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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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3)

3.坚持真正关心群众利益的原则

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应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科学的人才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兼顾,在正确把握好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关系的基础上,要真正关心群众的利益,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始终不渝做好事。要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团结群众,带领群众,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4.坚持团结多数打击少数的原则

团结大多数,是因为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人都是自己人,都是可以争取的正面力量;打击极少数,是因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大都有极少数人在背后策动和谋划,必须对这些极少数人进行严密控制,不仅事先要运用政治、法律、教育的手段,迫使其立即放弃非法组织、策动行为,而且在事件中要设法将其同参与事件的群众分离开来,使其失去“龙头”作用,更应在事后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同时,对那些乘机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敌对势力和具有犯罪行为的个别人员,要及时予以揭露,依法进行坚决果断的打击,以起到震慑人心和控制事态的作用。对绝大多数受蒙蔽或者胁迫的群众,只要未参与犯罪行为,不论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应该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其尽快明白自己的错误行为,最终重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

5.坚持可散不可聚、可导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对立性、抗争性、突发性等特点,要求现场公务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责任单位,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的工作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行之以礼,安抚劝慰,缓解群众的情绪,并力求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他们提供政策帮助、法律帮助、方法帮助,引导他们通过其他合法的程序,合法的途径,合法的诉求渠道解决问题,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不使事件扩大,不使其形成大规模的上访请愿乃至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集会游行或群体械斗的事实。并通过有理有节的工作促使群众逐步接受行政机关为维护现场秩序而提出的一些要求,争取掌握控制现场的主动权。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同志也要及时跟进工作,对群众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尽快作出明确答复,对现场群众的人气、情绪、矛盾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导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处置原则,尽快把群众劝离现场,不到迫不得已,不得采用警力阻止和强行驱散的措施。

6.坚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属于利益关系的诉求或者思想认识偏差的问题,一般不具有对抗性。因此,最合适的解决方式,应该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平息事态,既要达到为政府解除干扰的目的,又要到达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目的。事件发生后,政府公务员应迅速作出反应,以积极的姿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真正把群众当成自己人,诚心诚意与群众平等对话,多作调解、劝解、和解工作,并协调各部门帮助群众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矛盾缓解,使群众分散,使事件平息。对于重大事件,领导干部要召集各方专家,包括经济、政治、法学、心理、传媒、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参加的应急处理决策管理,尽快拿出平息事件的最佳解决方案与对策。

7.坚持快速反应,重点解决的原则

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发展迅速,容易大规模扩大和蔓延,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快速做出反应,时间快一步就会主动一步,时间慢一步就会被动一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一般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不同部门之间的统一合作、协同作战至为重要,要集中优势力量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重点、焦点、热点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使主要矛盾得到化解,这样,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既为政府平息了事端,也为群众办了实事,事态也就自然降了温,余下的问题也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8.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

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公安机关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以后,应该而且必须及时派出警力参加处置。但如何使用警力却需慎重对待。贸然使用警力,很容易激化矛盾,延迟使用警力,又担心事态扩大。对于一般事件,公安机关切忌派警力直接赶赴现场处理,只能通过情报网络收集信息,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为领导机关决策当好参谋;对于对立程度比较严重的群体突发事件,公安机关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必须派出足够警力直接予以处置。特别是对于集体冲击党政机关、非法阻断交通、集体强行卧轨断路或者集体械斗、集体打砸抢等事件,应该不分起因如何,公安机关都要立即组织警力,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果断加以处置,并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坚决惩处打击。同时,还要准备足够的预备队,机动待命,以防备更加严重的事件发生。

9.坚持妥当善后原则

当群体性突发事件平息之后,应当积极妥当地处理好与事件相关的善后事宜,如总结原因,改进工作,兑现承诺,既要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又要解决工作自身存在的实际问题等。事态平息,并不意味着事件本身所反映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问题得到了全面彻底的解决。要善于从自身的工作中找原因,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而不单单是从群众中找原因,不要盯着群众的毛病不放。只有从根本上消除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因素,才能使处置工作真正结束。对于群众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对于政府承诺的事项,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对事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和教育群众处理好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对管理不善、工作失职而引发和激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强化各级公务员的基层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向领导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正常渠道,明确接待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信息传输程序,使民情民意得以合理顺畅的表达,避免类似突发事件再度发生。

六、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既是对各级政府执政能力提出的严峻挑战和考验,也是各级领导者和公务人员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涉及一些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完善如下机制建设:

1.建立预警防范机制

任何具体事物都处在特定的因果链条中,每一个群体性矛盾,都有它孕育的原因、产生的端倪;广泛而大量的群体性矛盾,自有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对其规律的探索和把握就能有效地进行预警,有效地坚持“调访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准确预测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及其发展过程,就能有的放矢地进行预防和化解相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只有这样,才能摆脱“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第一,将防范关口前移,提高责任意识,提高危机意识,加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要建立限期化解制度。第二,将防范重心下移,做到有预有防,以备无虞,要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第三,将防范时间延伸,使防范工作做到日常化和经常化。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期,要认真开展对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要知道,群体性事件的矛盾、问题,都是平时积累起来的。所以要坚持抓早、抓小,常抓不懈,及时察觉并解决一些倾向性的苗头问题,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第四,将工作方式下接,即要经常下访。干部下访不仅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直接与群众交流沟通,密切干群关系,党群关系,了解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避免错误决策,还有利于及时化解和解决发生在基层群众中的问题和矛盾,避免和减少群众盲目上访,而且还能通过实践历练,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增强干部执政能力。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形成信息网络和排查制度,预测和排查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矛盾,提出预防和化解出现的群体性矛盾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得力人员靠前,把群体性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矛盾释放机制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一般都源于群众的某种诉求得不到根本解决,在其发生初期,大都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倘若缺乏合适的释放和宣泄渠道,那么这些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健全社会矛盾释放机制极为重要。所谓释放矛盾,就是给社会成员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即“矛盾释放口”。有了这一通道,社情民意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作为政府部门有必要完善疏通不满情绪、排放冲突因素的运行机制。如民主议政,民主评议党员干部、与群众直接对话、领导直接接待群众来访、设立投诉电话、在网上社里投诉平台或议政参政平台等形式,让群众畅所欲言,使不满情绪和各种抱怨心理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沟通与交流,得以逐步缓解,不至于因积聚日久而产生过激行动。建立预警机制还应该知道社会上哪些因素事关稳定,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医疗各方面研究和确定若干与社会稳定有密切关系的核心预警指标,根据“轻警”与“重警”状况之间各个指标的临界指数,确保社会运行处于“安全”状态。通过及时收集和定期反映各项指标,判定社会运行总体状况及其趋势,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发生的苗头,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化解,避免事件和影响的扩大。陈月生对控制危机苗头提出了“五个不能”,即“不能视而不见、不能见而不闻、不能闻而不报、不能报而不研、不能研而不作”,这“五个不能”可以作为对突发事件在酝酿期的应急处置原则。

3.抓好信息报告机制

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大对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情报信息的搜集和开发力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备、早处置。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关政府及其部门要尽量争取在第一时间报送有关信息,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误报、漏报而导致丧失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前后等敏感时期,更要着力加强社会安全事件紧急信息报告制度,一经发现事发苗头,有关政府要提前介入,及时、妥善地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关部门要对不稳定事端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动态信息及时收集、研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对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瞒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对有关方面上报的信息扣压不报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当事人,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