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身保险产品类型
人身保险产品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类。
一、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来分,传统型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寿险、两全寿险和年金保险。
1.死亡寿险
死亡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寿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终身死亡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也称定期死亡保险,它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来说,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没有给付义务,也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拓展阅读1-3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人寿保险业务中最早产生,也最简单的一个险种。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比较大的保险保障,因为定期寿险不是每份保单都必然发生给付,所以保险责任相对较小,费率相对较低。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得不到保险金的给付,并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因此是纯保障型的人寿保险。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也称终身死亡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拓展阅读1-4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即退保金。但终身寿险的费率较高,这是因为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较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寿命长短,保险人都将支付一笔保险金。
2.两全寿险
两全寿险,亦称为生死合险,是指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即被保险人无论是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在两全保险中,一般规定有一个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不是生存就是死亡,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投保了两全保险后总会得到一笔保险金,所以,两全保险是人寿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险种之一,其费率也比较高。
拓展阅读1-5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也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现金价值,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期满生存时的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保险期内死亡又保障到期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3.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1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死亡后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年金保险的目的则是防备自身年老时经济生活费用来源的不安定。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交费方式划分
按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趸交年金保险和期交年金保险。
趸交年金保险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期交年金保险是指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费的年金保险,即指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2)按被保险人数(存活人数)划分
按被保险人数(存活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个人年金保险、联合年金保险、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
个人年金保险是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是在数个被保险人中第一个被保险人死亡时即停止给付。
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其中最后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存活的被保险人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3)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
定额年金保险是指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每期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率的变动而变动。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设计是用来克服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
4)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
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保险和延期年金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按期给付年金,这种年金保险称为即期年金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开始给付的年金保险称为延期年金保险。
5)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
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年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保险和定期生存年金保险。
年金受领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这种年金保险称为终身年金保险。只要年金受领人死亡,不论实际领取年金的时间如何,都不再给付,也不予退款。
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早期死亡而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于是在普通终身年金的基础上产生了最低保证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定给付年金,即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死亡则由受益人领取剩余期间的年金。另一种是退还年金,即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的年金保险。
定期生存年金保险是指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年金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1.分红寿险
分红寿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额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带有分红功能的寿险,最早出现在1776年的英国。中国保监会目前的统计口径中,分红寿险、分红养老险、分红两全险及其他有分红功能的险种都被列入分红险范围。
分红险依据功能,可以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投资型分红险以银保分红产品为代表,主要为一次性交费的保险,通常为5年或10年期。它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在给付额度上,意外死亡给付一般为所交保费的两倍到三倍,自然死亡或疾病死亡给付只略高于所交保费。保障型分红险主要是带分红功能的普通寿险产品,如两全分红保险等。这类保险侧重于人身保障功能,分红只是作为附加利益。以两全分红保险为例,在固定返还生存金的同时,还有固定保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红利将按照公司每年的经营投资状况分配,没有确定额度。保障型的分红保险通常都可作为主险附加健康险、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能形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分红寿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拓展阅读1-6
分红险的红利能保证吗?
分红险每年的分红,是一个不确定因素,保险公司不会承诺收益。投保人对红利期望值过高,是因为部分保险代理人在宣传时造成误导,宣传时的收益是基于一种假想状况下的收益水平演示,并不能代表红利派发的实际水平。
投保人所交保费是全部用于投资吗?
