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单位领导是否可以直接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案例背景
某化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某遭到了解雇,单位领导给出的解雇意见是于某屡次不服从领导安排,擅自指挥员工休息,导致化工厂利益产生损失。于某觉得很无奈又很伤心,自己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心想做好本职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因此每次产生一些安全隐患的时候,于某就会认真负责地排查,同时停止相关的员工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然而因为性格耿直,经常与领导产生争执,这才遭到了解雇。
学法有疑
于某的任免是否由厂领导直接决定?其权益受到怎样的保护?
法律讲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往往会与掌握整个企业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分歧,一方面因为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另一方面也存在某些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只为创造利润而忽视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往往会与企业领导产生矛盾,从而自身的合法利益很容易得不到保障。因此,法律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上对其作出了保护。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上述案例中,于某所在的化工厂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于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任免应当依法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当地的安监局。对于化工厂领导借口辞退于某的行为,于某可以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给您提个醒
为了保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限制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意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