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4)
4.明确事件处理机制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大多为人民内部矛盾。且可以分为暴力型和非暴力型两种。对于非暴力型事件,要牢牢把握“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和“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导不可激”的原则,以缓和化解矛盾、疏导教育为主,设法稳定群众情绪,劝阻过激行为,安排人员分散撤离。在劝阻无效时,可以适当采取制造威慑气氛的方法加以驱散。若威慑方法仍然无效,且事态渐有向恶性转化的态势,方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暴力型事件,则不论原因如何,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加以干预和制止,不姑息,不迁就,坚持以公安处置为主。其基本步骤是:第一,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和事态发展,把社会危害减至最小。根据事件的规模、范围、危害程度划定警戒区,对相关人群实行分离,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要进行强制隔离,并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防止出现混乱及打、砸、抢等违法行为。第二,要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检查现场可疑人员和物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第三,要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第四,要对党政机关要害部位实行警戒,出现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行为的,要加强对大门的控制,防止不法分子混入机关内部。第五,要在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违法要处理,犯罪要打击,对此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第六,要做好取证工作,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首要分子,及时掌握证据,依法惩处,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第七,在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形成网络监控机制
在网络、手机、短信这个信息时代,人们能够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方式、更加多元的价值观念、更加包容的思想参与传播,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成果,应当给予支持、参与、理解。从总体上说,在网络上有些情绪的宣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意见和呼声。因此,应对网络发展的新趋势,一方面,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及时应对,以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形成网络的正面宣传强势和秩序的形成,一靠法制,二靠宣传,三靠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在汹涌而来的各种信息面前,必须善于独立思考,千万不可盲从,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理智地决定取舍。对那些利用网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实现社会公平机制
不公平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长期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以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好、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完善协调利益机制、分配公平机制、竞争公平机制、社会福利机制等,化解因收入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压力和冲突。
7.加强民主法制机制
妥善处理群体性矛盾,法制宣传必须走在前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出现,多半与群众对法制政策的一知半解有关。因此,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处理好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所以,在开展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任何一项工作时,一方面要扩大民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把法律、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宣传解释,努力把教育引导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群众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些隔阂,多一点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理性看待问题,理性表达诉求。
8.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多方面开展综合治理,立足于形成一个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的立体化工作网络。一是树立群体性纠纷无小事的观念,把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二是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完善信访网络、法治网络、调解网络、援助网络,做到“想早一步,抓早一步,做细一步”,多管齐下化解群体性矛盾。四是各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又要相互通气,相互协调,对一些“老大难”问题,要运用媒体、调解、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疏导工作。
9.理清矛盾化解机制
各类社会矛盾能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党的执政能力强不强是关键。联系当前实际,应提高六个能力:一是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对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要通盘细致考虑。二是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各项改革措施出台前,首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考虑充分,把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尽量不出或少出漏子,提高抗震能力。三是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把处理复杂情况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四是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严格依法执政,不滥用权力,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矛盾。五是提高党组织总揽全局的能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议大事办大事,抓好监督落实。六是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能力。深入抓好“固本强基”工程,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影响力、控制力,通过党的工作的全覆盖,依靠广大党员的共同参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10.保证跟踪解决机制
要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平息后进行后期的问题跟踪解决机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平息不过是暂时化解了事件的矛盾,但并不意味着问题就已经完全解决了,如果群众的切实利益在事件发生后和平息后仍然无法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仍未得到有效的和负责任的解决,也许还会引发更加严重的事件。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对事件中的群众进行跟踪调研,弄明所反映问题的原委,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和办法,然后尽快落实,并将处理方式和结果告知参与事件的群众;如果涉及到政府执政问题的,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革和改进,纠正过错和失误,让各项政策和具体工作方法与执政为民的理念实现全方位对接,这才算从根本上摘除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因子,这样既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七、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方法
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方面源自于社会各种矛盾,另一方面也与各级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及工作作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近年来,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数量不断呈现上升趋势,对这些事件的处置不仅牵制了党政部门和相关机关的很大精力,而且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减少或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方面要构建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稳工作的责任制度,另一方面也要确实改进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减少腐败现象,切实履行职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检查各种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群众情绪释放和宣泄渠道,疏通和排放冲突与不满、意见与呼声的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水平、执行政策力度,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针对已发生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政府和公务员在维稳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灵活机动、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法和艺术。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及早介入控制法
“山雨欲来风满楼”。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即将到来和爆发之前绝非一潭波澜不惊的死水,其间总有一些迹象征兆和蛛丝马迹显示出来,作为各级公务员一定要多留心、多观察,要有警惕意识,要注意多方面收集相关信息,发现异常后,一定要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争取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把事件消灭在萌芽阶段,将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
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发生的诱因、时间、地点和规模都难以把握,这就给应对和处置增加了难度。这就需要各级公务员要广辟信息渠道,广泛收集情报,多方了解和掌握各种社情民意和社会动向,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诱因,及早介入,及早控制,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早介入法要求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要尽可能及早作出反应,及早采取措施,及早付诸行动,及早控制事态,尽量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为了化解矛盾,在方法上可以打破常规和工作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防止事态紧张、局势恶化。但对一些不合理不正当的要求也要防止无原则地迁就,不能让群众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惯性。
2.教育疏导化解法
群体性突发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尽量不能用对抗性的方法去解决,而应采取积极的教育疏导方法,正确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当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领导应该及时出面,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答群众的问题和疑虑,阐明政府的态度和诚意,与群众开展开诚布公的直接对话,做到既是政策讲解员,又是法律宣传员,既是是工作勤务员,也是事件调解员。
要相信群众既有感性的一面,也有理性的一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寓之以事,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实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冲突和冲突升级是因为沟通渠道不畅、交流程度不够而产生的误会和误解所致。各级公务人员若能以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负责的态度回应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增进彼此信任和了解,大多数问题都是不难解决的。
3.综合协调化解法
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要相互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群策群力,发挥整体作战的合力,共同协调解决问题。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矛盾冲突一般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牵涉的部门比较多,处置事件时,要多方面了解情况,收集情报,认真听取群众的要求、意见和反映,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除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之外,问题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的负责人就应该积极出面参加处置工作,针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部门之间要通过综合协调,确定解决问题的整体方案和具体措施。针对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还要紧急约请召集有关经济、公安、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咨询班子,与决策部门一道,尽快制定出平息事件的整体方案和对策,确保关键环节和专业问题不出漏洞、不出失误、不出偏差。同时还应该制定出多套备选方案,做好多种准备,以备不虞之急。
4.职责归口化解法
对各种社会矛盾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坚持归口处置原则,即由相关主管部门出面,发挥情况清、政策明、专业熟等优势,有针对性地做好处置工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多种多样,涉及政治、经济、医疗、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等诸多行业或领域的问题,按照职责对口和职责归口的原则,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应该成为该项矛盾的主要责任人和主要化解人,要做到理性正视矛盾,积极面对矛盾,而不能逃避矛盾,更不能激化矛盾。要尽量理解群众的抱怨和不满,而决不能对群众抱怨和不满,主管部门掌握行业政策和法规,掌握部门情况和业务,有条件把问题解释得更好,有能力把问题解决得更好,因此,相关部门出面解决事关本部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更容易抓住矛盾的本质,切中问题的要害,更容易掌握群众的心理,把握群众的情绪。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可能既是诱发矛盾的责任者,也应该是处置事件的主导者,所以,想方设法处理好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也是责有攸归和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