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语义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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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划界

最早将符号学划分为语形、语义和语用三种类型的是美国哲学家皮尔士(C. S. Peirce),美国逻辑学家莫里斯(C. W. Morris)于1938年在《符号理论基础》中明确地提出了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个分支。他是这样定义这三个术语的:语用学研究“符号与符号解释者之间的关系”,语义学研究“符号与符号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语形学研究“符号之间的形式关系”。Charles Morris, Foundations of the Theory of Sig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8, p.6.后来,他又在其著作《符号、语言和行为》中,对语用学作出新的解释,将语用学的研究对象修正为“研究符号的来源、使用和效果”。Charles Morris, Signs, Language and Behavior, New York: Prentice Hall,1946, pp.218—219.

另一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卡尔纳普(R. Carnap)积极地支持莫里斯对符号学的划分。他指出:“如果研究中明确涉及了说话者,或者换一个更为普遍的说法,涉及了语言的使用者,便是语用学的领域。如果我们不考虑语言的使用者而只分析表达式和它们的所指对象,就是在语义学的领域中。最后,如果我们也不考虑所指对象,而只分析表达式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处于(逻辑)语形学的领域了。”Rudolf Carnap, Introduction to Semant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1942, p.9.尤为重要的是,卡尔纳普(1942)将符号学的研究分为纯粹的和描写的两种。纯粹研究是逻辑学的一部分,即先定义一批最重要的概念,如指称、真值或句法合适性,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人工符号系统,这种研究运用标准化的规范和定义阐明概念间的内在理性;而描写研究则是语言学的一部分,即对人类经过历史演化而形成的实际符号系统的实证研究,目标是全面描写各种实际的复杂现象。从此,对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划界引起了许多语言哲学家的关注。

关于语义学和语用学二者的关系和区别,存在着三种逻辑上完全不同的观点参见[英]杰弗里·利奇《语法、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庄和诚摘译,《现代外语》1986年第2期。。(一)语用学是语义学的一部分,称为“语义学派”(Semanticism)。这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蒙太格为代表的学者所持的一种观点,认为句子的逻辑式可以表达各种语言意义。(二)语义学是语用学的一部分,称为“语用学派”(Pragmaticism)。这主要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奥斯汀、塞尔(Searle)等语言哲学家为代表的思想,认为语言即使用,意义即用法。(三)语义学和语用学是互不相同又相互补充的研究领域,称为“互补派”(Complementarism)。这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它们被视为语言系统内两个不同的构成部分,有各自的研究对象与重点,但又相互补充。

语义学和语用学都是研究语言意义的学科,在两者的关系问题上,经典的看法是语义语用互补说,语义学和语用学有各自的研究领域,两者泾渭分明而又相互补充。利奇采纳了这种观点,并划分了两者的界限。他指出意义在语义学中是一种二元关系,即“X的意义是Y”参见[英]杰弗里·利奇《语法、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庄和诚摘译,《现代外语》1986年第2期。(X means Y),而在语用学中是一种三元关系,即“说话者S通过话语X来表达Y的意思”同上。(S means Y by X)。

一般认为,语义学研究语言的静态义,语用学研究语言的动态义。对于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具体差异,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真值条件区别观,认为语义学研究的是句子所包含命题的真值条件,语用学则研究句子真值条件以外的那部分意义。盖士达(G. Gazdar)是语义语用互补说的积极倡导者,提出过著名的语用减法式:语用学=意义-真值条件(Pragmatics=Meaning-Truth Conditions)Gerald Gazdar, Pragmatics: Implicature, Presupposition and Logical Form, London: Academics Press, 1979, p.2.,认为语用学研究那些在语义学中所不能把握的各类层面意义。盖士达的语义学指的是真值条件语义学,只需关注真值、指称和逻辑式等对象。许多语义学家认为“他们研究的是‘真正的’语言意义,而语言实际使用中涉及的模糊性、歧义、含义、说话人的心理认知状态等影响意义的方面全部被扔进了‘语用学的废纸篓’”。张韧弦:《形式语用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二是规约性区别观,规约性又称约定俗成。“不可取消性”、“可分离性”和“不可推导性”是规约性的标志,而“可取消性”、“不可分离性”和“可推导性”是非规约性的标志。格赖斯区分了两种意义: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又可以分为七种:(一)衍推;(二)规约含义;(三)预设;(四)合适条件;(五)一般会话含义;(六)特殊会话含义;(七)非会话含义。运用规约性的划界标准,衍推和规约含义属于规约意义,一般会话含义、特殊会话含义和非会话含义属于非规约意义。语义学研究的是语言的规约意义,而语用学研究的是语言的非规约意义。预设和合适条件介于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之间,归属难以确定。

