究不能超出和脱离对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和体育发展的物质基础的研究。体育法学要研究如何使创立的体育法规制度既符合体育规律,又符合经济规律,必须了解、认识、掌握和运用、借助于体育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体育经济学要研究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整体育经济关系,维护、巩固,促进体育经济的发展,也必须研究运用体育法学的理论。符合体育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体育经济法规一旦创制,则会对调整体育经济关系,促进体育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同时又为体育经济学研究体育经济发展规律提供丰富的材料和论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体育体制的改革将进一步深化。我国体育将向着生活化、普遍化、科学化、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发展,实现体育组织由行政型向社会型转变、体育经费由福利型向消费型转变;体育场馆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体育活动由一家办向大家办转变;体育工作由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些发展趋势都为体育经济学提出许多新的研究课题,如“体育产业、市场与经营”“俱乐部”、“职业队”的问题,体育消费市场问题,体育彩票的问题,体育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问题,以及有偿培训、利益分配、奖金的发放等等,都与体育经济有密切联系,这些问题也使得体育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如何才能通过体育立法,既不影响改革的步伐,不违背体育经济发展规律,又要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使这些新生的事物和新的机制得到有效地宏观调控,使其保持运行的有序性,也需要体育法学加以研究。现阶段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体育法学与体育经济学的关系显得尤为密切。

(四)体育法学与体育管理学的关系

体育管理学是研究体育管理活动一般规律的学科,即:是研究如何高效率地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体育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其内容包括:体育管理的基本结构;体育管理的过程以及体育管理的范畴等。体育管理学的研究目的是着重从管理主体,即各级体育管理者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如何科学地组织和调整体育系统内部的人际关系,协调各机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以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作为调整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体育法规,其职能之一就是纵向调整体育社会关系,宏观管理国家体育事业。体育法规是管理者管理体育的法律依据和带有强制性的管理措施,是体育管理者管理体育的重要手段、方法、工具和内容。因此,中外体育管理学家都非常重视和关注体育法学的研究,重视吸取和运用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将体育法制管理作为专门的章节在体育管理学理论体系中体现。也正由于此种原因,有人把体育法看作是法律体系中行政法部门的一个法种。

为了使体育法规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宏观管理体育的职能,体育法学的研究势必十分关注体育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运用体育管理学的有关研究成果。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体育管理已经逐步由过去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纯行政命令”、“权力高度集中”、“划圈子、批条子”的人治管理机制,转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依靠和运用法制、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管理的机制转换。由在机制转换过程中的及继续完成后在新的管理机制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的需要体育管理学研究,有的需要体育法学进行研究。两个学科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同一对象,也显示了它们之间的联系。

(五)体育法学与体育伦理学的关系

体育伦理学是以体育活动中的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体育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规律;体育道德本质、特征和职能作用;不同的体育活动对不同体育主体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人们对体育道德行为的选择;道德评价标准的确立;体育主体道德品质的修养与教育的途径与方法等。

在体育活动中,许多体育道德现象,同时也就是体育法律现象,而体育法律行为往往也就是一定体育文体的体育道德行为,而且体育法律和体育道德都是规范、约束体育活动参与者体育行为,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准则。因此,体育伦理学与体育法学在研究对象上有着广阔的交叉重叠领域。体育法学需要吸取体育伦理学对体育道德现象、体育道德行为的研究结果,既要研究体育道德现象与体育法律现象、体育道德行为与体育法律行为的区别,避免以法律的方法解决道德问题,也要研究两者联系,使体育道德法律化,以促使人们道德水准的提高和良好体育社会道德文明风尚的形成。

体育法学除了与上述体育学科有密切联系外,还与体育学、体育比较学、体育史等体育社会学科存在着双边和多边的关系,同上述体育社会学科相同,其关系可概括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叠的关系;在研究成果上存在着相互吸取、借助和运用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互补互用的关系;各学科在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互促、互动的关系。

