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条文解析】
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未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曝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十六字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需的。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单位:cm)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条文解析】
表7.1.7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7.2.4 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条文解析】
含水地层内的支护结构常因止水措施不当而造成地下水从坑外向坑内渗漏,大量抽排造成土颗粒流失,致使坑外土体沉降,危及坑外的设施。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止水措施。这些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或者降水井(点)等,可根据不同的条件选用。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需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条文解析】
土钉墙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基坑,如措施得当也可再加深,但设计与施工均应有足够的经验。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条文解析】
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条文解析】
预顶力应由设计规定,所用的支撑应能施加预顶力。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围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条文解析】
一般支撑系统不宜承受垂直荷载,因此不能在支撑上堆放钢材,甚至做脚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复核后方可做他用。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条文解析】
支撑安装结束,即已投入使用,应对整个使用期做观测,尤其一些过大的变形应尽可能防止。
7.6.1 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形或倒“L”形,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条文解析】
导墙施工是确保地下墙的轴线位置及成槽质量的关键工序。土层性质较好时,可选用倒“L”形,甚至预制钢导墙,采用“L”形导墙,应加强导墙背后的回填夯实工作。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条文解析】
泥浆配方及成槽机选型与地质条件有关,常发生配方或成槽机选型不当而产生槽段坍方的事例,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试成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仅对专业施工经验丰富、熟悉土层性质的施工单位可不进行试成槽。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条文解析】
目前地下墙的接头形式多种多样,从结构性能来分有刚性、柔性、刚柔结合型,从材质来分有钢接头、预制混凝土接头等,但无论选用何种形式,从抗渗要求着眼,接头部位常是薄弱环节,严格这部分的质量要求实有必要。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条文解析】
地下墙作为永久结构,必要与楼板、顶盖等构成整体,工程中采用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已较普遍,但生产接驳器厂商较多,使用部位又是重要结点,必须对接驳器的外形及力学性能复验以符合设计要求。
7.6.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条文解析】
泥浆护壁在地下墙施工时是确保槽壁不坍的重要措施,必须有完整的仪器,经常地检验泥浆指标,随着泥浆的循环使用,泥浆指标将会劣化,只有通过检验,方可把好此关。地下连续墙需连续浇注,以在初凝期内完成一个槽段为好,商品混凝土可保证短期内的浇灌量。
7.6.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条文解析】
检查混凝土上升速度与浇注面标高均为确保槽段混凝土顺利浇注及浇注质量的监测措施。锁口管(或称槽段浇注混凝土时的临时封堵管)拔得过快,入槽的混凝土将流淌到相邻槽段中给该槽段成槽造成极大困难,影响质量,拔管过慢又会导致锁口管拔不出或拔断,使地下墙构成隐患。
7.6.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条文解析】
检查槽段的宽度及倾抖度宜用超声测槽仪,机械式的不能保证精度。
7.6.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条文解析】
沉渣过多,施工后的地下墙沉降加大,往往造成楼板、梁系统开裂,这是不允许的。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条文解析】
为保证沉井顺利下沉,对钻孔应有特殊的要求。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条文解析】
这是确保沉井(箱)工程成功的必要条件,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无任何经验而使沉井(箱)沉偏或半路搁置的事例。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条文解析】
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影响到沉井的结构,应征得设计的认同。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条文解析】
