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论自由·引论(3)
本文论述的主要目的是主张一种极为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手段对付的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个人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只能以自我防卫为唯一的目的。换言之,也就是说,防止个人行为对他人的危害,对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来说,才是正当而有权地施加那种与其意志相反的权力的唯一正当目的。人们不能随意地去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做这件事而不做那件事,无论你说这件事是在物质上对他自己有好处,还是在精神上对他自己有好处,这都不能成为强迫个人的充分理由。你想说服他这样会对他比较好,是因为他这样心情会比较愉快,并且在别人看来这样做是聪明的或者是正当的做法,即便如此,这样也不是一个正当的理由。所有的这些理由和目的,无论是对他进行规劝,是想要和他辩理,还是想要说服他,甚至是在向他恳求,这些都不能作为对他人实行强迫,甚至是如果他要有什么反抗的行为的话,便使他人遭致什么灾祸的正当理由。要想使这种强迫成为一种正当行为,那个人的行为必须是已经会或将会对他人造成祸害,如此才能对此人加以威吓、强迫和劝阻。每个人的行为,对于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在独立性上是有绝对的权利的,只有当个人的行为牵涉他人的部分时,此人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任。如此,社会中的每个个人应当是自己本人、自己的身体和自己的心的最高主权者。
人类无论是在幼童时期,还是尚在论定未达到法定成年男女的青年时期,他们除了需要对外来的伤害加以防御之外,还要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防御,因为他们还处于须要被别人照管的状态。因此,毋庸置疑,这条教义只能适用于能力已达到成熟的人类。同理,一些种族自身就相当于处在未成年的社会中的一些落后的状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暂且不论。因而,在人类自发进步的早期,困难重重,社会有时为了克服困难取得进步没有什么选择,手段也十分匮乏,所以,达成进步的目的是最重要的,一个富有改革精神的统治者无论如何都有充足的理由使用任何可以达到目标的简单方略,如果不这样就无法达成。因而,在历史上,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对付野蛮人的合法方式,专制政府是以使他们有所改善和进步为目的,所以这个手段会因此目的得以实现而转变为正当。由此,只要人类文明还不能够通过自由地和对等地去讨论从而获得改善之时,在达到这种状态之前的任何阶段,自由,这一条人类重要的原则,都是无法实现的。只要人类还没达到那样的阶段,只要他们有幸可以找到,人们就只有别无选择地服从一个阿喀霸(Akbar)[5]或者一个查理曼(Charlemagne)[6]大帝。但是,一旦人类到达了这样的时期,可以有能力说服或劝告他们并引导他们自行改善的时候(这个时期,所有国族早已经达到,这里也必须提到我们自己),就只有保障他人的安全才是正当的理由了,这时,人类就不能再以他们自己的利益为目的来使用强制的办法,不论这种强制是以直接的形式还是以那种如有不服便痛加惩罚的形式,这些都不能再成为其正当的手段。
在所有有关道德的问题上,最后都是要诉诸于功利的,这里所谓的功利指的是最广义的功利,它必须是把人类的前进和永久利益作为根本的目的。因此,在本篇文章中,那些只要是从抽象权利的概念所(它是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引申出来的论点,我从来都会舍弃不用,即使这些论点对我的论据有利。我必须要说,只有在每个人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动上,我所论述的这些利益是被授予正当的威严和权力,并能够使个人行为自动服从外来控制的。譬如,现在有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了他人的行动和自由,显而易见,这一事件里,他就须要为此而接受权威的处罚,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可以适当地解决时,就采取法律的方式,否则,就采取普遍谴责的方式。还有很多对他人而言是积极的、有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公共性的行为,如:一个人到法庭上去作证,或者为一场共同的自卫而斗争,或者个人担负起那些为了保护他的整个社会利益所必须要做的联合工作中的一部分公平的职责和任务;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个人性的有益行动,如一个人去努力地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或是一个人挺身而出去保护另一个遭受欺凌却无力自卫的人,等等。这些行为都应当受到鼓励或者强迫人们去做,此种强迫是正当的。总之,凡是一个人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以要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因为个人的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侵害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就是一个人为之而祸患他人,另一种是一个人不作为却造成了同样的后果。但只要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们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而负责,权威为此目的都属于正当的。但在处理后一种情况时,施行的强制需要比前一种更加慎重一些。一个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要责成他为此负责,这是一个规则,但如果他没有祸害他人但也没有去防止祸害的话,尽管这是个特别的例子,但在很多重大和明显的事情上,需要他为此事负责,也被证明是正当的。在法理上来说,一个人和作为他们保护者的社会都应当在一切有关涉及外界关系的事情上,对于那些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人们负有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有出自于特殊的权宜之策的理由,常常也可以不对他苛加责任。这样的情况不外乎是属于这样一类理由:要么是从整体上来说顺从个人自己的考虑来裁定、处理问题要远比依据社会权力中所有的强制方法来控制会更好更有效;要么就是由于试图通过加以控制将产生的其他方面的祸害比他们原来所要防止的祸害还要严重。所以,应当指明的是,如果有了这样的一些理由来免除在事件上对当事人的苛责,那么此时受到保护的当事者就应当凭自己的良心说话,光明正大地接受裁判,以此来保护那些没有受到外来保护的他人的利益。因为对于此事他不须要在同胞的裁判面前去交代什么,他就更要严格地要求自己。
