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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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第一节 中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形势以及WTO规则的要求,吸取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体系进行系统研究,结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自2003年10月起,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开始建设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最终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5个层次构成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图2-1),以此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图2-1 中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法律

法律是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中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尚无相关法律进行约束,直至2013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志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正式上升到法律高度。该法自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2)法规性文件 《实施细则》等。

(3)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如《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等。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规章通常称为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

(2)地方规章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等。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和节能要求,是监察制度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因此是法规体系中的主要内容,安全技术规范的代号为“TSG”。

现有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有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是指在安全技术规范或部门规章中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当该标准或标准的部分条款被引用时,则该标准或标准的该条款将被强制执行。

在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中,主要引用的标准有: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