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2016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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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解读

1.我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解读: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成为我国公民只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可,就是具备我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我国国籍就是我国公民。

本法第二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同时,在法律面前,不准许任何公民享有超越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要求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任何义务。

本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的,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

本条第四款主要是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

2.我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解读:本条规定了对通信进行检查的严格条件,有权检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的事由只能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检查的程序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注意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都是有权对通信检查的主体。

3.我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行使监督权一种是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一种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两种行使的情形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有一种限制情形就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取得赔偿的权利,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

4.我国《宪法》第7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2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只要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的,只需要报告,不需要经过许可,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需要经过许可。

5.我国《宪法》第7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解读: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言论免责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仅限于发言和表决,并且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其他情形不享有言论免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