投保人所交保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在扣除风险金、责任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剩下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作,这部分投资,要受中国保监会的严格监管,目前仍主要集中在与银行的协议存款、投资国债企业债、基金等方面。
2.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的概念最早由国外传入,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除了支付某一个最低金额的第一期保险费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险费,并且任意提高或降低死亡给付金额,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就可以了。而且,万能寿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保证了最低的收益率。
万能寿险之“万能”,在于在投保以后可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交费期,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最佳比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万能寿险是风险与保障并存,介于分红险与投连险之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所缴保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保障和投资额度的设置主动权在投保人,可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调节;账户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投资利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利率。
拓展阅读1-7
分红险与万能寿险有什么区别
收益不同。分红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红利并不固定,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年度盈余,那么投保人也就没有红利可分。万能寿险的收益是来源于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
资金投放渠道不同。分红险收取的保费由保险公司统一运用,投资比较稳健。相比之下,万能寿险更重投资,大多数的资金都是放在万能账户中的,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等,保障方面的比重相对较少,但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的调整。
保费支付的方式不同。分红险的保费支付金额每年相同,如投保人总保费是10万元,一共分10年付清,每年支付1万元。万能寿险的保费支付金额每年可以不一样,它的保费包括投资和保障两个部分,具体的资金分配方式可以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同时每年还可以按投保人自己的意愿调整这两部分的比例。另外万能账户并非一定要每年都进行支付,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万能寿险的保障
在保障方面,万能寿险所提供的保障与传统寿险类似,当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就能得到规定基本保额或者保单价值的给付,从这个角度来讲,万能寿险的保障功能还是有限的。一般情况下,万能寿险不能发挥意外、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如果真正要投资与保障兼顾,就需要附加相关意外险、健康险等。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保险公司在用于投资之前必须从保单账户扣除的费用,用来支付代理人佣金和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等。根据多家保险公司的万能寿险产品说明,通常在保单生效10年内,投保人都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当金额的初始费用。第一年交得最多,初始费往往占当年所交保费的65%~70%,前三年的比例相对较大,第五年及以后相对较小。不仅有风险保险费和初始费用,万能寿险投保人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单管理费、贷款账户管理费、附加险保险费,有的公司还要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和退保手续费。
掌握好首年度保费额度的支付
从账户资产价值和保费合理安排来看,重点之一在于掌握好首年度保费额度的支付。首先,万能寿险条款通常规定收取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收取的额度在第一年最高,同时有的万能寿险产品也规定如果投保人能正常交纳续期保费,会享受一定额度的奖金,所以首年基础保费额度适度值得考虑;其次,对于首年趸缴,以后可以再追加保费的万能产品,掌握好第一年度保费额度显得更为重要(建议考虑条款中规定的最低保费额度),因为追加保费,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相对比首年要低得多,如果客户把更多的钱放在第二年进行保费追加,享受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带来的高收益的可能性,对客户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万能寿险在投资上的风险
既然是投资,就会有风险。虽然保险公司许诺了保底利率,还有不定额浮动利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收益可以无忧了,万能寿险一般是长期交费,银行利率上调,保底利率显得就不那么诱人了;而浮动利率主要看投资收益,不确定的因素很多,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上运用的资金。理论上,浮动利率可以为零。
万能寿险的交费期一般都是长期的,少则10年,多则终身交费,一旦确定了保底利率,就面临利率将来上调的风险。当然,有的万能寿险产品的保底利率也随银行利率的变化而变化。
在最终给付上,万能寿险采取满期给付或者年金的形式。中途退保,只能得到现金价值,特别是前期退保,可能连已交保费的总额也拿不回来,毕竟万能寿险的理财功能体现在长期性上。
老年人适合买万能寿险吗?
从费率计算的方法上看,老年人买万能寿险产品不合适。将基本保险费交足之后,保险公司要先扣除几项费用,再将剩余的钱拿来投资产生收益。需要扣除的费用中,有一项叫作风险保险费,即保险公司用于支付保险保障的费用。与传统保单的费率计算方式不同,万能寿险中风险保险费的费率计算依据的是“自然费率”,而不是传统的“均衡费率”。顾名思义,均衡费率是将投保人应该在若干年内交纳的保费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一年收取,使得投保人年交保费的负担比较均衡。而自然费率则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而定,人的年纪越大,当然越有可能出现死亡风险,因此要交纳的风险保险费也就越多。
3.投资连结寿险
1)投资连结险的概念
投资连结寿险是除了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外,保单的现金价值直接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挂钩的寿险产品;其交付的保费一部分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一部分用来购买寿险保障;投资账户内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负责投资运作,客户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2)投资连结险的特点
投资连结寿险的特点是更强调客户资金的投资功能。投连险产品当中可包含多个不同类型(根据投资对象分类)的投资账户供客户选择,客户购买后资金将直接进入其选择的投资账户。投连险产品同时可以向客户提供人身风险保障功能,保障责任可多可少,客户购买保障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按投连险产品规定向客户收取的管理费用均定期从客户的投资账户中扣除。同股票、基金类似,投连险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由若干个标价清晰的投资单位组成,资金收益体现为单位价格的增加。客户享有投资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收益,保险公司不参与任何收益分配而只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同时客户要承担全部投资风险(见表1-1)。
表1-1 投资连结寿险与传统分红保险和传统非分红保险的区别
二、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及其特征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具体险种。健康保险的主要特征有:
1.健康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为降低逆选择风险,健康保险的核保要比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严格得多;道德风险导致的索赔欺诈也给健康保险的理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算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及计算保费时,除了要依据统一资料,还要获得医学知识方面的支持。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医疗机构决定,作为保险金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2.健康保险的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健康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保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等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3.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保险等以外,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4.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保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另外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性或制约性条款。
因为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一些国家把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第三领域,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我国也遵从国际惯例,放开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限制,财产保险公司也可提供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5.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通常无须指定受益人,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病症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此外,健康保险合同中有较多的名词定义,有关保险责任部分的条款也显得比较复杂。
6.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疾,堕胎导致的疾病、残疾、流产、死亡等。健康保险中将战争或军事行动作为除外责任,是因为战争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一般来讲是较高的,而且难以预测。在制定正常的健康保险费率时,不可能将战争或军事行动的伤害因素计算在内。除寿险中常见的除外责任外,健康保险通常将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列为除外责任。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为被保险人在治疗疾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这里所说的医疗费用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使用医院设备的费用以及各种检查费用和医院杂费。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在医疗保险中,由于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医疗费用损失,这种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医疗保险可以具有补偿性,即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但只在某些特定保障项目中适用,如住院床位费用、日额津贴等。
