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对于世界的思索,无非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探寻事物的原因是什么,第二种则是探寻事物的目的是什么。前一种走向因果论,后一种走向目的论。在西方哲学中,无论是哪一种思路,如果发挥到极致,又都会指向同一个方向,即“上帝”,因为无论是第一个原因(第一动力)还是最后一个目的(终极目的),都是人类所无法达到和体验的,只能交给超越人自身的外来者。
近代的“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兴起之后,因果论便开始了它对整个世界的数百年的绝对主宰,而目的的概念或多或少成为了一种陪衬,不能与因果论形成有体系的对抗。但因果论的基本倾向是一种历史倾向,凡事必以历史和过去为依据,这样,我们的将来就完完全全地被限制在这些过去发生的事件当中。然而人之所以为人,最关键的不在于他也臣服于大自然的因果链之中,而在于他能突破时空上的限制,创造出超自然的存在——目的。
出于这样一种哲理性的思考,本书将各种目的凝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稳固体系,即目的论体系,并运用到冲突法学的思辩中,以期能在某种程度上克服冲突法学的某种盲目性。
冲突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如果按其字面含义理解,冲突法就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或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但我们发现,冲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法律冲突——冲突法之冲突,这使“以冲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我们发现“判决结果一致”这一最主要的传统目的在近千年的实践中似只是一句空泛的口号。
在20世纪,美国发生了所谓“冲突法革命”,要求从“法域选择”转向“规则选择”。但转向“规则选择”之后,人们又发现一种悖论,这就是,既然要追求实体正义,要追求最好的规则,那么其本国法(或本地法)难道不是最好的规则吗?如果本国法真的不是最好的规则,造法者(美国的法官)应该想办法修正自己的本国法,而不是通过冲突规范在外国搜寻更好的法律。
所以,无论“法域选择”还是“规则选择”方法,它们对冲突法所设立的目的要么是冲突法无法实现的(形式正义),要么是无需通过冲突法或不应该通过冲突法而实现的(实体正义)。这样一来,冲突法似乎成为一种没有意义的东西。然而,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法学家们在近千年中的实践却乐此不疲地寻求冲突法的适用,冲突法的实践至今丝毫也没有被取代的迹象,这又说明冲突法必有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或者说是更深层次的目的。
另外,在面对来自欧美的各种层出不穷的理论时,我们也不禁困惑,似乎不同理论之间只是在简单地相互“否定”着,比如“既得权说”否定了“国际礼让说”, “政府利益分析”又否定了“既得权”,而后“政府利益分析”又被新的理论所否定,现在“利益说”又将美国冲突法革命给否定。这种不断的否定,无穷的否定使我们应接不暇,而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似乎也在不知疲惫地介绍着这些无穷无尽的相互“否定”者,以至于我们似乎没有精力停下来反思,以至于在我们眼前似是一片混乱,理不清头绪,使我们感觉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在一片繁荣的背后似也颇为无序。
对此,我们试图以一种目的论分析来进行澄清,以期使那种简单的、无限的、“坏的”否定得到扬弃,从而找到冲突法理论中较稳固的支撑点。
目的论是一种十分宽泛的方法论,任何主张、目标、价值取向都可以说是一种目的,它们都可以成为目的论的素材。而从法则区别说时代开始,学者们就不停地为冲突法设立着各种目的。其目的在最开始比较单纯,就是为“本国”法官提供法律选择的规则或方法,帮助法官适用法律,但随着冲突法的不断发展,进入18世纪之后,它又被赋予了更为深层次的目的,比如寻求一种国际法律适用的统一秩序,追求判决结果一致,寻求“国际法共同体”的建立等等,我们认为这是对冲突法目的的一种形而上学化,而后来的学者则归纳为“形式正义”;另外,同时期的“国际礼让说”虽是在为适用外国法提供一种“原因”,但它也暗含着目的的种子,即寻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也为后来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等理论埋下了伏笔。进入近现代之后,先前的形而上的目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这主要反映在英、美等国的冲突法理论发展之中,其理论在经历了“礼让说”、“既得权说”、“法律现实主义”及“本地法说”的洗礼之后,逐渐步入了由管辖权选择方法向规则选择方法的革命,新的学说层出不穷,也使我们看到了不断更新的目的体系。
然而,目的的分析与目的论显然不是相同的概念。目的论的主要目的是将各种主张、目标、价值取向整合在一个体系之中,为我们提供一种统一的哲学上的指引,这是本书的立论出发点。
基于上述考虑,本书由目的论的基本内涵展开,对冲突法的目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主要内容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概述。这一章对目的论及目的的含义进行了基本的界定。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提出了目的网链的概念,指出目的论是各种不同的目的联结而成的有逻辑先后顺序的网链体系,这为全文的目的论分析提供了一种哲学框架。在这当中,我们所希望避免的一种认识就是冲突法只有一个单一的目的,本书不想为冲突法设计出某个唯一的目的,而是想将冲突法拥有的所有目的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目的体系。
