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体育法学体系
【内容提要】
本章着重阐述了体育法学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分析了科学构建体育法学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研究了体育法学体系的构成元素和结构模式,界定了体育法学体系研究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体育法学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学体系与体育法学体系的基本概念
(一)体系与法学体系
体系,指若干相关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或系统。从哲学的视野看,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任何个体的事物都存在于自己所属的体系之中,并且在总体系之下还有不同层次的分支体系。科学本身是一种体系,它是人们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在科学这个总体系之下又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在社会科学体系之下又可再分为文学体系、社会学体系、史学体系、经济学体系、政治学体系和法学体系等。
法学体系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分支学科。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也不同于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以宪法部门为基础的所有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为:由一国国内部门法分类组合,全部现行有效,体现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
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所以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反之,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法制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机组合与运转的系统。它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并由这些体系组成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法律本身的体系。而法制体系则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系统。从相互关系来看,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三者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及法制建设三方面来看,弄清三者间的关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体育法学体系
体育法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子体系。
体育法学体系,亦称体育法律科学理论体系。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的指导下,由各个体育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体育法学就其体系的形成来看,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门类划分日趋细密,特别是随着现代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体育立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活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类体育部门法律法规的出现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因而,体育立法的社会需要促进了体育法学的形成;诸多体育部门法有机结合的体育法体系,是体育法学体系形成、发展完善的基础。
总结建国以来体育法制建设和体育法学研究的实践经验,参照和借鉴国外体育法学中科学合理的因素,对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体育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对健全我国体育法制的前景作出科学预测;对体育法学各个学科带有规律性的基本问题作出周密的论证;对体育法学各个学科之间的联系作出恰当的阐明,促进一个比较完整、科学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学体系的形成,是当代体育法学工作者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二、体育法学体系的特征
体育法学体系是由不同体育法学的子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与子学科间具有同“质”关系,但不是等“量”关系。体育法学体系既不是各子学科“量”的“集合”,也不是子学科作为“量”的“堆积”,它既注重体育法学各子学科之间的有机联系,也注重各子学科之间的结构层次。
体育法学体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整体关联性
一个学科不能称为体系。体育法学体系是由若干体育法学学科构成的,但它不是若干学科的简单叠加,而是由各个体育法学子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一般说来,体育法学体系中的各法学学科研究的问题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有机联系的。
(二)层次有序性
体育法学由诸多体育法学学科构成,但法学体系的内部不是平行层次结构,而是纵横关联、上下衔接、层次有序的组合体。如果将理论体育法学和应用体育法学作为体育法学体系的第一层的话;那么,体育法一般理论、体育法价值理论、体育法运行理论、国内各体育领域法规制度研究、外国和国际体育法制研究等,为体育法学体系的第二层次;体育法的本质特征、职能,体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竞技体育法学、社会体育法学、学校体育法学、军队体育法学、不同国家体育法学、国际体育组织体育法的研究等为第三层次。
(三)动态适应性
体育法学体系作为理论体系,是随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一定时期或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总是与该时期或该国家的法学和法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此法学体系不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体系,必须经过法学主体的选择、控制和完善;它不是一个超稳定的体系,而是要随着法律和法学发展而适时变更;它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体系,一方面从传统法学体系和国外法学体系中吸收合理的因素,另一方面还要从非法学体系中吸收先进的有用的经验。
第二节 构建体育法学体系的基本原则
任何法学体系的建构都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法学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指导思想和依据的原则不同,是不同部门法学体系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但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法学体系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现实性原则
