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5)
111.子女为得到遗产故意杀害父母,其还有继承权吗?
答:子女为得到遗产故意杀害父母,当然无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由此可见,《继承法》规定,只要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就一概丧失继承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见,只要继承人出于故意杀害的目的,不管达到目的与否,都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112.遗弃老人的子女,还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在上述法定的情形下,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主张其丧失继承权。至于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113.子女对父母进行虐待、打骂,将来还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对“情节严重”做出了界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同时,该《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4.遗弃老人后悔改,并且得到老人的原谅,继承权还照样丧失吗?
答: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有悔改表现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并且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的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对于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5.法定代理人有权处分孩子的遗产继承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法定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处分孩子的遗产继承权。
116.犯法入狱的人员还享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而对于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是否有继承权,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继承人是因为《继承法》第七条中所列罪行入狱服刑的,依法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因为触犯其他法律入狱的,则仍然享有继承权。
117.出嫁的女儿就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了吗?
答:目前,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女儿出嫁之后,就当然地丧失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女儿是不会因出嫁就失去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的。
118.难道“私生子”就没有继承权了吗?
答:私生子女往往因其在社会和家庭中不被重视,在遗产继承的环节,私生子女也往往被忽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由此可见,“私生子”依然享有继承权。
119.“过继”子女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120.父亲早早过世,孙子女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答:此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如某人的父亲比他的爷爷早去世,那么,该人在他的爷爷死后可以继承本属于他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代位继承必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21.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是互有继承权的人,那么该怎样确定继承顺序?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22.在什么情况下,儿媳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都可以视同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
123.子女能以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多分遗产吗?
答:一般情形下,子女能以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多分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由此可见,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原则为均等,但是如果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则可以多分遗产。
124.公民订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答:只要是公民合法地处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都予以认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此外,各种遗嘱要想生效还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如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才能成立等。
125.遗嘱继承是否优先于法定继承?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26.继承人可以作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可见,继承人与遗嘱有利害关系,是不可以作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的。
127.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能被遗嘱剥夺吗?
答:法定继承人虽然依照法律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鉴于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有可能被遗嘱所剥夺的。因为对于立遗嘱人来说,其完全可以自由地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28.当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时,该以哪个为准?
答:当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时候,各份遗嘱同时适用,互不干涉;当存在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其他遗嘱无效;如果只存在一份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其他遗嘱无效;当不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29.在受继承人威胁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只要不是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内容无效。那么,在受继承人威胁的情况下,立遗嘱人立下遗嘱,如果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心愿,那么其所立的遗嘱无效。在现实生活中,欲要证明所立遗嘱无效,还需要立遗嘱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效地能够证明立遗嘱人受威胁或胁迫的证据才行。
130.遗嘱中的财产被处理了,那么遗嘱还存在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由此可见,遗嘱中的财产被处理了,应当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13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比哪个效力高?
答: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132.受遗赠人应当在多久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行?
答: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才可以接受遗赠,否则就将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33.遗嘱被确认无效,该怎样分配遗产?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相关的遗产或者未分配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134.当遗产无人继承时,他人就可以随意占有了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并不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可以让他人随意占有,应该是该归国家的归国家,该归集体的归集体。
135.应当在多久内提起继承诉讼?
答:《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在二十年之内,有继承权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二十年期满,继承人便丧失了这一权利,不能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