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肉产品加工技术:民族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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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清真食品认知与认证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熟悉清真食品的由来;

◎掌握清真食品的概念;

◎熟悉清真食品的饮食禁忌;

◎了解中国清真饮食的特点;

◎熟悉清真食品认证的意义;

◎了解清真食品认证的国际机构;

◎了解中国宁夏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内容;

◎了解宁夏发展牛羊肉产业的意义;

◎了解影响宁夏发展牛羊肉产业的因素及改进措施。

能力目标

◎能说出什么是清真食品及在国际上的表达方法;

◎能说出清真食品的饮食禁忌;

◎能说出清真的屠宰要求;

◎能说出5家全球halal认证机构;

◎能说出在宁夏发展清真食品的优势。

学习任务

◎任务1清真食品认知

◎任务2清真食品认证

◎任务3宁夏的清真牛羊肉产业

任务1 清真食品认知

一、伊斯兰、穆斯林、清真的概念

“伊斯兰”的意思是和平、顺从。以它为教名,主要取“顺从”之意,即顺从所信仰的独一真主的意志。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全世界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分布在近二百个国家和地区,信仰人数达16亿。公元610年,先知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半岛开始宣传伊斯兰教。在先知穆罕默德在世的短短数十年时间,伊斯兰教便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宗教。

信仰伊斯兰教的人被称为“穆斯林”或“穆民”。穆斯林是阿拉伯语“穆斯力目”的音译,原意是“和平者”、“顺从者”;穆民是阿拉伯语“穆俄米奴”的音译,原意是“信仰者”、“归信者”、“信士”。其含义分别是顺从真主的人、信仰真主的人。“穆斯林”和“穆民”源于不同的阿拉伯文词根,是两个词。“穆民”不是“穆斯林”的简称,但这两个词意义基本相同,用法没有大的区别。

“穆斯林”或“穆民”不只是一个名称,不是说父母是穆斯林,他就是穆斯林。也不是说不吃猪肉,不喝酒就是穆斯林。“穆斯林”和“穆民”是信仰者的称谓,只有具备“伊玛尼”(信仰)的人,才能称为“穆斯林”或“穆民”。穆斯林不分国界、肤色。全世界所有的人,无论他们是白人,还是黑人,无论他们居住在东方,还是西方,只要他们信仰伊斯兰教,他们就是有“伊玛尼”的人,他们就被称为穆斯林。

阿拉伯语中没有“清真”一词,它来自古代汉语。中国人能看懂并理解,但在国际上,特别是在伊斯兰世界国家,穆斯林看不懂,若把清真、、halal,中文、阿文、英文字母组合书写表达,国内外穆斯林一看都会明白其含义本质。作为一个中文词汇,清真与阿拉伯语词义的范围有所不同,清真仅针对符合伊斯兰教教法的饮食而言的,与其他如衣、住、行、思想无关。清真一词指,清则净,真则不杂,净而不杂就是“清真”,是一个普通词汇,宋元时期开始用于伊斯兰教,到明清时期,这一用法和概念已经得到系统阐述和普遍接受。“清真”二字成为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代名词。一般而言,现代清真一词多用于描述伊斯兰教、清真寺和清真饮食。

二、清真食品概念

清真食品就是严格按照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所做的食品。除了《古兰经》中禁止的或有可靠而明确的圣训禁止的事物,其他的事物都是允许人们享用的。《古兰经》以“佳美”和“洁净”作为可食食物的标准,除《古兰经》中明确禁止的五类(“猪、血液、酒、自死物、诵非安拉之名宰杀的动物”)外,在其基础上圣训又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以后的教法学家也在这两项的基础上又延伸性地做了些规定,自此构成了各族穆斯林的清真饮食戒律。对于穆斯林来说,对这些明文规定的禁忌是应当严格恪守的。

三、清真饮食禁忌

[1]自死物。在自然情况下死亡的动物,有这样几个原因:病死、老死、中毒而死、摔死或因其他事故和灾害而死,在这几种情况下死亡的动物,不是肉质败坏,就是有毒或大量细菌,吃了后难免对人体有害。再者,人的天性是厌恶死物的,它与污秽联系在一起,与人的尊严格格不入。不过,在所有的自死物中,鱼是例外。

[2]血液。《古兰经》禁食血液的原因是:动物的血液乃是“嗜欲之性”,也是污秽的物质,所以不可食用。血液是指从动物血管里流出的,而不是肌肉中所含的血。《古兰经》称之为“外溢的血”。

大量科学文献证实,血或血液制品易携带并传播多种病原体,主要包括HBV(乙肝)、HDV(丁肝)、HCV(丙肝)、艾滋病、成人T淋巴细胞白血病。我国的第一例AIDS(艾滋病)就是由于使用血液制品导致的。随着检测技术的提高,人们发现血液传染性疾病正在增多,尤其是通过动物源性传播的疾病,如SARS、口蹄疫等。

[3]猪肉。过去的伊斯兰学者都对禁食猪肉的原因从不同角度给予过解释。禁食猪,认为猪不洁、不可食。《古兰经》中针对禁食猪肉的原因时说:“因为它们确是不洁。”这里的“不洁”不光是指不卫生,更重要的是指宗教意义上的不纯洁。