法学体系主要价值就在于能从总体的视角,审视法学学科的利弊,促进法学学科的改革和完善,从而促进法学对法律的理论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完全脱离实际和法律实践的法学体系是没有价值的。科学、有效体育法学体系的建构,一定要体现体育法学的建构要立足于为体育法律现实和体育法制服务的原则。
我国体育法学体系的建构如何体现服务于体育法律实践的原则?关键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法学体系,即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同中国体育法学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法学体系。我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理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体育法学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同时关注中国法制与法学的发展态势,关注体育法学体系与社会的体育法制实践应有的内在联系,关注体育法学体系自身目标和发展规律。
建构我国体育法学体系,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看到它与体育法制实践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才能看清法学各学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联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二、协调性原则
从微观上看,体育法学体系是众多法学学科构成的一个“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各学科之间只有相互联系、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出法学的整体效用。
从宏观上看,体育法学体系又是庞大的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体系,在庞大的社会科学体系中,体育法学体系必须与相关社会科学体系密切相联,保持协调统一的关系,才能充分体现和发挥体育法学的实际作用。因此科学、成熟的体育法学体系不仅要保持内部学科之间的协调关系,而且还要保持它的外部与相关科学体系的协调关系。
从体系的内部看,体育法学体系中的各法学学科之间必须要求在统一理论的指导下紧密衔接、互相制约,不可缺损、不能相互矛盾。主要表现为:体系中的基本指导思想、理论原则的协调统一;体系内部逻辑结构的协调统一;所包含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理论的协调统一;体系中法学概念、法学术语的协调统一。
从体系的外部看,法学体系必须首先与该国的法律体系保持协调性。由于法学的产生依赖于法律的产生;体育法学体系的建立决定于体育法体系的状况;体育法体系的变化会导致体育法学体系的变化,所以体育法体系与体育法学体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体育法学体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与体育法体系的和谐统一。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亦称科学性原则或合规律性原则。法学体系实质上是法学的内部结构,而中心问题是法学内部诸分支学科的划分。在划分法学学科时须体现科学合理性原则。体育法学体系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科的划分必须首先要符合学科自身的属性和发展规律,既要符合法学的属性和发展变化规律,也要符合体育学的学科属性和发展变化规律;二是必须从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从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客观需求出发紧密与体育法制实践相适应,不能脱离,更不能背离。
第三节 体育法学体系的结构
一、体育法学体系的结构元素
结构是指一事物各部分的配置与组合。体育法学体系的结构就是指体育法学体系作为一个总体由各分支学科互相配合的内在组织状态。体育法学体系结构中的结构元素就是各独立的体育法学学科。
学科,系指学术分类,是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体育法学学科是指以某一特定的体育法律或体育法学现象及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门类。
学科是构成体系的基本单元或细胞。如果把体育法学体系看成一个“框架”,那么不同的具体体育法学学科则是这一框架中的“血肉”。因此,学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体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取决于学科本身的建设,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按照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层面、研究方法和过程等不同的标准,体育法学体系中的学科可以具体地划分为以下种类。
二、体育法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体系以法学学科为结构因素。在一个法学体系中,作为结构因素的法学学科按照一定的序列关系“结集”在一起。这种按照一定序列关系“结集”在一起的方式便是法学体系的构成方式。
从结构要素的观点来看,每一门学科都是由经验知识层次和理论知识层次构成,而这两个层次的每一项事实陈述和理论陈述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知识单元。最低的知识单元是最基本的知识单元,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便结晶出一个个最基本的知识单元。它一经形成,便纳入科学知识结构中成为其中的一个要素。在知识结构中要素一般只有重要性或活性的变化,而不会因科学的发展而被抛弃。大量的基本知识单元形成以后,便会通过各种科学的方法使这些基本的知识单元凝集组合,形成高一级的知识单元。这些多层次的知识单元总是按一定逻辑程序或某种结构方式而形成复合的知识单元,即条理化的知识体系。法学科学领域也是一系列由基本的和高级的知识单元复合而成的复合知识单元,这里的“知识单元”便是一个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这里的“复合知识单元”便是法学体系。
根据以上的构成方式看,体育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体育法学学科构成的。第一层次包括理论体育法学和应用体育法学。理论体育法学在体育法学体系结构中处于较高的位阶,起统帅和指导作用。其他法学学科都必须以理论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和规律为指导,理论法学的概念和范畴适用于一切部门法学,任何应用法学不应违背理论法学的精神。应用体育法学直接为体育法律实践服务,在体育法学体系处于核心地位。
理论体育法学和应用体育法学所包含的分支学科部门,以及各分支学科部门所属的研究内容分别构成体育法学结构体系的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
三、体育学法体系各学科地位与内容
(一)理论体育法学的地位与内容
理论体育法学在体育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全部体育法律学科的基础,为所有体育法律学科提供必要的原理、原则和基本范畴。建构体育法学体系必须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的建设。
