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法律知识全知道(问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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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

第1节 劳动合同

136.员工到新公司,应在什么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

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员工到新公司开始上班,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一开始上班至上班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自劳动者上班一个月后至不满一年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137.计件工作是否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计件工作即无固定期限的工作。因此,针对计件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的正当利益。

138.劳动者谎报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现实中,不得不承认的是,很多求职者在求职时,都会谎报自己的学历,以取得和用人单位面试的机会,争取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求职者在求职时,谎报自己的学历,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者应聘时,应主动告知,不得隐瞒,否则会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139.做兼职时,可以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答:兼职,即非全日制用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做兼职时,可以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40.用人单位为控制劳动者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吗?

答: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达到掌控劳动者的目的,这种作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以任何理由,用人单位都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41.用人单位可以向应聘人员收取押金吗?

答: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见,如果存在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2.可以就“试用期”签订合同吗?

答:企业不得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应当最迟在用工之日起一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3.兼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据此可知,兼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144.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第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45.服务期限比劳动合同长的,如何处理?

答: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劳动者给予一定时间的服务,如在约定时间内离职需要交违约金。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也受到服务期协议期限的约束。如要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如果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未对劳动合同期满如何解决的问题有任何约定,那么员工应与公司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146.公司领导换了,会影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答:公司领导换了,不会影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得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147.已被履行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已被履行的劳动合同是不可以变更的。即如果用人单位想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与劳动者提前协商,并且要采用书面形式。

148.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但劳动者继续上班的,还有效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应该续签合同。如果合同期满后,双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一切照旧,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虽没有续签但劳动者继续上班的,属于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形。

149.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赔偿和补偿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同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获得赔偿,但不能再获得补偿。

150.兼职人员可以随时被辞掉吗?

答: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因此,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辞掉兼职人员。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1.用人单位可否因为劳动者请假,发放的工资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是可以不受最工资的限制的,而可以按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来支付报酬。

152.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扣工资?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地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因此,劳动者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应该扣工资。

153.面对用人单位的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54.员工离职后,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及私人物品,合法吗?

答:员工离职后,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及私人物品,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55.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吗?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消失,但是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还必须履行各自的附属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转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另外,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