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与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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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体育法学方法

【内容提要】

本章从解释体育法学方法入手,阐述了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变革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自身的变革呈现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强调了体育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原则;介绍了体育法学需要综合运用和借鉴法学、体育学及其他领域的十种基本研究方法。

第一节 法学方法的含义与意义

一、体育法学方法的含义

“方法”一词,源出于希腊文“沿着”和“道路”,意思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从一般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活动方式,包括思维的活动方式和实践的活动方式。

现代方法论科学中的科学方法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科学思维活动、获得科学知识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或者是指人们正确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并形成科学原理的理论、原则、方法和手段。科学方法一般包括研究对象、物质手段、思维和方法、理论工具四个基本要素。【5】

法学界认为,法学方法是法学者研究、认识法律与法学发展规律,并使其具有科学、明确的理论形式的规则、工具和程序。【6】

据此,我们可以将体育法学方法的概念界定为:法学工作者研究、认识和揭示体育法律规范、现象、本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并使其具有科学、明确的理论形式的规则、方法、手段、工具和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含义:

体育法学方法,是运用于体育法学研究实践活动中各种方法、手段、工具和程序的集合和组合,是技术性的物质手段和思维工具,是体育法学方法的实践体系,在研究各种体育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

体育法学方法,是对体育法学各种方法、手段、工具和程序的理论说明,是体育法学方法的理论抽象、概括,是体育法学方法实践体系的理论基础。

体育法学方法与体育法学理论既具有明确的区别,又具有相互包含的关系。法学方法不仅指技术性的物质手段和思维工具,而且还包容着理论知识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方法是由实践和经验证明了的、被用来获得新知识的理论。法学方法是推动法学理论发展的基本工具,而法学理论进而又成为新的法学探讨和变革法学方法的基础。

体育法学方法必须依赖于体育法学研究活动。法学方法是在法学研究活动中产生、运用并不断完善的。人们往往通过总结和反思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思索和探讨法学家的各种著述,归纳和提炼出各种法学的研究的方法。法学方法发展史表明,法学研究活动不仅为法学方法的发展变革创造动力,为法学方法的功能实现提供舞台,而且也为检验法学方法的有效性、科学性准备标尺。

二、法学方法的意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主体的认知兴趣,课题设计,资料的识别与取舍,逻辑推理的方法以及评价的标准,决定着人们能否顺利地完成其研究任务。

法学方法基本的功能就在于,引导法学家在法学研究过程中沿着一定的思维道路、遵循一定的研究程序和运用一定的研究方法与工具去认识法学对象,提高法学研究的正确性、全面性、系统性等,并不断拓展法学理论发展的方向和领域。

体育法学工作者必须深刻认识法学方法对法学研究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变革所具有的重要的推动作用,并以此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体育法学体系的指导。

(一)法学方法是形成法学理论的必备前提

法学这一人类社会的“精神产品”来自于法学研究的生产活动,而法学方法是法学家生产法学产品的工具。

从逻辑上看,法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法学研究的主体即法学家;法学研究的材料即法律和法学现象与问题;法学研究的工具即法学方法。没有法学方法,法学家就无法对法律和法学的各种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加工,从而生产出优良的成品——科学的法学理论,这犹如劳动者若无劳动工具就不能创造劳动产品一样。

体育法学研究活动,是通过体育法学方法而达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方法的特殊性制约着法学理论的特殊性及其独特的价值;法学方法所具有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特点,也制约着法学理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体育法学理论的形成、发展和多样化,必然是以体育法学方法的存在及其多样性为前提的。

(二)法学方法是变革法学理论的重要动力

法学是不断发展和不断变革的科学。这种发展和变革,固然有赖于法制(法治)实践的推动,有赖于法学学术争鸣,有赖于法学与其他科学之间的广泛、深入的交流与融汇,但同样有赖于法学方法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法学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变革,往往以法学方法的重要发现或全面更新为先导和前奏。法学理论的革命,往往直接导源于法学方法的革命。法学史表明:法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问题、形成新理论的一种手段,只有充分运用各种新的科学方法,旧的法学理论、学说才能不断被新的法学理论、学说修正和更新。因此,在法学的发展史上,法学方法不仅是获得法学知识的杠杆,而且是从旧理论、旧学说走向新理论、新学说的道路和航向。法学史也表明,法学领域的变革或革命往往是由方法的更新或革命引起的。大凡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或学说的兴起,都是从研究方法的突破开始的,至少是与方法的更新分不开的,所以,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科学的法学方法是促进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法学方法掌握着法学理论发展的命运。没有法学方法的进步,就不会有法学理论的进步。法学方法变革的程度和范围,还制约着法学理论变革的深度和广度。表浅的、个别的法学方法的转换,不可能导致法学理论、学说的深刻革命。

