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对公司的基本了解(1)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现在社会上有形形色色的公司,这些公司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可以说是这些各种各样的公司在支撑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司呢?一个公司的具体特征又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是出于某些特殊的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公司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均为法人,两类公司的投资者都会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
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现在市场上还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企业形式,在这里我们不做过多的说明。
公司这个词是土生土长的中国概念,它源自于《礼记·礼运·大同》篇,孔子和庄子都解释过公司的概念,其在我国古典文献里的解释是:积聚多人的财富共同运作。
今天,公司作为一种最为广泛、高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着,它已经彻底改变了世界。
接下来,我们来回答,公司具有哪些优点呢?
完全脱离了个人色彩是它的第一个优点。公司这种组织属于资本的稳定联合,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个人的安危已经无法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公司可以存在很长时间,而且稳定性也很高,不会轻易地宣告解散。
公司股东身上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公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根本需求,又可将其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刺激其从事投资的积极性。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让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可以趋于利益最大化,能够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公司,特别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属于自己的股票与债券,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集资,这样便于大型企业的兴办。公司实行的是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这样就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了解了公司的概念和优点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公司都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1.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这也是公司与合伙、独资等企业组织形式的一个很明显的不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公司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公司最初的财产是由几个原始股东共同出资形成的,它在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赢利积累或者是其他途径最终形成。可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和股东财产却又不是一回事,因为股东在出资之后只是单纯地享有本公司的股权或是股份,对公司的财产却没有直接的支配权。
其次,公司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股东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彼此独立的,公司的债务和股东并没有直接关系。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是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一部分有限责任。二是公司的责任与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彼此独立的,尽管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代表公司进行活动,可是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公司的对外债务却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公司法》规定的。三是公司的责任与自己的下属企业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责任也彼此独立,他们各自承担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企业或组织没有关系。
再次,公司拥有一套独立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是管理机构与业务机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依法设立的机构,它们都是一个公司的管理机构。公司的业务机构就要相对简单一些,它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或实际经营需要设立。一个公司所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公司章程或是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2.公司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说,公司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的设立涉及其他的法律规定,那么设立公司还应当遵循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由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内容决定。
3.公司是社团法人
现在,人们通常认为公司具有社团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单独1人不能组成公司。当然,关于公司的社团性,世界各国在立法和相关公司法理论中具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我国的《公司法》已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对此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这是对公司社团性理论的一个极大的突破。
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国家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完全否定,它只是一个例外性的规定,公司的社团性仍应当是公司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4.公司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组织
说到底,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获取利润,这个目的永远是第一位的,它是公司企业性的重要表现。公司为了满足股东营利性的要求,就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去追求经济利益。
同时,公司的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进行各种有意义的活动,而且还要求公司获得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某些进行营利活动的组织,获得的利润主要用于社会公益,而不分配给投资者,这样的组织属于公益性法人,严格上说还不能称之为公司。此外,公司的营利活动应当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一次性或是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能算是公司的盈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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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专项规定,但是理论和实务界对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经有了一些共识。
公司所拥有的权利可以概括为经营自主权,具体来说就是:(1)公司享有股东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2)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收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3)公司有权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还可以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4)公司除了可以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还可以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所需要承担的义务有:(1)公司应当为公司内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2)公司应该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3)公司应当在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4)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5)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创业者有了创建公司的想法后,就必须为自己的公司起一个名字,除此之外,还必须为自己的公司找一个住所,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办公场地,这两点都是一个公司所必须具备的。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拥有自己的名称,这样就可以明确主体的标志与权利义务的归属,也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实力、信用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公司的名称应当能够客观地反映出公司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公司的责任形式。因此,《公司法》对公司的名称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公司名称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有限公司”的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股份公司”的字样。通常来说一个公司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这四部分依次组成,但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另外,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国务院批准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注册资本(也就是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公司的具体名称。
国家法律规定,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能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里所说的“近似”具体指的是在字音、字形、字义方面非常接近;字号相同,但具体的组织形式略有差别。
如果有的公司确实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另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该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公司的字号是整个名称中唯一可以由公司自主选择的内容,也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特定化的标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3.公司的行业特点或是营业种类。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比如说如果一家公司主要做食品经营,它的公司名称就应该是××食品公司,这一点国家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但是通常都要求公司的名称与自己的营业规模或是营业种类相适应。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称,一律不得采用。
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有损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国家组织名称;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另外,有些内容和文字是不能在名称中随便使用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之后才能使用。如,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等等。
公司名称所使用的文字也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如果公司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那么可以由公司根据通行的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要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5.使用已经终止的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限。
比如说一个公司的名称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相同的话,登记主管机关则不予核准。申请登记注册的公司与注销登记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则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的名称经过依法登记后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公司名称只能由该公司使用,公司可以自由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公司名称,而其他公司或是组织不得使用该公司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有人非法使用该公司的名称,那么该公司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了解了公司名称的相关内容后,我们接下来要学习一下关于公司住所方面的知识。
公司住所,说简单些就是公司的地址、日常的办公场所。公司住所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
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如果需要变更住所,就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因此确定了公司的住所地,就等于是确定了该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也为检举、控告公司的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外,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的住所是确认适用准据法的一个重要依据,有助于法律冲突的及时解决。
2.可以确定诉讼管辖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或是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作为民事行动的重要主体,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各种纠纷,因此确定公司的住所地,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