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
第一章 标准化生产基本知识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正处在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这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中心任务,而农业标准化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实现,同时,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标准化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农业标准化在新形势、新变化的发展过程中,面临新目标新任务的挑战,既给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给农业标准化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因此,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产品质量的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标志之一,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优化农产品品质、确保农产品食用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推进农业标准化,对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应对加入WTO后国际市场的挑战,特别是应对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节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意义和作用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业经济正处在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和中心任务,面对新形势、新目标、新任务,既给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给推进农业标准化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意义和作用
1.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农业标准化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管理的轨道,既可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又能够带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科学配置和优化组合,促进农业的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规范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实践证明,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迫切需要农业标准化的支撑;而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迫切需要农业标准化的带动。
2.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
现代农业是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应用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农业。标准化集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于一体,具有科技推广和科学管理的双重性。没有62农业的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推进农业标准化,用现代工业的理念来谋划和管理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改造传统农业,用现代标准来规范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用现代组织方式来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
3.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实施以标准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发展战略,将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作为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已成为制约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技术性的贸易壁垒,形式上是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但在实质上是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谁掌握了国际标准,谁就等于抢占了国际贸易的制高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得标准者得天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对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和日益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做好优质农产品能“打出去”、受冲击的农产品能“守得住”两篇大文章,就必须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下大力气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大力气提高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技术保护水平。
4.是切实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和一般要求上,必须拿出行动来,围绕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去落实。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领导重视,人民关心,社会关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三绿工程”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措施。
5.是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农业标准化是农业依法行政、技术推广、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技术依据。推进农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监测体系和农产品评价体系,是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现阶段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建立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全面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1.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制(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达到50%。
2.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区累计达到2000个。
3.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培育2000个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为95%以上。
4.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生产覆盖率达到80%。
5.培养一支8000人的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化推广队伍,建立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农业由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化,农业生产从源头到最终产品,都需要以标准化为基础。农业标准化不仅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需要,也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代表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成为现代农业的新概念。在我国,鉴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小规模分散性,农民的素质不高等客观因素,使得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必然有一个艰苦的过程。但是随着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将认识到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而成为农业标准化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特别是加入WTO 64后在国际化竞争的压力下,各级政府将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农业标准化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从而积极加以宣传推广应用,这一进程将会不断加快。
三、国外农业标准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国际上对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非常重视,有众多官方和非官方的组织从事着这方面的工作,并且制定了配套性、系统性、先进性、实用性较强的标准体系。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专门协调和制定有关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卫生等相关协定中将CAC的标准作为国际贸易的参考依据后,世界各国参与CAC活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其他还有诸如国际乳品联合会(IDF)、美国油脂化学会(AOAC)、美国小麦协会(AA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农产食品技术委员会(ISO/TC34)、国际谷物化学协会(ICC)、加拿大谷物协会澳大利亚小麦协会等,每年都通过公告向世界发布标准信息,对世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标准化起着重要作用。
(一)国际性标准化组织
(1)ISO/TC 34
ISO/TC 34食品技术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农产食品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它下设14个分技术委员会。与食品技术相关的标准,绝大部分是由ISO/TC 34制定的,少数标准是由ISO/TC 93淀粉(包括衍生物和副产品)技术委员会、TC 47化学技术委员会和TC 5铁管、钢管和金属配件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ISO/TC 34的分技术委员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分支机构在以下领域存在密切合作: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果汁、加工水果和蔬菜,谷物、豆类,植物蛋白,乳和乳制品,肉和肉制品,食品卫生(特别是微生物学),动植物油脂。ISO与CAC的合作局限在“ISO农产食品政策”范围之内。这项政策已被CAC认可,并作为与ISO合作的基础。依据这项政策,两个组织间的重复工作就可以避免了。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与设在日内瓦的ISO秘书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ISO秘书处承担着CAC的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技术委员会中一个咨询组的工作,在制定、确认和验收有国际水平的食品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的国际活动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①基本情况概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是1963年正式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其制定的食品标准是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基准标准。
A.国际食品法典的含义
食品法典是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的行为。
B.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性质
法典委员会的性质为政府间的工作机构,对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会员国和非正式会员国均开放,设立执行委员会来负责委员会休会期间的工作。
C.国际食品法典(CAC)的工作范围
·编纂国际食品法典;
·食品标准的修订。
D.国际食品法典(CAC)的作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制定了许多标准、导则和规范,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明确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准绳作用。
E.国际食品法典的构成
法典的构成:共分为一般准则、食品中农药残留以及食品中的兽药残留等13卷。
商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法典商品标准的格式和内容包含标准的名称、范围、基本成分和质量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通用标准的范围:通用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以及污染物等。
②我国国际食品法典工作状况
我国于1986年正式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员国,并于当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国际食品法典国内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国内法典工作事宜。
我国国际食品法典工作主要分为信息交流,组织研究CAC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参与国际及地区标准的制订,参加法典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等。
(3)国际兽疫局(OIE)
①OIE概述
OIE是一个政府间合作组织,成立于1924年1月25日,是由28个国家签署国际协议成立的。截止到2001年5月,OIE成员达158个。
A.OIE的主要任务
OIE的主要任务包括确保世界范围内动物疾病发生的透明度,收集、分析和传播兽医科学信息,以及通过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国家贸易中的有关卫生规则,保障世界贸易的卫生安全等。
B.OIE的组织结构及职能
国际委员会是OIE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国政府指派的代表组成。国际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在动物健康领域尤其是国际贸易中采用国际标准以及采纳主要动物疾病控制决议等。
②OIE标准体系概述
OIE制定的主要标准化文件有:《国际动物健康法典》《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国际水生动物健康法典》和《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OIE标准被WTO/SPS协议认可,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并作为参考的国际动物卫生规则。
(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①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及其管理机构
IPP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倡导的多边条约,由设在FAO植保处的IPPC秘书处管理,IPPC的签约政府有117个。IPPC制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影响着国际贸易。
签署IPPC的目的是防止由植物和植物产品导致的害虫的引进和传播,以及促进各签约国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②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介绍
ICPM已经发布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有17个,正在制定的标准有8个。这些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多数是基础性、管理性标准。
(二)较为完善的国际标准体系
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较为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农产品标准的目的明确
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要为重点,以为农业服务,为市场贸易服务为宗旨,促进本国农产品的出口。ISO 2000~2004年战略计划中突出强调的五大战略思想分别是:增强ISO的市场相关性;扩大ISO的国际影响力和ISO制度的认可;提升ISO体系及其标准;资源利用的最优化;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其中在增强ISO的市场相关性战略中又有以下强调:
①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②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
(2)标准与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执行有力
标准是法规的基础,法规又是制定标准的依据,二者相互依从,使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般而言,国际上也将标准分为强制68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为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所采用,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标准与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当用做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技术标准往往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法律、法规引用标准时体现出灵活性,既可全部引用,也可引用部分标准中的条款,并可随国家经贸政策和市场形势的改变而随时修改,不必顾及标准的技术属性。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都在利用标准这种技术壁垒形式。
(3)产品标准先进实用
欧美等国家农产品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在听取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科研人员的意见后,由政府组织,经充分研究,本着实用的原则制定的。其标准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力求量化,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实施标准的配套措施健全
欧、美、澳等发达国家为保证标准执行有力,建立了与标准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具体表现在: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加工标准实施保障体系,包括农产品品种、质量等级、生产技术规程、运输储藏、加工等各个方面都实行标准化管理;保证科研投入,使生产、加工技术水平始终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提高国民素质和标准化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标准执行有力;统一农产品标准的执行,全国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检验方法标准,统一检验仪器,统一培训检验员;农产品标准与法规管理机构分工明确,管理严密,信息反馈快,处理问题及时,宏观控制有力。
(三)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保护农业的主要措施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几种形式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为由,而采取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相关产品自由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将产生严重影响。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关税壁垒得到了大幅度削减,大多数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许可证等)的作用也被大大削减。而技术贸易壁垒由于其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和应用,正在逐步成为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中的主要形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前,关税、数量限制和外汇限制等因素是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壁垒。而现在,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名目繁多的进出口商品包装、标志、检验和卫生、环保等要求,构成了更为隐蔽、更难应对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日益增强。因此通过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分析和预警,早分析,早预报,早控制,使政府部门和企业准确地了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了解进出境产品的风险以及有关疫情动态和标准,及时调整生产和进出口计划,增强应变和防范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①利用技术法规设置技术壁垒;
②利用技术标准设置技术壁垒;
③利用合格评定程序设置技术壁垒;
④利用包装与标签设置技术壁垒;
⑤利用商品检疫检验设置技术壁垒;
⑥利用绿色环境设置技术壁垒。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的自由化趋势,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藩篱不断拆除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性措施——技术贸易壁垒,以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的范围主要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机电产70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汽油的含铅量指标,汽车排放标准,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等。有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从针对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标准,发展到覆盖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全过程,并反映在包装、标志标签、文字、图形、条码等多方面,而且技术性限制的涉及面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①保护人类的安全和健康;
