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割据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三十年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罗贯中,《三国演义》
割据,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概念。秦统一前的几百年时间里,东周的领土一直是一幅四分五裂的景象。而自汉代以来,割据现象在朝代更替之际也随处可见,如著名的“三国”和“五代十国”等时期。当两千年的中华帝国史终于告一段落,神州大地又迅速被各路军阀和殖民者所割据,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共和国的前三十年里,大一统的政治体制得到了明显加强,它对中国社会的穿透性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并最终导致了极具破坏性的“文化大革命”。当改革开放在1970年代末开始时,这个古老国家的传统社会结构基本已被夷平,绝大多数国家和市场制度都需要重新建立。对于“文革”期间社会与政治动荡的深刻反思,让我国的领导人开始重新认识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这引发了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国家主导的法律改革,并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三十年的高速改革极大地改变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外观。在立法方面,数以万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在不到三十年里陆续得到颁布实施,有的还经历了多次修改(蔡定剑,1999;朱景文,2007)。在司法制度方面,司法系统里的复转军人逐渐被法学毕业生所取代,法院和检察院也变成了具有科层结构的复杂性组织(贺卫方,1998; Woo, 1991,1999; Zhang, 2003; Liu, 2006a)。在法学教育方面,全国各地的高校从1990年代起建立了几百个全新的法学院系(朱景文,2007:520),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知识基础几乎被全盘西化,并且变得越来越技术化(刘思达,2007, 2008a)。从表面上看,我们似乎正在见证着一次中华法律传统在韦伯意义上的理性化过程(Weber, 1978)。
但法律制度从来都不是在真空里运作的,而总是通过与市场和政治环境的互动而演进。当中国法在三十年间发展成为一个以被移植的法律知识和制度为基础的复杂而自我维系的正式系统,它与日常社会生活之间的距离也就大大增加了。中国法律改革的这一现代性语境下的“脱域”(disembedding)效果(Giddens, 1990)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制度移植的符号化;(2)法律知识的技术化;(3)政治权力的分割化(刘思达,2008a:3—19)。对国外法律条文和制度的大规模移植导致了国家正式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之间的断裂,而这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法律专业人员(包括学者与实践工作者)的学术性知识变得越来越技术化,几乎完全脱离了本地的文化语境。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伴随着国家与其试图发展的市场经济的结构性变化,而这一法律、国家与市场之间独特的并置关系(juxtaposition)在改革开放时期催生了一个高度割据的法律服务市场。
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就仿佛是走进了一片广袤的热带雨林。当你进入丛林之后,会发现一系列令人困惑的职业群体——它们有着不同的行业准入标准,却从事着十分相似的工作。从1970年代末的市场经济改革开始,律师业的稳步发展就一直伴随着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迅速繁衍和扩散。在广阔的个人法律服务领域,律师面临基层法律工作者、各种法律咨询机构和大量“黑律师”“土律师”的强烈竞争(Alford, 1995;傅郁林,2006;王亚新,2006;应星,2007)。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外国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公证员的执业资格都与律师不同,而这些行业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占据了利润颇高的份额(Mertha, 2005; Liu, 2006b,2008)。即使是在律师看似具有垄断地位的刑事辩护领域,公检法机关不甚友好的态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做法也让他们的工作显得十分困难,有时甚至很危险(Yu, 2002; Lu & Miethe, 2002; Michelson, 2007a; Halliday & Liu, 2007; Liu & Halliday, 2009)。
中国律师市场地位不稳固的根源在于其背后的政府管理规范体制。作为管理律师业的国家机关,司法部同样没能确立其对于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权。一方面,它在管理规范相互竞争的法律职业时受到了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很大压力;另一方面,它在与公检法等机关互相协调以保护律师权益时也显得举步维艰。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体制和这个市场一样,都是高度割据的——管理律师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而与律师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绝大多数职业群体都是由其他国家机关来管理规范的,这些机关之间的政治利益和权力关系大相径庭。因此,割据——即社会主体之间稳定的空间性结构分化——就成了理解当代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词,无论是市场上的法律职业还是国家内部的管理机关,都呈现出高度割据的现象,而这显然背离了我国领导人在1970年代末开始进行法律改革时的构想。
为什么中国三十年的法制建设产生了一个如此割据的法律服务市场?为什么律师在这个市场上四面受敌?而这些包括市场、国家和职业在内的割据的社会结构又是通过怎样的社会过程产生和演变的?本书秉承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生态分析传统,提出一个关于法律职业与国家的生态理论来解释上述这些经验问题。这既是一项关于中国法律职业的实证研究,又是一次对于社会结构分化与整合的基本过程的理论探讨。在本章的余下部分里,我将简要地论述社会学生态理论的基本构成要素,介绍本书所使用的经验数据和研究方法,并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自1970年代末以来的三十年历史进行一个概述。在本书第二至六章分别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五个空间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之后,第七章将更为深入地探讨这项研究的社会学意涵及其对我国法律实践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