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出现与分类
“民族”和“民族主义”是在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治概念和社会运动,代表了新兴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政治理念,“民族国家”是在民族主义运动中用以代替欧洲传统封建贵族—王朝体制的新型国家模式。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出现后,欧洲各国彼此承认为拥有完全主权、边界清晰、遵守共同外交准则的独立国家。这就为国家的政治、法律定位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制定了一套游戏规则,而“民族国家”则是国际法的主体单元。
西欧的“民族”理念和“民族主义”运动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地,此后各国参照西欧的“国家”模式在各自原有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上先后转型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其中西欧作为资本主义要素、“民族”理念的发源地,最早建成一批可以被称作是“原生型”的民族国家。而在西欧民族国家向东欧和其他大陆的殖民扩张和帝国主义侵略过程中,在其他地区接受了西欧国家影响而出现的具有或多或少“民族国家”形式的新政体,则可以被称作是“被动型”(或“后发型”)的民族国家。
由于这两类民族国家的社会基础、政治理念和产生机制不同,所以英国学者安东尼·史密斯归纳出两类“民族”(国家)模式:一种是西欧的“公民的 ‘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这4条就是确定西方模式“民族”(nation)标准的组成部分。另一种是东欧和亚洲的“族群的 ‘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popular mobilization);(3)对本土的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这些方面在亚洲和东欧地区一些“民族”(nation)的形成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清楚。