医疗保险的费率厘定不仅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还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性别、健康状况、职业与生活习惯等因素。例如,性别与某些疾病的发病率相关,而某些职业的工作环境及特点与某些疾病的高发率相关。因此,医疗保险的纯保费是依据损失率来计算的。
医疗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较严格,对疾病产生的原因需要有严格的审查。为防止已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长期医疗保单中常规定有观察期(多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分摊条款是医疗保险的又一主要特征。该条款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用以鼓励被保险人将医疗费用控制至最低,从而有助于保险人将医疗保险的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医疗费用分摊条款通常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免赔额通常是一个固定额度,如100元或200元。只有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该固定额度,保险人才开始支付该保险单下发生的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费用分摊的另一种形式为比例分担,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比例共同分摊的给付方法。如许多医疗保险中包含有20%的比例分担条款。按该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支付了免赔额之后仍需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20%。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节约。大多数医疗保险还规定了停止损失条款。止损条款规定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保险人将全额支付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
大多数医疗保险都明确载明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中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他医疗原因,进行整容手术而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因不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安全规则所致疾病等。
医疗保险通常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住院津贴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
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这种保险的成本较低,比较适合一般公众。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难度较大,这种保单一般规定有免赔额和费用比例分担。
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相当可观,住院医疗保险通常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承担。其中,住院津贴保险一般采用按住院天数定额给付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每天给付金额、免赔天数和最多给付天数。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天数、未超过最多给付天数的住院期间给付住院津贴。
手术保险负担被保险人因必要手术发生的费用,一般负担部分手术费用。这种保险既可作为主险单独承保,也可列为附加险。
综合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其保险费较高,一般都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和适当的费用分担比例。
(三)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疾病保险一般都规定有观察期(多为180日),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被确诊患病,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人才正式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主要包括特种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在市场上较常见的如眼睛护理保险、母婴安康特种疾病保险等产品。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继而在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引入我国内地市场,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保障型保险产品。
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在国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于2007年4月合作推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根据国际经验规定了6种重大疾病保险的必保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
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期间可分为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金的给付形态,可分为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其中只有长期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和(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在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之一,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中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身故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患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
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后仍存活,可以按照某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的时间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可以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该险种的给付额一般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促使残疾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该险种通常还规定有免责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疾后到保险金给付前的一段时间,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便宜。
失能保险单中将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分为全残和部分伤残。其中全残定义为绝对全残,即该残疾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现在大多数公司已经不再采用此种苛刻的定义。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残疾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一个定残期限,如180日。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伤残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尚无明显的好转征兆,将自动被认定为全残。此种全残认定方式称为推定全残。全残给付金额一般比残疾前的收入少一些,通常是原收入的75%~80%。
部分残疾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残给付金额的一部分,其计算公式是: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五)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的健康保险。其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长期护理保险的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低。长期护理保险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日、90日或180日起免交保费。
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通常是保证续保的,可保证对被保险人续保到一个特定年龄(如79岁),有的甚至可以对被保险人终身续保。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了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结果,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拓展阅读1-8
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近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是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和残疾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
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是依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其年龄。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也可以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不是必须进行体格检查。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至少一年,一般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是终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长期意外险也多是三年或五年。
但是,有些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却需要一定时期以后才能确定,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即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日、180日或360日)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使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保险人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6.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人寿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依据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年龄、已保年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核算方面与寿险业务有着很大的不同,往往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即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50%)计算。
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人身保险的基础知识,相关概念的介绍及一些拓展阅读,可以帮助读者对人身保险有一个框架性的了解,这同时也为后续各章节内容的展开做好铺垫。本章主要分为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产品类型三个部分,涉及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多种人身保险产品的类型,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信将会有更多的人身保险产品面世,真正服务于广大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