[4]其他禁食之物。穆斯林除了禁食猪肉以外,还有一些动物也在禁食之列,禁食的动物主要有:鹰、虎、狼、狗、狮、熊、象、猫、驴、骡、龟、蛇、蟹、鳖、青蛙等,这些动物都是:暴目者、锯牙者、环喙者、钩爪者、杀生鸟者、恶者、暴者、贪者、吝者、性贼者、污浊者、秽食者、异形者、似人者等。

[5]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伊斯兰教认为真主是万物的创造者,是生命的赋予者和终结者。因此要求穆斯林在宰牛、羊、鸡等可食动物时念诵“以真主之名”,结束该动物的生命是以真主的名义进行的,是合法的。否则即便是可食的动物,如果是非穆斯林宰的,也不清真,故不能食用。从纯营养角度来看肯定区别不大。但是,若换个角度看,这也是对《古兰经》中禁食动物要求的一种监督执行过程。其重大意义和作用,不亚于当今食品安全法和定点屠宰条令。

[6]禁止饮酒。源于《古兰经》“筵席”章:“饮酒是一种秽行,是一种恶魔行为,要远离。”也禁止饮用一切与酒有关的致醉物品。凡对人的精神、意志、道德以及身体有伤害性与摧残性的饮料,也要求不予饮用。

[7]禁吸香烟。源于圣训。穆罕默德说:“凡是醉人的,都是禁止的。”吸烟一旦成瘾,便会使人精神、身体麻醉,是恶魔的行为,穆圣又说:“不自我损害,也不要损害别人,在虔诚的穆斯林家中,即使贵宾来访,主人不仅不以香烟招待,也不允许来客在屋内吸烟。

应当注意的是,“清真”是一种生活准则,是一种文明,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生活制度。安拉启示说:“除了为势所迫外,你们所当戒除的,安拉已为你们阐明了,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四、清真食品材料大致分类

禽类:吃谷物、有嗉子、似鸡嘴的可以吃。如鸡、鸭、鹅、鹌鹑、鸽、麻雀、大雁等。似鹰嘴、食肉的则不能吃,如老鹰、枭、秃鹫、乌鸦、喜鹊、啄木鸟等。

兽类:反刍(倒嚼)、有四蹄、蹄分两半、性情驯善的可食,如牛、羊、骆驼、鹿等。反之则不可以,如猪、狗、猫、虎、豹、狼、狮、鼠、蛇、驴、马、骡、狗及猴、熊、象等。

鱼类:腹下有鳍,身上有鳞,脊上有刺,有头尾的,如鲤鱼、鲢鱼、鲫鱼、草鱼、黄花鱼、带鱼等可以食用。不能食用的有鲸鱼、鲨鱼、青蛙、乌龟、海豚、海豹、海狗、海狮等,还有“像鱼不是鱼、叫鱼不是鱼”的也在禁忌之列,如泥鳅、甲鱼等。

其他:另外,不少回族人还有不食用家兔(野兔则可以)的传统。可食用动物如牛羊等身上的内外生殖器、睾丸、血液、鼻须、耳朵、胰子(淋巴结)、脑、膀胱等部位不可食用。因为这些部位和物质往往是各种病菌高发滋生地,藏污纳垢的所在。所以卖牛羊肉的回族人需把牛肉、羊肉收拾干净,规置利索。肉棘、胰子、污血管、淤血块、散脏毛等各种污物,都应该给去掉,特别是绞馅尤其要洗净弄清洁。

除鱼类之外的动物须诵真主之名屠宰(回族说“宰”,忌说“杀”),自死的动物不可食用。至于具体的分类,因不同教法学家的解释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古兰经》的依据是绝对的,圣训的依据是极度重要的,其他学者的意见是供参考的。

五、中国清真饮食的特点

中国的清真饮食不但承继了中国传统饮食的特色,而且在遵从《古兰经》和圣训的相关规定下,又独创了其清真特色。

我国清代回族学者刘智在他的《天方至圣实录》中指出:“六畜中可以驱使而不可食者三,马、骡、驴也;可以驱使而复可以食者二,驼与牛也;只可供食不可驱使者,羊也。”鱼类中,头有鳃、身有鳞、脊有刺、腹有翅、口无齿、形美而性善的鱼类可食。穆斯林只能食断喉禽、畜之肉,宰牲时必须先念诵真主名,即:“以真主之名,真主至大!”然后切断畜禽的食管、血管、气管,待控净血液之后方可剥皮或拔毛收拾。至于鱼类,从水中捞出后,即视为已被合法屠宰,可直接刮鳞、破肚、清洗、烹饪。

任务2 清真食品认证

清真食品和用品在世界范围内带动着经济的增长。数据显示,全球清真食品的年贸易额已经超过2万亿美元。据预测,平均年增长幅度在20%以上。全世界穆斯林人口超过15亿,沙特阿拉伯和巴林l00%的人口都是穆斯林,其次是土耳其,穆斯林占99%,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2.3亿人口中穆斯林占88%以上,巴基斯坦1.5亿人口中穆斯林占97%;孟加拉国1.4亿人口中穆斯林占83%,我国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保安、东乡、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柯尔克孜、撒拉族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2000多万,多数聚居在宁夏、新疆、甘肃、青海、云南等省。

