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什么是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宗教院校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的规定,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院校学制为4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院校学制为2~3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
如果要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如果要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活动、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必须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说明;(三)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四)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五)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团体接到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批复后,方可开始筹备设立工作。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