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4 掌握报关员执业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凭证。

2.4.1 报关员执业范围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得以报关员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

2.4.2 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

1.范围

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注意事项

所有的执业禁止行为海关都可以对报关员进行行政处罚,处2 000元以下罚款,不一定记分。但其中有两点应该注意:

(1)出借本人“报关员证”(转借或转让他人)、涂改“报关员证”的属“执业禁止行为”,可处2 000元以下罚款,并记10分。

(2)借用他人“报关员证”(本人也是报关员的),属“记分考核”范围,一次记10分;本人不是报关员的,海关视为“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4.3 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海关规定,对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1.记分考核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对象是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即在职报关员。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2.记分考核管理的性质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简称《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记分考核管理量化标准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一次记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具体记分情况如表2-1所示。

表2-1 报关员记分考核制度量化表

4.其他注意事项

(1)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2)报关员因违法违纪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或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不适用记分管理,而应按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3)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7日内做出答复。

2.4.4 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如表2-2所示。

表2-2 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