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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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掌握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注册是指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受其委托的隶属海关,对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的注册申请,依法做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行为。

报关员注册是法律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简称《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2.3.1 注册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报关员注册,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申请人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申请人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对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三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2.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报关员注: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暂缓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简称《记分考核管理办法》)30分的,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3)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4)记分达到30分,未参加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4.海关暂缓注册的隐含条件

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的情况,往往指的是在职报关员。由于被暂停执业,想变更报关单位的(报关员注销情况之一),应先注销后重新注册。在重新注册时,海关要求等暂停执业期满后才可重新注册,因此暂缓其注册,或者在暂停期间,正好“报关员证”2年要到期,此时报关员首先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证”注册延期手续,等到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办理“报关员证”延期。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办理注销或者重新注册,海关一律暂缓。

如果报关员扣分达到30分,应参加岗位考核。如不参加或者考核不合格,同时想先办理注销后重新注册的,海关一律暂缓。等岗位考核通过后,才可以办理注销,后重新注册。如果期间“报关员证”2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先办理延期手续或等岗位考核合格后,方可注销,后重新注册。

2.3.2 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所在报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报关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注册受理机关

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2.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教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3.注册决定的做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4.“报关员证”的有效期

“报关员证”注册有效期第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2.3.3 报关员注册的变更和延续

1.报关员注册的变更

报关员注册变更是指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注册地海关审核,于做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2.报关员注册的延续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逾期海关不予受理。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

报关员注册延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有: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2)“报关员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海关在“报关员证”有效期届满前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延续两年有效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3.报关员注册申请材料和注册延续材料的不同

注册申请材料中需要“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而注册延续材料中同时需要“报关员资格证书”和“报关员证”复印件。

2.3.4 “报关员证”的注销

1.注销的种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关员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员证”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

(2)报关员辞职;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

报关员如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由其所在报关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1)“报关员证”两年到期未延续;

(2)报关员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报关员注册被撤销、撤回;

(4)报关员被海关取消从业资格;

(5)报关员所在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

由报关员本人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证”和“报关员资格证书”。不能提交“报关员证”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由所在报关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手续,不能提交“报关员证”和“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2.注销的注意事项

注销的原因有四种(见上文),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所在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由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2.3.5 其他规定

(1)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在20日内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