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和个人的区别来看,还有一类是只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动(假如是有的话)。这类行动包括两种:一种是一个人的生活和行为中仅仅影响到他自己的部分。必须强调,这里的仅仅是只对本人的全部影响,指的是那种最直接的、最初的影响。不然,不可能只存在对自我本身的影响,这种对于本人的影响都会或多或少地通过本人而影响到他人,因而根据此而产生的反对状况也必须考虑清楚。另一种是通过他们自己自由选择的、自愿参加的,不是经过被蒙骗而同意进行的行为,从而对他人造成影响。由此看来,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就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方面,是意识的内向境界,包括对很多内在自由的要求。首先包括在最广义的程度上人们的良心自由;其次是思想和感想自由;再次是对无论在实践方面、还是思想的、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等方面上的意见和情操保持绝对自由;至于表达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其意义同思想自由一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也大部分相同,所以,虽然它涉及个人对他人影响的那部分行为,看起来好像应该属于另一原则,但实践上却是与思想自由殊途同归的。第二方面,人类自由的原则还包括对个人趣味和志趣自由的要求;人们应当有顺应自己性格来制定自己生活计划的自由;人们应当自由地去选择自己喜欢做什么、不喜欢做什么,也应正视此选择和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这种志趣选择的自由,即使在别人看来是愚蠢、谬误或不正确的,但只要人们所做的没有危害到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任何妨碍。第三,在个人的这种自由不断发展进步的环境下,在相同的限制内,还会伴有个人相互之间联合的自由;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具备了成年、并非出于被迫和受骗这两个条件,人们就有在不伤害任何他人的前提下进行彼此联合的自由。
如果世界上的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其政府是什么样的形式,只要它还没有做到整体上、全面地、真正尊重上述的这些自由,只要它还没有做到绝对地、没有任何限制地去容纳上述这些自由在那里的存在,就不算是实现了自由,也不算是获得了完全的自由。只要我们按照自己的道路去努力追寻我们自己所认为的有好处的自由,同时从不试图去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去阻止他人获得这种自由,并一直为之奋斗,这就是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每个人都是其自身身体、智力、精神各种健康最适当的监护者,每个人都是其自己的身体和心灵的主人。因此,毋庸置疑,比起按照别人所认为适当的方式去生活,人类更应当能容纳彼此按照各自所认为的最好的方式去生活,那样人们获得的会更多。
这条教义虽然不是什么新奇的东西,在很早就已经出现过,在一些人看来也不言自明。但现在,它却与现有的意见和实践的普遍趋势直接相反。我们现在的社会曾试图尽其全力(照其所见)强调它对个人和社会的优越性,并强迫人们要适应这种观点。古代较强大的共和国认为国家应对每个公民的全部体力与智力的训练和成长给予深切的关怀,据此他们便认为使用公共的权威去制约其中个人的行为是正当的,他们赋予了自己行使的权力,并且还得到古代哲学家的赞同。而另一些弱小的共和国,在强敌包围和重压下,经常面临着内忧外患甚至濒临灭亡的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小的失误都会造成致命的危害,即使在短时间内也不敢有丝毫的松懈,因而在这样一些小的共和国里,即使自由的想法是获得认可的,也不能够容纳它们等待自由不断发展的永久效果。在近代的历史中,政治群体数量的壮大和灵界与俗界权威的分离(这就意味着把人们良心的指导权放到了另一个不控制人们世俗事务的手里),非常重要,它有效地削弱或阻止了法律对大量私人生活细节的约束和干涉。但是,另一些道德压迫的机器却又更有力地运作起来,它们对社会性的事情出力不多,却开始在背离统治意见的个人本身的事务上发挥着越来越多的反对作用。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宗教,它是形成人们内心的道德情绪中最有影响力的因素。宗教总是企图控制着人类每一部分的行为,在发展形成的漫漫长河中,它几乎不是在教吏团野心的控制下,就是在清教主义[7]的精神控制下,即使是那些近代的宗教革新者,他们在反对旧时宗教方面强而有力,但在主张精神统治的权利方面却跟其他教派如出一辙。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孔德(Comte)[8]的社会思想体系,这个体系提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建立一种社会对个人的专制(即使使用道德工具多于法律工具),这在他的《论现实的政治》中展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超过古代哲学家中最严格的纪律主义者所主张的政治理想。
除了思想家们的个人特殊学说之外,世界上广泛蔓延着一种不断扩张的倾向,这种倾向利用舆论力量,甚至立法的力量,不适当地日益扩展着社会所凌驾于个人的权力。既然世界上正在发生着的变化是趋向于加强社会权力而减弱个人权利,那么这种逐渐侵蚀的趋势不是可以轻而易举就自动消失的,而会成为愈来愈可怕的不断增长的灾祸。无论统治者还是公民,把自己的意见和选择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他人有其思想根源,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人类本性中难免会有某些最好和某些最坏情结所影响着的倾向,甚至几乎无法对其加以制约;但权力是在不断地增长,在如此的趋势下,如果不能为反抗这种祸害而建筑起一道道德信念的坚强屏障的话,我们面对这种增长就束手无策了。
本文并不打算一开始就论述这个一般的题目,而是在开头主要来讨论这个论题的一个分支,这个分支上所列举的原则在某些论点上是为流行的观念所认可的。这个分支就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它们是同源一体的重要问题。在一些宣称宗教宽容和自由制度的国家里虽然已经将这些自由在相当程度上作为政治道德的一部分,并且它们也有哲学上和实践上的根据,但一般人,甚至某些舆论的领导对此却并没有期望中那样的深刻认识。对那些根据的彻底考察是对其余部分论述的最好导言,因为,一旦可以正确地理解这个问题,它就不仅只限于这部分的应用,还可以拓宽到更广的应用范围。最后,我知道对于某些人来说,这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我也希望他们原谅我在这里对这个三个世纪以来经常讨论的旧题目再作一番新的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