所有用于生产halal(“halal”在阿拉伯语中的意思为“合法、被允许的”)食品的原料都必须经halal认证。产品原料必须在高清洁和卫生标准下加工、生产和包装。

如果产品与任何非halal物质污染或交叉污染的话,就绝对不能使用于halal食品的生产过程中。

全世界有超过14亿的穆斯林由于宗教原因必须每天食用halal食品,而那些并不信奉伊斯兰教的人选择halal食品则是因为它的卫生、纯净和健康,所以说世界上每四个消费者当中就有一个halal食品的消费者。

在北美洲,有超过八百万的穆斯林,对于穆斯林来说,只要吃的食物就必须是halal。

在主要的伊斯兰国家中进口食品必须要经过halal认证。在其他一些国家,也要求halal认证以满足穆斯林消费者的需求。

一、清真食品国际认证

(一)历史回顾

随着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清真认证开始走入日常生活。清真认证,就是由经授权的独立的第三方(非供方,也非需方;非生产者,也非消费者)权威机构,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等相关规则,对厂家的产品或生产体系进行认证与监督,并就通过与否签发检测报告与证书的过程,取得清真认证也就说明产品质量和安全符合了清真标准。

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或80年代初才开始清真认证。含肉类或动物器官的食品或快餐都需要被认证。由于市场有清真认证的需求,在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等地出现了一些认证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期,清真认证机构的数量已增加了一倍,这是由于清真认证的需求旺盛,特别是在中国、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出口食品到伊斯兰地区的国家或地区。

(二)认证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全球halal机构至少有好几百家,但有影响力的halal机构也就是十几家至几十家。最有影响力的halal机构如下:

[1]马来西亚——JAKIM-halal认证机构: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署(JAKIM)是一家政府机构,作为马来西亚清真产业的领头羊,深受本国和国际市场的欢迎与认可。在马来西亚政府的直接领导与管理之下,认证业务已从本国走向国际市场,权威性和知名度将不断提高,成为全球所有halal认证机构中认可度最高,影响力最大的机构。

马来西亚,作为东盟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伊斯兰国家,在全球推广清真食品方面,一直扮演着领先的角色,同时马来西亚的清真食品市场也很广阔。有一项数据表明:马来西亚牛肉的自给率仅为17%。马来西亚不仅每年需要大量进口牛肉,而且还需进口活牛用于品种改良和屠宰。

[2]印度尼西亚——MUI-halal认证机构:印度尼西亚乌拉玛委员会(Majelis Ulama Indonesia)是专门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进行认证的印尼官方halal认证机构,拥有60多位审查员和各领域的专家,是全球最权威、最专业的国际halal认证机构之一。

[3]新加坡——MUIS-halal认证机构: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jlis Ugama Is-lam Singapura)是专门负责处理穆斯林事务的新加坡官方最高伊斯兰权威机构,全球经过MUIS认证的企业和单位已超过2000多家,是全球最著名、最专业的国际halal认证机构之一。

[4]美国——IFANCA-halal认证机构: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The 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是一家致力于推广清真食品的非盈利性伊斯兰机构,是全球最大、最权威、最专业从事halal认证的机构之一,全球已有2200多家公司获得IFANCA-halal证书。

[5]美国——HFCI-halal认证机构:国际清真食品理事会(Halal Food Council Inter-national)是美国多家国际halal认证运营机构之一,也是全球著名的伊斯兰halal认证机构之一。

[6]菲律宾——IDCP-halal认证机构:菲律宾伊斯兰宣教理事会(Islamic Da'wah Council of the Philipines)是由95个全国性的穆斯林机构组成,该机构是菲律宾最权威、最正规的halal认证机构。IDCP已加入WHC,该机构主席Mr. Atty Abdul Rahman Linzag担任WHC的秘书长。

[7]美国——AHF-halal认证机构:美国清真基金会(American Halal Foundation)隶属于北美伊斯兰社团(ISNA)下属机构,是一家在美国最为知名的伊斯兰halal认证机构,现由博学多识的学者、营养学家和清真教育的领导人——穆罕默德·马兹哈尔·胡赛尼负责。

[8]澳大利亚——HCAI-halal认证机构:国际清真认证管理局(Hal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International)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致力于促进halal食品的伊斯兰机构,HCAI在全球认证了1000多家公司,几乎世界各国都有HCAI认证的产品。

(三)认证范围

Halal认证是针对企业的产品进行,而不是针对企业进行。能够被halal认证的产品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1]非肉类产品:是指与肉类无任何关系的食品原料、食品配料、各种添加剂、化妆品、药品,乃至包装物等可食与可用的产品均可以被halal认证,如:淀粉、食盐、咖啡、茶叶、面食品、饮料、糖果、菌类、蔬菜、由植物或微生物所制取的抽提物、香料、调味品、着色剂、防腐剂、食用色素、非肉类制取的药品,以及塑料、泡沫包装物、化工材料等。

