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通用能力提升(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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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的内涵、重要原则、基本要求与指导思想

1.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使管理职权的活动。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依法行政的含义:

第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制度上的宏观性,而法律、政策的真正落实是体现在机关组成人员即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当中的。因此,公务员作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是法律、政策等国家意志能否充分得到实现的关键性因素。

第二,依法行政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非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行政职权日益膨胀,行政管辖的范围日益扩大,行政执行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可能性就会随之上升,因此,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

2.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具体来讲,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即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职权不应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即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法,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职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这种行政立法活动时与进行具体的执法活动一样,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立法中的依法行政主要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法中必须符合法律优先原则。从狭义上说,法律优先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除宪法之外的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优先才能保障法制的统一。强调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活动,对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出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作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又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规章;上级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文件;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

第三,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就这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原则仅要求行政活动不与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根据,即应属法律规定的事项非经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同理,凡属法律规定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非经上级机关的授权,下级机关也不能在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规定,否则即构成越权性违法。本原则的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原则严格,所以,人们又称其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而称法律优先原则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依据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进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活动,还是进行具体的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特别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而实施的执法行为就是违法的或者是不当的行为,是应当被撤销的行为。依据法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职务必须履行的程序,那么不履行这些程序或者遗漏某个程序就是违法。程序是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密不可分。没有无程序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的程序。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帮助实现实体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相对独立性,即程序法一旦制定出来,执法或者司法者便不应为了实现实体法而破坏程序法规范。

第五,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是指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是分不开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从另一角度看又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履行这些义务和责任。职权与职责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是统一的。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职权又是有界限的,是一定范围的职权,不超越范围行使职权也是一种职责,超越了就是越权行为,同样应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一,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三,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公务员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所在岗位的具体要求,认真学习、领悟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防止权力的不当行使,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第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只有很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党的领导、执政为民与依法行政是统一的。

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历程

注:本图引自《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行政的路径 法治政府的框范》,载《领导决策信息》2014年第45期。

第三,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行政,增强法治观念,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自觉做遵守法律的模范和表率,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体制的革命,通过制度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

第五,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方针,贯彻这一方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