(三)法学方法是构建法学体系的基本手段

法学体系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发展的观念叙述,是由一系列的法学范畴、概念、原理乃至法学分支学科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构建起来的。但是,要使法律现象和法律发展以观念的形式在我们面前呈现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构与模式,必须有适当的叙述方法,以便排列组合全部法学范畴、概念、原理及其分支学科。否则,它就只能是一堆知识的聚集,而不能构成一个体系。

因此,当科学方法还未成为法学体系的内部支柱时,就不会有科学体系本身。叙述方法是法学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成熟程度,在理论形式上决定了法学体系的完善程度;叙述方法的多样化,又导致法学体系的多样化。尽管在形态上、程序上,叙述方法和研究方法不同,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叙述过程总是研究过程在逻辑上的一般化的反映。同时,二者又具有共同的认识论基础和原则。研究方法本身往往已经从根本上规定了研究结果借以表现的逻辑结构的轮廓和框架。每一种研究方法,如系统方法、社会学方法、数学方法等,都具有各自的内部结构使用的原则和程序,这些都会导致研究结果以相应的逻辑结构叙述出来。

法学理论的形成、发展、变革乃至体系化,都有赖于科学的法学方法。

第二节 现代法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借用于哲学方法、伦理学方法。随着法学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方法论的不断进步,其他科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之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法学研究自身特有的方法也得以诞生并逐渐成熟起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法学方法自身的变革呈现出的重大趋势和特征,应当引起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足够的关注。

一、整体化特征

现代法学方法的整体化,是指系统思维方法的崛起和现代科学方法对法学方法的渗透和融合。

法学方法的整体化特征,主要表现为系统思维方法占居主导地位和法学方法与其它科学方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两个方面。

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制与法治,包括其整体和各个个别领域,它们的存在方式、活动方式和发展方式,都呈现出多因素、多结构、多层次、多联系、多变量和网络化、系统化的格局。科学地认识和调整、引导这种态势,迫切需要对整体化、网络化的科学探索。而对整体化、网络化的科学研究,就必须借助于系统思维方法。

现代社会的整体性和现代科学的整体性,把法学放置于一个范围更加广泛、联系更加紧密的科学图景中。法学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之间,愈来愈显示出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趋势。其表现方式主要有:“引进”、“杂交”、“综合”等方法,即:“引进”现代科学方法,对传统的法学方法进行改造,或者运用其他某一门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从而产生新的法学观点;“杂交”法学方法和其他科学方法相互配合,形成一套新的法学方法,创立新的法学理论,甚至导致新的法学学科的问世;“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方法,从不同角度、侧面来研究某些重大而又复杂的法学问题。

二、精确化特征

精确化,是法学发展和法学方法变迁的必然趋势。所谓精确化,主要是指法学方法达到成型化和定量化。成型化包括结构的合理,术语概念的规范,解释的非描述性以及确定的研究模式、程序和步骤。定量化即采用数学方法、计算工具进行定量分析。

精确性即确定性成为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发展的新趋势,最早开始于近代社会科学时代。当时,数学的应用,如统计分析、定量分析和数学分析模型的建立,被视为社会科学“科学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在现代社会科学时代,精确性、定量性更是成为许多学者不懈追求的科学目标。

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不仅追求其科学性,而且也追求其精确性,精确性是科学性的必然延伸。缺乏精确性的法学,很难成为真正的科学。因此,现代法学不断地探寻精确化的法学方法,以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精密的科学。

三、多样化特征

法学方法的多样化,是指多种法学方法并存和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多种法学方法综合运用。

