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想变更为寺观教堂,需要对照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