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的目的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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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的论之界定

第一节 目的论的基本内涵

一、渊源

“目的论”一词(teleology)来自希腊文τελοɕ(目的)和λογοα(学说)两个词,原意是指“关于目的的学说”郭华庆.大自然的智慧——现代目的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4.,这是最通俗的理解,可以泛指一切以目的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学说。但人们通常所说的目的论,一般是指下面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一种认识论与方法论,即将目的作为研究事物运动的一种基本要素,试图由事物中所包含的“目的”来推导事物的运动规律或解释事物的形态;第二种则是指一种世界观,即认为“目的”是事物运动的一种根本动力,是世界的本源。本书所说的目的论取上述两种含义中的第一种,即把它视为一种认识论与方法论。

在早期的西方哲学中,目的论(teleology)是一种认识论与世界观的混合体。一般认为,最早对目的论进行系统论述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归纳了柏拉图等人的理论后认为,目的论有两种形态,第一种是“外在目的论”,第二种是“内在目的论”。其中,“外在目的论”是将事物的目的解释为某个超然的存在所设立的东西——如上帝对世界所设立的目的。由于这种目的是由外在于事物的上帝所设立的,它外来于事物本身,因此被称为“外在目的论”。柏拉图就是“外在目的论”的持有者。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内在目的论”,认为事物的目的来源于事物内部,是事物产生时具备的固有特质,并不是由某个外在的上帝所设立的。亚里士多德的“内在目的论”与柏拉图的“外在目的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内在目的论”并不去假定一个超自然的存在(如主宰宇宙的万能的上帝),而认为目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外在目的论”则需要一个外来的上帝为万物设定目的。

但无论是“内在目的论”还是“外在目的论”,其所理解的“目的”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目的”并不太一样。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目的实际上是人一种主观上的追求,而这种追求可以能动地指引人们的行为;而“内在目的论”或“外在目的论”中所理解的“目的”实际上是指一种在客观事物之上存在的一种“发展方向”,而这一“发展方向”客观地决定了某一事物现在的具体形态。

为了区别这两种内涵,我们认为“目的论”应该分为两个层次。

二、目的论的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客观目的论,或客体目的论,是以客观事物所存在的某种确定发展方向为研究对象。这一层次的目的论强调目的的客观性,主要任务在于揭示某种事物在过去或现在表现出来的种种特征与将来某一时间所要发生的事情之间的决定关系,即将来要发生的事情决定了事物现在的形态。“内在目的论”与“外在目的论”实际上都是这类目的论。而这类目的论所理解的“目的”可以被称为“客观目的”。

“客观目的”并不简单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方向,而是一种可以决定事物现在形态的未来事件;如果没有这种“将来决定现在”的决定关系,某种方向就不能说是一种目的。例如,在“进化论”出现之前,人们对于长颈鹿的长脖子的一种解释是,长颈鹿有长脖子是因为它要吃高处的树叶,这种解释就是一种客观目的论的解释,即认为长颈鹿之所以有长脖子,是因为它有要吃高处树叶的客观“目的”,而这一“目的”就决定了长颈鹿的长脖子。在这当中,“外在目的论”会认为这一“目的”是上帝所设立的,“内在目的论”会认为这一“目的”是长颈鹿所固有的。

这样一种“客观目的论”对于解释长颈鹿的长脖子显然有一定意义,但人类却并不能满足于这种解释,因为如果说长颈鹿长长脖子是受“吃高处树叶”这一“目的”所控制的,那么作为我们人类,可以对这种规律施加怎样的影响呢?我们可以去改变和影响这一“目的”吗?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一“目的”要么是上帝设立的(外在目的论),要么是长颈鹿固有的(内在目的论),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施加影响的突破口——“目的”在这里变成了一种存在于“将来”的不由人能控制的东西,因为人永远不能穿越时空去影响将来。而且,这种目的论中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猜想——因为它存在于将来,而我们任何人都不能真正去预见将来,我们所能确定知道的只有历史与过去,我们每个人都是历史经验的累积者。

所以“客观目的论”具有相当的神秘性与不确定性,一直以来都表现出一种“宿命论”的倾向,也有一种颠倒因果的嫌疑,也因此长期被宗教利用作为巩固人们信仰的工具。而在近代的“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兴起后,它就基本上让位于“因果论”了,因为“因果论”可以由历史经验来检验,可以使人们将自己设立为一种“原因”去影响世界的“结果”。

但人们对于事物因果的认识永远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对于某些事物暂时不能以“因果论”来解释,如生物学中的基因演变郭华庆.目的论的过去与现在[J].生物学通报,1996(5).。所以在这些因果论暂时无法澄清的领域,目的论仍然有一席之地,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讨论目的论的文章大多是由生物学家所写的例如生物学家 Eo迈尔在其《生物学哲学》中就对目的论有过详细讨论,将现今的目的论理论分为“规律目的性过程”、“程序目的性过程”和“业已适应的系统”三种。。但总体而言,对于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只要因果论有能力解释的领域,客观目的论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如在对长颈鹿的解释上,“客观目的论”最后让位于“进化论”。所以“客观目的论”的意义是很有限的。

第二个层次的目的论则是一种主观目的论,或主体目的论,即以人的主观中所存在的目的为研究对象。这一层次的目的论强调目的的主观能动性,主要任务在于揭示人在自己的目的的牵引下所表现出来的运动规律。这类目的论所理解的目的可以被称为“主观目的”。“主观目的论”的意义在于,它可以揭示人与人的主观目的之间的能动关系以及人的主观目的与外在世界的能动关系。