②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③保护环境;
④防止欺诈行为;
⑤国家安全。
(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它的宗旨是避免各成员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方面,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医局(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标准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为经济全球化服务。
①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A.协调一致
·定义: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指南及建议相一致的国家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
·标准化组织的职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为WTO成员制定其自己的法规提供了现有的基准。
·三姐妹组织:《SPS协定》明确规定了在SPS领域的三个制定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医局(OIE)和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采用国际标准:WTO成员应自觉采用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及其他建议性文本。
B.等效
·降低风险的不同途径:不同的国家可以有多种方法确保食品安全或保护动植物健康,但同时又规定WTO成员应当相互接受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方面具有等效水平的措施。
·举证责任:在相互认可协定的谈判中,出口国有责任证明其国内的卫生要求至少与进口国的一样有效,按照这些要求可以达到同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
·双边磋商:在等效协定的谈判中,双边磋商和信息交流是十分重要的。
C.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程序:各成员国必须在对实际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SPS措施。在这过程中或者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来证明其制定的措施是正确的,或者自己进行风险评估来评价食源性风险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风险管理决策的一致性: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适当的卫生保护水平,该水平应该反映出其卫生保护水平,而不应以在竞争情况下保护本国产品为目的。
·SPS措施的选择:采用不同的方法可以达到相同的可接受的风险保护水平。一旦成员政府决定了其适当的卫生及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该成员不应当选择那些比实际保护需要更严历,并对贸易产生更大限制的措施。
·例外:《SPS协定》允许各成员在尚没有足够科学证据证明其措施的合理性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预防性措施。这些紧急措施只是临时性的。
D.非疫区
·原则:非疫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区,也可以是涵盖若干个国家的部分地区。
·举证的责任:出口国(如同等效原则)对证明其国内特定地区72不存在某种有害生物,有举证的责任。
E.透明度
·国家通报机构:每个成员国必须指定一个中央政府机构来负责通报程序的执行。
·国家咨询点:成员国也必须设立国家咨询点,在其贸易方对实施的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法规、现行的等效协定或有关风险评估程序及决策等问题进行咨询时提供服务。
F.发展中国家
·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成员具有“延期实施与影响进口措施有关协定的权利”。
·技术援助:鼓励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援助,以保证它们能加强其在食品安全及动物与植物卫生保护方面的能力。
·培训活动。
G.争端解决
·统一的WTO争端解决程序:《SPS协定》服从统一的WTO争端解决程序。
·技术性建议与科学性建议:在对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进行整体考虑时,专家组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科学或技术问题征求意见,这种意见可以来自个人专家、技术专家组或某个相关的国际组织。
·争端解决程序:SPS领域的一些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了自己的争端解决程序,各国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来解决彼此间的贸易争端。
②实施SPS协定
A.实施SPS协定为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标准制定了基本原则
B.主要特点
·保护或保护主义:SPS措施可能导致对贸易的限制。
·措施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的措施应该尽可能基于目标和准确的科学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基础之上。
·国际标准:这些标准是由某一领域的权威科学家和有关健康保护的政府专家联合制定的,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审查和审议。
·与条件相匹配的措施:进口食品、动物和植物产品的原产地不同,采用的SPS措施有时也不同。
·选择措施:采用不同的措施可以达到相同的、可接受的风险保护水平。
·风险评估:成员政府必须基于对相关实际风险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来制定SPS措施。
·透明度:各成员政府必须就其新制定或修订的和对贸易有影响的SPS措施向所有其他成员进行通报,并设立办公室(称为“咨询点”),负责对其他成员就新制定的或已存在的措施所提问题进行答复。
③SPS协定与TBT协定的比较
A.目的;
B.实施范围;
C. SPS与TBT各自涉及的范围(见下表)。
SPS与TBT涉及范围比较
第二节 农业标准化基本常识
一、标准、农业标准的基本概念
1.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2.农业标准:在农业范围内形成的符合标准概念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注:农业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
3.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标准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活动。(注: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4.农业标准化:运用“统一、简化、协调、优化”的标准化原则,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实施监督,促进先进的农业成果和经验的迅速推广,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产品的流通,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指导生产,引导消费,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竞争力为目的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二、农业标准的种类
按照农业标准的对象,将农业标准划分为农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1.农业技术标准
农业技术标准是对农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制定的标准。农业技术标准是一个大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基础性技术标准
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共性因素,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技术通则等做出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订其他技术标准的依据和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农产品标准
为了保证农产品的适用性,对农产品应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而制定的标准,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所作的技术规定。
(3)生产技术标准
主要包括良种培育、繁育技术标准,农业病虫草管理及疫情疫病防治标准,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栽培(饲养)技术标准。
(4)农艺、农产品加工技术标准
根据农业产品标准要求,以产品的加工工艺方案、工艺过程的程序、工艺的操作方法等所作的规定。农艺、农产品加工标准对保证和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生产附加值具有重要意义。
(5)检验检疫标准
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病虫害检疫和试验方法所作的规定。
(6)设施标准
是对农村能源、水利等农业生产设施所作的技术规定。
(7)环境保护标准
是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对农业生产的环境条件、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
(8)包装、标志、储运标准
2.农业管理标准
农业管理标准是对农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农业管理标准内容的核心部分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所作的规定。
农业管理标准是在总结已有的科学管理的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标准化的原则和方法制定的。
3.农业工作标准
农业工作标准是对农业企业(生产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农业工作标准主要是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考核办法等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目的和范围;
(2)工作的构成和程序;
(3)工作的责任和权利;
(4)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效果;
(5)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6)与相关工作的协作和配合。
三、农业标准的性质与分级
1.标准的性质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属于我国技术法规。农业强制性标准包括:
种子、农药、兽药及其他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标准;
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农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农业生产中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标准;
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的农产品标准等。
(2)推荐性标准
指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向企业和社会推荐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2.我国农业标准的分级
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上级标准是下级标准的依据,下级标准是上级标准的补充。
(1)农业国家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业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强制性的代号为GB,推荐性的代号为GB/T。
(2)农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农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强制性的代号为xx,推荐性的代号为xx/T。
(3)农业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下制定的标准。强制性的代号为DBxx,推荐性的代号为DBxx/T。
(4)农业企业标准
在农业企业(单位)范围内,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Q/HY中Q表示企业标准,YYY为企业(单位)的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
四、农业标准化的特点
1.农业标准化的主要对象是生命体或者有机体:农业标准化不但是人有目的的活动,而且必须遵从生命体或有机体自身特点。
2.农业标准化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地区性的特点是不同的生态表现。在农业中,特别是植物和有些动物,只能在特定的生态环境中生长发育,才能表现品质优良。所以,农业标准化必须是因地制宜的。
3.农业标准化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农业过程的复杂性和农业的巨系统特性,注定其每一个时空距离上的多面性和网络化联78系,基于生态系统上的这一工程必然是十分复杂的。
4.农业标准化的文字标准与实物标准同等重要:农业标准化中的标准,有文字与实物两种表达形式,其重要性是同一的;两者的相互结合是完善的,不分何为先,或何不重。
五、农业标准化遵循的原则
1.超前预防原则
农业标准化中的对象不仅要在依存主体的实践问题中选取,而且更应从潜在问题中选取,以避免该对象非标准化而造成损失。
2.协商一致原则
农业标准化中的成果应当建立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3.统一有度原则
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特性和特征做出统一规定,以便充分实现标准化的目的。
4.变动有序原则
农业标准化应以其所处的变化、相应的新科学成果的出现,按规定和程序适时修订,以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5.互相兼容原则
农业标准尽可能使不同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实现互换和兼容,以便扩大农业标准化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最佳效益原则
农业标准化中的对象应先考虑使其所依存的主体系统能够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7.阶梯发展原则
农业标准化活动是一个阶梯状上升的发展过程,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经验的累积同步前进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各经验的不断积累,要求相关标准的跟进越来越紧密,当农业标准化制约或阻碍依存主体的发展时,应当及时加以修改、修订甚至废止。标准化水平必然会像人们攀登阶梯一样不断发展。
六、农业标准体系
农业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农业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一)农业标准体系的特征
1.目的性
能够使农业标准化对象系统具备适合需要的功能和为此所必须具备的协调统一的秩序。
2.整体性
农业标准体系是由一整套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标准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并具有整体性功能。
3.结构性
农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结合起来并具备新的整体性功能潜力。这种结构性,不但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结构,而且内部包含着程序性结构过程,也就是,按照过程的内在联系和顺序关系而结合。
(二)农业标准体系表
农业标准体系表是指,一定范围的农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照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农业标准体系表的组成单元是标准。农业标准体系表包括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的标准体系应有的全套标准。即包括应该保留的现有标准和新制订、修订和重订的标准。
(三)农业标准体系表的作用
1.描绘出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发展蓝图,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工作重点。
2.可以系统了解国内外农业标准,为采标提供较完整的情报。
3.指导农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
4.改造和健全现有农业标准体系,使体系更为科学有序。
5.有助于科研、生产工作的开展。
6.有利于农业企业标准化的实现。
(四)如何建立农业标准体系
建立农业标准体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搜集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各级标准文本;
·搜集有关农业的规则、协议及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法规和标准;
·对无上级标准,在农业生产中又需要的,应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规范);
·研究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标准体系表;
·根据目标需要与特色,构建特定农业标准体系;
·建立农业标准体系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应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
第三节 绿色农业标准化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念
(一)绿色农业、有机农业、无公害农业
1.绿色农业及绿色食品
1.1 绿色农业: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发展模式,是相对目前的常规传统农业提出的一种说法,它是协调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的定义,绿色农业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工业装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农产品绿色农业示范区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先进的农业发展模式。
1.2 绿色食品概念:绿色食品是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其生产一般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的营养食品。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规定,绿色食品又分AA级绿色食品和A级绿色食品两大类。
绿色食品的开发,从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入手,在种植、养殖、加工过程中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限制或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生产资料,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控制,以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
1.2.1 AA级绿色食品(又称有机食品):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82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1.2.2 A级绿色食品: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的生产资料(如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1.2.3 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及含义
绿色食品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标志使用必须通过专门机构认证,企业方可依法使用。这样既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1.2.4 AA级绿色食品与A级绿色食品区别与联系
1.2.4.1 区别
(1)生产标准不同: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物质,而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如在化学合成农药使用上,可使用一些毒性不大、残效期短的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的使用上,可以合理使用一些磷、钾化肥,但严禁硝酸盐化肥的使用,这项规定是为今后A级绿色食品过渡到A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从而与国际有机食品生产接轨做准备打基础的。
(2)认证机构不同:AA级绿色食品和A级绿色食品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认证,但AA级绿色食品也可向国内有资质的有机食品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有机食品。
(3)标志颜色不同: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
(4)质量认定与标志使用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
1.2.4.2 相互联系
(1)同属绿色食品的范畴,其标志表达含义一样(相同);
(2)产地环境要求一致:产地环境均符合NY/T391产地环境质量要求;
(3)相互变化:A级绿色食品质量标准相对较低,而AA级绿色食品的质量标准要求比较严,生产难度较高,但A级绿色食品通过生产管理技术的改进与提高,也可向绿色AA级食品的生产上发展;而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也会因管理疏忽,质量不达标降格为A级绿色食品。A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是我们国家农产品生产发展的方向,也是参与世界农产品竞争的有效手段。
2.有机农业及有机食品的概念
2.1 有机农业:有机农业是指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转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过程。
2.2 有机食品概念: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即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防腐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84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目前,在我们国家质量达到AA级绿色食品的,并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质量认证的,也称其为有机食品,在国际上也被认可。
2.3 有机食品的标志及含义
