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学术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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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明儒学案》的里程碑价值(6)

五、《明儒学案》发微

黄宗羲著《明儒学案》自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刊行以来,300余年过去,一直是相关研究者关注和研究的一部重要历史文献。近30年来,随着学术史研究的复兴和推进,这方面的研究日渐深入,尤为喜人。就所涉及论题而言,诸如《明儒学案》的编纂缘起、成书经过、思想史和文献学渊源以及学术价值评判等等,皆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兴趣。以下,谨将近期重读《明儒学案序》之所得连缀成篇,就该书的编纂缘起再做一些讨论,敬请方家大雅指教。

(一)问题的提出

黄宗羲晚年,曾经就《明儒学案》的结撰留下两篇重要文字,一篇是《明儒学案序》,另一篇是《改本明儒学案序》。前文于宗羲生前录入所辑《南雷文定四集》,后文则在宗羲故世之后,由其子百家辑入《南雷文定五集》。康熙三十二年孟春,《明儒学案》在河北故城刊刻蒇事,两文皆冠诸卷首,撰文时间均署为康熙三十二年。唯宗羲原文已为贾氏父子增删、改动,难以信据。倘若论究《明儒学案》结撰故实,自然当以录入宗羲文集者为准。

《明儒学案》的这两篇序文,有同有异。大致相同者,是都谈到了如下三层意思。第一,学问之道乃一致百虑,殊途同归,不可强求一律。然而时风众势,必欲出于一道,稍有异同,即诋之为离经叛道,以致酿成“杏坛块土,为一哄之市”[1]。第二,全书梳理有明一代儒学源流,旨在分源别派,使其宗旨历然。因而,《明儒学案》乃“明室数百岁之书也,可听之埋没乎”[2]?第三,《明儒学案》的问世,多历年所,非三年五载之功。具体而言,“书成于丙辰(康熙十五年——引者)之后,许酉山(名三礼——引者)刻数卷而止,万贞一(名言——引者)又刻之而未毕”,直至壬申(康熙三十一年——引者)七月,始闻河北贾若水、醇庵父子慨然刻书之举。[3]

两篇文字之不同处,主要在于改本将原序的如下大段文字尽行删除。原序有云:“某幼遭家难,先师蕺山先生视某犹子,扶危定倾,日闻绪言,小子囗囗,梦奠之后,始从遗书得其宗旨,而同门之友,多归忠节。岁己酉,毗陵恽仲昇来越,著《刘子节要》。仲昇,先师之高第弟子也。书成,某送之江干,仲昇执手丁宁曰:‘今日知先师之学者,惟吾与子两人,议论不容不归一,惟于先师言意所在,宜稍为通融。’某曰:‘先师所以异于诸儒者,正在于意,宁可不为发明?’仲昇欲某叙其《节要》,某终不敢。是则仲昇于殊途百虑之学,尚有成局之未化也,况于他人乎?某为《明儒学案》,上下诸先生,浅深各得,醇疵互见,要皆功力所至,竭其心之万殊者而后成家,未尝以懵懂精神,冒人糟粕。于是为之分源别派,使其宗旨历然,由是而之焉,固圣人之耳目也。间有发明,一本之先师,非敢有所增损其间。”[4]

两篇《明儒学案序》为什么会存在上述异同?从中反映了该书结撰缘起的哪些故实?这是我们接下去要展开讨论的问题。

(二)为师门传学术

黄宗羲为什么要结撰《明儒学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不妨就从改本《明儒学案序》对原序上述大段文字的删除入手。

前引《明儒学案序》中的大段文字,黄宗羲忆及20余年前未能为同门友人恽日初著《刘子节要》撰序一事。至于事情的起因,乃在于二人对其师刘宗周学术宗旨的把握意见不一。一个认为“于先师言意所在,宜稍为通融”,一个则力主“先师所以异于诸儒者,正在于意,宁可不为发明”。结果分歧无法弥合,用黄宗羲事后20余年的话来讲,就叫做“仲昇欲某叙其《节要》,某终不敢”。黄宗羲、恽日初二人间的此次往还,并非寻常同门昆弟之论学谈艺,实则直接关系《明儒学案》前身《蕺山学案》之发愿结撰。

据考,恽日初字仲昇,号逊庵,江苏武进(今常州)人,生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卒于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终年78岁。[5]康熙七年(1668年),日初由常州南游绍兴,凭吊刘宗周子刘汋。此时宗羲亦在绍兴,与同门友人姜希辙、张应鳌等复兴师门证人书院讲会,故而恽、黄二人得以阔别聚首,朝夕论学达半年之久。[6]恽日初长黄宗羲9岁,在刘宗周门下,当属长者。此次南来,不惟带来了为其师所撰《行状》一篇,而且携有《恽仲昇文集》一部,学已成家,俨然刘门高第弟子。是年,黄宗羲欣然为《恽仲昇文集》撰序,赞许日初为“固知蕺山之学者未之或先也”。正是在这篇序中,宗羲对自己早先问学师门的用力不专痛自反省,他就此写道:“余学于子刘子,其时志在举业,不能有得,聊备蕺山门人之一数耳。天移地转,僵饿深山,尽发藏书而读之。近二十年,胸中窒碍解剥,始知曩日之辜负为不可赎也。”[7]