人的主观目的可以影响人自身以及外在的客观世界,而人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主观目的。因此,通过研究“主观目的论”,可以使我们了解人类对客观世界施加影响的一种基本过程,而对这一过程的了解可以进一步使我们调整与控制自己的目的及实现目的的手段,从而促进一种“人为世界”的演进。

人的主观目的是主观目的论体系的核心,但是,在这一体系中,还存在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世界的连接。

第一种连接是人将自己的主观目的贯注到客观事物中所形成的一种连接,如我们发明笔、纸就是为了书写,而笔、纸作为一种人的创造物,在其自身之中也就包含了人的这种书写目的。这种在客观事物上体现出来的人的主观目的就是主观目的论中主客观的第一种连接,这种连接体现的是一种由主观到客观的连接。

法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中所包含的目的也就是立法者关注的主观目的,本书所要讨论的法学目的论主要是指一种“主观目的论”。另外,在现代控制论和系统论中出现的目的论理论实际上也是一种主观目的在客观事物上的贯注,也是一种主观目的论。

第二种主客观连接则是人们对所预见的必然结果进行消化与认同,从而将这一必然结果转化为自己的主观目的而形成的一种连接。如马列主义认为共产主义是一种必然结果,从而反过来将共产主义作为人们所应该追求的一种主观目的。这种主客观的连接主要是一种由客观到主观的连接。在法学目的论中,也存在这样的由客观到主观的目的,如后面要提到的终极目的。

当然,究竟是由主观到客观还是由客观到主观,在整个“主观目的论”体系中并不是绝对清晰的,二者有时是相互演化的,本书在后面的讨论中也不会详细区分这一过程,只在必要的时候略作分析。

现在,如果我们回过头再来看前述的“客观目的论”的话,会发现它那种“将来决定现在”的基本逻辑实际上是一种主观目的思维在客观事物上的心理投射,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拟人化,因为在纯粹的客观事物上也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种类似于人的主观目的的既定目标。基于这一认识,本书的目的论,在本质上应该是以人的主观目的为研究对象,其所谓“目的”也是一种主观目的。

自然有其发展的规律,但人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自然,并在意识中形成了与自然高度契合的超自然存在——目的,人类社会正是在这一超自然存在的指引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可以说人类创造的任何东西都有其合目的性,都是人的目的的产物。目的论以人这一主体的主观目的为出发点,以客观事物与人的主观目的的互动关系为研究对象,以“人为世界”的“合目的性”为研究内容。这是本书对“目的论”所做的基本规定。

三、目的的基本内涵

由于本书的目的论是一种主观目的论,本书所要讨论的目的也就是一种主观目的,而作为一种主观目的,它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目的是一种主观存在。所谓主观存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它是主观的,即它存在于人脑之中并能被思维理解;第二层则是指它也是客观的,因为它是一种“存在”,而非“虚无”,所以它必有其客观现实的存在性基础,而这一客观现实的存在性基础就是人脑中的特定物质结构。

既然目的是一种“主观存在”,它就应具有“现实指向性”这一派生属性,即目的在内容上必须是与某种客观现实相对应的,这应该是目的作为一种主观存在所固有的属性。因为所谓“主观”,本质上是对人脑中特定物质结构的一种升华,这种升华就是使人脑中的特定存在与外在的客观存在形成对应关系,从而在人脑中形成一种有外在对应关系的主观世界这种对应关系并不是一种实体上的绝对对应,而是思维元素与客观存在的对应,例如思维中构造出来的鬼神,虽无现实的实体上的对应,但它有形有色,这些形与色的元素就与某种客观存在对应.

第二,目的拥有主体的倾向性规定。目的的核心特征在于它指引着主体的行为,即它是被主体要求转化为现实的一种主观存在,这种转化为现实的要求表明了主体在运动上与该主观存在的倾向联系。这种主体的倾向性规定是目的区别于其他所有主观存在的根本特征,它有两重含义:第一,它表明目的对主体的吸引力;第二,它表明主体将为向该目的前进而付诸行为。简单而言,这两重含义可以概括为一种“引力”。

由这种主体倾向性规定所决定,目的还应有以下两个派生特性:

首先,目的具有能动性。所谓能动性,实际上是一种“自为性”,即目的并不完全被动地接受其他存在的支配,而可以为了自身的实现去营造相关的条件,其中就包括本书在后面要论述的目的的“派生力”与“反思力”。由于人的本质也在于其自为性,所以有时我们会觉得人与其目的是同一的,会说人就是一种目的。

其次,目的还应该具有超现实性。目的必须是还未实现的主观存在,因为一旦当它已经实现,它就失去推动主体运动的能力,从而丧失目的所必须具备的倾向性规定关于这一点,非常通俗的例子就是报仇目的,例如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故事中,主人公在大仇得报之后就立即丧失了生活的方向.。因此超现实性也是“倾向性规定”这一特征的应有之意。当然,有些时候,目的的超现实性是不稳定的,如离家在外时,家乡是我的一个目的,而在回到家中时,家乡在我主观中的想象就不再是一种目的,而是与现实同在的,但如果我再次离开,它就又会成为一个目的,这也类似于橡皮筋的张力,当两端远离时张力增加,而当两端靠近时张力就减小直到为零。严格说来,一切主观存在都具有超现实性,因为所谓“主观”,就是与客观相对,就是超现实的。但相对而言目的在实现时可以在很高程度上达到与现实的契合,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会被解除其倾向性规定,从而失去其推动主体运动的必要属性,而对于这种已经实现的目的,我们以超现实性限制其成为目的.

最后,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目的下一个定义,即目的是一种有主体倾向性规定的主观存在。“主观性”与“主体倾向性”是目的的两个基本属性,而这两个基本属性则派生出“现实指向性”、“能动性”及“超现实性”这三个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