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政法》概述
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其中,公共科目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分为《政法》《综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农村建设管理》七大类,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选择一类报考。《政法》作为专业考试科目之一,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政法》科目考试均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题量一般是单项选择题60题,多项选择题20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50分。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升温,《政法》考试科目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的要求日渐提高,给考生的备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上海市《政法》命题思路分析及热门考点预测
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政法》专业课主要考查考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以基础法律知识的考查为重点,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以此为根基,全面、有序地复习。通过近年对考生试卷的评析,我们了解到影响考生《政法》专业课成绩的原因主要是考生的基本功不扎实,在答题时不能从法学的基本原理着手,对法律知识的体系和结构理解不到位,体系混乱,答题思路也不清晰,因此导致失分。在此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重视基本知识的积累,培养正确的答题思路。
考生在复习中应该着重关注今年教材中出现的变化,特别是新增的内容,有可能是易考点。除了一些说法上的调整,这次考试大纲的实质性变动包括:
(1)在经济法·宏观调控法·房地产法部分,删除了“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考点。这样,房地产法部分就只剩下了“基础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房地产权属登记”三个考点,应该说减少了很多需要考生记忆的知识点。
(2)在社会法·社会保险法部分,删除了“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两个考点。这两个考点也是以内容繁琐著称的,需要考生记忆大量的时间点以及步骤,所以说这对于广大考生又是一个利好消息。
(3)在社会法·劳动法部分,增加了“《就业促进法》”考点。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一年年地严峻,国家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在2016年的考试中,作为新增的考点,《就业促进法》部分出现一道题目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4)在社会法·社会保障法部分,增加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考点。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样是为了解决当前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在2016年的考试中,作为新增的考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部分出现一道题目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
三 上海市《政法》备考建议及应试策略
法律基础知识体系庞杂,内容覆盖面广、题量比较大,针对这样的特点,抓住重点是复习的关键。
1.考查相关法理知识的题目。
特点:考查的是最基础的法理知识。
(2014—多选—62)《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属于( )。
A.成文法
B.根本法
C.实体法
D.一般法
E.公法
【答案】ACDE
【解析】成文法主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故A项当选。根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我国的根本法只有《宪法》,故B项不选。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与程序法相对应,《刑法》属于实体法,故C项当选。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即为一般法,故D项当选。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故E项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E。
复习要点:因法律知识体系庞杂,在较短的时间内抓住重点是考生复习的关键,但考试不能忽略基本的法理学知识,应牢固掌握相关知识点,做到基本法理知识的融会贯通。
2.直接考查法条的题目。
特点:考查的法条一般为某一部门法的重点法条。
(2015—单选—22)《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和机关、单位秘密的保密期限作了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B.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机密级不超过20年
C.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秘密级不超过10年
D.国家秘密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30年
【答案】D
【解析】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A、B、C三项表述均正确。因此,本题选D。
复习要点:考生在复习中,对每部法律中的重点法条应反复记忆,特别是对常考法律应集中复习。
3.反复考查的相同或相关知识点。
特点:历年考试反复考查的知识点,考生对这类题目很熟悉,但如果对该知识点掌握不牢固,仍然不容易答对。
(2014—单选—5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是( )。
A.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履行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C.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D.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复习要点:历年真题是必须研习的重点。
4.综合分析题。
特点:一道题目考查多个知识点。
(2015—多选—7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B.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C.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D.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所有的诉讼文书
E.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公告送达
【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B、C两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D项错误。根据该法第88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E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复习要点:考生在作答时,应综合多个知识点,不要只考虑一个方面,急于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