[2]肉类产品:清真屠宰厂所屠宰的畜禽,如牛羊鸡鸭鹅等;清真肉类的加工产品,如方便面、肉丸子、牛羊肠等;清真肉类所制取的产品,如明胶、干酪、乳化剂、乳糖、酶、药品等。

而不能被halal认证的产品有:腐肉、屠宰之前已死的动物、未按照伊斯兰法屠宰的清真动物、血液、猪肉、狗肉、两栖动物(青蛙、鳄鱼)、肉食类的动物和鸟(老虎、狮子、鹫)、害虫(老鼠、蝎子)、伊斯兰所禁止杀死的动物(蜜蜂、啄木鸟)、各种有毒和有害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含超量酒精的饮料、各种形式的醉人和有危害的饮料、从非清真肉类制取的各种添加剂等。

(四)认证益处、需求

1.Halal认证是消费者的需求

无论是饮食还是消费,每一个穆斯林都必须遵守halal和haram(非清真)的具体规则。如果食用了haram食物,则被认为是触犯了伊斯兰教法规。同时,生活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也食用halal产品。因此,申请halal并不会流失非穆斯林客户群,反而绝对可以增加穆斯林客户的数量。

2.Halal认证是国家的需求

在大部分伊斯兰国家,进口产品是被强制要求拥有halal认证的。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沙特等国家,产品在进关的时候都需要必要的资料证明其产品是清真的,方可进关。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可查询这些国家关于贸易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有相当数量的穆斯林作为少数民族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穆斯林,部分采购商也要求企业提供halal证书,以便当地消费群体能够食用到halal产品。显然,拥有halal认证的产品更能得到居住在这些国家的穆斯林的认可与偏爱。在迅速增长的国际产品工业和贸易中,清真产品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企业有了国际halal认证,就能够顺利进入halal市场,有助于产品在国外halal市场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如果没有获得halal认证,就无法进入这块市场,无疑也就被限制了这方面市场发展的机遇。

3.Halal认证是有效的市场工具

随着清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逐步面向国际市场,除了约15亿穆斯林因宗教原因食用halal食品外。而不信奉伊斯兰教的人认为halal认证过的产品是卫生、安全、纯净和健康的,就此而选择了halal产品。因此,只要企业申请halal认证,并获得halal证书,将大大帮助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市场,获取更高的报酬。

4.Halal标识(LOGO)独显自身优势

任何一个企业不得随意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有halal标识,除非在某部门或机构的认证和允许之下,方可使用halal的LOGO。穆斯林消费者认为有标识的产品是在第三方机构监督之下生产,产品是能够保证安全、卫生且是清真的。从而促使具有清真LOGO的产品销量不断提升,必将在halal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5.Halal产品更加符合健康要求

Halal(清真)产品以饮食惟良、必慎必择、严格卫生、讲究营养和注重保健而自成体系,是世界饮食文化宝库中的瑰宝,之所以halal(清真)产品能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最为重要的在于清洁与健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健康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和了解穆斯林的饮食文化,从认知、接受到效法。因此,清真食品是大众的、高质量的、清洁的食品。

6.Halal产品是企业诚信的一个标尺

当企业取得认证后,是否像其承诺的一样按照要求去完成,因为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halal(清真)产品的特殊性,生产的成本可能会提高,企业是否会因考虑节约成本,而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消费者,特别是穆斯林群体。halal(清真)产业也是检验一个企业诚信的标尺。

二、清真食品认证工作

(一)什么是halal认证

1.Halal认证

Halal认证,是穆斯林检察官依据伊斯兰教教义,遵循halal饮食法规而进行的一种宗教食品认证。包括从原料开始,生产加工和制作出来的halal食品,并对认证合格的halal食品颁发清真证书。关于halal制品和应用,下列产品可以视为halal的:

[1]乳(或羊乳、骆驼乳)。

[2]蜂蜜。

[3]鱼类。

[4]植物类(非醉人的)。

[5]新鲜或冷冻的蔬菜。

[6]新鲜水果及其干果。

[7]豆类及花生、腰果、榛子、胡桃等坚果类。

[8]谷物类,如小麦、稻米、黑麦、燕麦等。

[9]牛、羊、鹿、驼鹿、鸡、鸭等动物也是halal的,但是必须使用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屠宰方式才能食用(或其他应用)。屠宰过程如下:屠宰者必须是穆斯林(或其他有经人如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将待屠宰的动物置于地上(很小的动物可以手持),用锋利的刀子同时切断三条主要血管(但是不能切断整个脖子),屠宰者须同时念诵安拉的尊名或其他带安拉尊名的赞词。

2.清真认证相关注意事项与探讨

在穆斯林日常饮食文化中,人们对穆斯林饮食文化的误解是:认为他们只是不吃猪肉,其他没有什么不同。尽管很多事情明显是清真的或非清真的,但有些事情是不清晰的,当我们有了更多的可分辨信息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清真。

(1)通过电击屠宰的牲畜是否清真

当今屠宰采用了现代化屠宰加工生产线,通过电击屠宰的牲畜可以吃吗?伊斯兰世界联盟属下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协会于1987年10月17~21日在麦加举行的第10届会议上,对电击屠宰食用动物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换意见,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第一,食用动物被电流电击,然后在它还活着的时候完成其屠宰,那么,这样的屠宰是合法的。