每一种法学方法,既具有局限性,又具有互补性。多种具体的法学方法,因其内在的逻辑构成、运作程序的差异,具有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功能界限。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只能用于探讨某个特定的法学问题,或用于研究某个法学问题的一个层面。但是各种法学方法的独特性和局限性,并不表明它们是相互对立的,恰恰相反,多种法学方法之间具有相互联系和互补性。

法学对象本身的存在、运行状态及其特点,也要求多种法学方法并存。法、法制、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从横向结构上看,它们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特性,而从纵向历程上分析,它们又是多因素、多阶段、多因果链条的。法、法制、法治状态的多面性及其运行的多样性,必然要求法学方法具有多重时空特征,要求法学方法的多样化发展。因为法、法制、法治的状态和过程的方面是如此之多、如此之复杂,以至于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不可能涵盖整个领域和全部问题。如果没有多种多样的法学方法,就没有多维视野,从而也就无法获得对法、法制、法治的多角度和全方位的整体性认识。

对复杂、多维的法、法制与法治现象的认识,必然需要通过许多种途径,运用多种特殊的方法。这些途径和方法要适合于法的各方面的特点或法的某种时间尺度和空间尺度。同法的各个方面之间的联系一样,法学研究的各种方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相辅相成的联系。每一种方法单独存在,所有各种方法又在一起发挥作用。如为了研究法的社会存在,必须广泛利用社会学研究方法及其一切研究方法;对过去的法可以用历史研究方法加以披露,而研究将来的法,则必须根据法学的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材料,来进行预测和作模型试验等。

四、系统化特征

法学方法的多样化,不是法学方法的总汇,而是一个有序的体系。法学对象本身具有系统性,法制实践和法学研究也随之具有系统性,因而要求法学方法也必须趋向系统化。有序的法学方法体系,不仅使各种具体方法能在完整体系中获得新的思维功能,而且通过相互联系方式和互补方式,形成并发挥方法群的系统功能。

现代法学方法的系统模式,由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构成。

(一)横向结构

横向结构主要包括:提出问题的方法,如怀疑的方法、观察的方法;收集相关问题材料的方法,如查阅有关文献资料、调查、统计和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归纳、整理有关材料并对之进行综合、抽象分析的方法,如各种逻辑方法、比较方法等;对理论成果进行适当叙述的方法;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可行性的方法。

(二)纵向结构

纵向结构主要包括:指导性方法,主要是哲学方法;方向性方法,如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宏观研究与微观探索相结合的方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等;各种具体方法,如比较分析、阶级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统计分析、法律规范分析、案例分析等等;技术性方法,包括资料的积累与分类方法,统计数据与表格的计算机处理,各种信息系统的运用技术等。

五、科学化特征

法学方法的科学化,是指法学方法的理论形态——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并有力地推动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变革。法学方法论的产生和发展,是推动法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法学方法论是法学方法发展、使用趋于科学化,理性化的一种重要标志。

法学方法论基本模式和体系框架,是由法学方法的基本理论、法学方法体系的具体理论和法学方法的应用理论三大理论形态组成。

法学方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学方法的概念、特征、结构及其功能,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律,古今中外各种主要法学方法的局限性和可继承性,法学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的关系,法学方法的现代化等等。

研究法学方法体系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和中心任务。其主要的研究课题有:法学方法体系中有哪些法学方法,每一种法学方法的内容、结构、适用范围是什么,这些方法如何组成一个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学方法体系及其构成模式等。

法学方法的运用理论是从理论上研究法学方法的实际应用过程,以防止和避免各种法学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产生偏差。包括探究充分发挥各种法学方法的功能及优势的途径;研究弥补各种法学方法的局限性的措施;确定应用法学方法的各种科学原则;寻求各种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协调和互补。

第三节 体育法学方法的原则

法学方法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总方法,规定着法学研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法学方法原则是观察、认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因而法学方法原则在法学方法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作为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领域最一般规律的科学,体现了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唯物论与辩证法、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它是指导一切科学研究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和基础。体育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原则。

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

在认识和研究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对象世界时,是从实际出发,还是从观念出发?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坚持用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来衡量一切?是坚持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还是割裂这种统一的关系?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态度代表着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不同的认识路线。