有机食品标志以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寓意人类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标志表达了两层含义:(一)一只向上持着一片绿叶的手,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二)两只一上一下握在一起的手,将绿叶拟化为大自然之手,表达了有机食品是来自于天然无污染的大自然之中。有机食品概念的提出是这种理念的实际应用。人类的食物从自然中获取,人类的活动应尊重自然的规律,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空间。
有机食品质量标准与我国现行通用的AA级绿色食品标准基本一致,但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更加国际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认定机构国内有多家,但只要是合法独立、有资质的有机认证机构均可;而AA级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认定,在国内只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3.无公害农业及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也就是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也就是安全农产品,或者说是在安全方面合格的农产品,是农产品上市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是一种质量认证性质的管理,而通常质量认证合格的表示方式是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予以注册登记。因此,只有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颁发认证证书,并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才是无公害农产品。
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地大物博,各地农业生产情况复杂,为了尽快推动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这些地方标准对化学合成农药和化肥等的要求,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A级绿色食品的要求一致,但认证由各地所属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农产品质量中心进行认证。通过农业部质量中心认证的这部分食品,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志为无公害食品标志;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质量认证的这部分食品,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志为绿色食品A级标志。
4.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区别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都属于安全农产品的范畴。我国采取“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方式,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三者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1)发展机制不同、无公害农产品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是最基本的市场准入条件,实行政府推进的做法,带有强制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达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满足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更高层次需求。发展绿色食品既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又有效地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主要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结合的发展模式。有机食品生产方式与生产标准与国际接轨,主要以市场运作方式发展。
(2)产品范围不同
绿色食品主要是初级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主要是食用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有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纤维材料、药材及药用材料。
(3)质量控制路线不同
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遵循“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重点监控四个环节:①产地环境的监控,由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对产品及原料的产地环境实施监测和做出评价;②生产过程的管理,要求农户和企业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③产品质量的检测,由定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实施检测;④包装标志的管理,要求产品包装志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有机食品强调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换,强调生产过程的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投入品。
(4)执行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同
绿色食品在种植、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物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投入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其评价标准低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主要评价其是否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质量追踪体系。要求原产地无任何污染;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投入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防腐剂、添加剂等。
(5)认证管理机构不同
绿色食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委托机构负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产地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省级承办负责管理;有机食品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及国家认监委备案的其他认证机证。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及各省有机食品分中心负责管理。
(6)使用的标志和标志使用方法不同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可将标志印刷在包装物上,以编号辨别真伪。有机食品必须同时加印国家标志和认证机构标志。无公害农产品必须加贴防伪标签,没有防伪标签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机食品证书有效期一年。
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从营养质量、商品质量、卫生质量等而言的。一般主要指蔬菜的卫生质量即蔬菜产品中对人体有害的元素、农药、硝酸盐及有害生物的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值,人们食用后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
二、基本知识
(一)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辨别
1.绿色食品:产品的包装上同时印有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文字和批号。除包装标签上的印制内容外,贴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防伪标签的,该标签上的编号应与产品包装标签上的编号一致。
2.有机食品:凡加施(贴)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并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标志或机构名称的产品为有机食品。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高于95%的加工产品,产品标注“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高于70%的加工产品,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或等于70%的加工产品,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3.无公害农产品:加施(加贴、加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为无公害农产品。刮开标识表面涂层或在标志的揭露层可以看到16位防伪数码。通过电话(全国统一电话查询号码:16840315、010-64450315)、手机(小灵通)短信(手机或小灵通短信息杳询:将16位防伪数码依次从左到右输入,发送到958878)和互联网可查询到产品信息。其他形式的标注,如将无公害标志印刷在产品包装上无效。
(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申报相关事宜
1.绿色食品申报相关事宜
(1)哪些单位可以申报绿色食品:
①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②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条件(环境和技术);③申请人要有能力控制产品的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88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④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⑤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申报绿色食品,其产品必须经营一年以上。
不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①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他利益关系的;②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③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④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如协会)政府和行政机构等。
(2)如何申报绿色食品?
①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及递交以下有关资料(xxx省或市或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xxx省或市或自治区绿办)绿色食品申请材料:A.《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B.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C.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D.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E.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F.企业质量管理手册;G.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各省、市、自治区绿办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登记、编号,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受理通知书》。
③所属各省、市、自治区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申请材料基本合格的,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④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向各省、市(或自治区)绿办提交补充材料。
⑤申请人材料不合格的,所属各省、市、自治区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再受理其申请。
⑥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后,由所属各省、市、自治区绿办派2名以上检查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⑦现场检查合格,由检查员进行现场产品抽样、封装。样品由申请人寄往各地绿色食品定点检验单位。检测单位20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⑧经现场调查确认,必须进行环境监测的,各地所属绿办书面通知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监测,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
⑨所属各省、市、自治区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
(3)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分为法律管理、行政管理、消费者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质量证明商标,使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一切假冒、伪造或使用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条例予以处罚。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代表国家管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唯一权力机构,并依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对标志的申请、资格审查、标志颁发及使用等进行全面管理。各省(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是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管理部门,履行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划定的职责,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直接为绿色食品企业服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食品监测网及各地绿办委托的环保机构形成的监测网,对绿色食品生态环境及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性监督管理。
(4)绿色食品标志与一般商品标志的区别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质量证明商标标志,有三个一般商品标志不90具备的特定含义:
①有一套特定的标准——绿色食品标准。
②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机构和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之外的标志管理机构。
③标志商标注册人在产品上只有该标志商标的转让权、授予权,无使用权。
(5)怎样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自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并连同生产操作规程、企业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及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③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及其原料产地调查,核实其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报告。
④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确定省内一家较权威的环境监测单位(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农业环境质量评价。
⑤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⑥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申请材料合格的企业,接受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测,同时,企业须按《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设计手册》要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方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⑦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然后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6)怎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的质量保证,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全社会都应该从这个利益出发,加强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及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各企业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定。
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③作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④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终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⑤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⑥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⑦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⑧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机食品认证的相关事宜
我国有机食品拥有一个专门的质量认证标志,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的产品均可申请颁证,经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颁证委员会批准后授予该标志使用权。
(1)有机食品的特点
①该产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和卫生标准。
②该产品的原料不受任何污染,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合成农药、化肥、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
③该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的防腐剂、食品添加剂和人工色素,在贮藏、运输过程中未受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
④该产品还满足《有机产品认证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是由认证机构和认证机构所属的检查员完成的。(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包括认证机构的资质和能力;检查员包括检查员的资质、专业和业务能力。)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是基于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是技术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的双重表现形式。它以技术为先导,以管理为保证。
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南京所生态室与美国国际作物改良协会(OCIA)合作,成立中国分会,依据OCIA的标准在中国从事认证活动,以后制定并执行该认证机构自己的标准,后形成国家环保总局的行业标准。
国外代理机构的认证:目前在中国从事认证活动的国外认证机构主要有OCIA/ECOCERT/BCS/IMO和JONA等认证机构。(最早于1990年,有机茶叶获得欧盟认证。)
(2)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特点
①产品认证(不是体系认证);
②连续过程(每年),监督有机生产,保证质量;帮助生产者改进和完善生产体系,促进生产者建立持续稳定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③涉及与其相关的种植、加工、贸易等,是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
④ 注重生产过程的检查,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检查;
⑤ 注重跟踪系统的检查和认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的可追踪性得到保障;
⑥ 检查和认证人员具有独立性;
⑦ 检查和认证活动及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内容
①历史信息确定
主要是对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向认证组织提交的基础信息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者提交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种植者:前三年的农田种植历史(包括品种、面积、投入的材料、作物产量等);当前有机农田的种植情况(包括种植面积、地块分布图、种子来源、生产工具等);有机农业生产计划(土壤肥力保持计划、病虫草害控制计划、土地轮作和管理计划等);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生产的转换计划;申请认证的田块面积、位置、作物类型、预计产量等;申请者的联系信息;对准备采用的批号系统等。申请者应该94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的,必须签字。
B.加工者: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工厂历史、过去从事有机生产的基本情况等);需要认证产品的原料来源,是否通过有机认证;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图、工艺流程、关键设备、害虫控制、清洁卫生、档案记录等);有机农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准备;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管理计划;申请者的联系信息;准备采用的批号系统。
C.贸易者:公司的联系信息;公司性质、贸易产品类型(包括有机农产品和常规产品)、贸易商等;公司的档案记录(发票、提单、运票等);准备采用的批号系统。
根据上述信息,需要确定以下几方面内容:
A.农场的整体情况:农场种植的作物、面积、转换、平行生产、隔离区、文档记录、农场地图、农场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认证方面的信息。
B.从事有机农业的背景:确认种植作物的类型(粮食、蔬菜、水果、畜牧等)和种植方式,根据所交谈人员的回答,了解不同层次人员(生产者、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对有机生产和标准熟悉的程度,有机、转换和常规生产的面积和比例,有机转换的计划、时间和具体措施、技术支持和咨询,三年田块历史确实没有使用禁用物质,哪些田块使用,哪些没有使用?
