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向超越与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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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理性与合情理

据普兰丁格说,宗教多元论对宗教排外论的一个重要批评是说排外论是一种非理性的立场,虽然他并没有指明到底是哪个宗教多元论者作出了这样的批评。对于这样一种批评,笔者认为像巴特这样的典型的宗教排外论者很可能作出的回答是承认这一点,并以人类理性在上帝启示面前所显示的软弱来支持自己的立场。但普兰丁格并没有步巴特的后尘:他试图证明宗教多元论并不违背理性。为了证明这一点,普兰丁格并没有仔细检查多元论者是在什么意义上说排外论不合理,而是挖空心思搜寻合理性这个概念的种种意义,并证明在所有这些意义上宗教排外论都是合理的。尽管他所讨论的合理性的这几种意义确实各不相同,但从根本上来说,这些不同的意义,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人有没有足够的根据坚持自己的主张。普兰丁格认为,排外论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并不是非理性的,因为排外论者有足够的根据坚持自己的主张。虽然笔者与普兰丁格的主要分歧不在这一点上,笔者也想指出,普兰丁格的具体论证还存在着许多重要的问题。例如,普兰丁格认为,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能够提供像自明性、记忆、经验、归纳、或然性和科学中所使用的任何其他手段作为自己信念的根据。可是在他试图证明排外论在这一点上是合理的立场时,他所提供的唯一证明是:别人不能提供足够的根据来证明排外论没有这样的根据。同上书,第207页。这个证明在逻辑上犯了一种称为推卸责任的错误(fallacy of burden of proof)。如果你想证明排外论是合理的,那么你就有责任说明排外论有你所说的那些根据。你不能因为别人没有或者没法提供足够的根据说明你的论点之错误,而声称你自己的论点得到了证明。当然如果多元论者欲证明排外论之非理性,那多元论者确实有责任提供他们的根据,来证明排外论与理性相违,而不能仅因排外论者无法证明自己的理论具有合理性,而做出这样的结论。这就好像如果一个人想证明上帝存在,那么他就有责任提供根据证明这一点。他不能因为别人没有或者不能证明上帝不存在,就说他证明了上帝的存在。同样,如果有人要说上帝不存在,那么他就有责任提供根据证明这一点,他不能说别人没有或者不能证明上帝存在这个事实,就证明了上帝的不存在。

普兰丁格认为理性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工具理性。根据这种定义,一个行动或者一个信念,只要能达到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算是合理了。普兰丁格声称,排外论在这种意义上也没有与理性相悖。因为我在坚持我的基督教信仰时,也有一个目标,即想在这个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坚持真理,或者与上帝或广义上的终极实在达到尽可能恰当的联系。在这种意义上,如果我的宗教信仰是真的,那么相信这样的真理就成了达到我的目标的一种手段。同上书,第208页。普兰丁格这里的论证有两个毛病。首先,他在这里实际上所证明的,不是排外论符合工具理性,而是一个宗教信徒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之符合工具理性。但是一个人持一种排外论立场与一个人持一种宗教信仰并不是一回事,两者绝不能等同。不然,所有坚持自己宗教信仰的人都成了排外论者了。事实上,多元论在批评排外论时也并没有说人们从此以后就再也不能有任何信仰了。许多宗教多元论者的基督教信仰与普兰丁格相比毫不逊色。其次,即使就一个人坚持自己的具体宗教信仰而言,如果其信仰的目标如普兰丁格所说,乃是要在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上坚持真理,或者是要与上帝或者终极实在获得一种恰当的联系,那么我们也很难说一个人坚持自己的信仰是否符合工具理性。因为我们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别一个人所坚持的信仰,作为一种手段,实现了或者没有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原则上无法解决的问题。