恽日初在越半年,将刘宗周遗著区分类聚,粗成《刘子节要》书稿。临别,黄宗羲河浒相送,日初以增删《刘子节要》相托。恽氏返乡,《刘子节要》刻成,康熙十一年(1672年),日初复致书宗羲,并寄《节要》一部,嘱为撰序或书后。宗羲接信,对于《刘子节要》一书的曲解师门学术宗旨极为不满,几至忍无可忍。于是一改先前对恽日初为学的倾心赞许,撰为《答恽仲昇论刘子节要书》一通,详加辩驳。

黄宗羲所撰《答恽仲昇论刘子节要书》,开宗明义,即昌言:“夫先师宗旨,在于慎独,其慎独之功,全在‘意为心之主宰’一语。此先师一生辛苦体验而得之者。”宗羲指出,恰恰正是在关乎师门学术宗旨的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刘子节要》出现了不可原谅的重大失误。“于先师之言意者,一概节去”,结果是“去其根柢而留其枝叶,使学者观之,茫然不得其归著之处”。此其一。其二,《刘子节要》既立“改过”一门,但于刘宗周专论改过的代表作《人谱》却置若罔闻,“无一语及之”。故恽氏书虽名《节要》,实则“亦未见所节之要”。其三,则是以己言而代师语,张冠李戴,体裁乖误。宗羲于此指斥道:“节要之为言,与文粹、语粹同一体式,其所节者,但当以先师著撰为首,所记语次之,碑铭、行状皆归附录。今老兄以所作之状,分门节入,以刘子之节要,而节恽子之文,宁有是体乎?”

有鉴于上述各种原因,信末,黄宗羲提出了否定性的尖锐质疑:“先师梦奠以来,未及三十年,知其学者不过一二人,则所借以为存亡者,惟此遗书耳。使此书而复失其宗旨,则老兄所谓明季大儒惟有高、刘二先生者,将何所是寄乎!”[8]

不知是何种缘故,黄宗羲此一答书当时并未发出,而是存诸书箧,直到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故世之后,始由其子百家辑入《南雷文定五集》之中。[9]尽管如此,《刘子节要》一书对黄宗羲的刺激毕竟太大,从而激起宗羲整理刘宗周遗书,结撰《蕺山学案》,表彰其师为学宗旨,为师门传学术的强烈责任。至迟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秋,《蕺山学案》(一称《刘子学案》)的结撰业已完成。是年秋,汤斌主持浙江乡试行将结束,黄宗羲遣子百家携手书并《蕺山学案》稿赶往杭州拜谒,敦请汤氏为《学案》撰序。返京途中,汤斌有答书一通奉复,据称:“承命作《蕺山学案》序,自顾疏漏,何能为役?然私淑之久,不敢固辞。目下匆匆起行,不敢率尔命笔。舟中无事,勉拟一稿请教,得附名简末,遂数十年景仰之私,为幸多矣。”[10]翌年,汤斌又从京中来书,有云:“去岁承乏贵乡,未得一瞻光霁,幸与长公晤对,沉思静气,具见家学有本,为之一慰。《蕺山先生文录》承命作序,某学识疏漏,何能仰测高深……《文录》、《学案》何时可公海内,早惠后学,幸甚幸甚。”[11]同年,黄宗羲同门友人董玚亦应请为《刘子学案》撰序,据云:“梨洲黄氏有《刘子学案》之刻,属瑞生序……黄子既尝取其世系、爵里、出处、言论,与夫学问、道德、行业、道统之著者述之,而又撮其遗编,会于一旨。以此守先,以此待后,黄子之有功于师门也,盖不在勉斋下矣。世有愿学先师者,其于此考衷焉。”[12]

就今天尚能读到的历史文献而论,黄宗羲当年所辑《蕺山学案》,虽然已经完成,且请汤斌、董玚二人分别撰序,但是该书并未刊行,宗羲即把精力转到《明儒学案》的结撰中去。从《蕺山学案》到《明儒学案》,其间的历史故实,若明若暗,有待梳理。

(三)为故国存信史

诚如上节所言,黄宗羲著《蕺山学案》,其实是要解决刘宗周学术宗旨的准确把握和蕺山学派的传衍问题。至迟到康熙二十年秋,这一愿望应当说大致已经实现。然而,就在《蕺山学案》临近完成之际,一个较之更为突出,且关乎有明一代历史和学术评价的问题,被历史进程尖锐地推到了黄宗羲面前。这就是官修《明史》的再度开馆和王阳明、刘蕺山学术的历史地位问题。