三是语境区别观,认为语义学对语言意义的研究不依赖语境,而语用学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则依赖于语境。莫里斯的符号三分说支持了这个观点:语用学研究的是符号与符号解释者之间的关系,而符号解释者的解释行为必定要参照符号使用的具体语境,排除解释者的因素,就得到了符号与符号所指对象之间关系的语义学。这里的“所指”是不依赖语境的客观现实。莱坎(Lycan)也是这个观点的积极支持者,认为“语用学是研究语言在语境中的使用,以及语言解释中各个方面的语境依赖性的学问”。William G. Lycan, Consciousness and Experience, Cambridge MA: MIT Press,1995, p.588.

以真值条件、规约性和语境为标准划分语义学和语用学果真可靠吗?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例子。

(1)屋子里是黑的,他开了灯。

如果将“屋子里是黑的”和“他开了灯”所含的命题分别表达为p和q,例(1)的逻辑表达式是:p∧q,在逻辑上等价于q∧p。但把q∧p翻译成句子就是:

(2)他开了灯,屋子里黑的。

在真值条件语义学中,例(1)和例(2)是等值的。但实际上我们在读到例(1)时,想到的是屋子黑,所以他开灯。而读到例(2)时,想到的则是他开灯可能引起了短路,所以屋子黑了。因此在“屋子黑所以开灯”的现实世界里,p∧q为真,而q∧p为假。而在“他开了灯,屋子里是黑的”这个现实世界里,q∧p为真,而p∧q为假。这让真值条件语义学遭遇很大的尴尬。

我们再来看看预设。预设最显著的特征是为语句的肯定形式和否定形式共同具有。例如:

(3)要出卖你的是张三。

(4)要出卖你的不是张三。

例(3)和例(4)都预设了“有人要出卖你”。

于是我们可以用衍推给预设下个定义:

A预设B=(A➝B)∧(﹁A➝B)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推出预设B总是为真,但实际上有些预设为假。按照斯特劳森(Strawson)的观点,当B为假时,A有第三个逻辑值“非真非假”。这样一来,预设理论属于三值逻辑,除了真假值外,还有一个真值间隙:非真非假。这是属于语义学研究的范围。可是在特定的语境中,预设具有可取消性的特征。

(5)你总以为有人要出卖你,但是要出卖你的不是张三,也不是李四,更不是王五,其实谁也不想要出卖你。

例(5)不再预设“有人要出卖你”。预设的可取消性从根本上排除了预设作为衍推关系来对待的可能性,它属于语用学研究的范围。预设介于规约和非规约意义之间,归属不易确定,从而给以规约性为标准划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界限造成了困难。

(6)他这次没考全年级第一。

即使没有具体的语境,我们也能推断出“他曾经考过全年级第一”这个含义。语义学对这种非字面的意义是无能为力的,这显然属于语用学研究的内容。这说明语用学的研究意义未必一定要依赖语境,这是对语境区别观的挑战。

由此看来,以真值条件、规约性和语境为标准划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界限并非可靠。由于大量语义语用界面现象的存在,使我们无法用单纯的语义学或单纯的语用学来解决这些问题,使我们不能绝对地区分语义学和语用学。正如蔡曙山指出,“虽然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在研究内容和范围上不断扩充,但彼此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现在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毗邻的两个学科之间互相融合的情形。……语义学的研究也更多地涉及语用学的内容,也有一些著作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研究结合在一起”。蔡曙山:《论符号学三分法对语言哲学和语言逻辑的影响》, 《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由于语义学和语用学都是研究语言意义的学科,这是很难给两者划定界面的根本原因。分段式话语表现理论尽管处理了许多语用现象,它的开创者阿歇尔却更愿意称自己的理论为语义学理论,将这种情况看做语义学在拓宽其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