第二,在屠宰以前,动物因电流电击而死了,那么它就是死物,吃它是非法。

第三,在屠宰前,用高压电流电击动物是对动物的折磨。伊斯兰对此是禁止的,伊斯兰对动物是怜悯的。

(2)酿造酒精:halal认证的禁忌原料

某国在近年的一次验厂中,MUIS检察官在检验国内某家食品级企业的过程中,核实了工厂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加入大量酒精用作溶剂,而且全部为酿造酒精。虽然成品中酒精已处理挥发,几乎不含有酒精成分,但由于生产过程中,投入了大量酿造酒精,最终还是没有通过认证。

Halal认证体系对酒精的要求非常严格,几乎所有的机构在酿造酒精属于非halal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

(3)食品中含有不符合清真的成分是否可用

明胶清真吗?

明胶是一种从脊椎动物(如猪、牛和鱼)的胶原质中通过水解作用获得的蛋白质产品。当今,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是猪皮、牛骨头和牛皮。当然,猪皮是最常见的来源。

如果在标签上有明胶字样出现,但没有注明来源,一般是来源于猪皮和牛骨头,这必须要避免购买。清真认证的明胶是由鱼骨和清真屠宰的牛骨制成的。

(4)卵磷脂是否清真

卵磷脂是一种乳化剂,可以在植物如大豆、鸡蛋黄和其他动物来源中找到。如果卵磷脂来自于植物、鸡蛋黄或按照伊斯兰方式屠宰的清真动物,那它是清真的;否则就是非清真的。美国生产的大部分卵磷脂目前来自于大豆,但也有可能来自于动物,除非成分标签上注明是大豆卵磷脂。

(5)单双甘油酯是清真的吗

单双甘油酯是用作乳化剂的脂肪物质,单双甘油酯来自于动物或蔬菜。当来自于蔬菜时,它是清真的;当来自于动物时,它是有疑问的。如果它们是清真的话,就需要进一步可靠的信息来确定。清真消费者应该避免购买含单双甘油酯的产品,除非标签上注明是l00%的蔬菜单双甘油酯。

(6)食品添加剂的清真性质

在制作“清真”食品使用添加剂时,要关注食品添加剂成分来源。

(7)关于清真食品原料

世界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法学者委员会对以下原料做了定义。

[1]猪肉。猪和其附产物(包括脂肪、脂肪酸、毛发、羽毛、骨头、酶等)被认为是非清真的,猪肉的任何加工都是禁止的。

[2]人体部分。所有来自人体之原料是非清真的(例如人头发中的半胱氨酸胺)。

[3]酒精。任何使人兴奋的产品皆被列为酒精类,任何含有至少l%乙醇的饮料都被列为酒精类,被列为酒精类的饮料是非清真和不纯的,发酵过程中制得的含少于1%乙醇的饮料不被列为酒精类。

3.清真屠宰要求

清真屠宰和非清真屠宰要完全地隔离。

屠宰必须由理智健全且熟悉伊斯兰屠宰基本要求和条件的穆斯林来执行;屠宰必须要有举意且屠宰者确知自己的行为;屠宰的目的只为真主,而非其他;被屠宰的动物必须是符合清真要求的动物;被屠宰的动物在屠宰之时应是活着的或被认为是活着的;被屠宰的动物必须是健康的并由主管当局认可;在屠宰之前,必须诵念“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屠宰生产线、工具和器皿必须是清真屠宰专用;屠宰用的刀子和刀口必须是锋利的;屠宰必须一次性完成,只要刀子或刀口在屠宰过程中没有离开动物,这样的屠宰方式是允许的;清真屠宰方式从动物脖子的切口开始,对于长颈动物的这个口是低于喉结或喉结的下面;屠宰方法应当切断气管、食管、颈部动脉和静脉来加快动物的放血和死亡,放血必须是自然的和完全的;大批量屠宰,要指派一名有经验的穆斯林长者来负责监督动物是否严格按照伊斯兰法屠宰。

在清真屠宰方面,家禽必须在完全死亡后方可使用沸水清洗。

三、宁夏成立国内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宁夏作为我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回族人口228万多,与阿拉伯国家和伊斯兰地区关联性极强。在清真产业的生产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近年来,随着宁夏清真产业发展迅速,专门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区现有清真食品企业650多家,工业产值100多亿元,宁夏将清真食品产业确定为" 十二五" 期间食品工业的发展重点,力争到2015年,规模以上清真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

宁夏已与沙特、埃及、卡塔尔、马来西亚等7个国家建立了清真食品标准互认合作协议,并与甘肃、青海等回族聚居的10个省区,探讨建立以宁夏地方标准为基础的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标准。借着国家批准宁夏为内陆向西开放实验区的政策,将努力把宁夏建成国内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认证、生产设计、博览、物流、休闲度假“五大中心”,并成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的区域性产业基地、商贸基地、物流和人才信息交流中心。

宁夏将设立银川综合保税区、建立国际大宗商品及清真产品交易所,银川市将建成国内最大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设计中心和我国唯一的清真认证中心,宁夏国际穆斯林商贸城将建成国内最大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博览中心。通过建设内陆向西开放试验区,不断改善和提升宁夏乃至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环境,最大限度地拓展与阿拉伯国家及穆斯林地区的经贸合作。