“实事求是”认识路线,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的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一切本质上合乎科学的方法,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并用实事求是来统帅,才会使人们的认识和研究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在体育法的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的原则,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存在去如实认识体育法律现实,而不能附加主观的东西。要使体育法学研究的一切手段、措施,研究的一切结论都是符合实际的。

二、必须坚持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7】。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中。因此,体育法学的研究中,必须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说明体育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体育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三、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历史唯物理主义不仅是唯物的,也是辩证的,它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型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原则,必须把辩证法的一系列观点和范畴运用于体育法学的研究之中。如: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影响的观点,质量互变,对立统一的观点;原因结果、必须性偶然性,可能性与实现性,内容与形式,本质与形象等。

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发展观点。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整个世界都处于运动和发展的过程之中,人类社会也是如此。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8】的科学。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超时空的法律制度,任何法律体系都具有时代特征烙印,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的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体育法学研究必须与时俱进,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

第四节 体育法学的基本方法

不同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各自有一些特有的与本学科属性相适应的研究方法。体育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横跨法学和体育学两个领域的一门新学科,其独特的方法尚待探究、开发和创新。目前体育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综合借鉴和运用了法学、体育学及其他领域的一些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的方法

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通过对特定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价值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应用价值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不仅包括对法的实然性、必然性问题的研究,而且包括对法的应然性问题的研究。而对法的应然性问题的研究,实质上就包含着对法的价值分析,即揭示法的价值关系,确定法的价值标准或价值目标,并据此对各种法律现象、法律活动进行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

价值分析方法在体育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现行体育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二是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现行体育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

法学价值分析的基本要素和具体分析程序包括:①明确法的价值属性和价值特征;②确定法的价值要素,如法的社会价值,法本身的价值等;③确定法的价值标准或价值目标;④对法律现象、法律活动进行价值认知;⑤说明某种法律现象或法律活动的价值水平、价值程度。如某种法律制度反映的是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具有何种价值事实;对法律现象、法律活动进行价值评价。如某种法律制度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是“良法”还是“恶法”;以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为基础,根据价值标准或价值目标,设计法的理想模式,或提供改革的方案。

二、社会调查的方法

社会调查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社会调查的方法是法学研究实施“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的手段和措施。立法、执法、司法必须从实际出发。法学研究同样也需要着眼于社会现实,以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为出发点。法学研究工作者要了解社会实际,必须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作为对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对于为了摆脱法学研究理论脱离实际的不良学风尤为必要。

在体育法学研究中,社会调查的内容范围极为广泛。包括:社会上存着哪些重大体育问题急需解决;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什么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有无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当前迫切需要制定哪些体育法律法规?已有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状况如何?取得了什么样的社会效益?等等。

社会调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等。为了使社会调查达到预期目的,法学工作者在选择一种调查方式(如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等等)之后,还必须学会熟练地运用一些接触事实、收集资料的技术性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参与法、访谈法和问卷法等等。这些技术性方法只有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准确地掌握。调查者如果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其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根据调查结果所做出的推论的科学性就很难保证。

三、历史考察的方法

历史考察的方法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因为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对研究对象进行历史的考察是最合乎科学的方法之一。

法律与历史联系十分的密切,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自身有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和历史的规律性,另一方面法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和人类历史过程的伴生物。历史考察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

历史考察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主要包括历史哲学方法和历史实证的方法两个层次:历史哲学方法,即关于以历史的哲学理论和观点分析、认识法律现象。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科学的历史哲学体系,也是进行法学研究的历史方法论基础;历史实证的研究方法,即各种具体的历史方法,如通过考据的方法、训诂的方法、文献编纂与分类方法等研究法律。

历史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基本范围和任务是:恢复和发现法律现象的历史原貌及其发展、变化的具体状况,分析和研究法律的具体演变过程,从而形成对法律的系统认识;探索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的问题,如法律史演变的基本原因、法律模式的更替和变迁、从人治到法治发展的主要阶段等等;考查法、法制、法治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学、宗教、道德等)相互制约的过程,通过社会史说明法律史,通过法律史阐释社会史,从而在社会史和法律史之间建立起科学的联系;总结法律史的经验教训,以为当代法治实践的借鉴。

