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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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宗教团体有哪些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要求社会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都必须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宗教团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开展。同时,宗教团体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还要教育广大信教群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一如既往地坚决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是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在我国,登记是国家确定社会团体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团体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关于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作了简要规定,即宗教团体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四是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为给社会团体提供良好的外部存在环境,使社会团体能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政府要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宗教团体有义务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从事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每一个社会团体都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不能超越其经核准的章程,擅自扩大业务活动范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社会团体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宗教团体不得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是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在我国,宗教院校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其设立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七是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宗教团体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是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全国性宗教团体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应该遵循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