沉井(箱)在接高时,一次性加了一节混凝土重量,对沉井(箱)的刃脚踏面增加了载荷。如果踏面下土的承载力不足以承担该部分荷载,会造成沉井(箱)在浇注过程中产生大的沉降,甚至突然下沉,荷载不均匀时还会产生大的倾斜。工程中往往在沉井(箱)接高之前,在井内回填部分黄砂,以增加接触面,减少沉井(箱)的沉降。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应采用水下封底。
【条文解析】
排水封底,操作人员可下井施工,质量容易控制。但当井外水位较高时,井内抽水后,大量地下水涌入井内,或者井内土体的抗剪强度不足以抵挡井外较高的土体重量,产生剪切破坏而使大量土体涌入,沉井(箱)不能稳定,则必须井内灌水,进行不排水封底。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础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条文解析】
降水会影响周边环境,应有降水范围估算以估计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需有回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水运转过程中要设水位观测井及沉降观测点,以估计降水的影响。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类型,表7.8.2为常用的降水类型。
表7.8.2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条文解析】
电渗作为单独的降水措施已不多,在渗透系数不大的地区,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电渗作为辅助手段。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条文解析】
常在降水系统施工后,发现抽出的是混水或无抽水量的情况,这是降水系统的失效,应重新施工直至达到效果为止。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
4.3.2 三级及以上安全等级边坡及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边坡及基坑支护设计,由支护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相关单位审核批准。
【条文解析】
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根据工程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设计论证,本规范不作具体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应达到依据充分、针对性强、措施具体等要求,并经严格审查后,方可实施。
4.3.3 边坡及基坑支护可采取挡土墙支护、排桩支护、锚杆(索)支护、喷锚支护、土钉墙支护等支护方式。
【条文解析】
支护方式应根据开挖边坡与建筑物的距离、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地下设施、开挖地段的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进行综合考虑,除本条规定的支护形式外,尚可采用加筋水泥土桩锚支护、地下连续墙、排桩+锚索、地下连续墙(排桩)+内支撑等支护措施。
4.3.4 边坡及基坑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做好边坡及基坑四周的防、排水处理;
2 严格按设计要求分层分段进行土方开挖;
3 坡肩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堆载;
4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边坡及基坑的变形监测。
【条文解析】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各注意事项加以细化,包括排水沟设置、坡顶硬化处理、分层开挖高度以及开挖下层土方对上层支护结构的承载力要求,应由第三方进行边坡及基坑的变形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7.4.1 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法,施工过程中应对边坡工程及坡顶建(构)筑物进行实时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性应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施工中发现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反馈,研究解决措施。
【条文解析】
施工时应加强监测和信息反馈,并做好有关工程应急预案。
7.4.3 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开挖方案应按不利工况进行边坡稳定和变形验算,当开挖的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增强施工期边坡稳定性。
【条文解析】
稳定性较差的岩土边坡(较软弱的土边坡、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石边坡、潜在滑坡等)开挖时,不利组合荷载下的不利工况时边坡的稳定和变形控制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避免出现施工事故,必要时应采取施工措施增强施工期的稳定性。
9.4.1 排桩式锚杆挡墙和在施工期边坡可能失稳的板肋式锚杆挡墙,应采用逆作法进行施工。
【条文解析】
稳定性一般的高边坡,当采用大爆破、大开挖或开挖后不及时支护或存在外倾结构面时,均有可能发生边坡失稳和局部岩体塌方,此时应采用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和锚固的逆作施工法。
10.4.3Ⅲ类岩体边坡应采用逆作法施工,Ⅱ类岩体边坡可部分采用逆作法施工。
【条文解析】
锚喷支护应尽量采用部分逆作法施工,这样既能确保工程开挖中的安全,又便于施工。但应注意,对未支护开挖段岩体的高度与宽度应依据岩体的破碎、风化程度作严格控制,以免施工中出现事故。
11.4.4 当填方挡墙墙后地面的横坡坡度大于1:6时,应进行地面粗糙处理后再填土。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填方沿原地面滑动。填方基底处理办法有铲除草皮和耕植土、开挖台阶等。
12.4.1 施工时应做好排水系统,避免水软化地基的不利影响,基坑开挖后应及时封闭。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在施工时应做好地下水、地表水及施工用水的排放工作,避免水软化地基,降低地基承载力。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封闭和基础施工。