第四节 体育法学的实践与理论基础

一、体育法学的实践基础

(一)体育法学以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条件

从世界范围看,自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体育得到了日益广泛而迅速地发展。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体育在国际国内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国内外的体育交往日益频繁;体育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商业、科技、教育等关系日益密切,并广泛的渗透于人们的生活。日益复杂的体育社会关系和体育问题,愈来愈离不开法律的定位和调整。现代社会,国家不得不将体育作为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事务,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轨道。进入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体育法律制度的建设,纷纷通过体育立法加强对体育事务的管理,许多国家制定了体育基本法,世界范围内掀起体育立法的热潮。现代体育的迅速发展和体育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对体育的法制需求是体育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实施是体育法学形成的实践基础

法制是人类自觉活动的结果。法学研究是人们对法律规范从自发到自觉的、高层次的、理性认识的产物。人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将其制定得非常完善,同时,已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不一定能够被完全实施的问题。这就为人们对法律的思考留下巨大的空间。为了获得正确的认识,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法律和能够使法律有效实施,对法律的研究则成为必然。“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4】

现代社会,无论是体育法的科学创制,还是体育法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科学理论的指导,更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人们在体育立法和体育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各种体育法律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进行研究,逐步加深了对体育法的产生、本质、规律、结构职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认识,形成了基本的体育法律思想,并使其知识化、体系化,便形成了体育法学。可见,广泛的体育立法实践和体育法的具体实施,是体育法学形成的重要条件和实践基础,也是推动体育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完善的根本动力源泉和体育法学的生命力所在。

体育法学的研究不能脱离体育发展对体育法制的社会需求,不能脱离体育立法和体育法的实施等实践环节。脱离体育社会发展对体育法制定的需求和脱离体育法的实践的从概念到概念的单纯的逻辑推理的研究,那是没有前途的,只会使体育法学学科走向死路。

二、体育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哲学理论基础

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人类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它作为理论化、系统化了的世界观,处于人类知识的最高层次。严格意义上讲,哲学既不属于自然科学,也不完全属于社会科学。它以整个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现象及其一般规律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早期的哲学被称之为“科学之母”,是囊括一切科学的、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就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到19世纪中期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但哲学与法学的关系仍然十分密切,哲学对法学的影响处处可见。

哲学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和认识论基础。人们在研究错综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时总要以一定的哲学作为思想基础,并从中吸取世界观和方法论,找到科学认识和研究法学的钥匙。哲学以对思维与存在关系根本原理的研究,为法学提供理论前提,对法学起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后,把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引用到社会历史中去形成唯物史观,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将社会法律现象置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进行考察,才得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经济关系而决定的这一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法学形成的基础也是体育法学形成的基础。

(二)法学理论基础

体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全部的法学理论自然是体育法学的母本学科理论。各种法学理论研究社会法律现象所得出的普遍性结论,所揭示的一般性规律对体育法学研究体育法律现象,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建构体育法学的基础和体育法学研究必备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深刻揭示了法起源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系统地阐明了法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一般规律。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观点和方法来考察研究体育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不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和指导,体育法学则不可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构建中国的体育法学体系,研究中国的体育法律现象,还必须以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为指导。

(三)体育学理论基础

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领域内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并且是一门直接为国家体育法制建设服务,最终为国家体育事业服务的学科。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规律与体育规律密切相关,必然要受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制约。体育法学的研究既要遵循法律科学规律,也应遵循体育科学的规律。体育学是研究体育规律的科学。尤其是体育社会科学,它所要揭示的是一定社会在同一或不同时期的体育基本制度、国家体育体制、体育社会组织机构、体育的社会功能、体育经济状况、各类体育发展水平、体育的种类划分等基本的活动规律。体育学所研究的这些基本的理论和规律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着体育法学的“特殊性”。研究体育法学不能离开体育学基本理论,尤其应掌握相关的体育社会科学基础理论。

