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招投标与预决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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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市政工程开标、评标和定标

要点

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是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开标在公开的时间、确定的地点进行,投标文件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被视为废标或者不予受理。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解释

一、市政工程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个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而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后开标,更不能不开标就进行评标。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开标地点可以是招标人的办公地点或指定的其他地点。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以便投标人和有关人员准时参加开标。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如果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开标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开标程序

主持人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①宣布开标纪律。

②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③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④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⑤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⑥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⑦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⑧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⑨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⑩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开标的主要内容

①密封情况检查。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②拆封。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③唱标。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④记录并存档。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二、评标

1.评标方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这是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报价以外的商务部分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形成统一平台的投标价,然后以此价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经评审的“投标价”中,最低的投标应当作为中选投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须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除报价外,评标时应考虑的商务因素一般有下列几种。

①内陆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②交货或竣工期。

③支付条件。

④零部件以及售后服务。

⑤价格调整因素。

⑥设备和工厂(生产线)运转和维护费用。

(2)综合评估法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分析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量化后,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需要注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2.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是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比较每个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还可以视情况依法进行澄清。并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评审包括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的准备

首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其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初步评审

①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澄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此外,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每个招标项目评标程序的最后环节,都是由评标委员会签署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有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还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3.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该规定确立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最终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成果是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有关主管部门,都无权改变、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得脱离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该原则保障了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独立的工作价值。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开标记录。

④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⑤废标情况说明。

⑥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⑦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⑧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⑩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三、定标与签订合同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写出评标报告,提出中标单位的建议,交业主或其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情况

招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说明,招标过程等。

(2)开标情况

开标情况主要有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唱标情况等。

(3)评标情况

评标情况主要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工作的依据及评标内容等。

(4)推荐意见

(5)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投标文件符合情况鉴定表;投标报价评比报价表;投标文件质询澄清的问题等。

评标报告批准后,应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

中标单位接受中标通知后,一般应在15~30天内签订合同,并提供履约保证。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一般应在7天内通知未中标者,并退回投标保函,未中标者在收到投标保函后,应迅速退回招标文件。

若对第一中标者未达成签订合同的协议,可考虑与第二中标者谈判签订合同,若缺乏有效的竞争和其他正当理由,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所有的投标,并对投标者造成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投标者说明原因。拒标的原因一般是所有投标的主要项目均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拒绝所有的投标。一旦拒绝所有的投标,建设单位应立即研究废标的原因,考虑是否对技术规程(规范)和项目本身进行修改,然后考虑重新招标。

相关知识

评标相关事项

1.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2.评标内容的保密

①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②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3.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①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工程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③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④评标方法:本标工程采用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并不向投标人做任何解释。

⑤评标期间,投标人应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拟派往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造价师(员)等相关人员,最多不超过5人)等待参加询标。

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