理论体育法学主要研究各种体育法律现象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概念、范畴、原理、规律,具有理论的抽象性、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三大主要特征。
理论体育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如下。
1.体育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学的对象、范围、体系、性质、地位、特点、作用、意义;体育法学创立与发展的历史沿革和一般规律;体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体育法学学科建设的任务、原则和途径;比较体育法学等。
2.体育法一般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社会条件和变化规律;体育法的概念、对象、本质、特征、功能和作用;体育法与体育政策、体育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和社会现象的关系;体育法律意识和体育法律文化等。
3.体育法的价值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价值的概念、属性;体育法价值标准、价值评价、价值冲突等。
4.体育法运行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的实效与实现、体育立法、执法、守法和体育法律监督的原则、原理等。
5.体育法治与法制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治的概念与特征;体育法治与人治、法制的关系;体育法治的进程;我国体育法制发展的历史、经验与规律;体育法制建设的意义、方法、途径、措施、对策等。
(二)应用体育法学的地位与内容
应用体育法学与体育法的实践有直接的联系,是体育法学体系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其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
应用体育法学主要研究国内外体育法的结构、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主要特征有:研究领域的广泛性、研究对象的针对性、价值取向的应用性。
应用体育法学主要研究的内容如下。
1.国内体育部门法制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行政管理法规制度;体育社会团体法规制度;社会体育法规制度;学校体育法规制度;竞技体育法规制度;军队体育法规制度;体育科技教育法规制度;涉外体育法规制度;体育经营与市场法规制度;体育社会保障与物质保障法规制度等。
2.体育法创制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规体系;体育法规的内容分类和形式层次;体育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体育立法的制度、形式、程序和技术;体育法规的效力和解释;体育立法的预测和规划;体育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等。
3.体育法实施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的适用和遵守;体育法律关系及其构成和产生、变更与消灭;体育法律责任和体育法律制裁;体育纠纷和体育调解;体育行政复议;体育仲裁;体育法律监督和体育法律秩序等。
4.我国体育法制的研究。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制思想在我国体育法制实践中的运用;我国体育法制发展的历史、经验与规律;我国社会主义体育法制建设的意义、方法和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措施和对策;各种体育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评价与建议;有关体育法规制度的设计与论证等。
5.外国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研究。主要包括:外国和国际体育法的历史发展;各国体育立法的体制和状况;外国和国际体育法律文件、惯例;外国和国际体育法研究的组织机构、代表人物、活动情况和研究成果;各国之间、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体育法比较等。
【本章小结】
1.体育法学体系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的指导下,由各个体育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2.体育法学体系不同于体育法律体系、体育法制体系,但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体育法律体系和体育法制是体育法学体系形成、发展、完善的前提和基础。体育法学体系可以推动体育法律的产生和指导原有体育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的补充和调整,促进和指导体育法制建设。
3.体育法学体系具有“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和“动态适应性”等基本特征。建构体育法学科学体系,必须遵循“现实性”、“整体性”、“合理性”等基本原则。
4.体育法学体系由多层次分支学科构成。理论体育法学和应用体育法学是构成体育法学体系第一层次的学科;他们所包含的各分支学科部门,以及各分支学科部门所属的研究内容分别构成体育法学结构体系的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
5.理论体育法学主要研究各种体育法律现象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概念、范畴、原理、规律,是全部体育法律学科的基础,为所有体育法律学科提供必要的原理、原则和基本范畴,在体育法学体系中有重要地位。建构体育法学体系必须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的建设。理论的抽象性、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的适用性是理论体育法学具有的主要特征。
6.应用体育法学主要研究国内外体育法的结构、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内容,与体育法的实践有直接的关联性,是体育法学体系的“主体”和“核心”部分,是体育法学体系健全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其主要特征有:研究领域的广泛性、研究对象的针对性、价值取向的应用性。
【思考与讨论】
1.体育法学体系与体育法律体系、体育法制体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2.怎样全面正确地理解体育法律体系所具有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和“动态适应性”等基本特征?
3.为什么建构体育法学科学体系必须遵循“现实性”、“整体性”、“合理性”等基本原则?
4.简述理论体育法学和应用体育法学在体育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特征。
5.简述理论体育法学和应用体育法学所研究的基本内容。
【推荐阅读文献】
1.周旺生:法学的体系和学科界分/《法理探索》第11~18页/人民出版社/2005.8.
2.于善旭: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7.2.
3.张帆: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博士教育网(http://www.eduboss.com/content/2005-10-30/94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