12.4.2 施工时应清除填土中的草和树皮、树根等杂物。在墙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填土,填土应分层夯实。
12.4.3 扶壁间回填宜对称实施,施工时应控制填土对扶壁式挡墙的不利影响。
【条文解析】
挡墙后填料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就地选取,并应清除填土中的草、树皮树根等杂物。在结构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回填。填土应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扶壁间的填土应对称进行,减小因不对称回填对挡墙的不利影响。挡墙泄水孔的反滤层应当在填筑过程中及时施工。
13.4.3 桩纵筋的接头不得设在土石分界处和滑动面处。
【条文解析】
土石分界处及滑动面处往往属于受力最大部位,本条规定桩纵筋接头避开有利于保证桩身承载力的发挥。
17.3.1 工程滑坡治理应采用信息法施工。
【条文解析】
滑坡是一种复杂的地质现象,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认识有局限性、时效性。因此根据施工现场的反馈信息采用动态设计和信息法施工是非常必要的;条文中提出的几点要求,也是工程经验教训的总结。
18.1.1 边坡工程应根据安全等级、边坡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条文解析】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差的边坡工程,其安全施工是建筑边坡工程成功的重要环节,也是边坡工程事故的多发阶段。施工方案应结合边坡的具体工程条件及设计基本原则,采取合理可行、行之有效的综合措施,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可靠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18.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方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
【条文解析】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的边坡无序大开挖、大爆破造成事故的工程实例太多。采用“自上而下、分阶施工、跳槽开挖、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是边坡施工成功经验的总结,应根据边坡的稳定条件选择安全的开挖施工方案。
18.2.1 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工程概况
边坡环境及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概况、场区地形、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特点、施工条件、边坡支护结构特点、必要的图件及技术难点。
2 施工组织管理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及落实合同工期。
3 施工准备
熟悉设计图、技术准备、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场、劳动力等计划。
4 施工部署
平面布置、边坡施工的分段分阶、施工程序。
5 施工方案
土石方及支护结构施工方案、附属构筑物施工方案、试验与监测。
6 施工进度计划
采用流水作业原理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及保证措施。
7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8 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
【条文解析】
边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贯彻实施设计意图、执行规范、规程,确保工程进度、工期、工程质量,指导施工活动的主要技术文件,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严格审查,实行多方会审制度。
18.3.1 信息法施工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熟悉地质及环境资料,重点了解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地质特征和边坡破坏模式;
2 了解边坡支护结构的特点和技术难点,掌握设计意图及对施工的特殊要求;
3 了解坡顶需保护的重要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和管线情况及其要求,必要时采取预加固措施;
4 收集同类边坡工程的施工经验;
5 参与制定和实施边坡支护结构、邻近建(构)筑物和管线的监测方案;
6 制定应急预案。
18.3.2 信息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设计要求实施监测,掌握边坡工程监测情况;
2 编录施工现场揭示的地质状态与原地质资料对比变化图,为施工勘察提供资料;
3 根据施工方案,对可能出现的开挖不利工况进行边坡及支护结构强度、变形和稳定验算;
4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当开挖后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勘察资料变化较大,支护结构变形较大,监测值达到报警值等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向设计、监理、业主通报,并根据设计处理措施调整施工方案;
5 施工中出现险情时应按本规范18.5节要求进行处理。
【条文解析】
信息法施工是将动态设计、施工、监测及信息反馈融为一体的现代化施工法。信息法施工是动态设计法的延伸,也是动态设计法的需要,是一种客观、求实的施工工作方法。地质情况复杂、稳定性差的边坡工程,施工期的稳定安全控制更为重要和困难。建立监测网和信息反馈可达到控制施工完全,完善设计,是边坡工程经验总结和发展起来的先进施工方法,应当给予大力推广。
信息法施工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工的全过程,使监控网、信息反馈系统与动态设计和施工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不断将现场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反馈到设计和施工单位,以调整设计与施工参数,指导设计与施工。