C.平行生产:有机生产者、加工者和贸易者如果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非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贸易,那么,非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部分就是平行生产。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与非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必须有各自的管理体系和质量跟踪体系。平行生产是有机农产品认证过程中必须检查的部分。平行生产在有机农业的发展初期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可以进行平行生产。但必需做到避免混淆和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应包括,避免混合的管理措施;常规和有机生产的设备(喷雾器、播种机等)及设备清洗的程序和频率;说明禁用物质的使用(储存地点及对有机作物的影响、使用记录如日期、作物、面积等);所有有机和常规生产的作物名称、品种(说明如何避免混合、追踪这些产品的记录等)。
D.有机农业生产投入和目的:(农场内部的和农场外部的)所有使用的材料、使用量和原因,确认使用材料的性质(限制使用还是禁用?使用的程度如何?如何采取措施避免使用等信息)。
②生产过程的认证
A.种植业生产:种子、种苗;所有种子的品名和来源;种子处理的方式是否是转基因种子及购买种子的发票。
B.土壤肥力保持:土壤的物理特性,如土壤生物活性、作物套种、间作情况等;了解农民关于土壤培肥知识的掌握情况;如何使用牲畜粪肥、绿肥和堆肥,包括了解其质量、来源以及施用量;是否使用农场之外的物质,如矿质肥料、微生物肥料等,如果使用,其来源、成分、施用量和施用时间等;土壤分析结果;观察其作物生长情况是否与施肥情况相符。
C.作物轮作:计划和时间;当地的轮作模式,从技术上来讲,有机农业不提倡总是种植同种作物,为此,农场应尽可能变换农作方式,目的是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减少杂草和病虫害的危害。
D.灌溉用水:灌溉用水来源,是否有水质分析结果?该地区灌溉水的可能污染物是什么?颁证田块附近土壤的利用情况,是否对灌溉水产生污染,灌溉的方式(如喷灌、滴灌等),是否通过灌溉使用某些物质?如消毒物质。
E.大气环境:种植范围内大气的质量是否符合有机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大气污染源等。
F.病害控制:农场田块中最常见的病害是什么?采用什么办法防治作物,在作物病害发生时,采取什么措施防治?使用什么物质?使用步骤是什么?采取什么土壤消毒措施?
G.病虫控制:害虫的类型、危害程度、危害作物;控制害虫的措施(包括机械和物理措施等),病害虫控制的有效性;检查喷施农药96的设备(何时使用过,清洗情况、气味等),同时检查一下喷药设备是否也用于平行生产?察看使用过植物杀虫剂的地块和作物生长情况?使用过什么限制和禁用的物质?
H.草控制:控制杂草的工具、控制杂草的类型、控制杂草的条件、控制杂草的有效程度,在杂草管理过程中使用过什么限制使用的和禁用的物质?
I.边界和缓冲区:评估可能的污染源(邻近地块、公路、铁路、空气漂移、侵蚀等);如何控制可能发生的污染(分别收获缓冲带、杂草带、防护林、与邻居协商不喷施农药等)。
J.风险评估:
·除草剂:列出常用的除草剂;了解种植基地的杂草种类;有疑问地块的杂草与邻近地区的杂草在外形和种类上是否有较大的差异。
·杀虫剂:有益昆虫的出现情况(蜜蜂、瓢虫等);是否有杀虫剂罐残留;如果被检出有杀虫剂残留,种植者将被取消认证。
·杀菌剂:判断土壤中是否缺乏生物活性,如土壤微生物、蚯蚓等情况是否有杀菌剂罐残留。
·残留物分析:检查遗出物或漂移物或欺骗性使用禁区物质的记录;拍摄一些文件记录的照片,并附在检查报告附录中;在已受影响的区域内采集土壤或作物样本进行残留物的分析;通过扩大缓冲带的距离,剔除可疑的地块,将该区域内的产品作为常规产品销售;在独立公正的实验室进行样品的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附录于检查报告中。
K.文档记录:包括从基地第一次耕作开始到检查之日起,田间操作的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目的、操作、人员及实施该措施后的效果。
③质量体系认证
由于有机农产品贸易的复杂性(多环节、跨地区、消费者与生产者不易直接接触)和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强调生产过程的控制和有机系统的建立),需要有一整套的体系来保证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宏观上讲,有机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就是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约束的一整套管理系统和文件规定,它为消费者提供从土地到餐桌的质量保证,维护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信任。它包括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标准、政府管理机构及有关政策法规、有机农业协会(联合会)及其章程等。微观上讲,有机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就是一个有机农场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文档记录系统,它是有机农产品质量的源头。有了健全的农场内部质量控制系统,才能生产出真正让消费者放心的有机农产品。
(4)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程序
最早于1990年,有机茶叶获得欧盟认证,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南京所生态室与美国国际作物改良协会(OCIA)合作,成立中国分会,依据OCIA的标准在中国从事认证活动,以后制定并执行该认证机构自己的标准,后形成国家环保总局的行业标准。
认证的程序步骤:
①申请者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②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订初步的检查计划。
③申请者交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④认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⑤实地检查评估。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已经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后,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⑥编写检查报告。检查员完成检查后,编写产地、加工厂、贸易98检查报告。
⑦综合审查评估意见。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⑧颁证委员会决议。颁证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⑨颁发证书。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证申请者在领取证书之前,需对检查员报告进行核实盖章,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⑩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根据有机食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办理有机标志的使用手续。
3.无公害食品申报相关事宜
(1)哪些单位可以申报无公害食品?凡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的申请人。
(2)哪些产品可以申报无公害食品?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在无公害农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都可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
(3)如何申报无公害食品?(申报程序)
①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xxx农牧业局)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B.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C.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D.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E.《产地环境检验报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F.《产品检验报告》;G.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农产品审查。委托产品检验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③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④所属各省、市或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的现场进行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审核。
通过审核的,由所属各省、市或自治区农牧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之地、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⑤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均符合要求的,所属各省、市或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所有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在30个工作日内收到终审意见。
三、无公害农业、有机农业的生产及其现状
(一)无公害农业的生产及其现状
1.无公害农业的缘起及概念的提出
(1)无公害农业的缘起
现代工业以及城市的发展进步,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对环境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而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食品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从而对人类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据统计,我国受重金属元素污染的土地已占耕地总面积的1/5,每年因重金属元素污染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300亿元,在一些重金属元素污染严重的地区,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据资料报道,在全世界每年患癌症的500万人中,有50%左右与食品的污染有关。100我国农药年使用量已达25万吨,其中包括一些高毒性与高残留品种,有机氯农药虽已停用十几年,但在许多食品中仍有较高的检出率。甲胺磷等高毒农药,一般不允许用于蔬菜、茶叶等食用作物,但由于其杀虫力强,农民将其滥施于蔬菜造成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全国受农药污染的农田约1600万公顷,农业在国内外的发展是十分缓慢,有必要继续探索一条新的农业发展途径,使之既能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数量的需求,又能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且经营者的利益还可大幅度提高;同时,具备完整的技术体系、操作办法及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农业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2)无公害农业概念的提出
无公害农业是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领域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它是指在无污染区域内或已经消除污染的区域内,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限制外源污染物质进入农业生产系统,生产出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同时,在生产及加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危害。农产品生产由普通农产品发展到无公害农产品,再发展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已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国际上与我国无公害农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有生态食品、自然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虽然称谓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指出自洁净生态环境、限制产品生产过程中化学制品的使用、加工过程符合相应操作规程而生产的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必将成为21世纪的主导食品。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消费层次,只有同时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才能满足人们的不同消费需求。而依据我国当前大众的消费水平,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消费主流仍将以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为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环境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普遍要求提供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在我国大中城市的调查表明,100%的人都希望所吃的粮食和蔬菜中不存在有毒物质,79%以上的消费者希望购买无公害农产品。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污染指标控制日益严格,日本等国已明文规定对进口大米等农产品中各类污染物含量进行严格限制。可以说,未来的市场将是“无污染”的市场。因此,发展无公害绿色农业不仅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高产、优质发展方向,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无公害绿色农业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能够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国内外无公害农业发展研究现状和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重,化学农药、化学肥料等的大量应用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合成添加剂(如防腐剂、人工色素等)的普遍使用,食品污染和品质下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无公害农业最早起源于国际有机农业运动的兴起,我国则发源于绿色食品的生产。
(1)国外发展研究趋势
早在20世纪30、40年代就有人提出保护土壤的“健康”,发展有机农业,为人类生产没有污染的健康食品——有机食品。为了推动世界范围内有机食品的发展,来自英国、瑞典、南非、美国和法国5个国家的代表于1972年11月5日在法国发起成立了有机农业国际联盟(IFOAM)。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个组织已拥有来自90多个国家的500多个集体会员,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最广泛、最庞大和最权威的国际有机农业组织。在IFOAM的推动下,近十多年来,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得到了迅速发展。