四、我国清真食品认证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广大的穆斯林聚居区具备浓郁的穆斯林传统文化氛围和丰富的资源等诸多有利条件,为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最大的优势。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长远战略意识及品牌意识,竞争意识不强,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要素跟不上和缺乏统一的标准认证体系,目前的清真食品贸易额仅占世界清真食品贸易额的0.1%。伊斯兰国家对清真食品的halal认证(清真认证)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对中国的清真食品不认可,其原因是中国缺乏可信的清真认证体系。相关调查显示,伊斯兰国家最认同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是由马来西亚制定的清真食品认证标准,相应地,马来西亚的清真食品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比重也最大。当今,走向国际市场成为清真企业的必然选择。

我国目前对伊斯兰国家出口的清真食品主要有牛羊鸡鸭等肉类、奶制品、粮食制品、调味品、保健品等,其中肉类的出口量最大。企业出口伊斯兰国家的清真食品必须经过“哈拉里(清真)”认证。

西北民族地区清真食品体系虽然日臻完善,但要想进一步做大做强,还需要寻找更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点,才能达到国际化标准。清真认证是中国清真企业进军海外穆斯林市场的“入场券”,是我国清真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拓展伊斯兰世界穆斯林国家贸易市场的第一步。同时,认证工作能充分体现尊重穆斯林传统饮食规约,坚持清真食品的纯真性、合法性、安全性、健康性相统一的原则,可确保我国清真食品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清真认证申请流程

清真(halal)认证申请的基本流程为:

[1]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2]审核申请表的过程中,如需提供补充资料则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

[3]审核通过后,出具合同;

[4]根据公司产品具体情况安排进行现场审核的顺序;

[5]批准后发证;

[6]完成申请。

Halal洁食认证周期:一般情况下,从申请表通过审批到发证需要10~20个工作日左右。

六、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为基础,参考国际上有关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在广泛征求各地宗教团体、食品监管及标准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宁夏、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共同制定的5省区联盟认证标准。

(一)实施目的

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充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民委、质监局响应,于2012年9月12日在宁夏银川成立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宗教团体、食品监管及标准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陕西省地方标准,于2013年1月10日发布,3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意义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五省区分别以地方标准形式在统一时间发布,统一实施。《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联盟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将有效弥补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发展五省区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附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DB64/T543-2009)

前言

本标准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参照国际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属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1997)制定。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执行程序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宁夏伊斯兰教协会、宁夏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宁夏大学清真产业发展研究所、宁夏人民出版社、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金福来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凤霞、李自然、王永亮、李德宽、马成才、王生军、牛莉、王岳坤、李艳萍、龚卫红、张洪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及其来源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进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是规范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宁夏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2清真

清真(HALAL)就是伊斯兰教法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3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HALAL FOOD)是指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4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禁忌成分是指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总则

4.1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穆斯林的清真饮食安全,符合世界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要求。

4.2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本标准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4.3本标准为争取实现与世界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

4.4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的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

5.1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食品许可证》)。

5.2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HALAL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生产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当有穆斯林。

5.5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当是穆斯林。

5.6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企业员工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宁夏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申请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法定要求。

5.8企业员工应当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企业应当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企业产品应经宁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中心检验合格。

5.11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清真食品原材料要求

6.1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饮食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

6.1.1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6.1.2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1.3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产品

7.1.1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所生产的食品不得涉嫌为宗教祭祀食品。

7.2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不得饲养猪类;

b)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屠宰前应当经过40天净化饲养。

7.2.2屠宰:

a)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17237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屠宰人员应当是2名以上熟悉伊斯兰屠宰规范并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动物应当是活的或屠宰前认定是活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头朝南、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屠宰应当按照穆斯林的规范程序进行:1)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2)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颈部的纹理;3)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1)让动物感到恐惧;2)悬挂屠宰;3)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4)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2.3清真食品加工

a)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b)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获得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标志;

c)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物品;

d)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e)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原料进行加工,所使用的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较大影响或潜在危害。

f)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消毒剂;

g)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清真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存储要求

8.1计量设备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

8.2包装物的原材料应符合穆斯林的有关规范;

8.3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违反穆斯林规约或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内容;也不得使用“太斯米”、“清真言”或来自《古兰经》、“圣训”的语句样式的内容;

8.4包装物应在显著位置印制清真标识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编号、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标识和编号,并应当符合GB7718规定;

8.5在包装物上一般使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或进口国文字;

8.6为防止清真食品污染,其运输、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6.1运输与存储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等,应专用;

8.6.2大型综合性的运输存储经营企业应保障所存储、运输、经营的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离的隔离,运输设备在每次运输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规范程序清洗。

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清真食品是我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生活特需品,涉及人口2100万。“十五”以来,我国清真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效益逐年提高,形成了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清真食品龙头企业。但是,我国清真食品生产供应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市场规模相对狭小,导致清真食品企业规模效益相对较差。尽管清真食品有独特的生产工序和质量、卫生要求,但清真食品的平均经营成本较高,一些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清真食品供应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另外假冒清真食品现象也有发生。宁夏及十几个省市区都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对切实尊重这部分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发展与国内外穆斯林经济往来、文化交流,打好清真品牌、创新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很多地方都做到: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清真食品管理的强大合力;加强宣传,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建立台账,促进清真食品管理的信息化和动态化建设;加大力度,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7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清真标牌制度,今后,宁夏将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

