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法规与标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中国特种设备标准体系

我国对于标准的定义表述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是一种具备与其他文件相区别的下列特殊属性的规范性文件:

①标准必须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点;

②制定标准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以便促进共同的效益;

③制定标准的原则是协商一致;

④制定标准需要有一定的规范化程序,并且最终要由公认机构批准发布;

⑤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

标准的本质是一种“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T”。基本标准是一种“统一规定”的属性,其内容自然就具有“约束”的内涵。任何标准都包含某种形式的“约束”性要求。

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层次来看,我国标准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层次。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目前,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的行业协会、学会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管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生效,就要由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由企业自愿实行。中国标准体系结构如图2-2所示。

图2-2 中国标准体系结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是从属关系。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市、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中国电梯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电梯的技术标准是电梯设计、制造、安装及验收的依据。由于我国电梯工业发展较晚,以前虽有一些标准,但是水平比较低,也不成体系,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电梯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标准逐渐完善并向国际标准靠拢和接轨;进入21世纪,根据我国电梯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进一步向国际标准看齐,对电梯标准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与补充,使电梯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我国执行的电梯标准多数是等效采用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电梯标准。如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81-1,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115-1。

电梯强制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4803.1—2009《电梯安全要求第1部分:电梯基本安全要求》;

GB 24804—200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

GB 24805—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

GB 24806—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等。

电梯推荐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

GB/T 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 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18775—200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T 22562—2008《电梯T型导轨》;

GB/T 24474—2009《电梯乘运质量测量》;

GB/T 24475—2009《电梯远程报警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