有机食品(或生态食品)近年来已风靡美、德、日等发达国家。以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为追求目标的计划与行动层出不穷,如德国的“蓝色天使”行动、日本的“生态”标准计划、法国的“标准—环境”计划、加拿大的“环境的选择”行动等。据20世纪90年代初统计,德国有3%~5%的农场专门从事有机食品原料的生产。美国、西欧和北欧的国家从事有机食品原料生产的农场在1%~2%之间。市场调查表明,英国已有2/5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关心和询问是否为有机食品,102法国消费者多选择有机食品,美国有机食品的需求已增长了30多倍。据专家预测,到21世纪初期,有机食品将进入寻常百姓的餐桌,消耗量将比目前增加5倍多。亚洲的有机食品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大部分国家仍处在起步阶段,只有日本和韩国发展较快。日本和韩国大部分农民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生产有机食品,到目前为止,日本已有8000多个有机农场,韩国有机农业协会已在全国建立了1400多个有机农业分会,指导17000个农户从事有机农业生产。日本北海道已决定选择与国际化相适应的农业发展战略——发展绿色农业,目标是保护北海道的绿色环境,增强北海道农业的魅力和竞争力。
由于人们对有机食品和生态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有机食品的加工厂也应运而生。据欧洲11个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期统计,已注册登记的专门从事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有1716家。从目前情况来看,有机食品市场在整个食品市场的占有量还是很小的,德国为3%~5%,美国为1%~2%,日本小于3%。据报道,日本东京有5%~10%的人经常购买有机食品,有3%~5%的人经常食用有机食品。从全球范围看,目前有机食品的销售量还不到食品销售总量的1%,但其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美国1992年有机食品的销售额即达15.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而且至今每年都保持持续增长。韩国近几年有机食品销售量每年以40%的速度递增。有机食品潜在的销售量巨大,据预测,21世纪初有机食品的销售量将占全世界销售量的5%~10%。
(2)我国的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由政府部门倡导开发绿色食品的国家。1990年,中国农业部农垦司副司长刘连馥同志率先提出了绿色食品的概念,继而又推出“中国绿色食品工程”。1992年11月5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宣告成立。1993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正式加入“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使绿色食品迈出了走向世界的重要一步。自此,一场造福社会的绿色食品革命在中国大地上悄然兴起。几年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设立委托管理机构36个,分区域建立了9个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和56个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机构,形成了绿色食品管理和技术监督网络。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我国第一例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共有4种形式33件)——绿色食品标志,使绿色食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首开中国证明商标注册的先河。截至1999年年底,全国共有742家企业的1360个产品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绿色食品生产总量达到1000多万吨,受到监测的农田、草场和水面达到4000多万亩,各类产品出口创汇额超过2亿美元。目前已经开发的产品包括粮食、食用油、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奶产品、酒类和饮料类等。产品开发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对于促进各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产品精深加工、农民增收以及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绿色食品的价格比一般食品通常高出1~3倍。从已有的7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收益情况和6个绿色食品商店与服务中心的销售情况看,顾客购买绿色食品相当踊跃,但问题是只有少部分人能消费得起。
在我国加入WTO和农业产业国际化的趋势下,农副产品的安全性及品质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瓶颈和公众关心的热点。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无公害农业产品的地方标准及管理办法,以加强农副产品的质量管理。1999年,广东、广西、辽宁、天津、武汉、郑州等省(市)相继颁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3.无公害农业发展的对策
1992年由FAO(联合国粮农组织)和WHO(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召开的罗马国际营养大会提出:“获得足够营养和安全的食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为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性,发展无公害农业,必须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和完善为公民提供无公害食品的国家体制。应把“提供充足的、有营养的、安全无公害的食品”及发展无公害农业作为一个完整的目标纳入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体系之中,建立和完善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食品安全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关于食品安全性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普及无公害农业相关知识,教育广大农民群众,制定并不断完善食品立法,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性控制系统,推动食品行业实行保障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
(2)组成执法、监督及监测三位一体的国家食品安全性控制机构。建立有效的、功能健全的食品安全性国家机构,对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及销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执法,确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由FAO和WHO联合设立的食品规范委员会已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指南和建议,同时,国际上对进出口食品控制的官方实验室制定的ISO/IEGGuide25和相应的实验室要求,为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与国际接轨及建立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性控制机构提供了借鉴。
(3)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严禁有害化学品的滥用。水源、土壤、空气等是人类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环境及食物链的资源基础。我们必须痛下决心、加强立法,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抛弃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和高消费的发展模式,推行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不断地开发无污染、无公害的生产资料,严禁有害化学品的滥用,进而减少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缓解对环境的压力。
(4)加强无公害农业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制与开发,加速产业化进程。
当前无公害农业的关键技术亟待突破,国家应把无公害农业列入“十五”科技攻关计划,抓好以下工作:通过无公害农业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改进无公害农业生产资料(农药、肥料、饲料、饵料等)的人工化学物质的配方,开发出高效、低残留、无污染的生物制品,培育出具有复合功能的生物农药工程菌种,使之兼备优良的生物学特点及工艺性状,为产业化打好基础;着重研究微生物和植物性生物农药的资源开发和菌种选育,开展发酵、后处理、制剂等工艺研究,提高生物农药产品的品质、稳定性、货架寿命,降低成本;开发安全、高效、价廉的兽药系列产品;采用生物技术手段研制多功能生物肥料工程菌种,开发新型微生物肥料生产工艺,重点研究开发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腐殖酸类肥料、矿质肥料及其掺和肥料等;研制安全、天然、营养、多功能和通过发酵技术制取的新型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着重研究食品(饲料)添加剂的天然资源开发和提取技术,开展微生物发酵、提纯等工艺研究,提高天然食品(饲料)添加剂的品质、色泽及效能,降低生产成本;在包装储运方面,重点研究物理灭菌工艺、CO;超临界萃取技术、膜分离技术、酶工程、发酵工程、冷冻干燥、挤压膨化、高温浓缩技术,研制无菌包装技术及安全、可降解和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开发食品气调储藏技术。为生产出符合人体健康或特定需要的安全谷物、果蔬、畜禽及水产品。
(二)有机农业的发展概况
1.国际有机农产品发展的概况
发达国家消费者出于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关注,对纯天然、无污染、高品质且对环保有利的有机农产品需求日趋强烈。受消费需求的驱动,有机农产品生产和贸易在全球内迅速发展,正在进入繁荣阶段,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我国有机农产品生产现状
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02年年底,我国已通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有150万多亩,通过认证的产品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中草药等l00多个品种,其中大部分销往日本、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市场,出口值约为2000万美元。
从2000年以来我国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更加重视发展国106内市场,目前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有机农产品主要有茶叶、蜂蜜、蔬菜、粮食和奶粉等几十个品种。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现了有机农产品专卖店,有机农产品正在逐渐被国人接受。
有机农产品出口贸易额已从1995年的30万美元,增加到1997年的800多万美元,截至2000年年底,已经建成产供销一条龙的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40多家,有机农产品年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预计,今后的年增长率不会低于30%。
3.我国有机农产品的标准
在2004年以前,认证标准多样,有国内的标准、欧盟标准、美国标准和日本标准,由于标准不统一,认证产品的市场接受范围受到很大影响,并且出现相互制约、相互排挤的局面,生产企业一地多证,重复认证。
2003年,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在国家环保总局《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和CNAB《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认证规范》的基础上,以国际IFOAM和CAC的标准为基础,参考欧盟、美国的标准,制定了国家标准《有机农产品》。该标准为系列标准,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部分:生产(包括种植、野生采集、畜禽养殖和蜜蜂养殖);第二部分:加工(包括加工食品和纺织品);第三部分:标志与销售;第四部分:管理体系。
各部分特点如下:
(1)第一部分:生产
根据最终产品的属性和生产技术要求,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考虑了产地环境和环境评价标准(标准的补充和创新);
·考虑了生产的全过程的控制;
·风险评价和控制是标准的重点;
·继承了其他标准的优点。
(2)第二部分:加工
分通则和细则编写。
物质清单:充分考虑到有机农业的特点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3)第三部分:标志与销售
主要参考美国的标准。
(4)第四部分:管理体系
将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与有机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有机结合,将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有机农业的完整性。
4.国际有机农产品标准
有机标准发展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世界范围内不同层次的标准体系,主要表现在国际水平、地区水平、国家水平和认证机构水平等四个方面。
下面简单分述如下:
(1)从国际水平上看,有机标准有IFOAM的基本标准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CAC)。IFOAM基本标准和准则作为国际标准已在ISO注册,是地区标准、国家标准和认证机构自身标准的基础,是标准的标准。IFOAM基本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修改。CAC标准是政府或官方行为的标准,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从地区水平上看,有欧盟(EU)标准。1991年EU有关有机农业的规则发表于EU的官方刊物。1999年12月,EU委员会决定通过了有机农产品的标志,这个标志可以由EU 2092/91规则下的生产者使用。EU关于有机生产的EU 2092/91规则中有很多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保护。此外,其他地区目前仍为未自成一体的标准体系。
(3)从国家水平上看,除了15个欧盟成员国外,日本、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美国、智利、匈牙利、以色列、瑞士等国家都有自己108的标准。不同国家的有机标准的发展历程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发展历史短,主要集中在10年左右。
(4)从认证机构水平上看,基本上每一个认证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认证标准。不同认证机构执行的标准都是在IFOAM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5.我国有机农产品的管理
国家认监委成立农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分会,组建农产品认证委员会专家组,针对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开展了工作。
2003年11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机构和认可机构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原因:
一是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产品质量认证,只对认证活动作了若干规定,不涉及认可,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认可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是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出多门、多重标准、监督不力、有效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认证认可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目前认证认可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本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6.有机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1)标志的管理
产品标志的管理:目前,有机农产品与常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悬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生产有机农产品。采取统一的标准,来标志“有机农产品”,对保证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均有好处,一方面可以增加产品的可靠性,减少假冒产品对消费者的蒙骗;同时,也可减少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民生产者所受到的来自于“假有机农产品”的不当竞争。只有加强标志管理,真正的“有机农产品”的销售量在短期内才会成倍增长。
产地标志的管理:有机农产品产地来源的标志,有助于增加消费者的市场透明度,通过对产地的标志管理有助于加强有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
(2)有机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途径
进入欧盟市场:非欧盟国家生产的有机农产品可用两种方式进入欧盟市场,一是当某一第三国已建立和实施有机标准,并且其标准和检查措施与欧盟规定的相类似,该第三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欧盟委员会审核后将该国列人第三国名单(也被称之为“第三国”的名单)。批准的范围可以是该第三国的某些类别、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某些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或其产地的产品。
截至1999年6月,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只有5个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
未列入上述名单的有机农产品可以经过欧盟某一成员国许可进入该成员国,但要求进口商提交产品生产和认证的相关资料,并且该产品生产和认证所依据的规定与欧盟的规定相类似。目前欧盟从60多个国家进口有机农产品,其中大部分采取的是这种单独许可方式。
有机农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途径:自JAS法实施后,凡是出口到日本的有机农产品必须经过注册的日本认证机构或注册外国认证机构的认可,并附有特定JAS的有机商标。
有机农产品市场正在逐步建立和成熟。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统计,全球有140多个国家从事食品和饮料的生产,大部分在欧洲地区,另外非洲有30个国家,亚洲有30个国家,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有20个国家,南美洲有10个国家。目前约有90个发展中国家生产有机农产品,其中20个国家被联合国列入最不发达国家的名单。主要消费市场为美国、欧洲、日本等10几个发达国家。
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预计2003年全球的有机市场总额为230亿~250亿欧元,到2005年全球有机市场总额将达到290亿~300亿欧元。
去年和今年上半年,虽然全球经济仍然低迷,但世界各国的有机行业仍处于持续增长之势。瑞士有机农业研究所(FiBL)在2009年4月底正式公布了2002年欧洲传统零售业有机农产品销售的调查报告。调查涉及11个欧洲国家(包括德国、奥地利、瑞典、意大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英国、瑞士、芬兰)。
2002年瑞士的有机农产品销售增长13%,总额达到10.56亿瑞士法郎(7.18亿欧元),人均有机农产品消费为144瑞士法郎(98欧元)。销量最好的有机农产品主要为新鲜产品(约占70%),其中牛奶为12%,胡萝卜为20%。有机蔬菜、有机水果、有机蛋和有机肉都有两位数的增长,特别是有机牛肉销售增长幅度达61%。
德国72%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商和贸易商计划在未来三年内扩大投资。农业部还将增加对有机农业的资助。2002年共有146家公司参与有机生产和贸易,其营业额达到5亿欧元。
英国2002年的有机农产品销售额为9.2亿英镑,今年可上升至10亿多英镑。
法国国会议员提出了进一步开发法国有机农业和有机市场的15点计划。农业部长表示:9月初与贸易协会协商后将出台正式的计划。今年在3月底的法国有机协会会议上,有机农业的经营者提议在未来7年内将法国的有机农业用地扩大至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5%。
意大利的有机行业将为有机农产品的媒体宣传增加2000万欧元投资。
2002年美国的有机农产品营业额为85亿美元。
日本是亚洲最大的有机农产品进口国,进口产品包括谷物、咖啡、酒、蜂蜜、干果、牛肉、鸡、香蕉等。进口蔬菜种类有:山野菜、荚菜、快餐豆、蚕豆、白菜、玉米黄、绿花椰菜、花椰菜、菠菜、葱、圆葱、甘薯、人参、牛蒡、胡萝卜、马铃薯、萝卜、生姜、石刁柏等。日本1997年有机农产品销售额15亿美元,1999年有机农产品销售额达30亿美元,2000年达35亿美元。
第四节 农业标准制修订
一、农业标准制修订的原则
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是农业标准化的基础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制修订农业标准,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农业特点,依照如下原则。
1.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农业标准是农业生产和市场贸易的技术依据,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农业技术和经济政策,不允许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必须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有利于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向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
2.要结合农业特点、因地制宜
农业生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影响因素复杂,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较差等特点。制修订农业标准,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必要时可纳入标准样品(实物标准)。尤其要重视生物性、区域性、季节性和连续性等特点。
制修订农业标准既要吸收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也要符合各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农业资源情况、农村经济条件及经济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各地农业生产的实际。
3.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制修订农业标准要保证技术先进,即所制定的农业标准的水平应反映出当代农业科研成果及农业生产先进技术和实践经验。从国外或外地引进的技术,必须经过鉴定和试点示范,符合国内或当地的要求,成熟后才可制定标准,进行推广实施。
经济合理是指实施农业标准的有关经济指标合理。这些经济指标应当有利于确保产品总量的稳定增长,在品种结构上能适应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增长;有利于农业生产向商品经济发展。
切实可行是指农业标准不仅在内容的编写上应当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简明易行,便于标准使用者掌握和推广实施。提高标准实施的效益,而且在实质上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相一致,农业企业愿意采用,农民愿意实施。标准的制定要有利于标准的协调,有利于标准的推广实施,要实现单一的生产型向生产、贸易型转变。
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中可行是衡量、评价农业标准的质量及科学性的三个重要方面。
4.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要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密切结合我国国情,遵照积极采用与认真研究和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针,做好分析对比和试验验证等工作,对国际和国外农业标准中各种不同类型的标准,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市场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做好采标工作。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检验方法、贸易需要等方面的标准应当优先采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当注意同时采用相关配套的标准。
二、农业标准制修订的程序
1.农业标准的制定程序
关于农业标准的制定程序,要遵从国家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分下面九个阶段:
(1)预立项阶段
根据生产、市场和环境等的需要,确定需要制定标准的对象,再根据对象收集相关技术资料。明确拟制定标准的性质范围(强制性114和非强制性),分轻重缓急,并经过充分论证,抓重要标准目标,分层次准备制定。
(2)立项阶段
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符合国家新标准立项条件,便可书面提出建议,申请立项。
(3)起草阶段
主要工作过程有:
·成立农业标准起草工作组;
·拟订工作计划;
·开展调查研究;
·安排试验验证项目;
·完成农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农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l《标准编写规则》等一系列国家标准的编写要求。
《标准编写说明》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号)的相关规定。
(4)征求意见阶段
主要工作过程有:
·将征求意见稿发往确定目标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
·收回并处理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对意见的处理应当以《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附件4)格式列出,作为审查会的讨论依据和报批标准的附件。
(5)审查阶段
审查的主要过程有会议审查和函件审查。通过后,编制国家标准报批稿。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程序。
(6)批准阶段
有三个工作过程:
·部门上报标准;
·审查机构审查;
·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报,自从2002年4月我国发出遵守《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的承诺以来,对拟发布的标准,要通过WTO向各成员国通报。
(7)出版阶段
将标准报批稿送交标准出版单位出版。其编写应当符合GB/T1.1-2000等标准的要求。所有的物理量、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GB 3100~3102《量和单位》的要求。
(8)复审阶段
标准实施后5年之内,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其有效性,或者修订,或者废止。
(9)废止阶段
对经过第8阶段的某些农业标准,认为已经没有再利用的价值时,就应当宣布废止。
2.农业标准的修订程序
根据农业标准的使用有效性和国家对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及时对相关标准的质量和适应性做出评价。对需要修订的标准,责成有关团体或人员进行修改,并向修改者提供评价结果;对需要修改的意见做书面说明。再由接受修订者提出修订的综合方案并报批备案,而后进入修改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和出版阶段。
以上为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可参照执行。
三、农业标准编写的要求和内容116
(一)农业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1.统一性
统一性包括三个层次:一项单独出版的标准的内部;一项标准中各个部分的内部;一系列相关标准的内部。不论哪一层次,都要在三个方面达到统一:标准结构的统一、标准文体的统一和标准术语的统一。
2.协调性
标准的协调性是指标准与标准之间的协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及其内部都应当是协调的。农业标准中同一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等相关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一致。各种标准之间只有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才能发挥标准系统的功能,获得良好的系统效应。
3.适用性
适用性强调两方面内容:第一,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第二,标准的内容应易于被其他文件所引用。
4.计划性
在具体起草标准之前,应首先确定标准的预计结构和内在关系,尤其应考虑内容的划分。在制定标准时应遵守标准制定程序,并按时间进度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相关的标准应有一个统一全面的安排。如果标准分为多个部分,则应列出预计的各个部分的名称。
(二)标准的内容及编写要求
1.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的编写
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的编写应当严格按照按GB/T 1.1-2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执行,根据具体标准的内容给出相应的信息,并符合相应的格式。
2.标准名称的编写
名称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标准的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名称的基本要求是: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标准的名称不应产生歧义,准确使用农产品的名称,注意学名与地方名的区别,涉及到农产品的品种时应使用审定后的品种名称。英文名称应翻译准确,并与中文名称一致。
(1)标准名称的结构
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有一段式、二段式和三段式3种形式。
①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如“大扁杏”。
②二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如“农产品安全质量、蔬菜产地环境要求”;也有采用“主体要素+补充要素”的形式。
③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如“水果和蔬菜冷库中物理条件、定义和测量”。
(2)编写标准名称的规则