附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经贸、城建、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清真”字样。

第八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

第九条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其下列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和烹饪人员;

(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生产或者服务岗位的职工。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到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

商场、超市、宾馆等开展多种经营的企业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牌的,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领清真标牌。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在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标牌。

未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清真”字样的招牌。

以酒店、酒馆、酒家、酒吧作为招牌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清真”名称,不得悬挂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律和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的管理,其库房、生产加工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禁止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清真食堂,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的清真食堂(以下简称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其采购、保管和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库房、烹饪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场地必须专用。

第十五条 清真牛羊肉和其他清真畜、禽肉,应当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回族或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清真瓶(罐)装和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清真标识。

禁止用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印有清真标识的商标或者包装物,应当查验定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十九条 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易业时,应当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交回原核发部门。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牌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以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经贸、城建、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场开办者,合理安排集市贸易场地的清真肉类摊点和清真食品摊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可以聘请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经培训后担任清真食品监督员。

清真食品监督员可以持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清真食品监督员证》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清真食品监督员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出租、出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没收《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地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清真”字样的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回族或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的,由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经营场地内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企业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清真标识或者包装物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印物品,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而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以下简称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参照执行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鼓励、支持企业开办清真食品超市。”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包括酒店、饭店、宾馆的清真餐厅、从事餐具消毒的企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清真食品准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有效期限为四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清真食品准营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清真食品准营证》。”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下列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六、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七、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应当分别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清真食品包装物上打印《清真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十、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立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经营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专区(柜)’的标志。”

十一、将第十一条第二、三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外,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招牌,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物上使用清真标志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

“禁止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的招牌。”

十二、第十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从事餐饮的企业应当将清真餐饮的餐具与非清真餐饮的餐具分开放置和清洗。”

“禁止将供应清真餐饮的餐具与供应非清真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

十三、删去第十四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原料等,并应当具有原产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授予清真食品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清真餐饮名店’、‘名菜’等称号时,应当查验其《清真食品准营证》;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不得授予。”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甄别;

“(三)查阅相关票证,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违法物品;

“(五)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过期《清真食品准营证》。”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在其清真食品包装物上打印《清真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招牌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或者将供应清真餐饮的餐具与供应非清真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的原料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违法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并监督其撤出;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屠宰牛羊和其他畜、禽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监督其销毁违法物品。”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易业,未交回《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不交回的,予以没收。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在发证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清真食品准营证》。”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任务3 宁夏的清真牛羊肉产业

一、宁夏发展清真牛羊肉产业的优势

(一)资源优势

宁夏是中国五大牧区之一,牛羊养殖历史悠久,清真牛羊肉产业原材料资源富集,加上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全区紫花苜蓿种植面积已经达到483万亩,为牛羊养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大大提高了养羊业的饲养水平和经济效益。

牛羊肉产品均按照伊斯兰的教规屠宰加工生产,严格奉行“清真”肉制品的屠宰和食用要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能够集中表现伊斯兰教文化内涵的屠宰、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传统技术与方法。

经多年发展,全区已建立了现代化大型集屠宰、排酸、分割、速冻、冷藏为一体的吴忠涝河桥、平罗金福来、贺兰山羊产业集团、中卫夏华清真牛羊肉定点屠宰厂等清真牛羊肉企业,共有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近万家。

(二)民族特色优势

宁夏是中国的回族之乡,具有伊斯兰教民族文化优势。“清真”是穆斯林民族与其他民族进行区分和认同的标志。清真牛羊肉及其制品对于穆斯林而言,带有宗教原则的普同性。对于全世界约15亿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消费者来说,相同的民俗文化、传统习惯是宁夏发展与世界伊斯兰国家的联结纽带。特殊的地理区位、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差异,使宁夏具有发展清真牛羊肉产业得天独厚的伊斯兰教民俗的特色优势。

丰富的清真牛羊肉原材料资源和国际清真食品认证机构对原材料的标准是宁夏与世界伊斯兰国家文化交流和经贸发展的无可替代的基础,独特的回乡特色集群优势、巨大的产业和区域特色品牌潜力优势,为宁夏清真牛羊肉产业国际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合作空间,为建设和发展清真牛羊肉产业基地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三)文化环境优势

我国拥有约3000万穆斯林人口,有着悠久的清真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和交易历史,回商的经济商贸活动在中华大地已经有1300年的实践历程,由于其特殊的地域文化和人文优势,与中东、阿拉伯等伊斯兰国家有着深厚和长远的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渊源。在长期与之生息共处的汉文化和其他民族文化的和谐相处和交流当中,汲取了很多优秀文化元素,从而在产品特色、产品开发及经营模式上拥有其他单一穆斯林文化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