信息法施工可根据其特殊情况或设计要求,将监控网的监测范围延伸至相邻建(构)筑物或周边环境,及时反馈信息,以便对边坡工程的整体或局部稳定作出准确判断,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施工质量和顺利施工。
18.4.1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条文解析】
边坡工程施工中常因爆破施工控制不当对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产生震害,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爆破施工时应采取严密的爆破施工方案及控制爆破等有效措施,爆破方案应经设计、监理和相关单位审查后执行,并应采取避免产生震害的工程措施。
18.4.3 边坡爆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破危险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 爆破前应对爆破影响区建(构)筑物的原有状况进行查勘记录,并布设好监测点。
3 爆破施工应符合本规范18.2节要求;当边坡开挖采用逆作法时,爆破应配合放阶施工;当爆破危害较大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措施。
4 支护结构坡面爆破宜采用光面爆破法;爆破坡面宜预留部分岩层采用人工挖掘修整。
5 爆破施工技术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析】
周边建筑物密集或建(构)筑物对爆破震动敏感时,爆破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原有变形、损伤、裂缝及安全状况等情况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作好详细勘查记录,有条件时应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作好事前鉴定,避免不必要的工程或法律纠纷,并设置相应的震动监测点和变形观测点加强震动和建(构)筑物变形的监测。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8.1.3 开挖前应对边坡支护形式、降水措施、挖土方案、运土路线及堆土位置编制施工方案,若桩基施工引起超孔隙水压力,宜待超孔隙水压力大部分消散后开挖。
【条文解析】
目前大型基坑越来越多,且许多工程位于建筑群中或闹市区。完善的基坑开挖方案,对确保邻近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煤气管线、上下水道、电缆等)的安全至关重要。本条中所列的各项工作均应慎重研究,以定出最佳方案。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条文解析】
软土地区基坑开挖分层均衡进行极其重要。某电厂厂房基础,桩断面尺寸为450mm×450mm,基坑开挖深度4.5m。由于没有分层挖土,由基坑的一边挖至另一边,先挖部分的桩体发生很大水平位移,有些桩由于位移过大而断裂。类似的由于基坑开挖失当而引起的事故在软土地区屡见不鲜。因此对挖土顺序必须合理适当,严格均衡开挖,高差不应超过lm;不得于坑边弃土;对已成桩须妥善保护,不得让挖土设备撞击;对支护结构和已成桩应进行严密监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条文解析】
基坑支护工程是为主体结构地下部分的施工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因基坑开挖涉及基坑周边安全,支护结构除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外,还需满足基坑周边环境要求。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本条规定了基坑支护应具有的两种功能。首先基坑支护应具有防止基坑的开挖危害周边环境的功能,这是支护结构的首要的功能。其次,应具有保证工程自身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应为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提供正常施工的作业空间及环境,提供施工材料、设备堆放和运输的场地、道路条件,隔断基坑内外地下水、地表水以保证地下结构和防水工程的正常施工。该条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基坑支护工程不能为了考虑本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利益,而损害环境和相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条文解析】
基坑支护工程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 87号文)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与基坑开挖不当会对基坑周边环境和人的生命安全酿成严重后果。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支撑、土钉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向下超挖土方、临时性锚杆或支撑在未达到设计拆除条件时进行拆除、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地面荷载限值,致使支护结构受力超越设计状态,均属严重违反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锚杆、支撑的土钉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锚杆和土钉注浆体、混凝土支撑和混凝土腰梁的养护时间不足而未达到开挖时的设计承载力,锚杆、支撑、腰梁、挡土构件之间的连接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预应力锚杆、预加轴力的支撑未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加力等情况均为未达到设计要求。当主体地下结构施工过程需要拆除局部锚杆或支撑时,拆除锚杆或支撑后支护结构的状态是应考虑的设计工况之一。拆除锚杆或支撑的设计条件,即以主体地下结构构件进行替换的要求或将基坑回填高度的要求等,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基坑周边施工设施是指施工设备、塔吊、临时建筑、广告牌等,其对支护结构的作用可按地面荷载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