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述
一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它的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宪法的主要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主要特征
1.宪法内容上的根本性。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集中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上具有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一般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宪法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宪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于宪法的全部内容之中,体现着宪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表述。我国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而且还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及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体现为:(1)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 宪法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作用:(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2)确立和维护国家制度、政治制度;(3)确立、巩固经济基础,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2.限制和规范作用:(1)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2)在宪法指导下和宪法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3.指引作用: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4.监督作用:(1)宪法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因为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宪法监督具有最高性,因为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四 宪法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相关知识点延伸
我国《宪法》第99条第1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五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其根本,以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即宪法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而宪政侧重于动态的调整,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或者政治形态。
4.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5.宪法与宪政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6.没有宪法必然没有宪政,但是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一旦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表明这个人同该国建立了固定的法律联系,依法享有该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承担宪法规定的义务。
(二)国籍的取得
1.出生国籍
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出生取得国籍又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原则。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叫血统主义。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叫出生地主义。
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的原则。
相关知识点延伸
我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三)国籍的丧失
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四)国籍的恢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相关知识点延伸
我国《国籍法》第15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16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分为以下八类: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会被依法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但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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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宪法保障的一项内容始于1919年的《魏玛宪法》。
1.公民财产权。《宪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行使劳动权的前提。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所获得的物质补偿。劳动也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3.劳动者的休息权。休息权是劳动者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实现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
4.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在我国,受教育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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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七)监督权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2.控告、检举权。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3.申诉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八)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宪法》第4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保障残废军人、烈军属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照顾残疾公民。《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根本责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相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法服兵役。
(1)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3)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6.依法纳税。
7.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
8.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