(四)国际市场对清真牛羊肉需求的巨大潜力

专家认为入世以来,在我国参与国际市场农产品竞争中,最有竞争力的不是粮油,而是牛羊肉,尤其是发展羊产业可谓前景诱人,市场需求空间很大。按照最保守的估算,如果使宁夏的清真牛羊肉产品取得在海湾六国年人均10~20美元的销售额,在土耳其、伊朗、埃及等西亚、北非国家年人均1~2美元的销售额,在全球其他伊斯兰国家年人均0.1~0.2美元的销售额,就将使得宁夏占有一个年销售额在6亿~13亿美元的清真牛羊肉产品的外贸市场。

二、影响宁夏清真牛羊肉产业发展的因素

(一)宁夏清真牛羊肉企业资源和市场整合乏力

目前,宁夏大多数穆斯林生产企业仍处于小规模的分散生产经营状态,基地和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档次低,牛羊肉产品优质不优价,企业、农户进入市场单打独斗的多,抱团共闯市场的少。产品制作过程也缺乏规范,主要以粗加工和低层次产品为主,在产品的精细化程度和品种的多样性方面,还远远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因而缺乏竞争力。

(二)宁夏清真牛羊肉产业的技术及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优质牛羊肉生产技术系统尚未建立;重视育肥,忽视自繁自育;行业缺乏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目前,宁夏清真牛羊肉产品多是初级产品,牛羊肉加工局限于肉体分割、切片、腌制。既缺乏知名品牌,又缺乏深加工及高附加值的牛羊肉产品。

(三)宁夏清真牛羊肉产业缺乏长期持续性发展规划

目前,企业拼市场、拼资源、拼价格的现象仍比较普遍,盲目建市场,低水平的简单重复和扩张,稀释了市场资源,造成新的竞争以及资源浪费,严重影响了宁夏清真穆斯林产业集群发展的连续性。

(四)宁夏清真牛羊肉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竞争力弱

目前全区牛羊肉加工企业7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21家,众多的小企业各自为政,相互拆台,相互压价。现在推行的“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也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产、学、研和养、加、销一体化没有真正形成,此外,全区加工企业精深加工程度低,生产加工的牛羊肉产品以低端产品为主。规模以上企业受资金制约,没有能力进行更大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能力弱,无力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占有率低。

(五)企业国际行业标准意识淡薄,不能适应国际市场发展

在国际范围内,肉品的屠宰、加工、出口,其适用的标准是最高的。通用的行业标准就有美国标准、欧盟标准、日本标准,不同的国家还有各自的标准和要求,而且还经常在变动中。学习和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按照国际、国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是实现肉品出口、外销的前提,达不到国际、国内标准要求,就不能稳定出口和外销。但是,目前本区屠宰加工行业学习标准、执行标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不高,有些企业的标准意识还很淡薄,这是本区清真肉品产业化发展的一大隐患。

三、宁夏牛羊肉开拓国际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整合清真牛羊肉产业资源,对接国际市场

实施整合战略,整合地区规划和清真牛羊肉产业优势,调整区域清真牛羊肉产业结构,培育若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清真牛羊肉产业群落,依赖资源的粗放式增长逐步转变为资源整合后的粗加工与精加工增长相结合的集约式增长,积极对接国际市场。

(二)加快杂交改良步伐,提高饲养加工技术水平

加快牛羊杂交改良,扩大滩羊的饲养数量。重视种公羊的品种和质量。实施肉牛羊杂交改良技术规程、肥羔肥牛生产技术规程、肉牛肉羊分级标准、牛羊肉加工技术规程以及饲草的加工贮备技术,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指导。

(三)培育牛羊肉加工龙头企业,树立良好健康的清真品牌形象

要解决清真牛羊肉产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定要在抓品牌上下功夫。以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为重点,在骨干牛羊肉加工企业中实施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培养牛羊肉加工龙头企业,奠定行业基础。要立足宁夏优势资源,选择名优产品建立良好的清真牛羊肉品牌,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发展多个具有宁夏优势特色的品牌商品和品牌企业。创出一批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市场知名度高的品牌产品,以品牌产品的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推动宁夏清真牛羊肉走向国际市场。整合牛羊肉市场资源,打造清真牛羊肉知名品牌。

(四)强化人才要素,建立人才和企业分享发展成果的利益机制

围绕清真牛羊肉产业“走出去”、“走高端”的需要,提升宁夏清真牛羊肉产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要强化人才要素,培育和引进管理型、多能型、法制型、谈判型人才,建立人才和企业分享发展成果的利益机制,吸引“人才”,管好“人才”,构建宁夏清真牛羊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五)借助中阿博览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中阿博览会使得国内外的客商对宁夏有了新的认识,带动了宁夏形象的大提升。中阿经贸论坛更名为中阿博览会以后,给宁夏带来新的机遇。宁夏将坚持“请进来、走出去”两条路,每年请阿拉伯国家和伊斯兰世界企业家到宁夏来进行交流合作,另一方面也组织企业家走出去,到阿拉伯国家找项目合作投资。

复习思考题

1.清真食品在国际上的表达方式?

2.清真食品的概念及饮食禁忌?

3.穆斯林为什么不吃猪肉?

4.清真食品认证的意义?

5.国际上有名的认证机构有哪些?

6.中国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是什么?

7.宁夏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优势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