不过,我对普兰丁格关于排外论与合理性问题的讨论的主要分歧并不是在上面所提到的一些枝节问题上。笔者所关心的是,他这些讨论,作为一种手段,是不是能够为其维护排外论这个目标服务。笔者已经提到,普兰丁格关于合理性问题的讨论,从根本点上来说,是要证明排外论者在坚持自己的信仰时,是有其根据的。现在,笔者可以承认排外论者确实有他所谓的根据,因此笔者也可以承认排外论具有他所说的合理性。但笔者要指出的是,多元论者对排外论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排外论不符合理性,而是排外论并不符合情理。

笔者在这里用符合理性与符合情理所翻译的是rationality和reasonableness这两个表面看起来十分接近,但在多元论者看来很不相同的概念。对这两个概念迄今为止做出最明确区分的可能是罗尔斯。虽然罗尔斯作为一个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对宗教问题确实没有太多的研究,但由于其政治哲学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宗教多样性的当代民主社会,近来他对宗教多元问题也特别感兴趣。参见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edited by Samuel Freema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罗尔斯认为符合理性与符合情理的区分源于康德在假设命令与绝对命令之间的区分。我们可以用符合理性来说明假设命令: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够达到其预期的目标,那么这个行动就符合理性。例如,如果我们说:“要想赚大钱,你应该去读商学院”,我们是提出了一个假设命令。如果读了商学院确实能够赚大钱,那么我们教人去读商学院就是符合理性的劝告。与此相反,我们可以用符合情理来说明绝对命令。如果我们说“你说什么也不能撒谎”,我们是在下一个绝对命令。为什么我们不能撒谎呢?在康德看来,这主要不是因为如果你今天撒谎就一定不能实现你预期的目的(我们知道在许多情况下,说谎者能够实现其目的。可能这也是为什么甚至一个堂堂的美国总统有时也想撒谎的原因),因此这也不是因为撒谎这个行为不符合理性。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撒谎呢?根据康德的绝对命令,这是因为撒谎不符合情理:如果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像你一样撒谎,撒谎不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吗?因为如果每个人都知道别人在撒谎,那还有谁会被骗呢。当然撒谎者总是希望和相信只是自己可以撒谎,而别人不但不会撒谎,而且还会相信自己的谎言。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撒谎是一件符合理性(因为撒谎往往能够成功),但不符合情理(因为你对别人不公正:你只容许自己撒谎而不容许别人撒谎)的行为。

也许笔者在这里扯远了一些,而且为了避免误解,笔者想先要声明一下,笔者绝没有想说持宗教多元论的人就与说谎的人无异。撒谎只是康德自己用来说明其绝对命令的一个非常简明易懂的例子。笔者想用这样的例子把符合理性和符合情理同假设命令与绝对命令联系起来说明的只是这样一点:符合理性可以是一种孤独的行为,而符合情理则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也正是罗尔斯对这两者所做的主要区分。他认为,合理性这个概念适用于单一的、整合的行为主体(不管是个人还是团体)。这样的行为主体具有为追求其所特有的目标或利益而作出判断和思考的能力。合理性这个概念用来说明他们接受和肯定这样的目标和利益的方式,他们给这些目标和利益加以优先考虑的方式,以及他们选择手段以实现这些目标和利益的方式。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50.

这里,罗尔斯对合理性的定义确实与普兰丁格的定义没有很大的差别。但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的是,罗尔斯把符合理性与符合情理相区分。在他看来:同上书,第50页。


合情理的人乐于提出与人们进行公平合作的原则和准则,并乐于遵循这样的原则和准则,只要别人也能够加以遵循。他们认为所有合情理的人都能够接受这样的准则,并认为有足够的根据来说服别人接受这样的准则。当然,他们也始终乐于讨论别人提出的公平原则。


