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对公司的基本了解(3)
2.子公司
(1)基本含义
子公司具体指一定数额的股份(通常是50%以上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是资本)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所控制或是按照某种协议被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这个时候子公司就成了母公司的附属公司。
子公司在法律上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它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法人资格,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与董事会,并且它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与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当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是重大人事安排时,母公司享有最后的决定权。另外,子公司在经济上与母公司存在着被控制与控制的关系,在经济上已经融为一体,构成了一个企业集团,其具体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要统一纳入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但是仍然需要编制自己的会计报表。
(2)重要特征
第一,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全面承担纳税义务,可以享受免税期限和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二,子公司独立核算财务并独立申报纳税,受到税务机关的欢迎。
第三,一个母公司在外地创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很多手续,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所要承担的费用也比较多。
(3)设立子公司的一些规定
在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前,法律上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但是《公司法》修订后,国家已经允许设立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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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分公司需要的材料:
(1)总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相关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总公司章程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设立子公司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1)《指定(委托)书》。
(2)总公司拨款证明。
(3)《企业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名录》《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等表格。
(4)母公司对子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如果负责人不是本地人的话,还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5)母公司拨付给子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6)加盖母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母公司章程(应该是公司登记机关已经备案并且已经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9)如果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那就应该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节 什么是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又被称为“现物出资”,主要表现为公司的股份认购人以实物的形式向公司缴纳承诺的股款,这里所说的实物包括土地、房产以及其他一切看得见又摸得着的东西。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种出资形式最早出现在德国,现在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实物出资属于转移出资,说白了就是认购人向公司转移实物的所有权。
了解了实物出资的含义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实物出资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1.国内外《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限制
(1)实物出资的日期。
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公司注册之前必须全部交付公司创办时的实物出资,公司增资时的实物出资按照特别规定的期限交付,而且是一次性付清,不得找任何理由拖延。
(2)实物出资的具体比例。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现款去认购股份,不得以实物抵作股款。比如说德国的《公司法》就规定公司的创办人必须缴纳最少不低于25%的现金股款。
(3)实物出资的审核。
实物出资的价额通常都由法院指定的审计员予以审核,公司创办时的实物出资的具体情况应该在公司章程和发起人报告中予以清楚的说明,公司增资时的实物出资应该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中进行详细的说明。
2.实物出资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所出实物对被投资公司来说应该是有益处的。
简单地说,就是公司创办人所出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重要的是它必须能为公司带来实际的利用价值。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法规对实物出资的有益性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所以说,那些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太大关系的实物通常不适合用来出资。
(2)该实物并没有被设立担保。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公司创办人所出的实物作价入股之后就具有了不可抽回的性质,完全由公司支配。所以说,已经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3)公司创办人所出的实物必须可以通过估价对其实际价值进行计算和评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够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进行评估折价,换算成现金。这是因为实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是投资额,如果不能把它们换算成现金,就没有办法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或是无法给付相应的股份。
(4)该实物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公司的股份或是股权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主要是: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以,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让其所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能够顺利地转让给公司,公司对所出资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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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以实物出资存在的几个问题:
(1)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实物出资地位问题
那些尚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实物出资应该还是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不能算是公司的资产。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在登记机关做过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就表示资产的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仍然是股东个人的财产。
(2)出资人用已经出资的实物资产重复出资,设立若干家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实物出资应该是先过户再登记。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多出资人或是投资人并不想用所出的实物资产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他们在公司建立之后并不办理实物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这样做很容易造成出资人或投资人用实物资产重复投资、虚假投资的问题。
(3)怎样认定实物出资是否到位
从常理来说,实物出资应该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到位为标志,只有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我们才能认定公司创办人的实物出资已经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