第五节 体育法学的功能与意义

一、体育法学的理论认识功能

体育法学的理论认识功能相对于其实践功能而言,是指体育法学所具有的从理论上对现行体育法进行的解释、对未来体育法律的预测和对体育法学现象的评判的功能。

(一)法律解释功能

体育法学的解释功能是指具有对现实有效的和曾经存在的体育法律的说明,其必要性在于克服和消除误解。包括对法律规范本身和对法治过程两个方面的解释。

对法律本身的解释称之为学理解释。体育法学对体育法的学理解释虽然是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但对于普及体育法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推动体育法学的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理解释功能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的现实目的、意义作出学理说明;对某些原则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进行语义剖析;对法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说明;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作出学理界定,等等。

对法治过程的解释就是对体育法律实践活动的解释。法律的实践活动一般是在法律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实践先于理论,或理论滞后于实践的情形。体育法学具有对于这种社会已存在的、具有开拓性的、且先于法律理论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作出恰当解释的功能。

(二)法律预测功能

体育法学的预测功能是指其所具有的对体育法可能产生的各种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的预见。体育法学之所以具有预测的功能,一是体育法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体育法学对对象的把握不仅是现实的、直观的、感性的、静态的,而且也是本质的、规律的和超越现实的动态的把握,这种理论反映对现实的超越性,就是预见的功能;二是研究对象本身是有规律的、是动态的,显现的体育法律现象运动发展变化过程中本身就包含着未来。

体育法学以体育法及其实践活动为预测对象。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实践结果的预测和对法律实践过程的预测两个方面。始于法律实践之初的法律实践结果的预测,就构成了法律实践的目的。实践过程之初的目的与实践过程之后的结果相一致,即为法律实践的合目的性。对法律实践过程的预测,则形成了法律如何进行实践的实施方案。

体育法学的“法律实践结果预测”和“法律实践过程”的预测的功能,对体育法制建设具有“实践决策”的意义和“实践动力”的意义。

(三)法律评判功能

体育法学具有以体育法的主体需求为尺度,对已有的体育法律客体做出价值评价和判断的功能。体育法律一经产生,其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便与社会和人们构成满足和不满足的价值关系。法学评判的实质就在于展示法律客体与法律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这一价值关系,使人们在法制建设中不断摆脱盲动而走向自觉能动。体育法学评判主要从对体育法律现象的评判和对体育社会主体行为的评判两个方面进行。

评判体育法律现象,是体育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具体包括:①以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等道德标准和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体育发展规律等客观标准,对体育法律规范的评判;②从体育法是否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和体育法的运作是否遵循自身规律,符合社会规律、有利于价值目标的实现两个方面对体育法律运作的评判;③从法律实践结果的优劣、理想与否、与目标是否吻合等方面对体育法律效果的评判。

对体育主体行为的评判,一方面是以现实的法律为标准和尺度,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评判,以此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引导人们正确行为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众多尚未被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行为,法学也可以一定的法律思想为标准进行积极的评判。

二、体育法学的实践功能

(一)体育法学的导向功能

体育法学对体育法律的运作、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导向功能,主要表现为:体育法学不仅可以为体育法的发展指明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而且还为人们实现这些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设计具体方案、方式和方法。

1.体育法的创制离不开体育法学的指导。法律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并随之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只有依靠一定的法学理论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认知,才能对法律是否适应社会进行正确估价,及时建议立法机关作出立、改、废的方案,使法律得以发展和完善。

2.体育法的实施也离不开体育法学的指导。执法者和司法者缺乏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不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则会出现执法和司法偏差,甚至会出现执法和司法专横。而守法者缺乏一定法学知识的指引,则很难自觉遵守和运用法律,难以成为“法律的主人”,只能作“法律的奴隶”。

