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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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引言:中国共产党执政前的反腐败斗争(1921-1949)(4)

实行以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为取向的严格的干部管理制度。抗日根据地推行的民主政治制度,主要在选举政府主要领导人方面。对于大量的“机关干部”,主要靠政府的管理。首先,通过立法,确定了选用干部的标准。1943年4月25日边区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干部之任用,应依三三制精神行之。”即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选任标准是:“一、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二、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三、关心群众利益;四、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一旦发现有腐败、不廉洁者,将立即清出干部队伍。其次,确定了干部管理规则。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是边区干部管理的大法。它规定:“边区各级政府所属之干部,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根据干部的层级不同,分为民政厅直接管理、民政厅委托专员公署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别管理三种形式。再次,规定了严格的考绩与奖惩。干部考核有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三种。考核内容主要是政治的原则性、思想的纯洁性、执行政策法令的坚定性、工作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性、作风的民主性、个人品德的优良性以及学习的进取性。每次考核都充分听取领导、群众和本人的意见,且与奖惩、升降挂钩。由于考核严格,奖惩准确,因而在广大干部中形成了艰苦奋斗光荣、追求享乐可耻,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廉洁奉公光荣、贪污腐化可耻的良好政风。

实行以平等为取向的严格的供给制。在封建社会里,“升官发财”是天经地义的事,因而官吏腐败是绝对的,不腐败是相对的。自从巴黎公社确立了领导人员的工资不得高于熟练的劳动者这一原则之后,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升官发财”这一铁律。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了巴黎公社的原则,形成了干部待遇供给制。这一制度最早实行于苏区时期,到了抗日根据地才日臻完善。当时,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通令、规则、条例、通知,对统一供给伙食、被服、日用品,发放津贴,干部保健和优待技术干部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总的情况是,总体平等,差距甚微。如在伙食方面,边区各级干部伙食供给标准,除伤病员、休养员受到适当照顾外,都完全一样。从1937年至1940年,每人每日小米1斤4两,1941年增为1斤半,1942年至1944年降为1斤3两。菜金3分至4分。在延安,所有机关学校部队吃的都是一样,早晚小米干饭,白菜汤,中午小米稀饭,没有菜。一周可以吃一次肉,一个月能吃一次掺小米的白面馒头。困难时期还吃各种野菜。当时大家谁也不大听谁吃什么饭,因为吃的都一样。吃饭的原则是“有饭大家吃,有啥吃啥”。关于干部津贴,边区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各厅、处负责人,每人每月5元;专员、副专员4元;县长、副县长2.5元;区长1.5元;一般工作人员1元至1.5元,勤务员、炊事员1元。抗日根据地之所以实行供给制,不仅仅是遵循巴黎公社的原则,也是因为边区的经济极端落后、物质极度匮乏,为了使所有抗日的人都有饭吃、有衣穿、能工作,不得不采取的办法。在客观效果上,实行严格的供给制,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的团结,共同做好工作;有利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防止铺张浪费、贪污腐化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净化干部的思想,破除“升官发财”的观念,自觉地实行廉洁政治。

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没有来自党和人民的有效监督,政府就会懈怠乃至人亡政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抗日根据地防治腐败的工作中,高度重视监督工作,注重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以党内监督带动人民监督,建设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

加强教育,增强监督的自觉性。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历来讲究“多栽花,少栽刺”,“不能以下犯上”。当时边区的少数干部存在着严重的护短现象,对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错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不加批评和处罚,认为这会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边区政府及时引导大家学习毛泽东关于“枪不擦就会生锈,干部不在工作上经常检查就会变坏”的论断,学习毛泽东《为人民服务》的讲话:“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只要我们为人民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进而使广大干部认识到,“护短”是不符合人民利益要求的行为,也不是真正的爱护干部。无数先烈为人民的利益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在人民利益和民族苦难面前,我们没有什么缺点和错误值得一“护”。不“护短”,敢监督,就是帮助别人不犯错误,就是从根本上“栽花”,是真正维护上级领导的表现。

通过整风,营造有利于监督的良好环境。党领导的延安整风,是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作为解决党内矛盾的正确方针和方法;根据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学习马列、毛泽东的著作,以“坚持原则,坚持团结”的方针进行讨论,认真总结建党以来的经验教训,面对面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整风就是全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来学习马克思主义”。而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对自己的检查、对别人的监督,也是别人对自己的监督。通过延安整风,党内形成了讲真理,不讲面子;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话、心里话,不讲假话、空话;以及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良好氛围。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决不搞“一言堂”、家长制。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要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确保“言者无罪”。在这样一个环境里,党内监督就不是很困难、有风险的事,而是一件很方便、很光荣的事情了。

疏通渠道,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首先,是边区最高权力机关参议会的监督。参议会依法享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的职权”。当时参议会的监督力度很大。在参议会开会讨论选举政府人员时,参议员们对候选人的评议非常充分,指名道姓,表扬优点,揭发错误,自由取舍。如1947年延安县乡政府选举,只有133人得到连任,另185人都是新当选的。其次,是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由于当时监督环境好,群众对政府干部的直接监督容易做到。当时群众直接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个人检举、集体告发、游行控告。他们在民主的政治环境里生活,不怕官,最讲道理。有不少人步行几百里,到延安直接面见毛主席、边区政府林伯渠主席,为的就是争取自己的权利。当时干部中流传着这样的话:“陕北老百姓厉害,爱告状,爱打官司,受不得半点冤屈。”政府对老百姓的检举控告历来认真对待,从不推诿。林伯渠主席在延安13年共接到137件检举控告材料,他件件有回音。陕甘宁边区13年中因腐败案被判处死刑的只有两个人,都是群众直接揭发检举的:一个是黄克功,一个是贪污3050元的边区贸易局副局长、张家畔税务局长肖玉壁。再次,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在边区政府下面,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审计处,还一度成立了法院检察处。这些机构都较好地发挥了监督的作用,对于防治腐败做出了重要贡献。

抗战八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防治腐败工作丰富多彩,成效巨大,影响深远。其多方面的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军民创造出来的,也是被逼出来的。那时,日本帝国主义在寻机消灭我们,国民党顽固派利用各种手段妄图搞垮共产党。如果党腐败了,就会受到人民的唾弃,必然走向垮台。再者,由于共产党没有在全国执政,能够动员和利用的资源很少,不具备物质享受的条件,因此,“想腐化也很难”。

党的七大进一步健全党的监察制度

1945年4月,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时刻,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作了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这次大会决定了党的政治路线,通过了新的党章,选举产生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总结了20多年来党领导革命的历史经验,继续把党的纪律建设向前推进。第一,新党章把党的纪律的主要特征、要求、重要性等内容列入了“总纲”,这在客观上增强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第二,新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把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同遵守革命政府的行政纪律的要求统一起来,为党在即将执政的条件下开展纪律建设作了准备。第三,新党章专门列了“奖励与处分”一章,突出强调了对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是维护和执行纪律的重要方面。第四,新党章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它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关于监察机关的任务、职权及领导体制,党章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