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原始凭证误票、错票及其处理
2.3.1 误票、错票现象
误票与错票现象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
(1)签章不清、错误。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误盖营业“专”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
(2)填写错误,包括日期、金额、收付双方信息等填写错误。
(3)背书不连续。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但实际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背书日期错误。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既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如果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就会造成背书不连续。粘贴单使用错误。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如果出现不是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贴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签章,就会造成背书不连续。
(4)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
2.3.2 误票、错票的处理
总体而言,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如果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不得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必须由原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将错误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相应的存根一起保存。如果原始凭证不是金额发生错误,应由原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的原始凭证,应在更正处加盖更正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单位自行填制的提交银行的各种结算凭证,其填制错误一律不得更改,应加盖“作废”戳记后与相应的存根一起保存,并重新填写正确的结算凭证。
1)裁剪发票的误票与错票
(1)发生裁剪错误,应作废并全套保存。
(2)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也应按填写有误处理。
2)增值税发票的误票与错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①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②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额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3)票据和有关结算凭证的误票与错票
(1)签章不清、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作废处理,如为多联次票据应一同保存,并重新开具。
(2)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3)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的,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需持汇票和解讫通知联到原出票行办理退款手续;无解讫通知联的,应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即签发日开始两个月后)到银行办理退款;若因银行汇票丢失,要求退款的,应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到银行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