因此一个符合理性的人可以是一个不符合情理的人,虽然不符合情理的人有时也可以成为一个不符合理性的人。假如一个小偷偷东西的理由是他需要他所偷的东西,那么他偷东西的行动虽然不符合情理(因为这对被偷的人不公正),但却符合理性(因为他通常能够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有人愿意无偿提供给他任何他想偷的东西,那么除非他又有了新的理由去偷东西,他继续偷东西的行为就变得不但不符合情理,而且也变得不符合理性了,因为他现在是在干连他自己也没有理由干的事情。现在,让我们把符合理性与符合情理的这种区分运用到对宗教排外论的讨论上。如果一个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的信仰,那么这个人坚持自己的信仰确实是一种完全符合理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叫他放弃这些他有根据相信而我们没有根据相信的信仰,我们反倒成了不合情理的人了(除非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使他信服:他原先自以为是的根据不是根据)。当然这个符合理性的宗教信徒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变成非理性的人。例如,如果我们已经提供了足够理由证明他们的信仰是谬误,而且他也接受了这样的理由,但继续坚持自己的信仰,他就变得不符合理性了,因为他在这个时候是在相信连自己也没有根据相信的东西了。

但这不是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因为宗教排外论者坚持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且宗教多元论者一般也都接受这一点。宗教多元论之所以反对宗教排外论,是因为排外论不只是认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自己所相信的东西,而且还认为别人也应该相信他们所相信的东西,不然就说他们在相信谬误。当然,如果宗教排外论者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让别人相信只有他们(宗教排外论者)所相信的东西是真理,而所有别人相信的东西都是谬误,他们完全可以持这种排外论的立场,而这样的排外论也就是一种不但符合理性而且也符合情理的立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别的人如果继续固执己见而不相信宗教排外论者所相信的东西,便反而变得不符合理性了,因为在这个时候他们是在拒绝他们没有理由加以拒绝的立场了。但可惜的是,正如普兰丁格在其对排外论定义的第三点中所坦率地承认的,Alvin Plantinga, “Pluralism, ”p.196.排外论者虽然自己有理由坚持自己的信仰,却无法提供足够的理由使别人接受自己的信仰,更没有理由使别人承认他们在相信谬误。尽管如此,宗教排外论者却继续认为自己所相信的是唯一的真理,而所有别人相信的都是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我们宗教多元论者认为,普兰丁格的宗教排外论是一种也许符合理性(如果他们确实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所相信的东西)但不符合情理的立场,不合情理的排外论者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变得不合理性:如果他们知道别人不可能接受他们的信仰而还坚持要他们接受其信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坚持要别人接受其信仰的行为,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明显地不能实现其让别人接受其宗教信仰的目标。当然搞宗教迫害的人可以只是不合情理的人,而不至于成为不合理性的人,因为我们从历史上知道,他们的宗教迫害行为往往可以实现其目标,至少从表面和从暂时来看是这样。因为如果你认为别人也应该相信你所相信的东西,你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向他们表明你所相信的确实是真理。同样,如果你要说别人相信的是谬误,那你就要提供同样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一点。但普兰丁格承认,其宗教排外论恰巧做不到这两点。在这种情况下,恰当的态度显然是让每个人相信其最有根据的信仰,而让别人相信别人最有根据的信仰,除非其中的一些人被另一些人说服而改变或者应该改变他们的信仰(如果应该改变而不改变,他们就成了不符合理性的人了)。而这正是一种多元论的立场。一种立场之合理性和合情理与其之成为真理是两回事。例如,有时虽然我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我相信的是正确的,但事实上我相信的的确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理由相信我所相信的东西,即使我相信的是真理,这就说明合理性与真理并不是一回事。又如,假如我们村里发生了一个凶杀案,我凭自己的直觉认为隔壁的邻居张三是凶手,但却没有任何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指控张三是凶手,我就是在从事不符合情理的行为,即使张三确实是凶手。这证明真理也与符合情理不同。在这两点上,笔者同意克利福德(W.K.Clifford,1845—1879)的看法,觉得一个立场之符合理性和符合情理是最为重要的,因为不符合理性也不符合情理的真理是一种我们无法支配、十分偶然的情形。参见W.K.Clifford,“The Ethics of Belief, ”in Louis P.Pojman(ed.), Classics of Philosophy,2n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pp.1048-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