入清之初,清廷沿历代为前朝修史成例,于顺治二年(1645年)三月始议编纂《明史》。五月,设置总裁、副总裁及纂修诸官数十员,是为《明史》馆初开[13]。之后,迄于康熙十七年(1678),资料短缺,人员不齐,馆臣顾忌重重,无从着手,史馆形同虚设。康熙十七年正月,诏开“博学鸿儒”特科。翌年三月,经体仁阁集中考试,所录取之一等20人,二等30人,俱入翰林院供职,预修《明史》。五月,任命徐元文为《明史》监修,叶方蔼、张玉书为总裁,是为《明史》馆再开[14]。十九年(1680年)二月,徐元文疏请征召黄宗羲入馆修史,“如果老疾不能就道,令该有司就家录所著书送馆”[15]。疏上,获清圣祖认可,责成浙江地方当局办理。之后,黄宗羲虽然并未应诏入京,但是他晚年的著述生涯,却从此同《明史》纂修紧紧地联系起来。

康熙二十、二十一年冬春间,由史馆传来关于拟议中的《明史》纂修凡例,馆臣专就其间争议最大的理学四款,征询黄宗羲的意见。第一款以程朱理学派为明代学术正统,主张《明史》纂修“宜如《宋史》例,以程朱一派另立《理学传》”,入传者依次为薛瑄、曹端、吴与弼、陈真晟、胡居仁、周蕙、章懋、吕枏、罗钦顺、魏校、顾宪成、高攀龙、冯从吾等10余人。第二款以“未合于程朱”为由,将陈献章、王守仁、湛若水、刘宗周等统统排除于《理学传》,于王、刘二家,则假“功名既盛,宜入《名卿列传》”之名,行黜为异端之实。第三款矛头直指王守仁及浙东学派,目为“最多流弊”,因之“不必立传,附见于江西诸儒之后可也”。第四款重申程朱理学派的正统地位,昌言“学术源流宜归一是”,唯有程朱之学“切实平正,不至流弊”[16]。

出自史馆重臣徐乾学、元文兄弟的这四款主张,不惟否定了王守仁、刘宗周在明代学术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以门户之见而强求一是,党同伐异,曲解了一代学术的演进历史。如此一来,有明一代之国史,势必失去信史地位。有鉴于此,康熙二十一年二月,黄宗羲致书史馆中人,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对上述四款条例逐一驳诘,使徐氏兄弟的似是而非之议顿然体无完肤。针对徐氏修史条例对王阳明、刘蕺山二家学术重要历史地位的否定,黄宗羲在信中纵论一代学术云:“有明学术,白沙开其端,至姚江而始大明。盖从前习熟先儒之成说,未尝返身理会,推见至隐,此亦一述朱,彼亦一述朱。高景逸云,薛文清、吕泾野语录中皆无甚透悟,亦为是也。逮及先师蕺山,学术流弊,救正殆尽。”他的结论是:“向无姚江,则学脉中绝,向无蕺山,则流弊充塞。凡海内之知学者,要皆东浙之所衣被也。”黄宗羲认为,《宋史》立《道学传》,乃“元人之陋”,纂修《明史》,断不可师法。他的主张是:“道学一门所当去也,一切总归儒林,则学术之异同皆可无论,以待后之学者择而取之。”[17]

“国可灭,史不可灭”[18],此乃黄宗羲素来秉持之治史宗旨。康熙初,以《明夷待访录》的结撰肇始,他“闭门著述,从事国史”[19],《行朝录》、《海外恸哭记》、《思旧录》、《明文案》、《蕺山学案》以及诸多碑志传状,皆是其史家职责之展示。面临史馆修史条例如此尖锐的挑战,迫使黄宗羲不仅要起而驳诘,而且要在治史实践中作出强烈反应。于是他未待《蕺山学案》刊行,便将其扩而大之,由梳理刘宗周一家一派之学术史,充实为论究一代学术源流,为故国存信史的大著作《明儒学案》。

《明儒学案》的结撰,既有之前一年完稿的《蕺山学案》为基础,又有康熙十四年(1675年)成书的《明文案》为文献依据,还有刘宗周生前梳理一代学术所成之诸多著述为蓝本,所以该书能在其后的三四年间得以脱稿,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据黄宗羲撰《子刘子行状》记,其师生前董理一代学术,先后留下3部书稿,一是记方孝孺学术的《逊志正学录》,一是记王阳明学术的《阳明传信录》,一是记有明一代学术的《皇明道统录》。[20]三书之中,于《明儒学案》影响最大者,当推《皇明道统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