第二章是在第一章的哲学性思考的基础上,对法学目的论和冲突法目的论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讨论,指出冲突法的目的论就是对隐藏在冲突法背后的各种目的进行分析,建立起一个由冲突法发散开来并指向终极的目的网链,使不同的学说、取向能统一在这一网链之中,从而能够建立一种统一的理性,使现今不断更新和相互否定的冲突法理论能够得到一种扬弃。
第三章是对冲突法目的论的历史分析,全章根据冲突法的各历史阶段分为四节。第一节围绕“法则区别说”对冲突法的原始目的进行了讨论。在这一节中首先对法律冲突的基本内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法律场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不单纯的是一种法律差异,同时也是由这种法律差异所引起的一种社会矛盾,而这种社会矛盾,我们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场的冲突。简单而言,某一法律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具有一种实际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被称之为“法律场”,而存在于这一地域范围内的主体或客体会受到这种法律场的影响,从而像存在于磁场中的铁沙一样,被法律场所磁化,从而在自身之上形成一种法律场,而当这些主体与客体在不同的地域之间运动和交流时就形成一种法律场的冲突。因此,我们认为冲突法的初始目的就是解决这种法律场的冲突。而具体而言,法律可以通过设定完全权利能力的年龄而使个人产生一种对年龄判断的依赖性,在该年龄之下的人可以放心地玩乐而不必担心人生的责任,而在该年龄之上的人则自觉或不自觉地要学会自己对自己负责,要自主参与到社会关系之中;另外法律还将道德标准及政治利益也贯注眼对人的评价之中,教化人们按其引导的方式行为,而更重要的是这种教化不仅会影响人们某些个别行为,还是一种系统的影响,并最终会在人们心中设立起一种思维方式,一种价值体系,一种习惯。而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对法则区别说所表现出来的“趋同”和“趋异”取向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法则区别说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法则的属地性,通过适用外域法表现出一种相互的法律认同,而这实现上是一种“趋同”的取向,也正因为如此,各种法则区别说都在各自的地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民族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另一方面,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为了调和法则区别说内在的“趋同力”与民族国家的独立性倾向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国际礼让说”,使法则区别说成为一种并入了“趋异”的“趋同”。而趋异与趋同与是本书的写作的两条主线。
第三章的第二节对传统的冲突法学说进行了研究,主要是“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和孟西尼的三原则,主要分析了它们所包含的形式化的取向,指出法律关系本座说和既得权说都是以某种单一的理性来决定法律选择,法律关系本座说是以法律关系为标准,而既得权说是以权利为标准,这都简化了冲突法的形式,有利于冲突法的形式正义的实现。关于孟西尼的“三原则”,我们认为其国籍原则是对属人法的一种简化,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促进了可预见性、确定性和判决一致这些形式上的追求。
第三章的第三节对美国的冲突法革命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在这一革命中呈现出来的两种取向,即实质取向和实体取向,并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也进行了讨论,认为它是对传统的形式取向及现今的实质取向的一种综合。实质取向追求所考虑的是不同的法律在同一案件中的影响力,它追求的是一种冲突法意义上的个案公正,“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其代表;而实体取向则是不论法律冲突如何,直接追求实体效果上的公平正义,“优法方法”是其代表。
第三章第四节对克格尔的利益说进行了评价,指出它是对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一种回应。而在实质上,“利益说”仍然是一种传统观点,该学说认为应该克守冲突法的秩序利益,尊重冲突法的基本形式,维护一种国际私法上的公正,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它也是对美国冲突法中实体取向的一种否定。
第四章则是在第三章分析的基础上,对所有已经被认知的目的进行体系化的分析。该章由冲突法的自体目的开始,逐渐发散到终极目的,构建出冲突法目的论的一个总体体系,提出冲突法的自体目的包括冲突法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此基础上存在冲突法的实体取向和程序取向,而这些目的取向又都服从于冲突法的外在目的——促进民商事交往和维护国别利益,最后它们共同指向终极化的目的——趋同与趋异。
第五章首先对全书进行总结评价,然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现阶段所应该强调的目的取向,提出应该以实质为引导,立足于形式,克制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取向,并应认清国别利益(国家主权)与交往利益(适用外国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本章最后则运用目的论分析的方法对冲突法中的两个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