每个标准名称必须有主体要素,而名称中是否有引导要素和补充要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范围的编写
范围是必备要素,应位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
(1)范围——章的编写内容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2)范围的表达形式
陈述:“本标准规定了……的方法(特征)”;“本标准确立了……的一般原则(系统)”;“本标准给出了……的指南”;“本标准界定了……的术语”。
在给出了上述陈述之后,还应给出标准适用性的陈述:“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不适用于……”。
4.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编写
该要素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览118表。其编写包括引用文件的引用方式、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引导语、标准条文中引用的具体方式和标准正文中引用其他文件的具体方式。
5.术语和定义的编写
术语和定义是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
6.符号和缩略语的编写
术语、定义及符号和缩略语均是可选要素,当一项标准中的两个要素的内容较少时,可合并为一章来写。
符号和缩略语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和缩略语一览表。
7.要求的编写
要求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其编写时应做到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形式规范,并能根据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试验方法等标准类型的不同而灵活运用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地方标准的编写过程中还应注意当地的经济条件、生产实际、语言习惯等情况。
8.规范性附录的编写
规范性附录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在使用标准时,这些条款应被同时使用。因此,规范性附录是构成标准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允许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农药等涉及农产品安全卫生等方面内容作为规范性附录时,应当注意其时效性,应编写得更加全面和准确。
9.资料性附录的编写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设置这类附录。
10.参考文献及索引的编写
(1)参考文献(可选要素)
如果有参考文献,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参考文献的起草应遵照GB/T 7714的有关规定。
(2)索引(可选要素)
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最后一个要素。非术语标准需要索引时,宜自动生成。
11.其他要素的编写
其他要素的编写包括注、条文的脚注、示例、图、表的编写。这些要素的编写应当注意其是否包含要求,以及格式上的特殊规定。
第五节 农业标准实施的程序和方法
一、实施程序
所谓农业标准的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农业标准制定部门、使用部门或农业企业,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的过程。
农业标准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到生产、使用、经营、管理等多部门;在生产企业内部涉及到科研、生产、检验、销售、计划等各个方面。因此,标准实施必须有计划地做好安排,各个方面协调一致。一般说来,实施农业标准包括以下七个阶段。
1.计划
标准批准发布后,根据标准的级别、性质和涉及的范围,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立即拟定贯彻标准的计划,并层层下达和部署。重要农业标准的贯彻,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下达贯彻标准计划。包括贯彻标准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达到的要求和目标等内容。
在制订“实施农业标准工作计划”时应该注意到以下三点:
(1)除了一些重大的农业技术标准外,一般尽可能结合或配合其他任务进行标准实施工作。例如结合新品种开发或改进老品种,结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结合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结合农产品出口、采标、创名牌,把标准实施工作做活做好。
(2)应该按照标准实施的难易程度不同,合理组织人力,既能使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又不浪费人力,不至于影响其他工作。
(3)进一步预测和分析标准实施以后的经济开支和收入,以便有计划地安排有关经费。
2.准备
实施标准的准备工作是贯彻标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才能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否则,就会忙于应付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甚至会使标准实施不下去,处于停滞状态。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准备
重点是要使人们在思想上对实施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要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会议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地宣传标准的内容、要求及其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使大家都了解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自觉地运用标准,执行标准和维护标准。
(2)组织准备
农业标准的实施,尤其是重大基础标准的贯彻往往涉及面较广,需要统筹安排,有专门组织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才行。农业标准的实施,往往涉及到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物价、标准、科研等部门。为了加强对贯彻标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应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由领导、农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贯彻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实施工作,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的标准实施领导小组。
(3)技术准备
技术准备是实施标准的中心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①准备有关标准记录文本、宣讲稿等材料,有些标准还应准备有关图片、幻灯片以及其他声像资料。
②仿制实物标样。根据文字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更新或仿制实物标样。
③测算费用。根据历史价格水平和现行的物价政策,推算出在122一定区域内实施该农业标准所需的费用。
④按照先易后难、先主后次的顺序,逐步做好标准实施中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比如推荐适当的操作规程,研制实施标准必需的仪器设备。
⑤重要农业标准的宣传贯彻,还应进行实施的试点工作。某些农业标准虽然效果显著,但因为停留在书本宣讲阶段,还缺乏实际操作记录,实施起来难度较大。这个时候,还需要在个别有代表性的地域先行一步,取得经验以后,再以点带面,全面推广。
(4)物资条件准备
物资是正确贯彻标准的重要保证,如所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塑料薄膜等)及费用等。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要一件一件组织落实,否则,就要影响标准的正确贯彻执行。
3.试点
农业标准在全面贯彻实施前,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贯彻标准试点,取得经验,为全面贯彻标准创造条件。
4.实施
实施就是把标准应用于农业生产、流通等的实践活动。为了搞好标准的实施,各地可根据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及工作任务的不同,灵活采用不同的实施方法,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要有所区别,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标准正式实施后,有关人员就应严格按标准规定进行计划、生产、流通和检验。
5.检查
检查也是贯彻标准的主要环节,通过检查可以进一步证实标准的可行性和先进性,发现贯彻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检查重点是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标准情况。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事先就应明确规定在各个环节中对标准化方面的要求,并且加以认真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各种标准,使标准实施工作更加顺利、深入地进行。
6.总结
总结是指对试点及全面实施农业标准工作所进行的技术和方法的总结,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归纳,整理和立卷归档,还应包括对下一步贯彻标准工作的意见。要认真地总结和分析标准化的经济效果,总结出好的典型,组织交流、学习,以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开展。
7.反馈
反馈是指通过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反映出来的标准水平、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等信息,及时地传递给标准的批准发布机关、标准的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反馈可以为修订标准积累和提供科学的数据,也为评选农业标准化科技成果积累资料。
二、实施方法
1.提供标准文本
贯彻实施农业标准的主要对象是千家万户的农民,想让农民贯彻实施标准,首先让农民得到标准,农民有了标准,才能依据标准组织生产,达到实施标准的目的。在推广实施标准中应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让农民及时得到标准文本。
(1)发布标准信息。通过标准情报部门、广播电视、宣传刊物、信息网络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信息,为农民获得标准信息提供服务。
(2)发放标准。各级农业部门或标准部门负责收集有关标准,并将标准及时发给农民。
农业行业协会根据掌握的信息和农民的需求,及时地将收集的有关标准发给农民;农业企业将标准及时发给相关的农户。
2.抓典型示范124
抓典型示范就是为农民实施标准提供学习的基地,其目的是用典型经验教育和吸引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层层建立典型示范网络,逐步实现一户带一村,一村带一乡,一乡带一县,使广大农民通过典型示范,学习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自觉贯彻实施标准。
3.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实施标准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组织生产中主要采取的是“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的模式,即龙头企业一头联系国内外市场,一头联系生产基地或千家万户的农民,龙头企业按标准统一提供原材料,统一提供技术,统一组织生产,统一收购,统一包装,统一销售,使标准得到实施。
4.组织培训
让农民实施标准,首先让农民理解和掌握标准。标准培训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1)逐级培训。对标准对象涉及量大面广需要普遍贯彻执行的,由各级地方政府和标准部门组织培训。
(2)行业培训。对适用于某一行业实施的标准,由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培训。
(3)龙头企业组织培训。对涉及到龙头企业实施的标准,由龙头企业组织培训。
5.总结交流
(1)会议总结交流。即总结出好的典型以会议的形式组织交流,以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2)现场交流。组织农民到示范点参观学习或请农业技术专家到现场指导,推动标准实施。
(3)材料交流。将取得的成功经验编写成文字材料发给农民进行交流,推动标准实施。
第六节 农业标准化效益评价
农业标准是一种具有特殊形态有着特种用途的特殊技术产品。农业标准制修订过程就是这种特殊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这种特殊的产品(农业标准)作为管理和控制功能的载体,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然农业标准是一种产品,就需要对农业标准制修订进行质量评价,以确保农业标准化效益的实现。
一、农业标准质量评价
(一)农业标准质量的评价原则
1.技术先进原则
《标准化法》第九条指出,制定标准应做到技术上先进。在制定农业标准时,必须考虑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之后来规定标准的各项内容,这是标准制定过程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在评价农业标准的质量时,应当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先进程度,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是否与当代农业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进行评价。故技术先进是评价标准的第一个原则。
2.经济合理原则
《标准化法》第九条指出,制定标准应做到经济上合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3.科学适用原则
标准的制定应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标准的实施方面,便于操作,如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对标准的技术指标体系的控制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不能超越科技发展水平。相反,也不能把不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纳入标准技术指标体系之中。
4.环保优先原则
《标准化法》第八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不能仅仅考虑局部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进行农产品生产。
(二)农业标准质量评价的依据
1.技术水平
技术水平评价是农业标准评价的核心,一个现行的标准应该反映当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且要与国际标准的发展相适应,尤其在保护安全健康以及生命和环境等方面。同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利于农业生产和贸易,有效地节约土地、人力、物力和财力,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指标体系
标准的指标体系往往是人们最重视的内容,尤其是制定标准的科技人员。其实标准的技术指标仅仅反映了标准内容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标准的全部,最为重要的是评价标准质量,首先要看标准的指标体系是否涵盖了标准化对象的关键内容,而且技术关键是否都有技术指标来控制,控制的程度怎样?能否有效地实现控制?