四、比较的方法

比较方法是指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比较的方法,对于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了解和改进本国立法、统一和协调国际法以及推运和拓展法学教育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两种形式。

(一)横向的比较。是法学中最常用的比较方法,其中,国际间的比较已发展成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科,被称为比较法学。横向的比较不仅限于国际间法的比较,还包括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法的比较。

(二)纵向的比较,又称之为历史的比较。是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进行的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历史类型法制以及同一类型中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具有启发性和实用性的知识,这无论对于法制建设还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完善都大有裨益。

(三)运用比较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一般程序。分为准备、比较分析和评价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下列步骤:①确定比较的对象及其可比性;②确定比较的类型。在比较法学中,比较的类型通常分为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叙述比较与评价比较;立法比较与功能比较;对外比较与对内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等;③确定比较的目的。这种目的可以是学理性的,也可以是立法上的;可以是法律运用方面的,也可以是法学教育方面的;④收集和掌握相关的资料。包括法学理论资料、立法资料、司法资料、法律实施状况的资料和有关的文化、社会资料等。只有搜集和积聚了大量材料,才能进行分析和比较,使用比较的方法成为可能。

2.比较分析阶段。即运用比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寻找比较对象的异同点,并分析其异同的原因。在这一阶段,主要应注意的问题是:①用同一标准进行比较。对于比较对象,只有根据同一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得出有意义的比较结论;②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比较。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既有规范形态、文化心理形态,也有社会形态;既有过去形态、现在形态,也有将来形态。因此,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也必须是多形态的。

3.评价阶段。比较研究不只是对比较对象的客观描述,而且要在一定价值观的指导和支配下、对比较对象做出进一步和比较的结果评论或评价。

五、语义分析的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是一般性地交流思想。

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从而宣告和推行国家意志。在此,语言已成为传达国家意志和指令的载体。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本身都始终离不开对语言的操作过程,因而,如何正确地使用和解释法律用语,就直接与秩序和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如果不能合理地对法律用语进行解释,或者法律本身就是语义含混和前后矛盾的,那么,法律就难以承担起自己的使命。这时,法律就不能充分地保护它所应当保护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制裁它应当制裁的行为。

另外,在建构法学理论、表达法学观点的学术活动中,如果不能准确和合理地使用各种概念和术语,也会引起思想交流的障碍和理论的混乱。因此,近、现代法学十分注重语义分析方法的运用,重视语义分析方法的独特功能。

六、系统科学的方法

系统科学方法是包括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在内的现代科学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综合性和最优化等特点。

运用系统科学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应用范围和思维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把法、法制、法治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机械整体;用法的多维联系模式,如功能联系、结构联系、层次联系、信息联系、反馈联系取代法的线性因果模式,或用多向的因果联系代替单向的因果联系;用动态的观念代替静态的观念,把法、法制、法治既理解为历史的运动过程,也理解为横向的递进、演化过程。②定量分析。在控制论、信息论方法中,包容了一定的定量分析方法。现代科学的重要基础,就是现代科学技术所提供的一套数学理论和运算工具,以便于定量地处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联系,精确地描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使系统科学成为定量化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因此,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是实现法学定量化的主要途径之一。③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即通过专门的工程技术建立法制(法治)运动的可操作机制,如法治系统工程、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等。系统科学方法既是认识法制(法治)实践的方法,也是调控法制(法治)实践的方法。理论认识和实践调控在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工程技术的内在逻辑结构中统一起来,为理论的实践化和实践的科学化开辟了新的途径和道路。④追求和实现最优化。系统科学方法的目标就在于以系统地认识法、法制、法治为基础,实现法、法制、法治的最优结构、最优运行和最优效果。系统科学方法是为追求和实现最优化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具体方法、技术和手段。

七、数学的方法

数学方法是对法学问题进行定量化研究的方法,即采用数学方法包括计算工具研究、表述法律现象的数量关系,并从已知法律现象的数量状态推测法律现象的未来的数量状态。

法律现象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存在着数量关系和数量状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数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法律现象的数量关系需要用数学方法来分析,其数量状态也需要用数学方法来描述。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现象数量关系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法律现象的质的规定性。

