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与海运相关的国际组织(2)
IMO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这三大国际公约分别是关于船舶安全、环境保护、船员资质的公约。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都是有关生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公约。IMO制定的公约因科技和社会方面的变化,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近些年来增加了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新规定。
IMO出版物大致分为六大类:(1)综合类(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约、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人命安全公约之各种文件、规则、建议等);(2)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规则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便利旅行和运输;(4)法律事项;(5)海上环境保护;(6)船舶技术。
国际海事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及其工作成绩是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涉及海上安全、防止污染和其他事务,还通过了600多个与之相关的规则和建议案。
由于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次数比理事会更为频繁,所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初期工作便由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承担,如在委员会中取得了一致意见,建议将提交理事会讨论,必要时还将提交大会讨论。所产生的文件草案提交外交大会讨论通过。国际海事组织邀请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包括非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参加外交大会,所有的与会国政府一律平等。此外,该组织还邀请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与国际海事组织有正式关系的组织派观察员参加外交大会,为与会的政府代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会议通过最终文件并交各国政府批准。
国际海事组织负责和通过的公约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主要涉及海上安全;第二类主要涉及防止海洋污染;第三类主要涉及责任和赔偿,特别是由污染引起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此外,还有其他公约涉及便利海上运输、船舶吨位丈量、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和海上救助。
(一)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现行有效公约
1.海上安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使用协定》、《1977年拖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76年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1973年特种客船舱室要求协定书》。
2.防止海洋污染
《1954年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染系统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
3.责任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1974年雅典海上载运旅客及其行李公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4.其他
《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海上救助公约》。
2005年10月10日至14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简称《SUA公约及其议定书》)的2005年议定书。
其中许多公约对世界航运具有深远和广泛的影响。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截至2010年,有159个国家加入,吨位达到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04%;《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有159个国家加入,吨位达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0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有153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8.36%;《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154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15%;《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1和附则2有150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14%,附则3有135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6.45%,附则4有127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82.65%,附则5有141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7.36%。[5]
(二)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主要规则和建议案
除公约和其他正式条约文件外,国际海事组织还通过了数百个涉及面很广的建议案。鉴于一些重要事务不宜作为规定列入公约、正式条约,于是便形成了规则、指南和推荐做法等建议案。这些建议案一般以大会决议附件形式出现。用来补充和促进实施公约的规定或用以保证各国统一解释和应用公约的规定。它们对各国政府无法律约束力,但为各国制定国内法律提供指导作用。事实上,许多国家已把这些建议案中的规定编入国家的法律规章中加以适用。
1.《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1965)》
2.《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1965)》
3.《国际信号规则(1965)》
4.《散装危险化学品船构造和设备规则(1971)》
5.《甲板装载木材船安全操作规则(1973)》
6.《散装液化气体船构造和设备规则(1975)》
7.《渔民与渔船安全规则(1974)》
8.《动力支撑艇安全规则(1977)》
9.《移动式近海钻井船构造和设备规则(1979)》
10.《船舶噪声级规则(1981)》
11.《核能商船安全规则(1981)》
12.《特殊用途船安全规则(1983)》
13.《国际气垫船规则(1983)》
14.《国际散装(1992)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运输危险》
15.《货物安全积载和系固操作规则(1991)》
16.《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油污染管理规则(1993)》
17.《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2005)》
国际海事组织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而积极努力地工作和开展活动。早期工作重点主要是制定国际公约和规则,后来重点发展成为推动和确保公约和规则等的实施。因为,只有促进各国政府有效地实施其制定的国际规则,才表明其工作的成效性。
2008年3月17日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50周年纪念日。过去50年,国际海事组织采用了50多个国际公约和条约,涉及海事安全,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对海洋和大气的污染、责任和赔偿,海事事故的预防及应对以及其他包括海上交通和救助等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102届理事会上通过了2010年世界海事日的主题为“船员年”。旨在表彰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船员们,从而让世界认同船员们在恶劣的海上环境所承担的艰巨任务和经历的风险;同时这也符合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8年11月共同启动的“走向海洋”的活动主题。
当前,国际航运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局势,商船面临海盗武装攻击和劫持、船舶遭遇扣押及对船员遗弃等复杂因素,使全球船员短缺状况进一步恶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推动“船员年”活动向全球150万船员表明航运界对他们的关心,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员在发生海上事故后得到公平对待、保障船员在港口遭到遗弃后获得援助、保障船员上岸休假的权益等;并将继续努力保护在海盗猖獗海域航行的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全球船员短缺的危机。[6]
六、中国与国际海事组织
中国是贸易大国,也是航运大国。按船舶所属母公司所在地统计,中国的船舶吨位在世界上居第四位。国际航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自1973年起恢复了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我国曾在该组织第9~15届大会上当选为B类理事国,第16~27届大会上当选并连续担任A类理事国。我国批准或加入了该组织几乎所有重要的公约,并在参与制定和履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国内通过将船舶建造和检验发证、防止船舶污染、船员培训和考试发证、搜寻和救助等方面的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认真地履行成员国的义务。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概念和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是1919年根据《国际劳动宪章》而成立的,制定国际劳动规范的国际机构。现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日内瓦。其主要任务是对国际劳工状况进行调研,召开国际劳工大会,促使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中国于1983年派出完全的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局第69届大会,从而恢复了我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一度中断了的关系,1985年5月30日,我国政府决定对国民党政府加入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予以承认。
目前,在海事领域通过40个公约,1个议定书,23个建议书。在国际海运界致力于确立全球性标准(Global Standard)的工作,与国际海事组织(IMO)一起共同开展保护船员权利的相关活动。
二、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背景
关于国际劳工立法的想法早在18世纪初期就已经产生,到19世纪下半叶,制定国际劳工法的思想开始为一些私人联合会所接受,1890年3月15日在德国召开了一次临时会议,会上向各国提出了一些希望,对国际劳工立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后的一些会议曾经制定或通过了某些国际公约或草案,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这一活动被迫停止。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各国以及中立国的工人组织都坚持要求战争结束后制定和约时把改善工作条件的条款列入和约中。1919年6~9月召开了巴黎和会,在和会的第一次预备会议上,决定组织一个委员会对国际工人状况进行考察,以便对劳工问题采取统一行动,并建议成立一个永久性机构继续进行调查和研究。据此,英、美、法、日等国推选15人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草拟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宣言》,经和会讨论后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据此,于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两次世界大战间,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间,该组织的总部迁至加拿大的蒙特利尔。1944年5月,在美国费城召开了第26届大会,研究战后将发生的国际劳工问题,并通过了《费城宣言》,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联合国成立后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截至2010年11月22日,该组织的会员国已增加到183个。[7]1999年3月4日,智利的职业律师胡安·索马维亚就任国际劳工局第九任局长。由第三世界国家出任劳工局长这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其上任后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成立的目的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二)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目的
1.人道主义目的
工人的工作条件日益不能被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剥削,资本家根本不考虑他们的身体、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明确地反映了人们对这种情况的关注,“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为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人的待遇,国际劳工组织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2.政治目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工人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如果不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可能因此而产生社会不安定,甚至出现革命。序言指出,不公正“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不安定,竟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