3.优化协调
一个标准化对象的全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尤其农业标准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同时农业生产又离不开生物,相比工业标准就要复杂多了。所以,一个标准不仅要与自身相协调,又要与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产投入品以及生产管理技术水平等相协调,从而达到标准整体功能优化,优化也不是无根据的,而是对复杂对象的有目的的简化和统一,应与农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保持一致。
4.实际效果
一个标准制定的好不好,技术指标合理不合理,最终的评价是实施后所产生的效果,“实践是检验标准的根本依据和唯一准则”。因此,评价标准质量的关键就是要看标准的实际效果和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大小,能否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农业标准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
农业标准质量评价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标准应该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整体来看可以分成三个基本方法,在每一个基本方法中又可以分成具体的评价方法,在这里我们仅仅给出评价方法的基本思路和评价要点,关于具体的评价计算方法可以参考有关标准化论著。
1.验证比较法
验证比较法是评价标准质量最基本的方法,尤其是在评价产品标准和分析检验方法标准中常常被采用。如在1985年我们承担的国家标准土壤有机质测定方法项目,在标准制定完成后,为了评价这个标准方法的质量,就让这个标准方法在不同实验室、不同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个人员在不同时间,进行它的稳定性和结果的重现性评价,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还可以把这一标准方法与其他测定土壤有机质方法进行比较,从试剂消耗、电费、人工和操作的难易程度以及所用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不同角度的定量评价。
农产品安全性评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如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评价,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且时间可能持续数年才能完成,用验证比较法进行评价是十分困难的。因此,这方面的评价可以借鉴卫生部门有关研究和临床结果进行评价。不过也可以利用动物试验结果来较快地进行评价,但其评价可靠性应从严掌握。
2.区域试验法
在农业标准体系中,农作物种子(种苗)是农业标准化很重要的对象之一。关于种子标准的评价方法,目前国内外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区域试验法,也就是农业科技工作者常说的“品种区试”,农业育种工作者非常重视一年一度的“品种区试”试验结果,品种的各种性能均在不同生态区域进行大田比较试验,品种的产量、品质、抗病性等都是通过不同生态区域试验结果给出的,这些结果将是决定品种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新品种推广应用的依据。因此,可以利用“品种区试”方法来评价一个品种标准的质量。依据品种特性和应用推广的区域,可能在全国不同生态区设点进行,也可能在几个省进行,适应面不大的品种,也可能在一个省内进行。
关于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的评价,也以区域试验法比较合适,如128农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的制定,绝大多数都是在某一个地区通过试验来制定的,要适应全国的所有情况是比较困难的,虽然这些标准常常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出现,但其影响力还是比较大,应进行质量评价,通过区域试验法对其中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修订后实施,效果会更好,也就达到了评价的目标。
3.综合评判法
由于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区域适用性。因此,一项标准质量的评价仅采取验证比较法或者区域试验法难以进行时,就应当采用综合评判法。如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食品标准的评价,就包括产品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灌溉用水质量和生产资料使用等一系列标准的评价。只有这些标准的质量均达到预期设想的目标,才能生产出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等安全农产品。对于许多标准综合体质量的评价,也必须应用综合评判法,才能达到应有效果。
二、农业标准化效果评价
(一)农业标准化效果主要类型
农业标准化效果可以划分成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经济效果,二是社会效果,三是生态效果。概括来看其主要效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简化优化农产品的品种规格,促进农产品的生产的标准化、市场化,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在农业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中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减少资源浪费和消耗,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3.推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农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4.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加强与国际技术合作交流;
5.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农业信息传播和维护国家利益方面,都有显著效益。
(二)农业标准化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1.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的概念
(1)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
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是指通过制定、实施标准等一系列标准化活动所取得的有用效果与完成该项标准化活动所产生的劳动消耗费之比。即
公式表明: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是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劳动耗费与所取得的有用效果之比,这种形式的标准化经济效果是一个相对值,也就是一个比值。可见,当这个比值大于1时,农业标准化活动才会取得应有的经济效果;否则,所制定的标准和实施的标准化活动都是徒劳的。在实际评价农业标准化效果过程中应遵循的以较少投入,取得最大产出的原则,也就说比值越大效果越佳,体现了农业标准化活动的效率。
(2)农业标准化经济效益
农业标准化经济效益是指农业标准化活动获得的有用效果与实现这一活动所发生的劳动耗费的差值。即
农业标准化经济效益=农业标准化有用效果-农业标准化劳动消耗
公式表明:农业标准化经济效益是一个绝对值,只有农业标准化有用效果的数值大于农业标准化劳动消耗的数值时,才能取得经济效益,也就是农业标准化活动有价值,体现了农业标准化活动的纯收入。
(3)农业标准化有用效果
农业标准化有用效果是指实施贯彻农业标准所获得的节约或其他有益的结果。有用效果是多方面的,如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减少资源浪费等,一部分有用效果可以用定量方式来表示,也有一部分不能用定量的方式来表示,但可以用定性的方式来表示。为了定量评价的统一性,有时用货币形式来表示,以便于进行农业标准化效果的定量计算。但有些有用效果难以用货币形式来表示。农业标准化有用效果可以分为定量效果和定性效果,定量效果又可分为货币表示的效果和不能用货币表示的效果。
(4)农业标准化劳动消耗
农业标准化劳动消耗也就是农业标准化的投入。它是指制定、实施和贯彻农业标准所付出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消耗的总和。活劳动耗费是指在标准化活动中所发生的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消耗的总和。物化劳动耗费是指在标准化活动中物质资源消耗的总和。
(5)基准年和评价年
基准年是指在评价农业标准化效果时,作为比较的基准年度。基准年的选择一般是将开始实施标准前所达到的实际技术经济水平的那一年作为基准年,基准年确定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农业标准化效果的实际情况,若确定得合理,则能真正揭示新标准的价值,显示出其优越性。
评价年是指在评价农业标准化效果时,与基准年进行比较的各个年度。一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标准为3年。因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评价年为5年,而企业标准为3年。实际上,我国农业标准的标龄绝大多数大于5年,有的在10年以上,故在评价时,应依据农业标准执行的实际时间(标准有效期)为准。
2.农业标准化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GB 3533标准化经济效果的评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国家标准,反映标准化经济效果的主要综合指标有:标准化总经济效果、标准化年经济效果、标准化投资收益率、标准化经济效果系数、标准化投资回收期等。这里简要介绍如下:
(1)农业标准化总经济效果
在农业标准化活动中,把从标准实施之日到该标准重新修订或废止时所经历的时间,称为标准有效期。一般情况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效期为5年。农业标准化总经济效果是指在标准有效期内,农业标准化活动所节约的总额与标准化投资总额之差。其计算
公式为:
式中:X ——标准有效期内的总经济效果(元或万元);∑
Ji——第i年标准化年节约额(元/年或万元/年);
K——标准化投资总额(元或万元);
t——标准有效期(年);
i——标准有效期内某一时间年限(年)。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标准化节约总额与标准化投资总额之差越大,说明标准化经济效果越好;反之,当标准化节约总额与标准化活动投资总额之差越小,说明标准化经济效果越差。
(2)农业标准化年经济效果
农业标准化年经济效果是指农业标准化活动所产生上的有用效果的年均值与标准化活动各项支出年均值的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Xn=J-d·K
式中:Xn——标准化年经济效果(元/年或万元/年);
J——标准化后年均节约额(元/年或万元/年);
d——标准化投资年均值折算系数,它与标准有效期的相互关系是:d=1/t,即当t=5年时,d=0.2。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标准化年经济效果,反映了标准化活动在一个年度内平均产生的经济效果,这个指标数值越大,标准化活动的经济效果越大;反之,标准化年经济效果越小,标准化活动的经济效果就越差。
(3)农业标准化投资收益率
农业标准化投资收益率是指农业标准化活动所产生的有用效果的年均值与标准化活动各种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值,即标准化活动年均节约额与标准化投资总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RK——标准化投资收益率。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标准化经济效果系数也是一个相对值,它表明在标准有效期内,标准化每一元钱的投入可以获得节约的数值。显然,这一指标数值越大,说明标准化活动的经济效果越好,反之,则标准化经济效果就越差。
(4)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系数
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系数是指在标准有效期内,标准化活动产生的有用效果总和与标准化活动各项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E——标准化经济效果系数。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标准化经济效果系数也是一个相对值,它表明在标准有效期内,标准化每一元钱的投入可以获得节约的数值。显然,这一指标数值越大,说明标准化活动的经济效果越好,反之,则标准化经济效果就越差。
(5)标准化投资回收期
农业标准化投资回收期是指农业标准化活动所需要的投资额,通过标准化活动获得的节约来偿还投资所需要的时间。投资回收期可以用年、月、日为单位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TK——标准化投资回收期。
在公式(12-1)中,TK的计量单位是年;在公式(12-2)中,TK的计量单位是月;在公式(12-3)中,TK的计量单位是日。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标准化投资回收期是一个相对指标,它说明标准化投资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用其产生的节约额回收回来。标准化投资回收期是标准化投资收益率的倒数。这一指标数值越小,标准化投资回收速度越快;反之,这一指标数值越大,说明标准化投资回收速度越慢,即标准化经济效果越差。
上述5个指标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农业标准化的经济效果,构成了评价标准化经济效果的主要指标。农业标准化总经济效果是从数量上表示经济效益的高低,也是两个纯收入的概念。标准化年经济效果反映了标准化经济效果阶段性收益情况,年经济效果越大,标准化经济效果系数也越大,而标准化投资回收期就越短。但是,要进行标准化经济效果评价仅仅依赖上述5个指标还是不够的,也是不全面的。只有按照以下评价指标体系,才能够计算出上述5个具体的综合指标。这个指标体系的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指标体系框架
3.评价农业标准化效果的基本方法
目前,评价农业标准化效果的方法比较多,但最基本方法是通过农业标准化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消耗(投入),与农业标准化所产生的节约(产出)来评价标准化活动的经济效果。据一些国家的调查和估算,目前世界各国标准化活动的投入产出比在1∶10左右,即在标准化活动中,若标准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为100元,则标准化活动后将产出1000元的效果。要科学地进行标准效果评价,就要对影响标准经济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对于评价工作准确性、客观性和实际价值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介绍评价农业标准化效果的方法之前,先详细给出这些因素,见表1。
表1 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主要因素
(1)投入产出法
在标准化活动的经济效果评价时,首选的方法是投入产出法。因此,要进行标准化经济效果评价,就必须计算出标准化投资和标准实施后的节约总额,而后再采用标准化经济效果的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标准化投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制定的科研费与验证试验费(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验证试验费);
·会议资料费;
·公务费与差旅费;
·标准宣贯与培训费;
·标准实施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等。
上述几个方面的费用总和就是标准化投入。一般情况投入均以货币的形式表示,单位为元或万元。
标准化产出也就是标准化有用效果,因标准化对象不同而异,但一般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提高产品数量;
·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环境质量;
·降低生产成本等。
一般情况产出也应以货币的形式表示,单位为元或万元。
(2)模糊数学法
模糊数学法是评价标准化经济效益的重要方法之一,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有许多令人满意的研究结果。如天津市某研究机构运用模糊数学(Fuzzy)理论来评价标准化经济效果。现介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假定满足总目标要求共提供3个可选择的标准化方案,我们设为:y1, y2, y3。
选择集为:Y={y1, y2, y3}
其中,“很好、较好、可以”这三个方案是没有严格界限的,即存在一个Fuzzy集。
评价的论域为:={很好,较好,可以}
设每个方案均和相同的5个因素(或多个)有关,我们设5个因素的权数为:x1, x2, x3, x4, x5。
其中;
因素的论域为:U={x1, x2, x3, x4, x5}
按试验统计或专家评议方法,根据总目标要求,在总体中建立各因素间的权重分配,因注意因素的选择,这是极其关键的,各因素间的权重分配要适当。
将选择的3个方案和5个因素之间,通过建立录隶属函数关系,就可以用一个Fuzzy矩阵(R)表示。
即:
这里是一个5×3维的关系矩阵(R′)。
式中:A——Fuzzy向量;
R′——Fuzzy矩阵;
B′——综合评价结果。
按最大—最小运算法则可得:
B′=(0.xxx,0.xxx,0.xxx)
通式记为:A·R=B=(b1, b2, …, bm)
bj=∨(aj∧rij)
式中:i=1,2,3, …, m
模糊综合评价结果为:B=(0.xxx,0.xxx,0.xxx),括号中的权重(数值)最大的对应为最佳标准化方案。
农业标准化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应在深入分析标准化有用效果、标准化劳动耗费、标准化经济效果这三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来建立。经济效果评价主要是看标准实施前后经济效果对比情况,是否对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能否提高当地的劳动生产率,改善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性等。社会效果主要是看标准实施前后对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民素质、文化生活、科技水平、经济活力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生态效果评价主要是看标准实施前后,对农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否因标准的采用而导致水质、大气和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