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常用条文速查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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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砌体工程

3.1 砌筑砂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

5.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所用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拌制时,应按砌筑砂浆设计配合比配制。对非烧结类块材,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

【条文解析】

为了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施工,减少粉尘、噪声污染,要求砌体结构施工中优先选用预拌砂浆。当条件不具备,需要现场拌制砂浆时,应确保达到设计配合比要求。

对于非烧结类块材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硅酸盐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砖,由于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差异,致使其表面粗糙不一,吸水特性(吸水率和初始吸水速度)不同,因而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以保证相互间的黏结强度。

5.1.3 不同种类的砌筑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条文解析】

不同种类砂浆,由于原材料的种类、性能及技术指标存在差异,混合使用可能会对砂浆的性能和强度产生影响。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条文解析】

为了防止湿拌砂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离析,湿拌砂浆的运输要求采用具有搅拌功能的专用运输车,同时湿拌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为了防止特殊环境对砂浆性能产生不利影响,要求针对不同的储存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条文解析】

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如有泌水现象,砌筑时水分容易被基层吸收,使砂浆变得干涩,难以摊铺均匀,从而影响砂浆的正常硬化,最终降低砌体的质量。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条文解析】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中的水泥遇水会发生化学反应,使水泥结块,从而影响砂浆性能,降低其强度,并缩短砂浆的储存期。干混砂浆中的有机外加剂易燃,且燃烧时可能挥发出有毒、有害气体,因此应远离火源、热源。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条文解析】

由于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中的外加剂种类、用量存在差异,其凝结时间也不同,因此,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确定。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条文解析】

由于砌筑砂浆中掺用塑化剂,在其稠度得到改善时,砂浆的强度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要求,砂浆使用性能改善的同时,还应保证砂浆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条文解析】

为了保证砌筑砂浆拌制的均匀性,降低劳动强度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对预拌砂浆和现场拌制砂浆的拌制方式要求采用机械搅拌,并对搅拌时间提出了要求。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条文解析】

试验表明,砂浆稠度对砂浆试块的强度影响较大,特别是水泥砂浆,由于保水性较差,采用钢底模时,试块强度影响更为明显。为了使砂浆试块的强度尽可能地反映工程实体,要求砂浆试块制作时的稠度必须与实际使用的砂浆稠度一致。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解析】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是判定水泥质量是否合格的两项主要技术指标,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验。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有可能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4.0.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4.0.5的规定采用。

表4.0.5 砌筑砂浆的稠度

注:1采用薄灰砌筑法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加气混凝土黏结砂桨的加水量按照其产品说明书控制。

2当砌筑其他块体时,其砌筑砂浆的稠度可根据块体吸水特性及气候条件确定。

【条文解析】

砌筑砂浆通过配合比设计确定的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符合砂浆试块合格验收条件,减小砂浆强度离散的重要保证。

砌筑砂浆的稠度选择是否合适,将直接影响砌筑的难易和质量,表4.0.5砌筑砂浆稠度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块体吸水特性、铺砌面有无孔洞及气候条件的差异。

4.0.8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条文解析】

砌筑砂浆各组成材料计量不精确,将直接影响砂浆实际的配合比,导致砂浆强度误差和离散性加大,不利于砌体砌筑质量的控制和砂浆强度的验收。为确保砂浆各组分材料的计量准确,本条还规定了质量计量的允许偏差。

4.0.9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 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2004的有关规定;

4 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条文解析】

为了降低劳动强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浆不易搅拌均匀的缺点,规定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同时,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证砂浆拌合质量,对不同品种砂浆分别规定了搅拌时间的要求。

4.0.10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条文解析】

在一般气候情况下,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在3h和4h使用完,砂浆强度降低一般不超过20%,虽然对砌体强度有所影响,但降低幅度在10%以内,又因为大部分砂浆已在之前使用完毕,故对整个砌体的影响只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当气温较高时,水泥凝结加速,砂浆拌制后的使用时间应予缩短。

近年来,设计中对砌筑砂浆强度普遍提高,水泥用量增加,因此将砌筑砂浆拌合后的使用时间统一按照水泥砂浆的使用时间进行控制,这对施工质量有利,又便于记忆和控制。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条文解析】

施工中,砌筑砂浆强度直接关系砌体质量。因此,规定了在一些非正常情况下应测定工程实体中的砂浆或砌体的实际强度。其中,当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通过实体检测以便于进行强度核算和结构加固处理。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11

8.2.2 砌筑砂浆应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其保水率不得小于88%。砌筑普通小砌块砌体的砂浆稠度宜为50~70mm;轻骨料小砌块的砌筑砂浆稠度宜为60~90mm。

【条文解析】

砌筑砂浆的操作性能对小砌块砌体质量影响较大,它不仅影响砌体的抗压强度,而且对砌体抗剪和抗拉强度影响较为明显。砂浆良好的保水性、稠度及黏结力对防止墙体渗漏、开裂与消除干缩裂缝有一定的成效。

8.2.3 小砌块基础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地下室内部及室内地坪以上的小砌块墙体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砌筑。施工中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的规定执行。

【条文解析】

用水泥砂浆砌筑小砌块基础砌体是地下防潮要求,并应将小砌块孔洞全部用C20混凝土填实。对于地下室室内的填充墙等墙体可用水泥混合砂浆砌筑。水泥混合砂浆的保水性较好,易于砌筑,有利砌筑质量,在无防潮要求的情况下应首先使用。

8.2.4 墙体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砌筑砂浆时,其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解析】

当聚苯板或其他绝热保温材料仅插填在小砌块孔洞内而并不伸出或超出小砌块块体之外时,为防止灰缝产生热桥现象,提高墙体热工性能,故要求这类小砌块应使用符合设计强度等级并具有保温功能的砌筑砂浆进行砌筑。

8.2.5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2min。当掺有外加剂时,不得少于3min;当掺有机塑化剂时,应为3~5min。

【条文解析】

施工单位一般都采用机械拌制砂浆,但有些地区仍存在用手工拌制的情况。显然,手工不易拌合均匀,影响砂浆质量。因此,本条强调采用机械拌制。

8.2.6 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并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砂浆出现泌水现象时,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条文解析】

砌筑砂浆应在条文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否则会较大地降低砌体强度。施工时,砂浆放置时间过长会产生泌水现象,致使砂浆和易性变差,操作困难,灰缝不易饱满,影响砂浆与小砌块的黏结力。因此,砌筑前应再次拌合。

8.2.8 砌筑砂浆试块取样应取自搅拌机或运输湿的预拌砂浆车辆的出料口。同盘或同车砂浆应制作一组试块。

【条文解析】

为统一现场拌制砌筑砂浆的试块取样方法,使其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本条规定了以出料口为取样点。

8.2.12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时,宜采用非破损或微破损检验方法对砌筑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判定砌筑砂浆的强度:

1 砌筑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砌筑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

3 砌筑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需另行确认砌筑砂浆或砌体的实际强度;

4 对工程质量事故有疑义。

【条文解析】

为保证小砌块砌体质量,对本条中所规定的四种情况应进行砌体原位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