(二)体育法学的教化功能

体育法学作为多层次、体系化的理论知识,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能够产生教育、感化等积极影响。人们可以通过体育法学,深刻认知和理解体育法,接受体育法,受到法学教育后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和矫正自身的行为,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三、体育法学的法文化传播功能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都是在古今内外各种文化相互影响、交流、借鉴中向前发展的。体育法作为广义的体育文化的组成部分,要想得到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离不开法律文化的交流和传播。但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本身,因受其所具有的地域性和时效性限制,使得这种交流和传播难以直接完成,所以必须借助于法学所具有的跨越时空的特点进行。因而,交流和传播法律文化成为法学的重要功能之一。

体育法学对体育法律文化传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体育法学可采用一定形式,将一个国家在特定社会形态、特定历史阶段的体育法律文化记载下来,使后人能够继承优良法律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下去;也为人们进一步研究、认识历代社会的体育法及其规律提供了多方面的依据和基础,为当代体育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二)体育法学能够跨越国界,进行体育法律文化的交流和传播,从而克服狭隘的、民族的地域限制,吸收世界各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丰富本国的体育法律文化;同时,本国的优秀成果也可以通过法学研究、交流的途径向世界各国传播,以丰富世界体育法律文化内容,促进世界体育法律文化的发展。

四、体育法学的意义

由于体育法学具有上述多种功能,所以,积极开展体育法学研究,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对于指导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加规范有序地进行,推动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体育法学在体育管理不断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努力实现以法治体的改革过程中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我国和国际体育法制经验与发展趋势的总结和揭示,能够有效地提高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理性认识,为体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有力的借鉴;为一些重大体育法律问题的处理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与服务;为健全体育法制和依法治体的实现奠定理论基础。

(二)对于宣传普及体育法律知识,培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体育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体育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大量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发表、体育法学课程的开设和体育普法培训教育的进行,体育法制建设科学氛围的营造,在提高广大体育工作者,特别是体育管理人员的体育法制观念、体育法律意识和制定与运用体育法规的业务能力等方面,体育法学将发挥出应有的教化的功能和作用。

(三)对于丰富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的学科体系,促进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律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各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发展;体育科学的加强,也非常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对体育现象进行分别探索和综合研究。开展并不断深化体育法学的研究,将丰富和拓宽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对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的整体发展无不有着重要的价值。

【本章小结】

1.体育法学是专门以体育法律规范和各种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为对象的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知识体系和学科的总称。体育法现象是体育法学研究的表层对象,体育法的规律则是体育法学研究的深层对象。

2.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为:体育法学学的研究;体育法一般理论研究;体育法治与法制研究;体育法创制研究;体育法实施研究;不同体育领域法规制度研究;外国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研究。

3.体育法学是一门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同时也体现一定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性学科,是体育学与法学结合而成的新兴综合性或交叉学科。科学性、阶级性、实用性、理论性是体育法学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4.体育法学与体育社会学科在研究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叠的关系;在研究成果上存在着相互吸取、借助和运用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互补互用的关系;各学科在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互促、互动的关系。

5.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体育法学的前提条件,体育立法活动和体育法的实施是体育法学形成的实践基础。哲学理论、法学理论和体育学理论是体育法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也是体育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6.体育法学具有对现行体育法解释、对未来体育法预测和对体育法律现象评判等认识功能;对体育法的运作、实践活动导向,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能够产生的教育、感化等实践功能;对法律文化的继承、发展和传播的功能。

7.开展体育法学研究,对于推动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宣传普及体育法律知识,培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体育人才和丰富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的学科体系,促进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的繁荣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思考与讨论】

1.科学定义体育法学概念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如何界定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2.体育法学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学科?其基本属性有哪些?体育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和相关体育学学科的关系是怎样的?

3.体育法学的形成、发展以及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有哪些?

4.体育法学有哪些方面的价值功能和意义?

【推荐阅读文献】

1.卓泽渊:《法学导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

2.[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

3.[德]拉德布鲁赫/米健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