从法学定量化研究的历史,和现代法学应用数学方法的基本趋势来看,法学研究应用数学方法的主要领域,可以有七个方面:①建立数理法律学或法律数学,研究法学和数学的一般关系,探讨法律现象的数量特性、数量关系及其一般规律,为具体的定量分析提供理论和方法论基础;②将数学方法引入法制史,研究法制的数量史学。数量史学是国外现代历史学的重要领域与分支,是运用数学方法分析历史现象和历史进程的必然产物。资料表明,在国外,数学方法也已被应用于行政法法制史的研究中;③用统计学方法,社会调查、民意测验方法,计算机科学中的数据库理论以及电子计算机等工具,收集和整理社会现象、法律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建立“数量信息库”以提供立法研究所需的各种数据;④建立法制(法治)的指标体系,即评价法制(法治)结构状态,法制(法治)运行状态及其效果状态的数量标准;⑤创立和发展各种法律的统计学,如立法统计学、司法统计学等;⑥运用数学方法研究违法犯罪问题。如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文化水平、年龄与性犯罪的关系,用具体的数量关系说明文化水平是影响性犯罪的重要原因等;⑦依据数学逻辑,概括和表述法学研究成果,使理论形式精确化。数学逻辑,不仅表现为严密的数学公式,而且也包括严密的推理法则,如公理方法,证明方法等。

八、经济分析的方法

经济分析方法原本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但现在已经不限于研究经济问题,而被运用于政治、法律等非经济问题的研究。法学研究中应用经济分析方法,其核心问题是,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应以最大限度、最优化地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目的。

法学研究中运用经济分析法研究的基本问题有:①法律规则的设定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必须考虑经济人的动机和利益需求;②成本——收益分析对于研究法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律实施的经济条件和经济机制;④司法判决必须有利于扩大社会财富;⑤提高违法成本,降低惩罚费用,以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⑥对传统的法律公平,正义观进行经济分析,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⑦对各个部门法律或具体法律原则、法律制度采用经济分析方法予以研究,等等。

九、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之一,这种方法又称为注释法律的方法或法律分析的方法。运用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目的在于:通过解释使法律中“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或“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同时法律解释也有助于形成一定的法律原理和部门法学体系。“注释法学”即由此而成。

法律解释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文本,即法律条文和法典、法例;另一种是法律名词、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通常有:文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等。

十、案例分析的方法

案例分析的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特有方法之一。案例,不仅反映了一定社会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而且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生活。因此,对案例、尤其是典型的或著名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对于认识一定社会的法律及其观念、原理,观察一定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形成一定社会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小结】

1.体育法学方法,是法学工作者研究、认识和揭示体育法律规范、现象、本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并使其具有科学、明确的理论形式的规则、方法、手段、工具和程序。它既是技术性的物质手段和思维工具,是体育法学方法实践体系,又是对体育法学方法程序的理论说明和抽象、概括,是体育法学方法实践体系的理论基础。

2.法学方法对法学研究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变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学方法是形成法学理论的必备前提;是变革法学理论的重要动力;是构建法学体系的基本手段。

3.进入20世纪以后,法学方法自身的变革,呈现出了整体化、精确化、多样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等的重大发展趋势和特征。

4.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和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相互作用的观点,是体育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5.体育法学研究综合运用和借鉴法学、体育学及其他领域的十种基本方法有:价值分析的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语义分析的方法;系统科学的方法;数学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法。

【思考与讨论】

1.怎样理解法学方法既是技术性的物质手段、思维工具和实践体系,又是关于体育法学方法的理论说明和抽象的理论基础。

2.试述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法学理论发展和法学体系建构中的重要价值。

3.试述导致现代法学方法呈现整体化、精确化、多样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发展趋势和特征的原因。

4.联系实际,谈谈在体育法学研究中应当怎样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原则。

5.体育法学研究综合运用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推荐阅读文献】

1.吴元梁:《科学方法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2.卡尔·拉伦茨(德)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

3.欧阳康,张明仓:《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4.张骐:法学方法论及其在法治研究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03.

5.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研究/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